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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建工合同纠纷所涉诉讼时效争议十大裁判规则汇总

法盏 2024-07-0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诉讼时效的争议,常集中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诉讼时效中断等方面的争议。虽然《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一般规则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并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何认定前述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实践中则常存争议。

一、最高院十大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工程欠款数额并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并未明确,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裁判观点】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水泥公司主张建工集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查,案涉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并未最终确定,剩余工程款给付期限并未明确,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建工集团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水泥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7536号】裁判规则二:证人证言属于单一证据,在对方否认的情形下,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裁判观点】关于主张给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的问题。建工集团与东北林大因工程款给付纠纷提起仲裁时,即应当知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在以审计金额作为结算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后,建工集团即应按照审计金额计算并主张给付案涉工程款,其诉讼时效自2009年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建工集团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建工集团原审及申请再审期间仅提交证人证言的单一证据,对方予以否认,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自2009年仲裁裁决被撤销至2018年发出索款函期间,其向东北林大主张了债权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建工集团于2018年1月17日向东北林大发出的索款函,亦不能证明是双方就债权重新确认的一致意思表示。故建工集团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及双方重新确认了债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林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242号】裁判规则三:工程一直未能办理结算,相关工程造价一直未能确定情形下,当事人依据结算情况主张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存在障碍,主张该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裁判观点】华冶公司和昆钢公司一直就验收、结算、扣款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昆钢公司未明确表明放弃其他剩余债权。且案涉工程一直未能办理结算,相关工程造价一直未能确定,昆钢公司依据结算情况主张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存在障碍。鉴于上述因素,华冶公司关于昆钢公司诉请违约金已超出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终304号】裁判规则四:多方主体作为合同共同一方当事人履合同,债权人向该多方主体中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建筑工程公司与建筑设计院作为共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烟草百色公司可以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即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烟草百色公司向建筑工程公司主张权利的最后一次函件往来之日是2007年12月21日,其于2008年11月起诉至人民法院,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审认定烟草百色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正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1683号】裁判规则五:当事人发函主张权利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对方也不同意承担该项责任时,发函事实并不对诉讼时效的认定产生影响。【裁判观点】虽然中建七局在2014年9月26日回函中就“停工损失、工期延误”表明了意见,但是并不能直接表明桥伟公司曾向中建七局主张过相关权利,桥伟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此外,桥伟公司2015年1月8日发函中虽明确要求中建七局承担工期损失,但此时其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中建七局也不同意承担该项责任,上述事实并不对诉讼时效的认定产生影响。——“重庆桥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3244号】裁判规则六:发包人向承包人已支付的款项属于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工程已进行过最终结算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裁判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按照案涉施工合同的约定,恒通青海分公司向李胜华已支付的款项属于工程进度款,恒通公司和恒通青海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进行过最终结算。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款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3487号】裁判规则七:工程竣工且实际投入使用后,发承包人一直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裁判观点】亚鹰钢构公司承揽的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9月30日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杭州建工公司亦认可尚欠亚鹰钢构公司案涉工程款804000元未支付。案涉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后,杭州建工公司一直未与亚鹰钢构公司就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亚鹰钢构公司也曾致函和派员催要案涉款项,原审法院认定亚鹰钢构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2523号】裁判规则八:承包人以他人名义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函,函中明确载明催告的是发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与支付问题,可以认定发包人通过催告函催告的均为涉案工程款,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裁判观点】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四化建公司与熊书林于2001年5月12日签订结算汇总表,就涉案五项工程进行了初步结算,但未就最终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最终确认。之后,四化建公司陆续向熊书林支付部分工程款,2009年11月18日支付了最后一笔工程款19906.77元后再未支付。因此,熊书林主张2009年11月18日是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11月18日起算,有事实依据。2010年12月30日及2011年11月20日,熊书林向四化建公司发送了要求结算和付款的催告函。虽然2010年12月30日的催告函是以湖南省岳唐防腐绝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发出,但其中明确载明催告的是四化建公司与熊书林的工程款结算与支付问题。可以认定熊书林通过《催告函》《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函告》催告的均为涉案工程款,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熊书林、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再193号】裁判规则九:发承包人签订多份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多部分工程内容,部分工程价款存有争议、未能确定时,谈不上工程款的应付时间,以及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侵害的问题,且发包人在付款时未明确具体针对哪部分工程时,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裁判观点】在诉讼标的为工程款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应付而未付,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就本案而言,裕荣公司与暨阳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三部分工程内容,除2011年12月30日新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造价审核结果确认表》明确裕荣公司承建的新余市市级机关干部住宅楼3#、4#楼桩基工程价款外,其余两部分工程价款一直存有争议、未能确定,故谈不上工程款的应付时间,以及裕荣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侵害的问题,且暨阳公司已付1300万元工程费用亦未明确具体针对哪部分工程。一、二审判决据此将裕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暨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即2012年8月16日,作为暨阳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进而认定裕荣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112号】裁判规则十:发承包人对工程款结算尚存争议的情形下,双方债权债务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均无法确定,承包人主张进度款逾期违约金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裁判观点】至于金桂公司关于进度款逾期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结算尚存争议,双方债权债务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均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认为二建公司主张进度款逾期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金桂公司应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违约金43696661.31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

