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曼(Michael Mann,1942-)是当代世界最有影响力的社会学家之一。他出生于英国,1971年从牛津大学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之后在英国大学任教,1987年开始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任教。曼的研究领域是理论社会学和历史社会学,在近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中,他发表了多本著作和许多论文,其中最重要的是四卷本的《社会权力的来源》。[图源:soc.ucla.edu/faculty/michael-mann]
本章试图具体阐述国家所拥有的独立于市民社会中的主要权力集团的自主权(autonomous power)问题,包括这种自主权的起源、机制和结果。我这里所提出的是一种概括性的结论,然而,这些结论却基于一个庞大的、正在进行的关于人类社会中权力发展的实证研究项目。现在,我对农业社会的概括更为大胆一些,对工业社会的概括则会谨慎一些。我定义了国家,并探寻这一概念的内涵。我讨论了国家定义当中的两个主要部分,即集权性(centrality)和领土性(territoriality)。这两个部分对应于两种类型的国家权力,即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与基础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在我看来,由专制权力和基础权力所形成的国家自主性,主要体现在国家能够提供一种以领土性集权形式的组织(territorially centralized form of organization)的独特能力上。
如今已没有必要再去批评这样一种观点,即大多数一般的国家理论由于都是还原论的,因此都是错误的。这些理论都把国家还原为市民社会的既定结构。这种批评对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和功能主义传统的国家理论而言显然是正确的。所有这些理论都把国家主要看作是一个阶级斗争、利益集团和个人表达制度化的场所或者领域,在功能主义理论中则是在其中表达和实现公共意志(a General Will,或用更现代的术语来说,核心价值或规范共识)。这些理论尽管彼此存在着诸多分歧,但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否认国家拥有非同小可的自主权。尽管已经有对还原论的有力批评,加上晚近马克思主义者所经常使用的“相对自主性”(relative autonomy)的术语也隐含了对自身的批评,令人惊奇的是,有关国家自主性的分析依然很缺乏。
主要障碍之一在于有关国家自主性冋题的分析本身具有政治性。赞同国家自主性的主要替代理论似乎都与某种令人厌恶的政治之间存在若关联。我所说的是军国主义的国家理论传统,这一传统主要体现在20世纪初德国理论家的著作中,如巩普洛维奇(Gumplowicz),拉岑霍费尔(Ranzenhofer)和施密特(Schmitt)等。他们把国家看作是一种物质力量和社会前进的动力。因此,军国主义理论认为国家的地位高于那些由还原主义理论所区分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结构。但是,军国主义国家理论的科学价值很快就被其政治同盟——社会达尔文主义、种族主义、国家权力崇拜以及后来的法西斯主义——所淹没。作为(极具讽刺意味的)结果,军国主义理论最后在战场上被(马克思主义的)俄国和(自由民主的和功能主义的)西方盟国的联合力量所打败。后来我们尽管很少能够直接听到军国主义的国家理论,但却仍然能够感受到其间接的影响,尤其是最近韦伯、欣茨(Hintze)、罗斯托(Rüstow)和无政府主义者奥本海默(Oppenheimer)等“善良徳国人”的著作的影响。他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受德国军国主义传统的影响,并且其所有重要著作现在已经被翻译成英语。
我并不主张回到这种军国主义的国家理论传统是一种可取的选择,哪怕是考虑到它科学的一面。因为如果我们进行更详细的考察,这种军国主义国家理论本质上也是还原主义的。在这种理论中,国家仍然什么也不是,它仅仅是社会中某种物质力量的具体体现。国家不是一个解决国内经济/意识形态问题的场所,而是一个在国内进行动员而在国内和国外——主要是国外——加以使用的军事力量。
这两种类型的国家理论各有其价值,但同时也有局限。但是,如果我们把它们加以整合,那将会形成一种什么样的理论呢?这种新的理论在本质上将会是一种存在着两个维度的二元国家理论:国内经济/意识形态之维和国际军事之维。在当前由马克思化的韦伯主义(Marxified Weberianism)所主导的比较社会学思潮中,对国内的分析可能会集中在阶级关系。由于国家将对两种类型的压力和利益集团做出反应,所以将形成某种“空间”。在这一空间中,国家精英能够操控社会中的阶级来对抗主战派(war factions)以及其他国家。因此,国家精英将会圈定一个属于他们的领域,并由此而获得某种程度的自主权。把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将会得到一个关于国家自主权的基本解释。
