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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

立案追诉标准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是成都夏律师,法律事业需要开悟,关注我,以后不迷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第67条

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并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告法》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当前,广告作为传播信息、指导消费、促进销售的工具,作为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联系者的纽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虚假广告也不断出现,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障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作用,国家颁行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虚假广告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广告管理法规主要指《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没有触犯广告管理法规或者虽触犯广告管理法规,但行为情节尚不属严重,其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虚假广告罪客观行为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所谓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服务、附带赠品的允诺等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不具有广告所宣传的功能,如声称有保健功能,实际没有等;购买商品或支付服务报酬与所宣传的价格、报酬不符,说物美价廉,实质价格高昂;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如产品本只在省内销售,却说已享誉全球,产品本卖不出去严重滞销,却说供不应求、深得消费者喜爱等;伪造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内容所凭借的他人言论、证据如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调查结果、获奖证明等;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

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导致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从广告经营者方面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广告法》第55条第3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此处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在应知的情况下实施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定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属间接故意犯罪。从广告发布者方面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广告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可能在直接故意的心态的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

疑难指导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广告的字面含义是广而告之,其本质是宣传。广告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夸张、美化的性质,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也不例外,也具有夸张的形式,即广告或多或少都是夸大广告。因此,人们也认识到,不能将具有夸大性质的广告都认定为虚假广告。认定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广告本身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即只有当某种夸大的广告超出了正常的容忍范围,与其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严重背离,足以使一般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决定时,才能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二是情节严重。即行为人制作虚假广告,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因此,在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时,一方面要审查广告本身是否为虚假广告,另一方面要看虚假广告的情节是否严重。只有满足广告本身为虚假广告,且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才能成立本罪。

二、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关于虚假广告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虽然犯罪人主观行为上均有虚假、假冒的一面,但这两个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

2.客观行为不同。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区别。第一,在行为构造上,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虚假广告罪则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两者在行为构造上存在较大差别。第二,在侵犯客体上,虚假广告罪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罪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第三,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主体身份较为确定,即刑法理论上的身份犯;而后者对主体身份没有要求,是一般主体,非身份犯。

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联系,司法实践中存在用虚假广告进行诈骗的情况,可以说,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应是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关系。诈骗罪是财产犯罪,需要有数额较大的财产转移占有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因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欺诈手段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立法更关注其行为方式的可罚性问题,故不需财产转移占有的事实发生,只要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手段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就有介入规制的必要。因此,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如多次、长期、范围广、反复实施的,尚未造成或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数额不大的,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可能会利用广告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进行宣传,以增加销量,获取更多的非法收益。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人的行为便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同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人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在此情况下,只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虚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如果其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其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五、刷单炒信行为能否认定为本罪

刷单炒信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区分。从刷单炒信行为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三个维度,可以将刷单炒信行为区分为:正向的刷单炒信与反向的刷单炒信;卖家主导的刷单炒信与刷单平台主导的刷单炒信;谋求不正当竞争的刷单炒信与意图索财的刷单炒信。刷单炒信能否认定为虚假广告罪,或者说哪种刷单炒信行为可以构成虚假广告罪,需要加以研究。有人认为,虚构网络交易行为损害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评价系统,虚增网络交易量,扰乱商品、服务的搜索排名,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罪;但是,虚构网络交易行为被用于侵犯注册商标、诈骗且构成犯罪的,那么应以这些犯罪论处。也有人认为,组织刷单炒信构成虚假广告罪,提供刷单平台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刷单炒信行为一律认定为构成虚假广告罪,而应将刷单炒信行为与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符合性的对比,即以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判断。目前,笔者倾向于认为,只有在刷取销量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伪造好评的广告行为,才能够被认为属于利用广告实施的虚假宣传,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入罪。

我是成都夏律师,法律事业需要开悟,关注我,以后不迷路。

办案依据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31日,法释〔2021〕24号)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3日,法释〔2022〕5号)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传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3日,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三、其他法规

(一)《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  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原文载《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郭莉、王东海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7月第一版,P216-225。文章来源:刑侦案审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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