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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商法荟】民企税法小课堂:珍爱生命,远离“虚开” ——为您讲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大误区

苏商天下 2023-02-1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江苏通税 Author 唐晨晨


第12课:珍爱生命,远离“虚开”


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由于不具备基本的税务法律知识,触碰了违法的红线却不自知,轻者将受到行政处罚,补税罚款;重者甚至会受到刑法制裁,身陷囹圄。小顾律师在此总结了几条公司和个人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个常见误区,希望大家能以此为戒,珍爱生命,远离“虚开”。

 

什么是“虚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表现形式做出了明确,具体分为以下三种实施方式: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误区1:开假发票才构成虚开发票?开具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而并不限于假发票。发票上开票方、受票方、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全部要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一致,有一项不符即属于“虚开”。

我没有卖苹果,却开了苹果发票→虚开我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香蕉→虚开我卖了两个苹果,发票开的是五个苹果→虚开我卖苹果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发票由丙开给乙→虚开 当然这些只是最简单的一些虚开行为,像现实中更复杂的对开、环开、虚提价格、伪造交易等手法就更不胜枚举了,但随着金税三期风控系统的全面上线,企业的任何事项均会留下记录,企业是否虚开发票、是否购买假发票入账,在强大的大数据评估及云计算的帮助下将无所遁形。

 

误区2:我自己不开具,可以找别人为我代开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且代开发票必须是政府部门才能开具,未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他人代开与代开发票方都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因此下次如碰到代开发票的小广告务必不要相信,“路边的野花不要采”;有多余的发票,好友所在企业请你帮个忙,也请严词拒绝,遵纪守法,切勿“玩票”。

 

误区3:充当中间人,撮合别人“合作”,出了事与我无关。实施这种中介行为的主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发票买卖中介,有需求就有市场,其通过介绍开票方与受票方认识,促成双方合作,从中赚取中介手续费。第二种是好心办坏事,正好得知一方急需发票,一方有多余发票,以帮朋友忙的心态自己在其中牵线搭桥。不论是第一种的知法犯法还是第二种的无知不懂法,有偿还是无偿,最终都是同样的结局。

 

误区4:我就偶尔开一次/金额不大,税局不会查到的。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纳税人,其实只是自欺欺人,过去营业税的征管方式比较落后,虚开发票的情形依靠的是传统的“人查”。2016年施行营改增后,已进入了大数据税务稽查时代。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抵扣的来龙去脉全部有迹可循,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能够通过比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库存、往期税收数据等判定出企业应纳税额的异常,因此切勿参与买票、卖票,进行虚开虚抵。

 

误区5:即便税局发现了,我补税接受批评教育就是了。我们先来看一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入刑标准,再看看有这样想法的纳税人还敢不敢继续任性。首先我国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十分严格,只要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可入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50万罚金。其次由于该罪具有诈骗性质,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收利益,因此企业补缴了税款、罚款、滞纳金后,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只可减轻而不可免除。因此不是小顾律师危言耸听,虚开5万就判刑可真不是一句玩笑话。

看了上面这几大误区,聪明的你还敢虚开发票吗?珍爱生命,远离“虚开”



来源: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 唐晨晨律师

整理:省工商联律师顾问团秘书处

主编:许秋峰

编辑:徐路平

设计、制作:于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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