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版: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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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司法实践在利率保护标准的适用上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中的“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以当事人起诉当日的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该观点系对法条的片面解释,存在如下问题:1.借款利率的上限完全受制于原告的起诉时间,令被告难以对利息上限产生合理预期。2.无法合理解释条文不直接表述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原因。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发布,上述问题亦有了官方标准答案,该理解与适用第445页载明:“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是指本规定第25条等条文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如果双方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的,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为标准计算;如果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还没有LPR值,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该阶段的利息,则应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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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附标准借条范本:
借条范本⑴
为做生意之故⑵,今收到⑶张三⑷(身份证号:34222……)⑸以现金⑹出借的50000.00(人民币伍万元整)⑺,借期伍个月⑻,月利率1%(佰分之壹)⑼,贰零贰壹年陆月壹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⑽计付逾期利息。
立此为据。⑾
借款人:李四⑿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⒀
借款人:李四媳妇⒁
身份证号:⒂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
贰零贰壹年壹月壹日⒃
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