这正是现在最完善的国家理论研究所获得的最新进展。西达·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的杰出著作《国家与社会革命》就是其中的代表。她对马克思、韦伯的思想兼收并蓄,同时对奥托·欣茨有关国家组织决定性因素的二维观兴趣有加,这种二维观体现在:“第一,社会阶级结构,第二,国家的外部秩序——即各个国家彼此的相对地位以及它们在世界中的总体位置。”她还从军事关系的角度对后者进行了拓展。这两组“基本任务”主要由行政、警察和军事组织构成的一整套系统来承担,以行政当局——它从社会中汲取资源——为首或多或少地履行协调的功能。这些资源支持型(resource-supported)的行政和强制组织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本身”。由此,这种权力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抵制统治阶级、国内主战派或者和平派以及其他国家。查尔斯·蒂利的晚近著作隐含了类似的研究思路,安东尼·吉登斯也从类似的脉络提出其论点。
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rance, Russia and China, Theda Skocpo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我现在不打算完全放弃国家的“二维”模型——因为我也以这种模型为基础对英国1130-1815年间的财政进行过详细分析。上面提到的所有研究都超越了还原主义。我们可以进一步拓展他们的理论洞见,并且进入到国家自主性的核心部分——它的性质、程度和结果。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与还原论彻底地决裂,这种决裂在某种意义上看似乎独特和自相矛盾。我在本章中将提出,国家基本上仅仅是一个领域、一个场所,而这正是国家自主性的来源。
一、界定国家
国家无疑是一个混乱的概念。主要的问题是大多数定义都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制度和功能。换言之,国家可以从制度层面看起来像什么而加以定义,或者从它能够做什么,即功能层面来加以定义。主流的国家定义是由韦伯首先提出来的,是两个层面的混合体,但主要关注的是制度层面。在这个定义中,国家主要包括四个因素,即:
(1)国家是一套分化(differentiated)的制度和人事;体现在
(2)集权性,即政治关系由中心向外辐射,其控制范围涉及
(3)领土上明确划界的区域。国家在这个区域内可以
(4)通过垄断有形的暴力手段,来垄断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则。
除了最后一项容易把国家等同于军事力量(见下文)外,我将使用这个定义。它仍然是一个混合定义。它包括一个处于支配地位的制度性因素:国家可以被看作是由其各分支机构所形成的集中场所。然而它也包括一个“功能性”因素:国家的功能本质上是垄断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政策。不过,我的兴趣主要在于那些通常被称作“国家”的集权化机构和机构当中那些处于较高层的通常被称作“国家精英”的权力。于是,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和国家精英掌握的权力的性质是什么?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我将把国家精英与位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的权力集团进行对比。为了与我的研究中所主张的权力模型相一致,我将这些权力集团分为三类:意识形态的、经济的和军事的集团。由此形成的问题是,与意识形态运动、经济领域中的阶级和军事精英权力相区别的国家精英的权力究竟是什么?
二、国家权力的双重含义
