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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和美国的书禁与审查

繁迎 陌上美国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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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机会到新墨西哥州的小城陶斯(Taos), 别忘了造访市中心的拉方达酒店(Hotel La Fonda de), 花几美元看看它的特殊收藏——D.H.劳伦斯的禁忌艺术(D. H. Lawrence Forbidden Art)。



1888年生于英国的劳伦斯是二十世纪英语文学中最重要也是最具争议的作家之一。他在作品中对两性关系的描绘大胆直白,一度被人称为“色情小说家”。


他的长篇小说《虹》(Rainbow)曾因为包含同性恋情节被禁。另一部长篇《查泰莱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更是在英国引发了重大的公共事件,1960年,英国法院以“淫秽罪”为名立案审查,将其出版商“企鹅图书(Penguin Books)”告上了法庭。



劳伦斯在生命的最后几年醉心绘画,创作了数十幅油画和水彩画。他的画和他的文字一样惊世骇俗,以欲望之躯宣泄着强烈的生命活力。


1929年,这些画在伦敦沃伦画廊(Dorothy Warren Gallery)展出时, 警察突袭查封了画展,并没收了其中的十三幅。为了避免被销毁的命运,当时侨居意大利的劳伦斯同意将他的画永久性的从英国本土移走。 


劳伦斯去世后,他的遗孀带着这些画回到他们曾经生活过的陶斯,其中的九幅画最终落脚在拉方达酒店。 


劳伦斯夫人如何将这些画带入美国海关我们不得而知。实际上,美国和英国一样有淫秽法(obscenity laws),其中最著名的是由“纽约镇恶协会(New York Society for the Suppression of Vice)”的创始人安东尼·康斯托克(Anthony Comstock)促成的,1873年在美国国会通过的“康斯托克法案(Comstock Act)”。


该法案是美国宪法诞生以来,特别是《第一修正案》通过以来最重要的言论审查法案,它的宗旨在于禁止交易和散播淫秽作品和不道德物品,邮寄分发淫秽书籍,印刷品,图片以及堕胎用品、情趣玩具都属于犯罪行为。


在“康斯托克法案”下, 一些文学经典包括惠特曼的《草叶集》(Leaves of Grass), 德莱赛的《美国的悲剧》(An American Tragedy), 乔伊斯的《尤利西斯》(Ulysses)和米勒的《北回归线》(Tropic of Cancer)都曾经因淫秽内容被禁止出版或被邮局海关扣押查封。 


1951年劳伦斯的一位传记作者从欧洲订购了一批劳伦斯的绘画复制品, 美国海关以淫秽为由禁止这些邮件入关。同样,《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完整版也曾被禁止进入美国,美国境内最初只有一个经过严格审查的删节版 ,直到1959年格罗夫出版社(Grove Press)决定出版发行该书的未删节版本,挑战“康斯托克法案”。 



在此之前, 一些州和联邦法院都有过挑战“康斯托克法案”的诉讼,比如在1957年的“罗斯诉美国(Roth vs. United States)”一案中,最高法院对“淫秽”的含义做了更严格的限定,保护不以激发性欲为首要目的的包含性描绘的文学,艺术及科学出版物,但也强调淫秽作品不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范围之内。


正如格罗夫出版社的老板罗塞特所预料的那样,他们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在纽约市邮局以淫秽罪名被扣押。格罗夫出版社藉此诉纽约邮政局长克里斯滕贝里 (Grove Press, Inc. vs. Christenberry)违宪。  


第二年, 美国上诉法院裁定格罗夫出版社胜诉,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和美学价值的认可,使之免受淫秽指控的侵害。


罗塞特后来在他的回忆录中写到, “如果我们能向法院证明劳伦斯作为文学家的艺术价值,证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作为文学作品的特殊地位,那么言论自由的胜利就是巨大的。” 


同年,“企鹅图书”也在英国的“淫秽罪”裁决中胜诉。主流的性保守观念逐渐势衰,出版尺度放松,英美社会对涉性作品的态度同时变得宽容。


著名英国诗人拉金在他的短诗《奇异的年代》(Annus Mirabilis)中写到:

性爱开始于

1963年

(对我来说相当迟了)--

在解禁的查泰莱

和甲壳虫的首张唱片之间。


上世纪60年代, 美国法院就是这样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案例判决为现代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奠定了基石,使《第一修正案》在运用中日臻成熟。


另外两个值得一提的是1969年的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Brandenburg v. Ohio)案和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案。 


在前案中, 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对一个在集会上发表演说的3K党领导人的判决,裁定政府不得惩罚发表煽动性言论的人,除非该言论煽动他人“即刻的(imminent)”违法行为,诸如暴动或伤害他人的行为。


在后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真实恶意原则(Actual Malice),限制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以诽谤罪阻止新闻媒体的报道,在限缩政治人物名誉权的同时减少了新闻媒体查证的义务。


法院在这些判决中所遵循的原则来自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他在其经典著作《论自由》(On Liberty)中辩称, 只要个人没有伤害他人或妨碍他人的自由,政府就不应该干涉其事务;而真相必须在和谬误的公开冲突中得到考验才能充满活力,才能使大众对真相的认识更为全面和深刻。政府不应该审查言论包括虚假或有害言论,因为它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



1960年以后,《查特莱夫人的情人》在美国终获出版和流通的自由,但是却始终没有摆脱“禁书”的命运,并长期被包括在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最被挑战的书籍(The Most Challenged Books)”名单里。


