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首先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有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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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首先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有关问题的解答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为扎实推进本市查封不动产处置工作,确保适法统一,提高查封不动产的处置效率和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首先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供实践中参照执行。
一、移送原则和条件
(一)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是否需要征得申请执行人、保全申请人的同意?
首先查封法院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无需征得申请执行人、保全申请人的同意,但应当告知其移送执行的情况。
(二)有关执行法院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商请移送执行的,是否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必要?
移送执行的启动,原则上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有关执行法院提出移送执行的书面申请;必要时,有关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商请移送执行。
(三)查封不动产上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在首先查封债权之前但在其他优先债权之后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六十日就查封不动产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受偿顺位在首先查封债权之前但在其他优先债权之后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置查封不动产不属于无益拍卖的情形下,可以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法院在函复商请法院前,又收到受偿顺位在商请法院执行债权之前的其他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函的,应当将查封不动产移送给受偿顺位在先的其他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
(四)首先查封债权系优先受偿债权,受偿顺位在后的其他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法院自执行查封之日、查封系保全查封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或者查封系保全查封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自查封之日起超过一年,就查封不动产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受偿顺位在后的其他债权执行法院在处置查封不动产不属于无益拍卖的情形下,可以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法院在函复商请法院前,又收到其他执行法院商请移送函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商请法院执行债权属于同一受偿顺位的,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将查封不动产移送给轮候查封在先的商请法院执行。
(2)商请法院执行债权不属于同一受偿顺位的,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将查封不动产移送给受偿顺位在先的商请法院执行。
(五)首先查封债权系普通债权,其他普通债权执行法院能否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法院自执行查封之日、查封系保全查封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或者查封系保全查封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自查封之日起超过一年,就查封不动产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其他普通债权执行法院在处置查封不动产不属于无益拍卖的情形下,可以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法院在函复商请法院前,又收到轮候查封在先的其他普通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函的,应当将查封不动产移送给轮候查封在先的商请法院执行。
(六)在哪些情形下,首先查封法院可以不予移送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查封法院可以不予移送执行:
(1)首先查封系保全查封,且查封不动产属于争议标的物的;
(2)查封不动产尚在执行异议审查或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的;
(3)查封不动产涉及刑事案件执行,尚在协调处理中的;
(4)首先查封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宜移送处分的情形。
(七)首先查封法院因无益拍卖、当事人和解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等特殊原因而不宜处置查封不动产,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有关执行法院未商请移送执行的,首先查封法院能否将查封不动产直接移送给有关执行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法院负有处置查封不动产的职责,其他有关执行法院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在有关执行法院未商请移送执行的情况下,首先查封法院不应主动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
二、移送期限和方式
(八)首先查封法院对有关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查封不动产的,移送期限如何确定?
首先查封法院认为符合移送执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执行法院商请移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首先查封法院认为不符合移送执行条件或存在不予移送执行情形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执行法院商请移送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函复商请法院,书面说明不予移送的理由。
(九)首先查封法院的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在符合司法解释和本解答规定的情形下有关执行法院商请移送的,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手续?
首先查封法院涉及的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或尚未申请执行的,商请移送法院应与首先查封法院的审理部门联系,由其办理移送执行手续。如审理部门在收到商请移送函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可联系首先查封法院的执行部门出面协商,首先查封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为了做到全程留痕,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原则上采用线上方式进行,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市内委托系统,以委托送达的形式送达商请移送函、复函等相关材料。但存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形的,可以采用线下方式移送执行。
三、移送范围和内容
(十一)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移送权限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将对不动产的续封、变价、分配和解封等权限一并移送给商请移送的执行法院。但距查封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先行办理继续查封手续后再予移送。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对查封不动产进行续封、变价、分配、解封以及提出异议等应当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十二)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明确将查封不动产的续封、变价、分配、解封等权限移送商请法院处理;
(2)有关查封不动产的查封情况,包括首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案号(保全案件的案号)、执行标的额(保全标的额)、查封期限等;
(3)有关查封不动产的调查、评估和剩余债权等情况;
(4)首先查封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承办法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5)其他必要的案件情况。
(十三)首先查封法院所依据的确定不动产处置参考价的有关报告(以下称“有关报告”)在移送执行后,受移送法院能否继续使用?
首先查封法院应将有关报告一并移交给受移送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在征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继续使用的,无需另行启动确定不动产处置参考价的程序。
(2)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继续使用的,受移送法院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不动产的处置参考价,但首先查封法院在移送执行前已将有关报告发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有关报告尚在有效期内的除外。
四、移送后办理期限与财产分配
(十四)受移送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处置不动产?
受移送法院应自收到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之日起六个月内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否则首先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受移送法院退回查封不动产的处置权。
受移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等情形无法继续处置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将查封不动产的处置权及时退回给首先查封法院,说明退回理由并通知当事人。
(十五)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后如何进行分配?
查封不动产移送执行后,由受移送法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五、移送争议解决
(十六) 首先查封法院与有关执行法院在移送执行中产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查封法院与有关执行法院可以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予以协调处理:
(1)首先查封法院收到商请移送函后逾期未回函的;
(2)商请移送执行法院认为首先查封法院不予移送无正当理由的;
(3)受移送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置且未退回处置权的;
(4)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
六、其他
(十七)本解答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本解答适用于上海法院之间首先查封不动产的移送执行。
首先查封的财产系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参照适用本解答进行移送执行。
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转载自“浦江天平 ”微信公众号
编辑:成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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