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议 | 裁判公开:法治和正义的底线
编者按
本文来源:博雅公法,我是成都夏律师,法律事业需要开悟,关注我,不迷路。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裁判文书网不能废止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能停止
我刚刚给《中国新闻周刊》写了一篇文章,表达我的想法。我的想法概括起来就是:裁判文书网不能废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能停止。就目前法院传递的信息来看,最高法院正在着力建设面向法官的司法文书库和面向社会的司法案例库,取代现有的裁判文书网。我的看法是:不管是在法院内网公开还是有选择地公开,都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恰恰是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宗旨背道而驰的。由于现在法院还没有公开表态说要废除原来的裁判文书网,我们的意见还有一丝被接受的可能。如果法院接下来废除了裁判文书网,那么,这将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为什么说是错误的?第一,跟我们法治精神不符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是哪一个人的决定,而是党中央的决定、是法律的要求。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里面明确写道,生效的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并供查询。紧接着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明确要求法院公开行政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最高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版本的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这些规定都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就把裁判文书网废掉了,这个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不合适,对公众的法治信心也是一个很大的挫伤。第二,不符合世界潮流。我发现一些人有这样的想法:外国都没上网公开,我们凭什么要公开?这一认知是有偏差的。就我们所关注的主要国家,特别是法治比较成熟的国家,他们都是以公开为原则。例如,美国2002年的《电子政府法》就对联邦法院的案件信息、裁判文书和其他诉讼材料的上网公开做了明确要求。当然,不是说所有文书一律公开。涉及到国家安全、隐私等问题各国都有保留,范围大小而已。例如,当事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不同国家就有不同写法。此外,不同的司法制度也会影响公开的方式和内容。比如,有些国家有很多案件是法官口头裁定,书记员记录在档案里,不再制作书面的裁定书,自然就没有上网公开的说法。无论如何,当事人和学者为查阅一份判决书而四处找人,显然落后时代了。第三,不能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无论是法院内部公开或者选择一些案例公开,都不是真正的公开,不能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宗旨。司法公开的最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正,保障公正首先要让人看得见。选几个案例公布一下,你没法让老百姓相信法院是公正的。要实现同案同判,不能只查几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能够覆盖多少?也不能让法官去埋头找案例,让律师和当事人去找不是更好?要做法律实证研究,给决策提供一些参考,也建立在普遍公开的基础上。面向社会的普遍的公开,是不可替代的。在坚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意识到,裁判文书公开一直面临着强大的阻力,法院系统承受着不小的压力。我们也许应当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去反思:原来我们关于司法公开的主张,是否有些地方过于理想化了?我们要思考,裁判文书上网有哪些需要改进的?目前有些要求和规定是否应当调整?比如,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写哪年就足够了,写月和日没有意义,构成了不当的信息披露。具体问题还有很多,今晚我们不一定能提出一个周全的改进方案,但是我们要关注这个问题。我就先说这些吧。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定义的审判公开是向社会公众公开
·正常的压力不能作为不公开的理由或借口
·裁判文书公开的受益者是法律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