二、小结与建议


司法实践中,发承包人主张债权的种类多样。于承包人而言,常见的有向发包人主张欠付的工程款、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工程款利息或其他类损失;于发包人而言,常见的有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损失、工程质量问题违约金、工程质量问题损失或其他类损失。通过最高院在以上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是非常慎重的。无论是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工程款利息还是工程款,当当事人就前述款项存在争议时,一般均需要在合同当事人就工程款项进行结算后才起算诉讼时效,由此强调了结算的重要性及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重要影响。诉讼时效起算后,当事人如主张诉讼时效发生过中断,需有充足的证据证实。仅有证人证言,难以证实诉讼时效发生过中断。若某当事人是以他人名义向债务人发出催告函,则函中需明确催告的是该当事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否则亦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鉴于此,建议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对抗对方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时,应最大限度提供能充分证实双方尚未完成结算、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等的证据,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减少诉讼时效超过的风险。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发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就已经发生的债权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且将主张的过程留痕保存,以便纠纷发生后举证之用。本文转自“民商法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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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合规与风险防控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挂职)。《公司法》修改组工作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1中国商法年度人物”。曾任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近20年,作为审判长与承办人办理的案件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起草或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在《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期刊发表论文近百篇。

史智军,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四级高级法官、第二届北京法院司法实务研究专家、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入选北京市政法系统“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独著《建设工程合同注释书》,参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等书籍3部。在《法治研究》《判解研究》《法律适用》等期刊、《人民法院报》等报纸发表论文、案例、评论等40余篇。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 ━ ━ ━ ━