当我们说“国家权力”时究竟指什么?当我们开始思考国家权力这个众所周知的概念时会发现,当我们在说国家及其精英拥有很大的权力时,其实包含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必须加以区分:第一种含义涉及我们可以称之为国家精英的专制权力,即这些精英被授权无需遵守例行程序,无需与市民社会中的各个集团逬行制度化协商谈判就可采取行动。这种权力的历史差异是如此巨大,以致于我们可以不用费心去思考应当如何来衡量它们。在历史上许多国家的专制权力几乎都是没有限制的。中国皇帝作为天子“拥有”整个中国,可以在他的统治区域内对个人或群体为所欲为。罗马帝国皇帝作为一个地位稍低一级的神,对在名义上由元老院控制的事务之外的领域也同样掌握着不受限制的权力。现代早期欧洲的一些君主也声称他们的绝对权力来自神授(虽然他们自身并不神圣)。现代苏联国家/政党精英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受托人”,也拥有相当大的专制权力(虽然有时严格地说是违背宪法的)。当这些“红色女王”(Red Queens)突发奇想地叫喊着“砍掉他的脑袋”并能够立即毫无障碍地付诸实施的时候——只要这个人能够被抓住,我们就能够真切地感受到这种专制权力所包含的巨大力量。专制权力在学术文献中的意思常常等同于“权力的自主性”。
红皇后(Red Queen)是刘易斯·卡罗尔创作的著名儿童文学作品《爱丽丝梦游仙境》中的角色。红皇后性格跋扈残暴,成天叫嚷着要砍掉人们的脑袋,整个地下世界处于她的残暴统治之下。在作者的设想中,红皇后象征着某种无法控制的热情、一种盲目而没有目标的暴怒。后世学者认为,她可能象征当时的维多利亚女皇,也有可能是玛格丽特皇后。[图源:aliceinwonderland.fandom.com]但是,人们谈论的国家权力还有第二种含义,尤其是在今天的资本主义民主社会尤为重要。我们可以把它称作“基础权力”,即国家实际上渗透到市民社会,逻辑上在整个统治领域内有效实施政治决策的能力。这种权力在刚才提到的传统社会相对要弱一些——当你在红色女王看不到的地方,她就没有办法对付你。但在工业社会中,这种渗透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当今天西方国家的人们在抱怨国家权力在不断增於时,他们并不是指国家精英的专制权力,因为这种权力即使存在,也已经在走向衰落。尽管普选权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确立仅仅只有40年的时间,同时,少数族裔、妇女等的基本政治权利也仍在增长。这些抱怨更多是针对国家基础权力的侵犯。这种基础权力目前是巨大的:国家能够不经我们或者我们的邻居、亲属的同意就对我们的收入和财富进行评估和课税(1850年以前的国家从未拥有这样巨大的权力);它能够储存并可以立即调取所有关于我们的大量信息;它可以在其统治区域的任何地方在一天时间之内执行其意志;它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直接为我们大多数人提供生活资助(通过政府雇佣、养老金、家庭补贴等)。现在的国家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更多地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它的基础权力得到极大増长。如果现在出现了红色女王,我们都将对她的话感到恐惧——从阿拉斯加到佛罗里达,从设得兰(Shetlands)到康沃尔(Cornwall),任何地方都无法回避现代国家的基础权力。但是谁控制这些国家?完全不带任何偏见来看,在资本主义民主社会,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太可能像大多数传统社会那样是“一个自主的国家精英”在这些国家里,大多数的正式政治领导人都是选举出来并且可以被罢免的。不论我们认为现代民主是真民主还是假民主,很少有人会质疑,政治家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外的市民社会集团(要么是金融家,要么是选民)以及法律控制的。尼克松总统或沙邦·戴尔马(M. Chaban-Delmas)可能没有交过税;政治领导人可能偷偷地积蓄财富,侵犯其政治对手的公民自由权,并且通过狡猾的非民主的手段紧紧抓住权力。但是他们没有明目张胆地剥夺或杀害他们的敌人或敢于推翻神圣的宪政、私有财产或个人自由的法定传统。一旦发生这些极少出现的事件时,我们认为这些事件构成了一场政变或者革命,即对规范的颠覆。如果我们将关注点从选举出来的政治家转向长期雇佣的政府官僚,我们仍没有发现他们拥有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自主权。或许我应该说明一下,政治家和官僚的秘密决策经常以一种惹人发怒的方式干涉我们的日常生活,决定我们是否有资格获得某些利益,包括决定某些人是否获得公民资格。但是他们改变这些基本规则和推翻市民社会内部权力分配的权力是微乎其微的——假如他们背后没有强大的社会运动的支持的话。因此,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在某种意义上是弱小的,在另一种意义上又是强大的。它们拥有“弱小的专制权力”但却拥有“强大的基础权力”。让我们来清晰地区分国家权力的这两种类型。第一种意义的权力代表的是国家精英自身超越于市民社会之上的权力,第二种意义的权力代表的是国家通过自身的基本结构渗透并集中协调市民社会活动的权力。