当初最高法院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在起草裁判文书上网的两个文件时,目前作为不再公开裁判文书网的理由所提出的几个问题,实际上当时都经过了反复讨论的,一些观点当时并不成熟,甚至至今也不成熟;有些问题方向上是清楚的,但在技术层面、规则层面上还有很多值得深究和改进的地方。但这些问题都不能成为对关闭这个网站的理由,而是需要完善和改进的,我也呼吁各路神仙在技术问题上多帮忙法院想想办法,提供一些经验、建议和帮助。但基本前提是,法院确实是愿意公开、愿意改进。今天我主要是想提出一些建议。首先,裁判文书要不要公开?我认为这个问题无需讨论,肯定是应该公开的。那么,要不要以互联网方式公开?这其实是在讨论公开的方式问题。对此,我们需要思考,一个国家在传统纸媒时代已经有一套向社会公众公开裁判文书的体系,与一个从来没有真正公开经验的国家,在互联网时代直接采取上网公开,其路径、价值、程度、成本等各个方面有什么不同?可能面临的问题有什么不同?比如一些欧洲国家至少在一百年以来就有一整套判决书发表、查询制度,他们面临的只是要不要以及何时全面转为互联网发表的问题。中国实际上是借助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才开始真正有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与实践。这个正面意义绝对是历史性的,而相关各方的心理冲击也是无法比拟的,在经验上、技术上遇到的问题不仅是全新的,而且是叠加的。其次是向谁公开?肯定的答案是,法律定义的审判公开就是向社会公众公开。法院总有人喜欢表达一种观点,认为向当事人公开也是审判公开,要这么说,仲裁也是公开的,因为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共享信息的程度是全方位无死角的。通常为了区分,我们把向当事人公开称为程序透明、信息透明,所以裁判文书公开就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上次我和何海波老师在洪范也跟大家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所说的公开一直是指对社会公众的,而不是仅对当事人的公开,我们不应该混淆这个问题。接着,就是公开的范围,一个是公开的文书的范围,一个是公开的文书中的内容的范围。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议,就是公开的文书中应该如何进行脱敏处理。可能目前文书内容的公开尺度有点大,或者就是在运行过程中技术处理因为量的问题,公开了某些可以或应该不公开的信息,可能会给当事人和法院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压力。我想强调的是,这个压力是必定存在的,就像公权力的运行者必须承担特定职责一样,只要这个压力是正当的,压力就不能作为不公开的理由或借口。我们现在所说的去掉的是,因不必要的信息而产生的不必要的压力,这个我们需要做减法,需要仔细研究。包括那些个人信息,有些完全不必要公开,对于我们希望实现的裁判文书公开所预期的功能不那么相关的。与这个公开内容相关的问题,也是这次有人提出关闭裁判文书网的理由之一,是所谓信息安全的问题,比如通过大数据可以进行信息分析,据内行说,提出这种问题的都是大数据外行。不过,我重点研究了这个问题,其实所谓大数据分析包含的信息安全问题,即使存在,也主要是事实信息。我们观察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裁判文书,例如公开最全面、最及时、尺度最大的美国,意识到,他们的那些热点案件,往往都是陪审团裁判的,而陪审团裁判的案件不需要裁判理由,事实信息和事实判断不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详细展开。特别是在对抗制下,大量的事实信息已经通过审理的过程实现了公开透明。因此,对社会公众而言,尤其是对于热点案件,事实的公开是可以通过陪审团的运作来实现的,有兴趣的人去旁听就行了。当然,在其他那些不属于陪审审判的案件中,只要裁判文书本身包含了详细的事实信息,那么这些事实信息仍然是原原本本地公开的。这种审判制度和裁判文书内容本身的差异可能导致在敏感问题上面的压力程度的不同。美国上诉法院的裁判文书信息量比较大,研究者关注的也主要是上诉法院的裁判,特别是裁判理由。互联网时代,“发表的”裁判文书与不发表的裁判文书其实都是公开查询的,因此也一定程度影响到了这种传统划分对于判例效力等级的划分边界,因为尽管类别上不属于“发表的裁判文书”,公众只要可以查询,就可能援引。回到事实信息的公开程度问题上,其实我有些纠结。可能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信息安全,而是包括信息安全在内的大样本、全样本的信息,以及由于信息公开而导致的一些问题。比如,关于犯罪过程的事实描述,如果过于细致,是否可能客观上传播犯罪方法。对于公众来说,对于研究者来说,是否有必要呈现如此细节的事实信息?但是,裁判文书所必须公开的信息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基于监督功能的信息公开,之间可能存在某种紧张关系,那么,如何呈现是一个恰当的尺度?如果需要考虑这个尺度的话,接下来的问题是,屏蔽信息的工作量究竟有多大?这个问题也曾在制定文件时就讨论过,但当初最高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决心非常大,先让制度运行起来,在实践中再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后再进行更正和改进。目前网络技术、各种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为选择性公开或选择性屏蔽提供了无限可能性,可能没有我这种外行想像中的那么难。