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律师既不代表邪恶,也不能代表正义,律师的作用只是通过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来实现司法公正,并从而体现正义。它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环节中的一个部分,但这个部分却不可缺少。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壹、律师在会见和调查取证中要严格依法执业,谨防风险
目前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当中,会见难的问题仍然是十分突出,在重大案件中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例如,会见受阻的情况仍然比较多,有的是拖延会见时间,有的是限制会见时间、次数,有的是限制谈话内容,还有的干脆就不允许会见。在新刑诉法实施好几年后的今天,这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现实。面对这种情况,律师界目前基本上无能为力,通常的做法也只能是据理力争,向律师协会,向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向公检法三个机关反映情况,但是这些办法的效果十分有限。
按照新的审判方式,现在办理刑事案件,事先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是很不现实的,但是基本的辩护观点或者可能形成的几种思路,应当事先有所准备。那么,如何形成辩护观点?刑事辩护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原则?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应当坚持以证据真实为标准的原则。谈到以证据真实为标准,就必然涉及近几年来我们实务界和理论界所热烈讨论的关于证据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问题。证据真实又叫法律真实,这个问题这几年争论得很热烈。由于我们过去对证据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研究得也很薄弱,在此情况下,我们经常强调的,是一个在理论上非常正确,但是在法律适用上却比较空泛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指出,实事求是的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实现这个原则的手段和途径必须是明确而可行的。过去,我们往往用实事求是的原则来概括一切,却忽略了实现这个原则的手段和途径,所导致的结果就是轻视法律真实的作用,就是由于不切实际地过于强调客观真实而使这种真实性失去了证据基础,从而导致了对客观真实认定的主观随意性。实事求是所追求的是一个最终的结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下,有些案件的证据不可能收集得非常完整和精确,因此,有时候证据真实与客观真实就会发生冲突。比如说,借了钱没有欠条,怎么办?书面合同遗失,怎么办?一个杀人的刑事案件没有证据,怎么办?有时候,根据种种迹象分析,我们可以在内心确信有此事实存在,但是又苦于没有证据,那么,在法律上究竟应当如何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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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推动证据立法,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证人出庭、证据展示等诸项难题
目前,对证据立法的研讨很热烈,各方面都很关注,立法机关、律师界、学术界、司法界都寄希望在立法当中解决这些问题。从多次讨论的情况来看,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关注。3.关于侦查机关讯问被告时应有律师在场的问题。在国外,警察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而律师会见时警察却不在场,即使需要在场,也是只能看见而不能听见谈话。在我国目前却恰恰相反。研讨中对这个问题的呼声也比较强烈,如能得以解决,对于防止刑讯逼供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在重大案件中,各种矛盾比较集中,敏感因素较多,律师办案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诚恳、克制的态度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律师不能放弃原则,但要尽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随着辩护制度的不断成熟,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我认为控辩双方的关系应当走向正常化,即控辩双方应当对抗,但这种对抗应当是理性的。所以,在辩护制度日益成熟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寻求并推动控辩双方的对抗关系走向理性化。可以说,这就是控辩双方关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理性化对抗的阶段,也是走向正常化的阶段。
柒、在执业中积极寻求律师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支持,扭转孤军作战的局面
目前,我国律师的素质和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律师水平确实很差,甚至在办理人命关天的大案中连基本理由都说不清楚。这样的律师单兵作战,确实很成问题。所以,希望律师主管部门和律协对律师办理的重大案件能够予以特别关注,同时,能够加强对律师业务的经常性培训。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作者:田文昌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来源:《中国大律师辩护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