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从控申检察办案看企业法律风险预防
目 录
一、控告申诉案件涉及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基本情况
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出的风险提示
(一)关于合同主体方面的风险提示
(二)关于合同订立方面的风险提示
(三)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风险提示第二篇 关于企业对外融资担保
一、控告申诉案件涉及企业对外融资担保的基本情况
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出的风险提示
(一)关于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提示
(二)关于企业涉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
(三)关于企业涉其他融资方式的风险提示
(四)关于企业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第三篇 关于企业内部管理
一、控告申诉案件涉及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出的风险提示
(一)关于企业设立及管理的风险提示
(二)关于企业内部人员管理的风险提示
(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提示第四篇 关于企业争议解决
一、控告申诉案件涉及企业争议解决的基本情况
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出的风险提示
前 言
刑事申诉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在企业日常经营的各个环节均分布有风险点。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领域,其中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占比相对靠前,较为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难度,以及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规范性缺失。
通过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发现,从企业的角度分析、代入,大致有以下两类原因导致纠纷发生乃至损失不可弥补: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依托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入口”的职能优势,对受理审查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按照两条逻辑主线梳理企业的风险点。
一是以司法实践的风险高发为主线。将民事、刑事的高发风险贯穿其中,突出回应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每一个风险点的归纳都以大量的真实案件为基础,并进行了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受理、审查案件中发现,大量案件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之初就已埋下隐患。
【风险点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合同签订的签字、盖章环节存在瑕疵,产生“难以明确合同主体”的风险。
【风险点2】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与相对方企业的内设机构如“项目部”签订合同,将产生效力不及于对方企业的风险。
【控申检察提示2】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应当避免与企业内设机构签订合同,或明确内设机构获得授权。
【风险点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为获取交易机会而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贿赂,将产生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风险点5】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约定的合同内容不够详尽,以及不能确定合同的变更内容,产生了难以确定权利义务以及被推定为合同内容未变更的风险。
(三)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风险提示
【风险点6】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已经明显恶化,企业依然未能及时关注并采取措施,产生了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的风险。
【风险点7】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作为守约方不采取适当措施止损,产生了扩大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风险。
【控申检察提示7】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即便在对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亦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主张由违约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
【风险点8】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不能及时关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从权利)的情况,产生己方的到期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释法说理8】经济社会生活实践中,往往存在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三方甚至多方关系(以及担保物权和保证),债务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难以实现。
【风险点9】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不能及时关注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和不合理低价转让行为,产生了影响己方债权实现的风险。
【风险点10】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不能全面保留合同变更和交付、结算的证据,可能产生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风险。
【释法说理10】此类情形高发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期、工程量的变更极为常见,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付款、结算、验收确认,但是具体操作极为不规范。
企业对外融资担保
一、控告申诉案件涉及企业对外融资担保的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受理、审查案件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强烈的融资需求和缺口,为融资往往付出较大代价、承担较大风险。
【风险点1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导致产生停止发放借款、被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等风险;编造虚假理由等骗取贷款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释法说理11】借款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借款用途,借款人如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可能面临贷款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甚至解除合同等后果。
【控申检察提示11】检察官提示:为避免此类风险,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应当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定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2条、第673条)。
【风险点12】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无法证明还款性质,可能产生仍要继续偿还借款的风险。
【风险点1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民间借贷中,企业要警惕多种情形下的变相高息。
【风险点1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试图将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将产生被真实法律关系抗辩的风险。
【风险点15】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将融资所得资金用于放贷,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风险点16】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当事人制造、参与虚假诉讼,面临被罚款、拘留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控申检察提示16】检察官提示: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案件将被严格审查,应当避免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
【风险点17】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作为承租人可能仍需继续依约支付租金。
【控申检察提示17】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遇有价值重大的租赁物,应当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合理分担风险。
【风险点18】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或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其他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将面临需直接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风险。
【风险点19】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为违法违规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释法说理19】司法实践中,有的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企业内部管理
【风险点20】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采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可能产生不同的出资人风险。
【控申检察提示20】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在设立企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既考虑便捷性又考虑安全性,并在企业日常运营时注意与个人(家庭)财产的有效隔离,避免财产混同。
【风险点2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风险点22】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当事人隐名出资,可能产生无法显名以及股权被处分的风险。
【控申检察提示22】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应当慎重使用股权代持的方式;如确需股权代持,则应当在代持协议中尽可能详尽地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规则,并保存好出资及作出相应指令的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
【风险点2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忽视公司章程的完备性并未适时修改、登记,将产生缺乏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等风险。
【风险点2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对授权委托手续管理不当,可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由企业承担的风险。
【释法说理24】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企业离职员工持企业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甚至代为收取合同价款的情形。
【风险点25】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如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产生支付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风险。
【控申检察提示25】检察官提示: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企业义务,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是预防和控制风险、成本。
【风险点26】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规章制度不向员工公示,可能存在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的风险。
【风险点27】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如不具体有效地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则存在对于造成的损失缺乏赔偿依据的风险。
【释法说理27】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员工离职后企业需要运用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保护商业秘密并主张赔偿损失,但相关约定无法得到有效适用的情形。
【风险点28】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不依法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的,可能面临支出更高额企业用工成本的风险。
【控申检察提示28】检察官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当避免与员工约定免缴或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应依法足额按时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风险点29】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企业侵犯、泄露、不当使用商业秘密,可能产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释法说理29】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有可能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当事人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风险点30】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企业不重视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产生缺乏维权依据、难以维权的风险。
【释法说理30】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及民间文艺等。
【风险点3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将产生民事赔偿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风险。
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出的风险提示
【风险点32】如缺乏相应证据,客观事实存在不能完全通过诉讼复原呈现的风险。
【风险点33】管辖约定不明,将产生更高的争议解决成本。
【风险点34】不及时主张权利,可能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受到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释法说理34】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利,既不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将得到支持。
【风险点35】逃避送达可能依法被认定为“视为送达”,将产生丧失己方诉讼权利的风险。
【控申检察提示35】检察官提示:拒收诉讼文书的,经送达、见证、记录等程序,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经公告送达,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5条)。
【风险点3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将不予受理。
【风险点37】逾期申请执行,可能产生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依然无法实现的风险。
【控申检察提示37】检察官提示:逾期申请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风险点38】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产生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无法续行财产保全的风险。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