一个不那么为人所知的反对理由,很可能是这次关闭文书网的真正的推动力量,是说好多互联网公司用爬虫把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判文书网搞废了,弄得法官们自己都没办法查到判决,互联网公司一年赚好多个亿,而法官们去这些网站查询裁判文书却还要交费。这个问题也不是新问题。一开始我就主张,信息公开是法院的义务,如何利用信息恰恰是市场的事、大众的事。互联网公司有利可图,才有可能去投入资源对海量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分析,才有人认真真正地去利用和研究裁判文书,这正是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之一。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件坏事,要考虑的是法院如何在政策上利用这种初始的动力。我不认为最高法院将裁判文书这种公共产品进行市场化合作有什么正当性方面的问题。比如,最高法院可以选择与某个或某几个商业公司合作,给他们提供数据,然后由公司负责进行数据整理、归类和分析。据我了解,互联网公司也希望堂堂正正地合法利用裁判文书网,但合作无门呀。可以实现完全的数据共享,在伦理和制度上都不存在问题。而且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是愿意参与公益事业的。他们曾经很希望与最高法院进行谈判,探讨是否可以合作。他们希望通过正当途径获取信息,而不是通过爬虫违法获取,因为如果一直无法获得正当的信息,公司可能无法继续存在。我们可以进行一些研究,看看那些运行良好的国家是如何市场化的,是有可参考的范本的。关闭裁判文书网的其他理由,在正当性上都不太能站得住脚。例如,法院自身的工作量压力、担心曝光和社会对某些案件的特定压力,我认为这些理由在正当性上并不足以支撑。其实法院大可不必如此敏感。批量公开裁判文书后,当前社会和学术界,对于一些纠结于文字细节的质疑已经失去了兴趣,大家更关心真正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没有人是完美无缺的,裁判文书中的一些技术性文字性错误,过去引起过一些舆情,法院坦诚承认错误并做了修改,这个事就完事了,法官并未受到处分。重点在于法院自己的态度。有问题,发现就纠正,是有点面子上不好看,大家习惯了、自己改正了,就好了。但裁判文书公开的正面效应,恰恰应该是继续公开而不是关闭的理由,比如,最近一个案件的律师通过文书发现本案法官是行贿犯的事,这恰恰是网络公开的意义所在。即便网络公开可能会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但这并不应该成为不公开信息的理由。当然,我认为,也不应赋予裁判文书过多的负荷,比如反腐败、企业信用等等,本应该由其他制度去承载,但作为裁判文书公开的副产品,这些方面的正面效应显然大于负面效应。可能法院不是受益者,但社会是受益者。那么,下面我谈谈谁是裁判文书上网的受益者,我认为法院自身也是最大受益者。在我看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而法学教育直接决定了未来的法律从业者以何种方式进行思考和法律运行。法院千万不要忽视这十年裁判文书上网对于提升法院在法律界、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巨大影响力。因为裁判文书网,法院成为了整个法律世界的中心,我们的教学模式和学术研究方式整个发生了巨变!不论是任何领域的教学、研究,学者的文章或学生的论文,第一步都是让他们通过检索关键词和相关信息去考察大样本的裁判文书,去了解法官们对这个问题的真实看法,无论在研究者看来是对还是错,学生们、老师们、律师们都会普遍关注法官们的观点、法官们的做法,这才是真实的法律,即所谓运行中的法律。不只是那些经过法院综合部门挑选的在你们看来模范判例的裁判文书才配得上关注,凡是那些未来可能决定每一个案件命运的真实的裁判文书都值得关注。裁判文书对我们教学方式产生的深远影响,最终受益者是整个法律共同体,乃至于整个社会对于法律的共识。我们的学生不再仅仅是死记硬背教科书,而是首先关注法官们如何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这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关注重点的转变,是一场了不起的变革。我们所说的法律共同体,并非仅仅是凭借一纸文件就能够形成的,而是需要长期关注法官们的思考方式。他们是如何思考问题、得出结论的,无论是批评或赞同,这都是我们要同时关注的。学生在学校就开始了解法官的逻辑,法官在考虑问题时对于教科书以外的因素的考量。不要认为这种关注仅仅是增加了法院的压力,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更多是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因为大家通过裁判文书更深刻地理解了法官们对问题的普遍的或个体的思考方式。裁判文书公开以来的过去十年的实践表明,我们的裁判文书经受住了批评,被挑出毛病来的占比多少?很少被挑出,法院应该对自己有信心。所以,我非常希望文书公开是大样本的。如果是挑选的文书才公开,那么我们只能检索到法官认为是正确的信息,而不包括那些被屏蔽的但对于公众、对于研究者而言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信息。这些裁判文书并不是因为它们是正面的或负面的而重要,而是因为它们是我们了解问题全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我想特别强调声明的是,今天的学生将成为明天的法官和律师,因此我们认为法学教育的视角并不是自私的,法学研究的视角也不是自私的。我们去观察问题,发现问题,发现法官的思路,进行实证研究,这样我们才是真正踩在中国的土地上,研究中国问题,具有中国视角,而无需援引外国的经验、外国的样本。我们要研究中国的裁判文书、中国法官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官的经验和逻辑。我认为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受益的肯定是整个法律共同体,包括整个中国社会。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左坚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裁判文书公开问题上应当坚持法治底线
