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关于调整高院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盏 2021-11-1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


往期回顾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全文+答记者问)

上海高院|关于印发《关于行使担保物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统一裁判和执行尺度的操作意见指引》的通知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记者问 | 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司法实务|法律观点

在法学理论研究的道路上

点一盏小灯

照亮彼此

也照亮前路



转载申明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法盏」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文章可随意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但若公众号转载须征得同意并注明来源“法盏”公众号。

文中图片版权均归原著作权人。

与此同时,我们热烈欢迎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向本公众号投稿。

投稿邮箱:fazhan2018@126.com

视频 小程序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