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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 中央部委支持企业政策举措解读

吴跃农 苏商天下 2023-02-14


为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合力打赢疫情阻击战,中央部委连续出台了相关支持企业生产的政策举措,出发点就是要确保稳妥处理好防疫和生产相互关系,统筹兼顾、协调联动,在防疫中恢复生产,在生产中增强防疫,使企业生产稳步向前。


中央部委出台支持企业生产政策举措涉及四个方面内容——第一个方面

减征企业税费、个人所得税及疫情防护物资产品进口税及降低企业损失的政策举措,主要文件是: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5,《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对减征企业税费、个人所得税及疫情防护物资产品进口税及降低企业损失的主要政策精神解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因此,对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企业和作为,要畅通生产环节和减免税费,对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企业,给予回旋调整恢复追补时间,帮助其降低损失:一是对疫情相关医疗器械、防控产品免征注册费,对相关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并为提高交通保障,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二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及相关工作人员,规定标准下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及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四是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五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六是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七是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


第二个方面

鼓励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恢复、突击生产以及打击防疫物资生产中的价格违法、哄抬物价的政策举措,主要文件是: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号;

2,《关于组织做好红外体温检测仪及配套零部件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肺炎机制医疗保障发〔2020〕34号。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24号;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

对鼓励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突击生产以及打击价格违法的主要政策精神解读:保证医护物资供给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供给侧发力,企业要积极主动抢在前面生产,二是供应链、商贸业守法诚信维护市场秩序,这个两方面必须有效配合才能保持疫情非常时期的社会稳定、人心稳定,因此,这两个方面的文件精神要放在一起领会把握,有利于企业依法突击生产,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担当、同时打击一时物资供需失衡引发的扰乱社会的违法行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及时供应,确保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一是各地政府要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企业要及时完成生产任务,确保物资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二是国务院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拨,省市区不得中途截留;三是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销售环节的价格监管,加强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供应全链条价格行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四是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个方面

优化企业服务特别是强化金融支持和对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政策举措,主要文件是:

1,《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

6,《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20〕8号;

7,《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好质量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9号;

8,《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办理的通知》

对优化企业服务特别是强化金融支持和对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主要政策精神解读:武汉、湖北防疫封城和外省围堵隔离疫情扩散必须是精准的,而不是无限放大的,不能自乱阵脚,影响和过度延宕企业生产,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严控疫情和认真做好防范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是有效应对重大疫情的重要保障,因此,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有效优质服务,是非常必要及时的,一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二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三是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四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火炬工作相关流程,组织推荐针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五是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六是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此类互联网技术措施也适用并更要提高运用于证券市场和股市交易等。七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八是质量认证要优化流程,控制风险,认证机构可根据疫情发展及认证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方式完成审核/工厂检查(包括初次认证审核/工厂检查、监督审核/检查、再认证审核等)相关程序,待疫情解除后对相关结果予以评价确认或补充进行现场审核/工厂检查。对涉及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相关认证业务,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跟踪处理,全面做好技术服务,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认证质量。九是优先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续展申请、转让申请等24项商标申请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同时已开通网上缴费功能。


第四个方面

稳定就业及推动企业劳动者线上培训的政策举措,主要文件是: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2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对稳定就业及推动企业劳动者线上培训的主要政策精神解读:疫情防控是一场遭遇战,要尽最大努力不使其对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及民营经济发展形成重大干扰。除疫源区外,其他地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因此,包括民营企业在内,不能有缓一缓、等一等的想法。民营企业是稳定就业、创造财富、提高收入的重要渠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做好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一是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二是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企业要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三是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四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五是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六是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七是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公布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免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名单和链接。

(作者系江苏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


来源:全国工商联网站
主编:邢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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