·裁判文书中暴露出来的国家治理缺陷不应成为不公开的理由
我对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像其他老师那样做了充分的前期研究,所以我仅仅基于现在的情况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法治事件,我将结合中国法治的现状谈一下我的看法。裁判文书从公开转向内部,实际上是我们法治进程具有决定性的一部分。正如江平老师近年经常表达对法治倒退的担忧。这种现状我觉得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和面对,我觉得这是一个事实。在这种事实下,如果一个国家的法治环境在不断倒退,即便是停滞——因为我们仍然要向前发展,我们还没有建成法治国家,仍然在建设中,因此,即便是停滞下来也是不行的,更不用说不断后退。不断后退必然会表现在各种具体的事情上。裁判文书从公开转为内部,实际上是大环境下的一种具体的表现,我们希望能努力扭转这个趋势,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从公开转内部存在的问题。前面两位老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第一个是违法,第二个是违反当时的中央文件。文件在我们国家有着特殊的价值,不管是中央文件还是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都是需要遵守的。我们应该把这个问题指出来,如果国家机关可以随意、公然违法,这样的后果必然是法治受到践踏,而且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受到严重损害,我认为这样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而且它会使裁判文书公开所具有的各种好处和价值,如前两位老师所阐述的那样,都化为乌有。这样的话,有关机关就应该慎重考虑一下相关做法到底合不合适?要有一些法治的底线,要有一些负责任的态度。第三点我还想简单地说一下,不公开的理由能不能成立。理由归纳起来的话,应该就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是裁判文书它确实里面涉及很多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那么这样的一种公开确实涉及了一些涉案人员,不管是证人也好,当事人也好,他们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的问题,这个是现在我们的裁判文书公开可能没有处理好的事情。它产生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或者是威胁。第二个理由是,公开的文书有时会让司法机关很难堪。因为我们接受全社会的查询,所以他会有很多人查出一些裁判文书里面存在的问题。比如说同案不同判,或者某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是违法的、错误的,或者某些文书的说理质量需要提升,诸如此类的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让我们这些司法机关觉得很难堪,比较被动。第三个理由是,确实在互联网时代,通过对裁判文书所载信息的大数据分析,能发现一些我们国家的,我们自己可能都没有意识到的问题,或者说那些我们本来想不让人知道的一些真相。举个例子,有人跟我说过,外国的某些机构可以通过对于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发现我们国家在某一个时间段里对外表态存在不真实的问题,比如说走私破坏环保的物资,可能会影响我国的信誉。虽然上述理由都是我们外部人士的猜测,但是这些问题本来就是我们在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方面本身就存在的缺陷,或者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现在不去改善,而是害怕别人看到,一关了之,实际上是在逃避解决问题的责任。综上我认为无论是从合法性上,还是从不公开的理由上,我觉得关停裁判文书网都是不正确的、不合适的。只要我们还想建设法治国家,就应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掩盖问题。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左老师的分享!左老师谈到了三个方面。首先,就是裁判文书不公开是否违法,是否违反了既定的政策,这是一个关键问题。其次,关闭裁判文书网可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这需要我们认真权衡。第三,我们尝试理解为什么会有关闭裁判文书网的想法,但其中有些担忧是可以通过改进公开来解决的,有些是不构成正当理由的。接下来,我们请章老师发言。
