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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后花钱找关系捞人,是否构成犯罪?

导读:很多家属在亲友被刑拘后,手足无措,病急乱投医,宁愿相信“社会人士”吹嘘的关系,而不相信律师,愿意花大价钱托人找关系,意图把亲友尽快“捞”出来。一些人收了钱可能根本没有打算办事,这种情况可能涉嫌诈骗罪,就如本案;而有些人收了钱确实想办法办成了事,亲友顺利被取保了,这种情况下,花的钱没问题了吗?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家属可能触碰种种违法犯罪的红线。所以,遇到刑事案件时,切忌采用这种方式来达到“捞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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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沪0114刑初466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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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辩双方情况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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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经人介绍结识被害人周某、石某2(另案处理)等人,得知周某丈夫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遂谎称能够帮忙疏通关系获得从轻处理,后以通关系等为由,骗取周某、石某2钱款。其间,于2018年8月17日在本市浦东新区A酒店内,骗得周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石某2现金20万元;于同年8月21日,收到周某、石某2通过谭某转交的现金30万元;于同年9月5日,收到周某现金20万元(合计骗得100万元)。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法庭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张某某否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辩称其在帮助周某、石某2疏通公安关系、收取钱款的过程中仅仅是个中间转手人,周、石所给付的钱款均已交给包某,转交钱款过程中其也没有看到过钱,不知道具体金额,公安机关处理许某1案件的相关情况信息都是包某告诉其的,不存在诈骗周、石的事实。


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理由如下:1、周某提供的录音资料、手机聊天记录等证据清楚反映钱款已经给到了包某或陈某3,包某等人拿钱后的钱款最终去向侦查机关并未查明,不能认定张某某骗取钱财并非法占有指控的100万元;2、张某某受周某、石某2委托后通过包某、陈某3等人去疏通关系,并将钱款转手交给了包某等人,其无欺骗周、石的故意和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也只应承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3、现有证据反映包某、陈某3等人掌握了许某1案件处理的相关关键情况信息,如查实包等人收钱以后并未实际疏通关系则应认定包等人实施诈骗。周某出于不当目的支付钱款,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庭审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张某、王某出庭作证,并提交张某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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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查明事实及认定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间,周某的丈夫许某1及相关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周某、石某2(现已因与许某1等人共同犯罪被另案判刑)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吹嘘自己有能力帮忙在司法机关疏通关系从而使许某1及相关人员获得从轻处理并尽快释放。周某、石某2为了所谓用钱“捞人”,遂于2018年8月间,通过联系张某某交付总计8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18年8月23日,许某1被依法逮捕。2018年9月5日,张某某在明知许某1已被依法逮捕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忙使许某1不受处理而收取周某现金20万元。2019年10月,许某1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刑。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交代罪行,在审理阶段否认实施诈骗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丈夫许某1于2018年7月19日被公安刑拘之后,其和许某1的老板石某1系,石某2让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授权书等材料,授权书上的委托人是张某某(已辨认),意思是想把许某1尽量从看守所放出来。石某2称请别人帮忙要花钱,并提出要现金30万元。2018年8月17日,石某2叫其把钱送到上海给对方。这天其和女儿一起租了一辆吉普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接了石某2去附近的喜来登酒店,在酒店的自助餐厅,张某某和陈某1两个人在吃饭,张某某说老许的事情没有问题,很快就出来的,而且老许在里面被照顾得很好。聊了一会,其就把放在纸袋里的30万元现金拿了出来,石某2也从自己的马夹袋里拿出了10万元一捆的两捆钱,石某2把钱全放在了张某某的黑色双肩包里。放好之后,石某2说“拜托你了”,张某某还说“很快的”。根据石某2说的和给钱的时候讲话,对方好像本事很大的,能把人给放出来。送了30万元之后,石某2又向其提出马上拿30万元,人就会马上出来。石某2给其一个叫谭某的银行卡号,为了救许某1,其立马凑钱后通过个人银行卡打到了谭某的银行卡号上,打款时间是2018年8月21日。给了钱之后,一直没有老许放出来的消息。一直到老许被逮捕之后,石某2还跟其说对方要20万元老许才能出来,陈某1也这样跟其说。2018年9月5日,其和女儿租车到了上海长宁区XX路的路边,谭某就在副驾驶边上数钱,一共20万,数好之后就拿走了,和谭某一起来的还有另外一个人,没有说过话。拿到钱后,谭某拨通了张某某的电话,其接的电话,说钱送到了。其给了钱之后就要见人,陈某1就把张某某和一个叫严某2的手机号码给其,说要问情况可以直接问他们。然后其打张某某电话,但一直打不通,其就打严某2的电话,严某2就叫其到上海听张某某讲讲情况。2018年9月20日其和女儿到了上海徐泾的美居酒店大堂,对方是张某某和严某2,张某某讲话的意思是人会马上出来的等。在送钱以及与张某某等人交接的过程中,其用手机录了音、拍了照片和视频。