第二种类型的权力仍然有一种可能,即国家自身仅仅是市民社会内部力量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它没有任何专制权力。这两类权力在分析时可以视为相互独立。当然,在实际中,它们之间可能相互关联,比如,国家的基础权力越大,制定有约束力政策的能力就越大,因此凌驾于个人或者边缘少数族裔之上的专制权力可能也越大。包括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在内,所有基础权力强大的国家都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和弱势群体存在着显著的关联,但是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在面对强势集团时却是弱小的——至少较之于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这样。从国家权力的这两个独立的维度出发,我们能够得出四种理想类型,如图表1:封建国家是最弱的,因为其专制权力和基础权力都很低。中世纪欧洲国家接近于这种理想类型。这种国家的统治大多是通过基础权力形成一种间接统治,其基础权力是由一些重要而独立的权贵、神职人员和市镇以一种自由和契约的方式提供的。帝国国家拥有自己的统治代理人,但是,由于缺乏其他权力集团的支持,所以只拥有有限的能力渗透和协调市民社会。这与韦伯和本迪克斯(Bendix)使用的“世袭国家”(patrimonial state)概念相符,阿卡得、埃及、亚述、波斯和罗马等古代国家接近于这种类型。因为“官僚国家”这个概念的负面含义,我使用这个概念时就曾犹豫过。虽然官僚国家有非常高的组织能力,但是它不能设定自己的目标;官僚国家由其他人或市民社会中的集团所控制,但是他们的决定一旦被釆纳就会通过国家的基础权力强制实施。当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接近于这种类型,多数激进分子和社会主义者所希望的未来国家也是这类国家。威权国家旨在形成一种更加制度化的专制形式,其中相互竞争的权力集团无法逃脱国家的基础权力的控制范围,也不能在结构上与国家相分离(如同官僚国家那样)。所有重要的社会权力都要处于国家权威的控制之下。因此,它在两个维度上都很髙,拥有很高的凌驾于市民社会集团之上的专制权力,并且能够渗透性地实现这种专制权力。纳粹德国和苏联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接近这种情况。但是较高的专制权力也可能导致一些基础渗透的丧失(因此两者在二战中都没有能像“低专制”但却高参与的英国那样,获得很高程度的社会动员)。同时,这也不是要否定这些国家的竞争利益集团在“市民社会”中拥有不同的群众基础。在威权国家,权力是通过权威的指令来传输的,权威集团为了直接控制国家而相互竞争。在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有所不同。比如,资产阶级的权力渗透于整个社会,国家基本上接受了围绕资本主义经济而形成的规则和理性。以上所述都是理想类型,然而我选择的比较接近这些理性类型的真实的历史例子揭示了两大非常明显但仍值得解释的趋势。第一,国家的基础权力历史上经历了长期的增长,特别工业社会对此有巨大的促进,但是在前工业社会和工业社会都能分别观察到。然而,第二,在每一个历史时期,专制权力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专制权力并没有总体的发展趋势——非专制国家存在于公元前四千年晩期的美索不达米亚(早期城邦国家的“原始民主”),公元前一千年的腓尼基、希腊和罗马,中世纪的共和国和城邦国家,以及现代世界。专制主义的历史左右摇摆,而不是线性发展的过程。为什么一个维度的权力变化如此之大,而另外一个维度的权力却是一种向前发展的趋势?国家基础权力的增长表现在国家对后勤(logistics)的政治控制上,我这里将不列举其主要的历史阶段。相反,我将列举一些帮助国家有效地渗透社会生活的后勤技术,其中每一项技术都有长时期的历史发展。(1)在国家集中协调的主要活动之间进行劳动分工,其缩影可以见之于历史战场上。在战场上,国家通常对步兵、骑兵和炮兵进行管理分工,通常能打败那些将这些兵种混杂在一起的国家——至少在“高强度”的战争中是如此。(2)文字,能够让代理人在国土内传送稳定的信息,并且能将法律责任编纂成册和储存起来。吉登斯强调了国家权力的这种“存储”维度。(3)货币和度量衡,能够使商品的价值在交换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得到国家的保证。(4)通过改进道路、运输和电报等,使信息交流和人力物力资源的运输得到快速发展。能够使用一些发展程度相对较高的技术的国家,将拥有更强的渗透能力,这一点显而易见。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历史上基础权力的不断改进是一个世俗化的过程。然而,上面这些技术不能全部归功于国家。