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裁判文书公开决定法学教育的品质
·裁判文书公开需要平衡多种利益
·裁判文书公开是法律统一实施的基础
好的。我一直在做案例研究,所以听到裁判文书不再公开的报道,很关注这个问题。我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想法:(1)从法学教育要求看,裁判文书公开确实很重要,因为没有裁判文书的公开,法学教育尤其是案例教育课程的品质可能会受到影响。2014年指导性案例制度确立和裁判文书上网之后,对我们的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方法影响很大。正如刚才傅老师讲到的,我也非常同意。如果裁判文书不上网了,或者我们外界找不到了,那么在法学教育尤其是案例教育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案例缺乏的情形。尽管最高法院也在公布指导案例、公报案例,还有最高法院业务庭公布案例,但量总是有限的,尤其是要做大数据研究的时候,绝对是没有条件的。我经常跟学生们讲,要读案例,法学跟其他学科不一样,不读案例的话,即便学了很多理论,在实践中也没有能力“办案”。(2)如刚才其他几位老师所说,裁判文书的公开在党中央的《决定》里面是有明确依据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说上述这些规定没有修改,裁判文书这样就不公开了,社会的观感和评价就不会太好。(3)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确实涉及多种利益要平衡。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近十年裁判文书公开的经验和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做一些修正、完善。比如说当事人的姓名等信息,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一种处理。因为对于我们做案例研究来讲,当事人姓名等信息是不重要的。我们关注的是案例本身的事实和裁判理由,这些姓名等处理其实也不影响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我们可以做一些处理,来照顾到各方的利益的平衡。(4)如果将裁判文书供法院内部查阅的话,可能还需要考虑最高法院已有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在2020年最高法院发布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工作机制的意见》,另一个是《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现在仍然有效。在《类案检索指导意见》中有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如果裁判文书仅供法院内部查阅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检察机关可能无法查阅,行政复议机关、律师群体也会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法律的统一实施不利。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章老师!我赞同章老师和傅老师在法学教育这方面的见解。尤其是,我们都是差不多年龄段,经历过之前曾经有过的那种法学教育。比如说,在我上行政法的课时,我的行政法老师说中国的行政法没什么可讲的,课上主要讲美国或英国的行政法案例。的确,那时候即便有个别案例,也没有像现在这么多、这么丰富,能够让学生检索、讨论、研究。另外,章老师还特别提到了一些之前我们没讨论到的问题,即裁判文书不公开,就连公诉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查不到文书,这对他们的工作同样会带来不利。
接下来,我们请金律师从律师的角度发表一下看法。
金宏伟(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裁判文书公开是海外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
·裁判文书公开不能退回到档案查询模式
·公开的裁判文书改变国人的法律思考方式
各位老师好,那么我就介绍一下我作为律师的一些实践上的感想吧。
第一个问题是何海波老师提到的中央政策和法律如果随时可以变化,会对人们的信心造成较大的损害。我作为一名律师,我感觉这种负面效果已经显现出来了。虽然我的主要业务是刑事诉讼,但我在多年的从业经验中与同行有一些接触。在考察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外商投资者通常会进行尽职调查,其中司法判例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现在,外商投资者对中国的投资已经习惯先研究中国的司法判例。如果突然间裁判文书网关闭,特别是在我们的经济仍在等待复苏的情况下,我认为对海外投资者的影响已经显现出来。第二,结合傅老师提出的是否必须通过互联网来公开,我作为律师认为必须保留互联网的公开方式。尽管在讨论中,有一些体制内的人表示即便没有了裁判文书网,仍然可以到档案室查询。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太现实,档案室的查询一般要求人员与案件有关。