第一章 建设工程概念、识别及管辖
第一节 建设工程概念的梳理与辨析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建设工程”
(一)《建筑法》中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建设工程”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建设工程”
二、司法实务中的“建设工程”
(一)专业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建筑法》调整的范围
(二)装饰装修是否属于《建筑法》调整的范围
三、“建设工程”内涵界定的现状反思
(一)《建筑法》的规制范围有待拓展
(二)多部门监管之间有待进一步协调
(三)同一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待进一步统一
(四)专业概念的适用需要进一步规范
四、“建设工程”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一)建设工程的专业概念和范围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建设工程”的专业边界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与“体内”相关合同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一)《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二)民事案件案由体系中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一)农村建房相关制度梳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关系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一)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关系
(二)劳务企业资质改革及其对合同性质的影响
四、建设工程合同与装饰装修合同
(一)装饰装修相关的规范梳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装饰装修合同的关系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与“体外”相关合同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一)实务中的分歧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委托代建合同的关系
(一)委托代建相关的规范梳理
(二)委托代建合同性质的观点梳理
(三)本书的观点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判断规则及相关问题
一、施工合同之管辖判断的一般规则
(一)主管:确定是否存在仲裁协议
(二)专属管辖:确定是否属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
(三)专门管辖:确定是否属于专门法院范围
(四)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或高院受案范围
二、施工合同管辖相关疑难问题
(一)仲裁协议与实际施工人起诉的主管判断
(二)诉讼标的额的确定与级别管辖
(三)合同未履行、债权转让与专属管辖的适用
(四)单独签订结算协议与专属管辖的适用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章 施工合同效力
第一节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梳理及分析
一、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化梳理
(一)《民法典》之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施工合同之无效的十二种情形
二、企业资质等级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一)企业资质等级的改革情况
(二)企业资质等级与施工合同的效力判断
三、通谋虚伪在“黑白合同”效力判断中的应用
(一)通谋虚伪与“黑白合同”的界定
(二)通谋虚伪在“黑白合同”效力判断中的应用
四、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判断标准
五、低于工程建设成本与施工合同效力的关系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的梳理及分析
一、“许可证”相关制度梳理
(一)传统“四证”的含义及流程关系
(二)传统“四证”的改革趋势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含义及其申请
二、“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的观点梳理
(一)传统“四证”与施工合同效力的观点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的观点
三、“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的分析
(一)传统“四证”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分析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分析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违法分包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标准的梳理
(一)法律、法规与违法分包的认定
(二)行政监管与违法分包的认定
(三)司法实践与违法分包的认定
二、违法分包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司法和行政机关在违法分包标准认定上不宜差异过大
(二)司法认定违法分包时可采取“原则参照”和“依据审查”相结合规则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违法分包与合同效力的认定逻辑及具体判断
一、违法分包之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推理
二、行政执法领域六类违法分包行为的司法判断
(一)关于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行为
(二)关于第三项行为
(三)关于第四项行为
(四)关于第五项行为
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行为与合同效力
(一)建设单位认可与分包合同签订之关系的相关规范
(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之分包行为的行政执法标准
(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之分包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五节 挂靠的演变、表现及其与转包的关系
一、挂靠的演变及其分布领域
(一)挂靠的历史演变
(二)挂靠的分布领域
二、挂靠的“双重”表现及司法认定
(一)行政执法中的挂靠
(二)司法实践中的挂靠
三、挂靠与转包的区别
(一)转包的内涵
(二)挂靠和转包的区分
【裁判规则指引】
第六节 挂靠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的再认识
一、挂靠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的主要观点
二、挂靠与施工合同效力关系的判断思路
(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的规范本意
(二)通谋虚伪理论与挂靠关系的“误会”
(三)对于发包人“躺枪”的回应
(四)本书的观点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章 工程工期
第一节 开工日期相关规范、载体及争议问题
一、开工日期之相关规范梳理
(一)部门规章
(二)国家标准
(三)示范合同文本
(四)小结及分析
二、开工日期的载体形式
三、开工日期争议及认定规则
(一)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
(二)开工日期之不同载体的证明力规则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竣工日期相关规范及认定规则辨析
一、竣工日期之相关规范梳理
(一)部门规章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
(三)示范合同文本
(四)小结及分析
二、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关系
(一)两种主要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三、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规则
(一)司法解释与合同约定的关系
(二)“推定”竣工日期的规则分析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工期延误的类型化梳理与工期违约金问题
一、工期延误的类型化梳理
(一)延误与延期的概念使用
(二)工期延误类型化梳理: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
二、节点工期与总工期的违约金适用
三、工期违约金与诉讼时效计算起点
(一)起点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竣工结算之日
(二)起点是约定竣工之日还是验收合格之日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索赔期限的性质及相关问题
一、索赔期限国际规则及在我国施工领域的发展
(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索赔期限内容
(二)索赔期限在我国施工领域的发展
二、索赔期限的性质
(一)关于索赔期限性质的代表性观点
(二)本书倾向性意见
三、逾期索赔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实践中的代表性观点
(二)本书倾向性意见
四、逾期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一)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二)逾期索赔和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
(三)一点反思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章 工程竣工、质量与保修
第一节 工程质量相关的验收种类及流程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种类梳理
(一)交工验收
(二)阶段验收
(三)专项验收
(四)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规范及流程梳理
(一)竣工验收的相关规范
(二)竣工验收的流程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竣工验收与专项验收相关问题
一、竣工验收合格的判断依据
(一)验收合格之“凭证”相关的两种观点
(二)竣工验收合格的判断依据
二、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关系
(一)专项验收的改革趋势和制度目的
(二)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合格之间的关系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发展脉络及关系
一、“两期”在我国的发展脉络
(一)缺陷责任期的发展脉络
(二)质量保修期的发展脉络
二、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关系
(一)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联系
(二)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两期”计算起点及超范围约定的效力
一、“两期”计算起点的依据梳理
(一)“两期”计算起点的具体情形及相关依据
(二)发包人拖延验收与保修期的起算
二、一点反思:现行“两期”计算起点的矛盾
(一)基本原则与推定结果的矛盾
(二)“推定”竣工日期在“两期”计算中的应用
三、一点建议:统一“两期”的计算标准
(一)对于《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九条第二项的理解
(二)关于统一“两期”计算起点的建议
四、“两期”期限之超范围约定条款的效力
(一)质量保修期之超范围约定条款的效力
(二)缺陷责任期之超范围约定条款的效力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五节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展及性质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展脉络
(一)规范性文件中的质量保证金
(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质量保证金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交纳和保管方式
(一)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的保管方式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性质
(一)质量保证金性质的主要观点
(二)质量保证金的性质界定
【裁判规则指引】
第六节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合同状态及利息的关系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合同状态的关系
(一)合同解除与质量保证金返还关系的分歧
(二)合同无效与质量保证金返还关系的分歧
(三)本书的观点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利息计算
(一)质量保证金利息在示范文本中的变化
(二)质量保证金返还时利息处理的实践观点
(三)本书的观点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七节 “两期”内保修责任的性质及其履行
一、重要参照: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争议的简单概括
(二)我国立法中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特征
二、“两期”内保修责任的性质
(一)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三、保修责任的履行
(一)“两期”内的保修内容和责任分析
(二)保修义务的履行主体与最终责任主体
【裁判规则指引】
第八节 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的责任认定
一、保修期限与合理使用期限
(一)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二)其他工程和部位
二、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责任认定的实践观点
三、对现有制度的一点反思:区分瑕疵与缺陷
(一)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之归责理由的规范梳理
(二)瑕疵与缺陷的内涵及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
  (三)保修期届满后承包人的责任判断:区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一节 工程造价及合同的价格形式
一、工程造价及相关术语
(一)工程造价
(二)工程计价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
(一)直接费的含义、组成及发展历程
(二)间接费的含义、组成及发展历程
三、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
(一)基本概念
(二)清单计价中强制性条款的发展
四、合同价格形式
(一)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
(二)单价方式、总价方式、成本加酬金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无资质承包人应得价款与间接费及税金的关系
一、无资质承包人应得价款与间接费、税金的争议
二、间接费和税金判断的两个视角
  (一)工程造价项目的技术含义
(二)承包人应得价款确定的法律原则
三、间接费和税金支付的确定规则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工程价款结算中“管理费”的处理思路
一、“管理费”的性质界定
二、“管理费”处理的争议观点
(一)肯定类观点
(二)否定类观点
三、“管理费”争议中的双重误解
(一)工程价款和管理费处理规则的误解
(二)合同无效与不法原因给付后果的误解
四、“管理费”的处理思路
(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
(二)“管理费”的处理思路
(三)一点补充:关于违法分包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工程价款之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
一、利息与违约金的内涵
二、利息计算及其与违约金关系的争议
(一)利息计算标准的争议观点
(二)利息与违约金适用关系的争议观点
三、利息与违约责任、逾期履行义务的关系
(一)利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二)逾期还款和逾期付款中的利息规则
四、现行规范的实然选择和相关思考
(一)违约金和利息的处理规则
(二)未作约定时工程款利息的处理
【裁判规则指引】


