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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楳 | 票据纠纷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研究
本文主要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涉及的票据问题进行研究。坚持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审理和考察持票人取得票据手段是否合法问题。要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正确认定票据权利人。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而非保护非法取得票据者。存在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情形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当事人以民间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的规定,故应认定无效。票据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设立要件,不具备该要件的,应认定票据质押未依法设立。在可以完成质押背书设立要件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请,判决对方当事人承担完成该设立要件的责任。
票据无因性 合法持票人 民间贴现 票据质押
(本文原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五期)
张雪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本文转自“中国应用法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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