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41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41条裁判规则
一、《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规定
01、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05、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06、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07、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08、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09、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民法典总则篇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
10、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修正)
11、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1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1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五、各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观点
19、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诉讼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
21、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故其可以通过约定预先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具有法定性,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强行法。
根据诉讼时效法定性的要求,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抛弃时效利益。
23、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2辑
24、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乙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应否向丙释明诉讼时效抗辩?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25、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未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二审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二审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审查?
答:一般情形下,一审中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在二审中不应允许其重新行使该项抗辩权,二审法院也不应再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但如果在二审期间该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即存在基于新证据在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予支持的例外规定。这一例外规定不包括在一审期间,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根据“禁反言”原则,其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法院也不予支持。尽管原判决未查明诉讼时效的事实,但二审法院不能仅以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事实未予查明而发回重审,而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改判。同理,终审判决作出前,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26、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2)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后多数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29、被告在第一次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是否可在二审发回重审后再以此进行抗辩——上诉人山西南耀集团昌晋苑焦化有限公司、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长治郊区三元南耀小常煤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30、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规制。
Ⅰ、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用益物权,其本质上属于债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31、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32、合同解除权及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及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合同解除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返还财产及损失赔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为合同被解除之时。
33、债务人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后又反悔的处理——欠款纠纷案
案例文号:(2008)民申字第593号
34、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再审申请人赵继胜因与被申请人本溪实华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35、抵押权保护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认定——吉盛公司与天地人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吉盛公司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间。
36、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为确认之诉,不符合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陈某某与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37、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38、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冯某因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
39、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上诉人陈广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本案不符合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虽然,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原审法院虽然系基于盈电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进行审理,但如前所述,本案并非给付之诉,盈电公司作为确认之诉的相对方,无权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而且,结合前述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相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原审法院对陈广生所提诉讼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进而认定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系认定错误,本院依法纠正。
40、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是否能主张抵销?——再审申请人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Ⅰ、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Ⅱ、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可认定,通知仅系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抵销权成立后当事人是否及时行使抵销权通知对方,并不影响抵销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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