如果恢复到档案室查询,那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可以查询判决书和裁判文书的权利实质上将被废除。而且,到档案室查询可能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因为在档案室查询,你能查到的是没有任何修改的完整判决书,包含所有的细节。与网络判决书不同,网络判决书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的处理,更有利于隐私保护。因此,我个人认为必须保留网络查询的方式。第三,傅老师和章老师都提到了教学变革,我想要补充的是裁判文书这些年不仅重塑了教学方式,还改变了国人对法律的思考方式。现在,作为律师,我们越来越经常遇到咨询者自己查询相关案例来与我们讨论,询问某个案子是否对他们的案件有可参考性。裁判文书网在帮助民众理解法律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如果没有这个平台,大家可能只会根据几个法条来理解法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但是裁判文书网的存在使得法律更加透明,为公众提供了深入了解案例和法律原理的机会。我个人认为,这些年很多人在裁判文书网的熏陶下养成了一些法律思维,因此,突然间关闭这个平台可能会让这种效果受到影响,这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接下来我想探讨的是何海波老师和傅老师都提到的国外一些司法体系采取的公开方式。这让我联想到我之前从事记者工作的经历。在国外,除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媒体的公开也是司法透明的重要途径之一。不过,相比之下,我们在这方面天然存在不足,因为我们缺少媒体的公开监督机制,导致我们在司法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方面都基本没有。最后一点,海波老师也提到了,现在最高院可能考虑两种方式,一种是为内部人提供内网,另一种是为外部公众提供所谓的典型案例网。然而,以我作为律师的工作经验来看,典型案例网远远不够用。首先,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数量非常有限,而且抽象程度过高。基层法院普遍认为指导案例的指导价值有限。尽管民商审判参考、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多多少少有些用,但真正对基层法院最有用的还是他们的上级法院。基层法院看中院,中院看本省省院,现在中国这些法院,他们的判决地方化的倾向非常明显。很多法官都说你不要给我用什么河北省的,沈阳的,你就告诉我,我的中院是怎么判的?如果裁判文书网被撤,那么典型案例选出来的案例显然无法满足需求,也无法满足章老师提到的类案检索。即便有内网的存在,但我们工作当中,法官经常说,我们哪有工夫自己查,你们查好,查完了给我们就行了。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裁判文书公开可以实现法律维护稳定预期的功能
·裁判文书公开符合WTO的透明性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有助于解决同案不同判
谢谢沈老师!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我并没有做过专门的研究,所以只能谈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首先,在日益复杂化的当代社会,法律承担着维护稳定期待的功能,无论是道德或是习惯,都不可能承担这样的功能。为实现这种功能,就得让公众知道这个法律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单是法规范的公布难以满足这样的需求,必须通过案例的处理向公众传递法律的具体含义。这意味着,不仅立法规范需要公开,相应的个案判例也应当公开。只有这样,国民才知道如何调整自己的行为,法律规范也才能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刑法、民法或其他部门法,都日益地表现出向预防主义方向发展的倾向。这种预防主义不仅表现在前端对风险的防控,也表现在法律责任追究的环节。个案处理不仅仅是追溯过去,同时也针对未来。因此,个案的处理需要向一般公众传递法规范层面的信息。看到个案的判决,相应的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就会知道这类案件在法律上的定性。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基于法律所承担的功能,个案的处理已经不再是简单地追溯过去进行追责,而是需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确立标准。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仅是为了让公众了解法律规范的条文,更是为了让他们知道在司法中涉及具体纠纷时应该如何行事如何选择。如果不将裁判文书公开,类似的纠纷再次出现时,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涌向法院。这根本不是司法系统能够承担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裁判文书不公开,实际上就是背离了法律在复杂社会中的功能。