2、证人石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许某1等人被公安抓了之后,其担心自己可能被处理,希望能把许某1等人从轻处理,尽量早点出来。通过陈某1介绍认识了一个叫张哥(经辨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刚开始陈某1让其叫周某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还写了个委托姓张的委托书。其和张哥电话联系,把自己和许某1等人的情况讲了,要求帮忙从轻从快处理这事,尽量轻点,人也最好能早点出来。张哥说他要去疏通等需要几十万元的费用。2018年7、8月的时候,张哥说要50万元去疏通协调打点,还通过陈某1让其抓紧把钱准备好。因为周某也急想要许某1出来,所以其也让周出点钱,先让周拿30万元现金。2018年8月的一天,张哥叫其去浦东外高桥的上海喜来登酒店,那天其和周某一起去了这酒店大堂的咖吧,在场的人有其、周某、陈某1和张哥,先聊了一会关于能不能早点帮忙许某1等人出来,张哥说没有问题的。周某从袋里拿出了30万元现金,其拿出20万元现金,一起把50万元现金放到了张哥带来的背包里,当时陈某1也在旁边。张哥说能把人早点放出来,尽量从轻处理,他说的像是本事挺大的,所以其和周也挺相信他的。送了50万元之后,张哥又打电话称这么多人50万元不够的,还需要几十万元。其就让周某把30万元汇到谭某银行卡上,通过谭某提现去给了张哥。后来其又让周给了20万元,这20万元是周自己去给的张哥。另外其自己通过谭某给了张哥好几次,有80万元左右。张哥让其打过4万元到徐某律师事务所,其也没有办法就这样打了。张哥具体是做什么的其不知道,但在电话里和见面的时候,张哥一直表示自己能把许某1等人从轻处理或从公安处放出来。


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开始其给石某2开车。2018年7月许某1被公安抓了。2018年7月或8月,石某2通过电话、微信说有一笔钱打到其卡上,让其取现后给一个叫张总的人,后来有人打了30万元进来,其取现、套现之后根据石某2给其的电话号码联系了张总,一个人开车到浦东一个距离码头很近的上岛咖啡厅见面,除了张总还有陈某1等人在场,其把钱给了张总,陈某1也看到,这是第一次送钱。送钱给张总大概有四次左右,基本上都是钱到其卡上后其取现送给张总,每次30万、20万。有一次石某2给其打电话说许某1老婆要见一下张总,估计是要送钱,让其开车到长宁区一个地方接一下,其去了之后碰到许某1老婆和女儿,许的女儿开了一个车,碰头之后过了一会儿,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过来,其上去确认了是张总派来的人,其用自己的手机给张总打了个电话,许某1老婆用其手机跟张总通话,说完话之后许的老婆就把钱给了年轻人,其看到年轻人当场数过,应该是20万,年轻人给张总打电话说钱拿到了,其等人就分头走了,其自己开车回去了,那次其没去过浦东。好像是第二次给20万的时候,在浦东的某个码头附近,其到了约定的地方碰到张总,其把钱给他之后正准备走,张总打了个电话,从附近过来一个人,其看到张总把装钱的袋子给对方,对方是一个60岁左右的男的,头发有点花白。除此以外没再看到张总收到钱后给别人。其给钱的时候都让张总数一下的,不过他有时候数,有时候不数,事先应该跟石某2说好要给多少钱的。石某2叫其给钱都说是给张总的,其给钱的时候实际也都是给到张总手里的。张总拿到钱之后笑呵呵的说这个事情没事了,其猜可能是为了“捞”许某1出来而送钱。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通过朋友认识石某2,2017年通过朋友认识张某某。2018年天热时石某2说他的公司被查封,人被抓,让其找人疏通,其就打电话给张某某,张要委托书,其叫石某2通过微信发给其,其转发给张某某。后来张某某提出取保要打通关系,一个人10万现金,八个人80万,包括许某1,石某2同意了。张一直问其钱准备的如何,其就催石某2。2018年7、8月,张某某定了浦东XX饭店碰头,石某2和许某1的老婆(周)也来了,就四个人。石某2拿钱过来,应该是50万。后来张某某还要钱,石某2还要许的老婆拿钱,许的老婆不相信石某2,就打其电话,其问了张某某后根据张的意思让张和许的老婆在长宁区XX路碰头,这是在喜来登碰面后一个月,那天其没去,也没问。张某某说他是做矿资源的,其说了石某2的事后张某某一直信心满满说没问题,其才相信的。在喜来登酒店之前张某某叫了六七个人在浦东一饭店吃饭,介绍了一个陈警官,没说其他情况,饭后每人一条烟,送钱的情况没有,张某某也没提出要什么东西。


