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花钱找关系捞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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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控辩双方情况
三、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法庭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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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查明事实及认定证据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交代罪行,在审理阶段否认实施诈骗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丈夫许某1于2018年7月19日被公安刑拘之后,其和许某1的老板石某1系,石某2让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授权书等材料,授权书上的委托人是张某某(已辨认),意思是想把许某1尽量从看守所放出来。石某2称请别人帮忙要花钱,并提出要现金30万元。2018年8月17日,石某2叫其把钱送到上海给对方。这天其和女儿一起租了一辆吉普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接了石某2去附近的喜来登酒店,在酒店的自助餐厅,张某某和陈某1两个人在吃饭,张某某说老许的事情没有问题,很快就出来的,而且老许在里面被照顾得很好。聊了一会,其就把放在纸袋里的30万元现金拿了出来,石某2也从自己的马夹袋里拿出了10万元一捆的两捆钱,石某2把钱全放在了张某某的黑色双肩包里。放好之后,石某2说“拜托你了”,张某某还说“很快的”。根据石某2说的和给钱的时候讲话,对方好像本事很大的,能把人给放出来。送了30万元之后,石某2又向其提出马上拿30万元,人就会马上出来。石某2给其一个叫谭某的银行卡号,为了救许某1,其立马凑钱后通过个人银行卡打到了谭某的银行卡号上,打款时间是2018年8月21日。给了钱之后,一直没有老许放出来的消息。一直到老许被逮捕之后,石某2还跟其说对方要20万元老许才能出来,陈某1也这样跟其说。2018年9月5日,其和女儿租车到了上海长宁区XX路的路边,谭某就在副驾驶边上数钱,一共20万,数好之后就拿走了,和谭某一起来的还有另外一个人,没有说过话。拿到钱后,谭某拨通了张某某的电话,其接的电话,说钱送到了。其给了钱之后就要见人,陈某1就把张某某和一个叫严某2的手机号码给其,说要问情况可以直接问他们。然后其打张某某电话,但一直打不通,其就打严某2的电话,严某2就叫其到上海听张某某讲讲情况。2018年9月20日其和女儿到了上海徐泾的美居酒店大堂,对方是张某某和严某2,张某某讲话的意思是人会马上出来的等。在送钱以及与张某某等人交接的过程中,其用手机录了音、拍了照片和视频。
2、证人石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7月,许某1等人被公安抓了之后,其担心自己可能被处理,希望能把许某1等人从轻处理,尽量早点出来。通过陈某1介绍认识了一个叫张哥(经辨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刚开始陈某1让其叫周某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还写了个委托姓张的委托书。其和张哥电话联系,把自己和许某1等人的情况讲了,要求帮忙从轻从快处理这事,尽量轻点,人也最好能早点出来。张哥说他要去疏通等需要几十万元的费用。2018年7、8月的时候,张哥说要50万元去疏通协调打点,还通过陈某1让其抓紧把钱准备好。因为周某也急想要许某1出来,所以其也让周出点钱,先让周拿30万元现金。2018年8月的一天,张哥叫其去浦东外高桥的上海喜来登酒店,那天其和周某一起去了这酒店大堂的咖吧,在场的人有其、周某、陈某1和张哥,先聊了一会关于能不能早点帮忙许某1等人出来,张哥说没有问题的。周某从袋里拿出了30万元现金,其拿出20万元现金,一起把50万元现金放到了张哥带来的背包里,当时陈某1也在旁边。张哥说能把人早点放出来,尽量从轻处理,他说的像是本事挺大的,所以其和周也挺相信他的。送了50万元之后,张哥又打电话称这么多人50万元不够的,还需要几十万元。其就让周某把30万元汇到谭某银行卡上,通过谭某提现去给了张哥。后来其又让周给了20万元,这20万元是周自己去给的张哥。另外其自己通过谭某给了张哥好几次,有80万元左右。张哥让其打过4万元到徐某律师事务所,其也没有办法就这样打了。张哥具体是做什么的其不知道,但在电话里和见面的时候,张哥一直表示自己能把许某1等人从轻处理或从公安处放出来。
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开始其给石某2开车。2018年7月许某1被公安抓了。2018年7月或8月,石某2通过电话、微信说有一笔钱打到其卡上,让其取现后给一个叫张总的人,后来有人打了30万元进来,其取现、套现之后根据石某2给其的电话号码联系了张总,一个人开车到浦东一个距离码头很近的上岛咖啡厅见面,除了张总还有陈某1等人在场,其把钱给了张总,陈某1也看到,这是第一次送钱。送钱给张总大概有四次左右,基本上都是钱到其卡上后其取现送给张总,每次30万、20万。有一次石某2给其打电话说许某1老婆要见一下张总,估计是要送钱,让其开车到长宁区一个地方接一下,其去了之后碰到许某1老婆和女儿,许的女儿开了一个车,碰头之后过了一会儿,有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过来,其上去确认了是张总派来的人,其用自己的手机给张总打了个电话,许某1老婆用其手机跟张总通话,说完话之后许的老婆就把钱给了年轻人,其看到年轻人当场数过,应该是20万,年轻人给张总打电话说钱拿到了,其等人就分头走了,其自己开车回去了,那次其没去过浦东。好像是第二次给20万的时候,在浦东的某个码头附近,其到了约定的地方碰到张总,其把钱给他之后正准备走,张总打了个电话,从附近过来一个人,其看到张总把装钱的袋子给对方,对方是一个60岁左右的男的,头发有点花白。除此以外没再看到张总收到钱后给别人。其给钱的时候都让张总数一下的,不过他有时候数,有时候不数,事先应该跟石某2说好要给多少钱的。石某2叫其给钱都说是给张总的,其给钱的时候实际也都是给到张总手里的。张总拿到钱之后笑呵呵的说这个事情没事了,其猜可能是为了“捞”许某1出来而送钱。