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第二十条”的意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图片来源:“法信”刑法专库)
村民王永强一家因欠高利贷,长期遭放贷者欺压,为保护被欺辱的妻子,将放贷者捅伤,最终死亡。提到正当防卫案件,大家一定会想到家喻户晓的于海明案。
【裁判要旨】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 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适用本款规定,“行凶”是认定的难点,对此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必须是暴力犯罪,对于非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行为,不能认定为行凶;二是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危险。在具体案件中,有些暴力行为的主观故意尚未通过客观行为明确表现出来,或者行为人本身就是持概括故意予以实施,这类行为的故意内容虽不确定,但已表现出多种故意的可能,其中只要有现实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均应当认定为“行凶”。
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前提。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行为多种多样、性质各异,判断是否正在进行,应就具体行为和现场情境作具体分析。 判断标准不能机械地对刑法上的着手与既遂作出理解、判断,因为着手与既遂侧重的是侵害人可罚性的行为阶段问题,而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侧重的是防卫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所以,不能要求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加诸被害人身上,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或者已达既遂状态但侵害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不能作宽泛的认定。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不法与合法对立不明显以及夹杂泄愤报复成分的案件,在认定特殊防卫时应当十分慎重。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47号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2018))
影片中公交司机张贵生为保护受到骚扰的女乘客,将骚扰者打伤,以故意伤害获刑三年,后被追授“见义勇为市民”。同样在他人危难之时伸出援手的真实案例还有赵宇正当防卫案。
【案情摘要】2018年,李某与女青年邹某一起饮酒后,一同到邹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观。 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邹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邹某面部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公安机关以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裁判要旨】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 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 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司法适用中,要注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
第一,防卫过当仍属于防卫行为,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李某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殴打其头部,赵宇闻声下楼查看,为了制止李某对邹某以强欺弱,出手相助,拉拽李某。 赵宇的行为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件,具有防卫性质。
第二,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的行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强度等具体情节来看,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赵宇在阻止、拉拽李某的过程中,致李某倒地,在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并用言语威胁的情况下,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导致李某横结肠破裂,属于重伤二级。 从行为手段上看,双方都是赤手空拳,赵宇的拉拽行为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赵宇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连续的,自然而然发生的,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 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仍然存在起身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现实可能性。 此时,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高中生韩雨辰为阻止校园霸凌将霸凌者打伤,却由于缺乏霸凌证据,面临被立案拘留。
【案情摘要】2019年1月被害人陈某华(有精神病史)在上犹县城超市购物后,想将自己存放在超市外储物柜中的物品取出,因打不开储物柜,与客服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店长庞某、值班经理方某随即上前并带着陈某华来到储物柜旁,几番询问后,陈某华情绪激动,突然用拳头朝店长庞某的鼻梁处打了一拳,被告人方某见状便用双手抱住陈某华,用力将其撂倒在地,陈某华倒地时头部撞击地面,造成头部损伤致双侧颞部硬膜下出血。事发后,被告人方某向公安局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陈某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方某赔偿了陈某华医药费、误工费等9780元,被害人陈某华出具刑事谅解书。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被害人动手殴打他人后,欲再次挥拳殴打他人时,上前抱住被害人后倒地,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
【指导意义】被害人陈某华因冲突先动手殴打店长庞某,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某华打中庞某的鼻梁处后,欲挥拳再次进行击打,防卫起因、防卫时间上均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时在场的方某系商场的值班经理,有职责制止发生在商场的不法行为,其抱住陈某华亦是出于对店长的保护和对殴打行为的制止,可以判断方某具备防卫意图。由于方某抱住陈某华后,二人摔倒,陈某华因头部着地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
(以上案例内容摘自法信官网类案检索库,www.fax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