5、证人包某的证言证实,其之前做建筑工程,认识张某某四五年了,不清楚他做啥。2018年天热时张某某说朋友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抓了,能否想办法把人“捞”出来,其就打电话给刘健(2020年车祸去世),刘就找了朋友,约好在浦东一家饭店,刘健介绍朋友叫陈某2,都叫陈老师,陈老师没有介绍自己,具体什么身份不知道。张某某介绍了情况,陈讲了不处理不可能。之后张某某又打电话让其约陈老师出来,张的儿子也一起来,这样碰头一共两三次,张某某每次都谈到帮忙,陈老师意思不可能不处理,还说能否请律师帮忙。陈说这个事情不可能统统放掉的,全部放出来办不到。张某某说过要用钱的话尽管开口,但第一次吃饭没谈钱,后来碰面事情办不成,也不谈钱。其为了照顾哥哥从某处租借了一个金桥路附近的房子,在摆渡口,听说是部队的房子。张某某有时候会到其哥哥住的地方找其,一般为了工程上的事情,或者简单聊聊天。张某某的儿子也来过,是张某某带来的。其于2021年春节前查出肺癌四期,不能动手术,已经扩散,目前一直化疗。


6、证人严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其朋友。2018年9月20日张某某和其在上海徐泾的美居酒店大堂和姓许的老婆、女儿碰头。碰头前几天,其朋友陈某1对其说姓许的被公安抓了,许的老婆找张某某帮忙从看守所“捞”出来,让其帮忙约一下张某某。姓许的老婆打其电话后约在美居酒店碰头。其和张某某一起去了酒店,姓许的老婆说出了很多钱,她老公到现在没有出来,但其他人出来了。张某某意思不要急,要有时间的,这个事情他会想办法的,会出来的。这次谈话感觉张某某本事很大,能把人从公安“捞”出来。姓许的老婆的录音是真实的。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严某1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2018年7月至12月张某某与严某1微信聊天的情况。其中,张某某提及“还有几十万的缺口,我真的有点为难……钱送了一部分,还有上次放人的17万到现在还没有付……再拖下去又要抓人了”等内容。