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通过朋友认识石某2,2017年通过朋友认识张某某。2018年天热时石某2说他的公司被查封,人被抓,让其找人疏通,其就打电话给张某某,张要委托书,其叫石某2通过微信发给其,其转发给张某某。后来张某某提出取保要打通关系,一个人10万现金,八个人80万,包括许某1,石某2同意了。张一直问其钱准备的如何,其就催石某2。2018年7、8月,张某某定了浦东XX饭店碰头,石某2和许某1的老婆(周)也来了,就四个人。石某2拿钱过来,应该是50万。后来张某某还要钱,石某2还要许的老婆拿钱,许的老婆不相信石某2,就打其电话,其问了张某某后根据张的意思让张和许的老婆在长宁区XX路碰头,这是在喜来登碰面后一个月,那天其没去,也没问。张某某说他是做矿资源的,其说了石某2的事后张某某一直信心满满说没问题,其才相信的。在喜来登酒店之前张某某叫了六七个人在浦东一饭店吃饭,介绍了一个陈警官,没说其他情况,饭后每人一条烟,送钱的情况没有,张某某也没提出要什么东西。
5、证人包某的证言证实,其之前做建筑工程,认识张某某四五年了,不清楚他做啥。2018年天热时张某某说朋友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抓了,能否想办法把人“捞”出来,其就打电话给刘健(2020年车祸去世),刘就找了朋友,约好在浦东一家饭店,刘健介绍朋友叫陈某2,都叫陈老师,陈老师没有介绍自己,具体什么身份不知道。张某某介绍了情况,陈讲了不处理不可能。之后张某某又打电话让其约陈老师出来,张的儿子也一起来,这样碰头一共两三次,张某某每次都谈到帮忙,陈老师意思不可能不处理,还说能否请律师帮忙。陈说这个事情不可能统统放掉的,全部放出来办不到。张某某说过要用钱的话尽管开口,但第一次吃饭没谈钱,后来碰面事情办不成,也不谈钱。其为了照顾哥哥从某处租借了一个金桥路附近的房子,在摆渡口,听说是部队的房子。张某某有时候会到其哥哥住的地方找其,一般为了工程上的事情,或者简单聊聊天。张某某的儿子也来过,是张某某带来的。其于2021年春节前查出肺癌四期,不能动手术,已经扩散,目前一直化疗。
6、证人严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其朋友。2018年9月20日张某某和其在上海徐泾的美居酒店大堂和姓许的老婆、女儿碰头。碰头前几天,其朋友陈某1对其说姓许的被公安抓了,许的老婆找张某某帮忙从看守所“捞”出来,让其帮忙约一下张某某。姓许的老婆打其电话后约在美居酒店碰头。其和张某某一起去了酒店,姓许的老婆说出了很多钱,她老公到现在没有出来,但其他人出来了。张某某意思不要急,要有时间的,这个事情他会想办法的,会出来的。这次谈话感觉张某某本事很大,能把人从公安“捞”出来。姓许的老婆的录音是真实的。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严某1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2018年7月至12月张某某与严某1微信聊天的情况。其中,张某某提及“还有几十万的缺口,我真的有点为难……钱送了一部分,还有上次放人的17万到现在还没有付……再拖下去又要抓人了”等内容。
7、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至2009年在上海市公安局书刊社工作,主要拉广告。2009年后自己开设上海C有限公司至今,有人叫其陈主任或陈处长。2018年其通过房产中介刘健(已去世)介绍认识张某某。第一次碰到张某某,是刘约其到浦东博山路吃饭,当时包某也来了,刘健介绍其为陈老师,公安这边很熟悉。张总说了许某1因为卖水被公安刑拘的事,让其打听一下,后来不认识的一个朋友拿出香烟给在场每人一条,此外没有人给过其钱。饭后两三天其打电话给刘健说没有办法操作,意思没法打招呼,让对方找个专业律师,并推荐了徐某律师给刘健,至于后来如何其没有参与。又过了几天刘健在浦东金桥叫其吃饭,来的人有包某、张某某和他儿子。张某某说许某1是他朋友,有啥办法可以放出来,其说肯定要处理,不可能放出来,没有办法帮忙。从来没人给过其钱。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3是其老乡,认识五六年,包某通过陈某3的介绍向其咨询才留了电话。在2018年7月通过包某电话联系,许某1的老婆、女儿许某2一起到其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律师费是打到律所账号上的,不知道谁支付的钱。检察院的承办人只知道姓苏,通过总机找到承办人,讲了许某1案件的看法,并通过快递将意见书给到承办人,此外没有沟通了,之后其将与检察院沟通的情况对包某讲了。在代理许的案件中陈某3没有问过情况,包某问过侦查情况,但其也只说案件在那个阶段,其他没说什么。其在阅卷之后才知道有些人放了,也知道了羁押和起诉的只有许某1一个人,阅卷之前不清楚。其和包某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5日其受父亲张某某的委托至上海市XX路附近与谭某等人碰面。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周某处调取手机、存放于U盘的录音录像资料;从石某2处扣押手机;从嘉定区看守所张某某的随身物品中扣押张某某的手机等情况。
1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周某、谭某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情况。
16、聊天记录截屏证实,2018年9月5日11时许张某某与张某微信聊天的情况,其中张某某发送“预计12点半左右吧,反正到了让他们等你再过去。他们到了你打我电话就可以了……你电话里不要称呼我”等内容。
17、刑事判决书证实,许某1、石某2先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被判刑的具体情况。
20、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与张某系父子关系;陈某3的身份情况等。
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法院认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现就本案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三、关于20万元的事实及认定
六、判决情况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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