它们当中的一部分来源于人类社会的普遍发展,一部分则是人类集体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增长的结果。是社会总体上提升了社会权力,而不仅仅体现在国家上。因此这些技术并不必然改变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技术的首创者并不必然是国家或者市民社会。因此国家权力(无论是上述两种权力中的哪一种)并非源自于其所特有的技术或权力方式。权力的各种技术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军事权力、经济权力和意识形态权力。它们是所有社会关系的典型特征。国家使用所有三种权力,并不存在第四种特有的权力。这使还原主义的国家理论似乎更有道理,因为国家所依赖的资源似乎在市民社会更普遍。如果它们是错误的,并不是因为国家操控了其他集团所没有的权力类型。在这一意义而言,国家确实不是自主的。实际上,国家所使用的手段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也同样得到使用,这使得国家很难与市民社会脱离得太远。让我们来看看当一个国家率先增加了后勤权力之后会发生什么。一个虽然发展缓慢却很典型的例子是文字技术。在美索不达米亚,文字的第一个阶段主要发生在国家内部,在世界其他主要文明中也可能如此。在这一方面,国家主要是想法典化和稳定两种刚刚形成的规范:“私人”财产权利和共同体的权责。最早期的象形文字(pictograms)和意音文字(logograms)使抄写员能够改进城邦国家的寺庙仓库的会计系统,使他们能够更加长期地标出谁拥有什么和谁欠了共同体什么。它加强了与周边领土的关系,并且把权力更集中于自身。然后,书写被简化成由音节组成的楔形文字的过程基本上也是发生在官僚机构内,它们同样发挥了上面所说的两种功能。书写是第一批帝国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阿卡德和随后公元前两三千年左右的帝国。文字仅限于官僚使用,目的在于维持其司法系统和信息系统,从而为国家专制提供基础支持,虽然也明显与拥有财产的经济强势阶级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然而,现在公认文字的普及是由市民社会团体来完成的。在文字的下一个简化时期,即字母文字和羊皮纸普及的时候,由国家垄断文字的现象已经结束了。文字主要的开拓者已不是专制国家,而是分散的农民、乡村牧师、商人——他们组成类似于由阿拉姆(Arameans)、腓尼基和希腊等小城市国家或部落国家组成的松散联盟。从那时起,这些群体的权力经常与非专制国家的权力联合在一起,与专制帝国的权力展开竞争。当技术传播超越国家界限的时候,支撑专制统治的因素开始削弱它的基础。国家无法再继续控制其后勤的发明了。这一点适用于所有这类发明,无论考察哪一段历史,在我们这个时代也同样适用:比如“统计方法”(statistics)最初属于国家,后来成为一种对任何权力组织都有用的系统的信息收集方法,尤其是大型的资本主义公司。位于卫城山的雅典娜胜利神庙(Temple of Athena Nike)[图源:images.fineartamerica.com]然而,相反的例子也不难发现,即国家采用由市民社会最先发明的基础技术。在工业化过程中可以找到好几个这样的例子,最近的例子是苏联,他们的国家通信、监控和会计系统采纳了类似于由西方资本主义企业(这些企业所在的国家只是次要的合作者)所首先发明的技术。在这个例子中,由市民社会首创的技术扩散到了专制主义国家。基础技术从发明它们的特定权力组织向外扩散。现在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在基础权力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中,没有哪种技术必然属于国家,也没有一种技术必然属于市民社会;第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两个角色出现了一些转换。我在下文中将指出,这不仅仅是一种转换,更是一种辩证关系。很明显的问题是:如果基础权力是社会的基本特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它们被国家所获取?国家是如何在某些特定的情况而非其他情况下获得专制权力的?国家自主权力的来源是什么?我的答案将由三个阶段组成,这三个阶段涉及国家的必然性、国家功能的多样性和国家领土性集权。前面两个阶段在近期的理论中经常出现,第三个阶段我认为还是新颖的。唯一没有国家的社会是原始社会。没有复杂的、文明化的社会,也就没有任何可以制定有约束力政策的权威中心,无论这个中心管辖的范围有多大。我们考察一下比较弱的封建社会就会发现,它们往往产生于一个更加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这个社会的规范延续下来并强化了新产生的弱国家。