尤其是,在预防主义的发展趋势下,需要通过个案裁判而面向一般公众与面向未来,让大家明悉社会沟通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这使得裁判文书的公开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我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只是在法学教育或律师工作中具有重要性,更是为法律在现代复杂社会承担相应功能所必需。没有裁判文书的公开,法律所承担的确保社会交往中的稳定期待的功能必定大受影响。其次,中国在当初加入WTO时,承诺接受透明性原则,透明性原则要求涉及贸易的政策、法律与司法判决都公开透明,具有可预期性。裁判文书的公开本身就是透明性原则的必 要部分。特别是在当前争需提振对经济发展的信心的情况下,应当认识到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们建立信心的重要来源与依据。一些投资者已经将法治放在市场经济之前,认为法治第一位,市场经济第二位。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如果没有法治这样的前提性基础,市场经济将无法正常运行,也就不可能提升人们对经济发展的信心。裁判文书网一旦关闭,意味着司法可能要走向神秘化的运作,势必进一步打击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对经济的复兴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不论是对于国内的民营企业还是对于涉外投资来说,如果裁判文书不再公开,这将传递一个重要的信号,似乎法治会往不好方向行进。归结而言,从提振人们对于经济复兴的信心来说,保持裁判文书的公开是至关重要的。再次,裁判文书公开还具有其他的一些社会作用。当我在微博上提及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时,在留言中,不少人提到裁判文书网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一些作用。例如,有网友提到,他在入职一家公司前,会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的一些情况,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属于皮包公司或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还有人留言说,自己在交往相亲对象时,会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对方的信息,结果有一次真发现对方就是骗子。这意味着,裁判文书的公开,实际上在社会中还发挥了很多法律界可能没有意识到的作用,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也很重要。在中国社会,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调查渠道,至少对普通个人来说几乎很难获得,公开的裁判文书这时就会成为了解相关方信用情况的生果渠道。另外,有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可能是影响裁判文书是否继续公开的因素之一。我在请学生检索相关刑事案件时,发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刑事领域相当常见。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确可能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一些冲击,但只有直面并正视这个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让此种现象得以暴露,在受到公众和法律专业人士的批评之后,积极采取相应举措进行解决,才有可能逐渐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相反,如果不公开裁判文书,客观上就会掩盖相应问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变得更加难以解决。对于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显然只有公开并正视,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我就简单谈如上三个方面。归结来说,一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对于法律在复杂社会中的功能承担必不可缺,二是中国在加入WTO时有透明性方面的承诺,裁判文书公开对提升经济的信心有积极作用,三是裁判文书网对一般公众也有重要的社会作用。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好的,谢谢劳老师!确实,按照凯尔森的理论,每一个具体个案都是对抽象规范的具体宣示。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才更容易理解抽象规范的意义。因为他们可以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有一种代入感。每一个个案的处理都是面向一般、面向未来的。另外,劳老师提及的裁判文书公开在社会中的其他功能,都是非常好的观察点。
编者按
我是成都夏律师,法律事业需要开窍,关注我,不迷路。
本文来源:博雅公法 北大法宝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