7、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至2009年在上海市公安局书刊社工作,主要拉广告。2009年后自己开设上海C有限公司至今,有人叫其陈主任或陈处长。2018年其通过房产中介刘健(已去世)介绍认识张某某。第一次碰到张某某,是刘约其到浦东博山路吃饭,当时包某也来了,刘健介绍其为陈老师,公安这边很熟悉。张总说了许某1因为卖水被公安刑拘的事,让其打听一下,后来不认识的一个朋友拿出香烟给在场每人一条,此外没有人给过其钱。饭后两三天其打电话给刘健说没有办法操作,意思没法打招呼,让对方找个专业律师,并推荐了徐某律师给刘健,至于后来如何其没有参与。又过了几天刘健在浦东金桥叫其吃饭,来的人有包某、张某某和他儿子。张某某说许某1是他朋友,有啥办法可以放出来,其说肯定要处理,不可能放出来,没有办法帮忙。从来没人给过其钱。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3是其老乡,认识五六年,包某通过陈某3的介绍向其咨询才留了电话。在2018年7月通过包某电话联系,许某1的老婆、女儿许某2一起到其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律师费是打到律所账号上的,不知道谁支付的钱。检察院的承办人只知道姓苏,通过总机找到承办人,讲了许某1案件的看法,并通过快递将意见书给到承办人,此外没有沟通了,之后其将与检察院沟通的情况对包某讲了。在代理许的案件中陈某3没有问过情况,包某问过侦查情况,但其也只说案件在那个阶段,其他没说什么。其在阅卷之后才知道有些人放了,也知道了羁押和起诉的只有许某1一个人,阅卷之前不清楚。其和包某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某1合伙做项目,2017年其认识张某某。2018年经由其介绍,张某某和陈某1认识,因为陈某1那边有人搞销售出了事情需要疏通一下关系。其不认识陈某3、包某,其和严某1一起搞健康项目,听严说起过陈某3、包某,没有说他们的身份。后来陈某1跟其说,是跟公安打交道的。2018年其介绍陈某1和张某某认识之后在浦东D酒店吃过一次饭,当时还有严某1、张某某、陈某1等一共五六人,饭桌上讲起了这件事,没有详细说,让张某某摸摸情况,没有讲到给钱,也没有直接给钱。此外其没有再参与过。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5日其受父亲张某某的委托至上海市XX路附近与谭某等人碰面。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周某处调取手机、存放于U盘的录音录像资料;从石某2处扣押手机;从嘉定区看守所张某某的随身物品中扣押张某某的手机等情况。


12、周某提供的相关照片、录音、视频资料证实,周某、石某2交付钱款以及2018年9月20日周某与张某某、严某1面谈的相关情况。在面谈中张某某称“老许不可能去判刑……我答应你事情搞好就搞好……我先跟你定下来,不可能判刑……我去跟领导讲,老许的案子可以结案了……本来应该8月23日出来……没搞好,又耽误了”等内容。


13、鉴定聘请书、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机关从张某某的手机中提取相关数据的情况。根据张某某与石某2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9月5日张某某向石某2发送“到上海市长宁区XX路可乐路口等。收到回复我,到叫小谭打我电话”。根据张某某与包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2018年8月15日包某提及“许某1,左松杰,陆晓敏暂时不得取保候审,放15个人”;2018年8月17日张某某提及“大哥他们己提了50,还在办,我在宾馆等。”2018年10月25日包某提及“叫姓石的给钱,抓紧”等内容。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周某、谭某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情况。


15、上海E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机关从许某2、周某、石某2的手机提取数据的情况。其中,2018年7月22日周某按照石某2的要求书写了委托书“现有周某委托张某某全权处理丈夫许某1在上海涉嫌诈骗一案的相关事宜”后通过微信发送给石某2,石某2随即发送给陈某1。2018年9月4日张某某向石某2发送“对方很恼火,今天已是4号了。原来说好1号的”,石某2回复“我今天钱有点难,我还在想办法。”


16、聊天记录截屏证实,2018年9月5日11时许张某某与张某微信聊天的情况,其中张某某发送“预计12点半左右吧,反正到了让他们等你再过去。他们到了你打我电话就可以了……你电话里不要称呼我”等内容。

17、刑事判决书证实,许某1、石某2先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被判刑的具体情况。

18、《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19、上海公安智能搜索页面截图证实,刘健已死亡。

20、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与张某系父子关系;陈某3的身份情况等。

2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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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认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现就本案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及涉案人员的行为性质

本案中,周某、石某2为使许某1等人脱罪并尽早释放,通过向张某某交付钱款用于请托“捞人”;张某某等相关人员接受请托后通过“关系网”钻营权利寻租,打探案情并获取非法利益。上述人员企图以干扰司法公正的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与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二、关于80万元的事实及认定

周某、石某2为了所谓用钱“捞人”,于2018年8月间,通过联系张某某交付总计80万元,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80万元的去向,导致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对该80万元构成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未能查明,行为性质难以认定。该部分事实待查明之后可由检察机关另行起诉并给予法律评价


三、关于20万元的事实及认定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张某某在明知许某1已被司法机关逮捕的情况下,仍通过其儿子张某收取周某的20万元,并向周某谎称“老许不可能去判刑……我去跟领导讲,老许的案子可以结案了”等内容,致使周某信以为真。张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周某给付的20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予惩处。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请托事项无法实现,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诈骗2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但指控张某某诈骗另8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指控的该部分犯罪数额本院不予认定。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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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决情况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向被告人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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