封建国家的产生要么是为了阻止一个曾经统一的大国的进一步瓦解(如中国和日本),要么源于获得胜利并且显然是相互团结的征服者之间对于战利品的一种划分。西欧封建主义体现了这两种历史进程,虽然在不同地区混合程度不同。欧洲封建国家的法律由罗马法(尤其是财产法)、基督教的行为规范、日耳曼的忠诚和荣誉观念影响的规则所强化。这个进程我后面还会谈到: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运动的永恒辩证法。因此,拥有国家的社会比没有国家的社会具有更高的生存机会。我们找不到无国家的社会能经历长期原始阶段的发展的例子,相反倒是有很多有国家的社会吸纳或者消灭无国家社会的例子。如果出现无国家社会战胜有国家社会的情况,那么无国家社会要么自己发展出一个国家,要么导致被征服社会的倒退。社会学对这种现象给出了很好的解释。维系秩序的方式只存在三种可行的选择,即武力、交易和风俗习惯。但从长期来看,单独某一种方式都是不足够的。当某个时刻出现新的紧急情况时,风俗习惯就可能不够用了;有时候,在交易关系中对每个事情都讨价还价是无效率的和分裂性质的;如果只是使用武力,其结果只能是如帕森斯所强调的那样很快就将“受挫”。长期来看,将陌生人和半陌生人联系起来的规则通常必须是让人感到接受起来是理所当然而又具有强制。所有这些规则都由单一的垄断国家来确立是没有必要的。实际上,封建时期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这个时期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存在于一个由众多国家构成的文明社会当中,也提供一定的行为规则。然而,大多数社会似乎需要垄断一些规则,尤其是那些有关保护生命和财产的规则,而这一直是国家的职责。从这种必要性出发,自主的国家权力最终产生了。国家官僚的活动对社会整体,对受益于既有规则结构——通过国家而强制实施——的不同群体来说是必要的。正是国家的这一功能导致了剥削的可能,是国家获取自身利益的杠杆。是否使用这一杠杆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因为毕竟还没有建立起可能形成自身利益的常设国家干部(state cardre)。但是,国家权力源于这种必要性。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并不是追求某种单一的功能,尽管还原主义者对此表示不同的意见。“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则”仅仅是一个宽泛的表述,因为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规则和功能。在两维模型的框架下,我们可以区分出国内功能和国际功能,或者经济的、意识形态的和军事的功能。但这里有很多行动类型,每一种行动类型的功能倾向于分别对应着社会中的不同“选区”(constituencies)。我将根据四种可能最持久的国家行动类型来阐明这一点。(1)内部秩序的维持。这将有益于所有守法的国民,它可以保护大多数人免受那些没有与国家联盟的社会和经济强势群体的任意剥夺。但可能最主要的好处是防范大多数无财产的大众侵犯既定的财产关系,这一功能最有可能服务于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强势阶级。(2)军事防卫/侵略,直接针对外敌。“主战派”很少与整个社会或社会中的某一个特殊阶级结盟。国防是真正有利于全体的,而侵略的背后通常有着更特殊的利益。这些利益在所有缺乏继承权的“小子们”(younger son)或那些视野开阔的人们之间分享;也许这些分享侵略利益的仅仅包括一部分贵族、商人或资产阶级;在多元的国家体制中,战争经常涉及与其他国家的联盟,如国内的支持者一样,其中一些国家拥有同样的宗教、种族或政治哲学。上述这些集团很难还原为经济意义上的阶级,因为主战派与和平派的支持者通常都有点独特。(3)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持:道路、河流、信息系统、货币、度量衡、市场安排。虽然几乎没有哪个国家垄断了所有这些,但所有国家都提供了其中一部分,因为国家拥有领土基础可以有效集中组织管理。支持主要来自“公共利益”和以贸易为主的特殊集团。(4)经济再分配:在不同生态区域、年龄群体、性别、地区、阶级等之间对稀缺物质资源进行权威分配。这一功能所体现的整体利益表现得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加明显。然而,许多再分配涉及比较特殊的群体,尤其是经济方而处于劣势的、由国家维持生存的群体。同时,经济再分配同样涉及国际的层而,因为国家通常需要协调跨国贸易与货币兑换,有时是单方面行动,有时与其他国家联合。在这方面给予国家特殊支持的主要是商人和其他国际代理人一尽管他们之间很少达成各方都满意的贸易政策。无论对社会整体还是对社会中的利益集团来说,这四项任务都是必需的。它们由中央政府的官员有效执行,因而变得不可或缺。