从它诞生那一天至今,这本书在美国所经历的磕磕绊绊可以说是美国式审查(censorship)的一个典型写照。个中因由和逻辑常常引起误解,带来一些人对美国所标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质疑。


其一,淫秽色情是美国政府禁书最常见的理由,而对于淫秽内容的界定则经历了法院对《第一修正案》不断诠释的过程,标准几经沉浮,直到1973年的“米勒诉加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才基本确立了现今美国法律中对淫秽色情的定义。那就是淫秽作品以激起色欲为目的,而且毫无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除此之外,政府禁书的范围也触及到比如国家机密,种族歧视,政治信仰等因素。


二战期间,罗斯福政府成立过审查办公室(Office of Censorship)来限制与战争有关的敏感信息的发布和出版。


麦卡锡时代, 一些图书馆迫于政压力从藏书中剔除了诸如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The Communist Manifesto)一类的共产主义主题的书籍。


1956年, 极具争议的奥匈裔心理学家威廉·赖希发明了一种名为Orgone Accumulator的据称可以积聚有机能量促进身体健康的装置。联邦药物管理局(FDA)指控赖希销售假冒产品,促成法院发布禁令销毁了这些装置。药管局随后又陆续焚烧了数百本赖希的科学著作,被认为是美国禁书史上最糟糕的实例。


2010年, 预备役军官沙弗写成阿富汗战争回忆录《黑心行动》(Operation Dark Heart),内容包含可能会威胁国家安全的机密信息。在没能阻止其出版的情况下,美国国防部买断并销毁了全部的第一版成书。 


其二, 今天在美国所说的“禁书”通常是来自民间的自我审查。确切一点说,此“禁书(banned books)”不是被政府的权威机构禁止出版或流通的书,而是指在个别图书馆被下架或在特定的学校被移出课程表的书籍。


而促成这种“禁书”的常常是图书馆所在地的市民,学区的家长,和政治或宗教团体。


以《查特莱夫人的情人》为例,如果某个学校以它作为文学课读物,而学区的家长认为此书不适合未成年的学生,那么家长就可以组织起来向学区委员会提出挑战要求把该书从学校的课程表里剔除。


美国各地的学区和公立图书馆每年都会面对这样一些挑战。根据美国图书馆学会的报告,要求禁书的三个主要原因是露骨的性描写,冒犯性语言和少儿不宜的内容。


种族主义倾向和神秘主义色彩等也经常是一些人要求查禁书籍的理由。1989年,亚利桑那州的一个家长试图在他的学区查禁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费恩历险记》(Adventures of Huckleberry Finn),理由是作者在书中用了“黑鬼(nigger)”一类种族歧视语言。


学区拒绝了这个要求, 于是纠纷一直闹到了联邦上诉法院(Monteiro v. The Tempe Union High School District),法院最后以不得侵犯学生获得信息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为理由裁定家长败诉。


2020年11月BLM运动如火如荼之际,加州的伯班克学区(Burbank School District)以同样的理由从学生的必读书目中删除了《杀害一只知更鸟》(To kill a mockingbird),《哈克贝利·芬恩历险记》,《男人与老鼠》(Of Mice and Men)等书籍。


2021年1月, 在冲击华盛顿国会大厦事件发生后,出版商西蒙与舒斯特(Simon & Schuster)决定中止出版支持川普的密苏里州参议员乔什·霍利的新书《科技巨头的暴政》(The Tyranny of Big Tech)。


美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把保护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明文写进宪法的国家, 但是这并没有阻止政府和民间以各种理由对出版物,对意见的表达做出相应限制的企图。


美国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以其独有的司法决策方式解决这类争端,司法至上权威的形成通常被归功于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的制度安排,这期间贯穿始终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挑战(challenge)”。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的萧瀚老师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的,“也许美国公民是最能够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的公民,他们常常借助于司法挑战改变现有的社会观念,美国的正义理念如此深入人心不是一两个杰出人物完成的,而是千千万万的普通公民奋斗的结果。”


“当他们需要改革现有的规则时也是依照原则和平地进行。由于他们赋予司法的绝对权威,使得司法挑战成为美国人民推动社会进步最有效的方便法门。”


时至互联网时代,公民的言论自由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而呈现出新的特点,色情和淫秽内容的泛滥也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是,基于《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强力保护,政府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的法规一再受挫, 面对合宪性的争议。


1996年国会通过的旨在约束未成年人能接触到的网络色情内容的《通讯正派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而其中的第230条款(Section 230)得以幸存并成为当今互联网产业的最大保护伞。


该条款的核心内容就是,互联网公司无需为用户在网上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同时允许公司以善意(good faith)过滤删除淫秽或冒犯(obscene or offensive)的信息,即使这些内容受到宪法的保护,也不必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如果说没有当年的真实恶意原则就没有新闻媒体日后的繁荣强大,也可以说没有230条款就没有社交媒体和网络巨头们的今天。 


媒体和网络公司在宽松的政策环境中破茧成蝶,境况今非昔比,已经成为能够撬动话语杠杆的强势一方。


密尔没有预见到网络巨头的出现,否则他也许会问,如果政府不应该审查言论不应该对言论是否虚假有害做出判断,那么网络巨头和他们的算法(algorithms)是否就有权力和能力承担这个责任?


风云变幻的时代,太多没有答案的困惑。也许我们需要重新定义一个言论自由的边界,也许美国需要更多的有正义理念有勇气的公民,开启新的司法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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