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
【立案追诉标准】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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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第67条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并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疑难指导】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于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均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行为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区别。第一,在行为构造上,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虚假广告罪则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两者在行为构造上存在较大差别。第二,在侵犯客体上,虚假广告罪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第三,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主体身份较为确定,即刑法理论上的身份犯;而后者对主体身份没有要求,是一般主体,非身份犯。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可能会利用广告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进行宣传,以增加销量,获取更多的非法收益。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人的行为便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同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人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在此情况下,只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虚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如果其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其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五、刷单炒信行为能否认定为本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31日,法释〔2021〕24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3日,法释〔2022〕5号)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传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 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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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郭莉、王东海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7月第一版,P216-225。文章来源:刑侦案审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