第六章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一节 优先受偿权的发展及性质
一、优先受偿权的发展脉络
(一)《合同法》阶段
(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阶段
(三)《民法典》阶段
二、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争议
(一)性质相关的四种学说
(二)本书的观点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二节 优先受偿权主体相关问题
一、优先受偿权主体确定的基本规则
二、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与优先受偿权
三、挂靠人与优先受偿权
(一)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
(二)挂靠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处理
四、实际施工人与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一)实践中的分歧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五、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与优先受偿权
(一)实践中的分歧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裁判规则指引】
第三节 优先受偿权成立及行使期间相关问题
一、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一)实践中的分歧观点
(二)本书的观点
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性质
(一)实践观点梳理
(二)本书的观点
三、《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含义
四、优先受偿权之起算时间的类型化梳理
(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与第四十一条的关系
(二)优先受偿权起算的类型化分析
【裁判规则指引】
第四节 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及方式相关问题
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一)催告程序是否必须
(二)工程性质与可折价、拍卖的关系
二、承包人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后果
(一)实践观点梳理
(二)本书的观点
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一)工程折价的含义
(二)工程拍卖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裁判规则指引】
第五节 优先受偿权追及和对抗效力相关问题
一、优先受偿权追及效力问题
(一)实践观点梳理
(二)本书的观点
二、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消费者、特定被征收人的关系
(一)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起源和发展
(二)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顺位
(三)优先受偿权与特定被征收人权利的实现顺位
三、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的关系
【裁判规则指引】
第六节 优先受偿权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关系
一、优先受偿权与质量保证金关系的争议
二、质量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伴随的难题
(一)质量保证金是否为工程价款
(二)质量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伴随的难题
三、本书的观点及反思
(一)本书的倾向性观点
(二)关于质量保证金定位的一点反思
【裁判规则指引】


附 录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4.23修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4.23修订)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29)
三、地方法院规定
河南省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11.4)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8.15)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6.1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11.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3.1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5.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4.1.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节录)(2013.9.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8.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4.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6.22)

详细介绍请点击:

王毓莹 史智军 著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和裁判规则解析 

往期回顾

王毓莹主编:《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

王毓莹 史智军 | 涉商品房消费者之执行异议之诉的若干要件分析

王毓莹 王鹏 |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

最高院王毓莹、陈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解读


 

司法实务|法律观点


在法学理论研究的道路上

点一盏小灯

照亮彼此

也照亮前路

刊登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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