国家在履行这些职能时与很多不同的、有时候会交叉的集团发生联系,这其中有很大操纵空间,可以被利用。国家身处这种多重关系中可以挑动这些集团的内斗。值得注意的是,“分而治之”策略已经成为社会学分析中的范本。这可见于“转型国家”,经历从一种生产方式到另一种深远的经济转型。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单一的占支配地位的经济阶级,国家可以挑起传统权力集团与新出现的集团之间的竞争。有两类经典的阶级分析理论家分析过此类情形。马克思的分析讽刺了路易·波拿巴试图在工业和金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农民和无产阶级派系之间引起内讧而提高它自身的自主权。这就是普兰查斯所强调的“波拿巴平衡术”(Bonaparist balancing act)——虽然马克思(和普兰査斯)都低估了波拿巴获得成功的能力。韦伯对普鲁士国家利用经济实力正处衰退的阶级——容克农业地主——在正在上升但政治上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所创造的权力空间中牢牢掌握自主权而印象深刻。在这两个例子中,各种类型的集团都需要国家,但没有任何一个可以俘获它。另外一个例子是现代早期欧洲绝对主义的发展。君主在封建主与资产阶级、农村与城市集团之冋挑拨离间(或者不能与其中一方联盟)。尤其特殊的是,军事功能与那些应对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功能是相当不同的。国家把战争当作一种降低对各个阶级的依赖手段。上述都是一些我们所熟知的国家平衡主要阶级和阶级派系的例子。但是,假如国家与集团之冋涉及多重关系,这些集团在某些问题上比阶级更狭隘、而在另一些问题上则比阶级更广泛,那么,国家平衡术得以施展的机会就非常大了。因为,大多数国家都追求功能的多样.从而能够实施各种控制。“波拿巴平衡术”仍然是大多数国家所釆用的手段。这个可以灵活操纵的空间就是国家权力的诞生地。以上就是对包含在当前流行的二维理论中的真知灼见所作的扩展解释。这是一种进步,但还不够。它还没有真正抓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国家的特殊性质。毕竟,功能的必要和多样平衡术,同样是任何无情的委员会主席的权力来源和惯用伎俩,国家难道仅仅是一个放大了的职位吗?不——我们在下文会给出解释。国家定义集中在其制度、领土、中央集权性质上,其中第三种性质最为重要,它是国家权力的前提。如前所述,国家并不拥有一个独立于或者是类似于经济、军事和意识形态权力的特殊权力手段。国家的权力只是这些权力的组合,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会使用这些权力手段,然而,国家权力在不同的社会空间和组织中是不可还原的。只有国家才拥有集中在某个确定领土内的权威性权力。不像市民社会里的经济、意识形态或军事集团,国家精英的资源由里向外权威地传播和辐射,但被限定在领土界限内。实际上,国家是一个场所——既是一个集权的地方也是一个统一的领土范围。由于国家自主权的主要形式产生于国家的独特属性,我有必要首先证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主要权力集团在社会空间和组织方面的差异。经济权力集团——阶级、企业、商业机构、庄园、种植园、家庭(oikos)等通常存在于非集权的、竞争的和相互冲突的关系之中。事实上,某些集团(如现代企业、大封建貴族的家庭和庄园)的内部安排可能相对集权。但是,第一,它们往外寻找扩大经济利益的机会而不会受制于领土范围,也不会服从于制约其扩张的权威规则(国家除外)。经济权力的扩张并不具有权威和强制性——它们是“分散的”、非正式的。第二,某些传统和现代经济机构所涉及的范围并非领土性质的,它们并不对特定领土实施一般控制。它们主宰着某种特殊的功能,并且只要有需要使用这一功能,它们常常会跨越国界。通用汽车并不统治底特律周围的领土,它统治的是汽车组装及其员工、股东和消费者的经济生活机会的某些方面。第三,在某些情况下,经济机构会拥有集权性质和领土性质的权力(比如在传统贵族的封建家庭和庄园中),他们要么受制于(帝国的)国家的领土集权的更高层次的控制,要么他们从较弱的(封建)国家取得了某些政治功能(司法行政、提高军事征税等),从而自身变为“小型国家”。因此,国家不可能仅仅是阶级的工具,因为它们有特定的领土范围。关于比如宗教等意识形态的权力运动,也可以进行类似的分析。意识形态(国家主导的除外)通常比经济关系更加分散。它们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见缝插针地广泛地扩散,通过交通信息网络在某类人群(比如阶级、同龄人、性别、城市/乡村居民等)中大量传播;它们也经常会穿越国境跨国传播。意识形态有可能会发展出集权的、有权威的、教会式的机构,但它们更多是依据其功能而不是领土来建立其组织:比如它们处理的是神圣事务而非世俗事务。意识形态运动的超越性不但表现在社会空间方面,也表现在精神方面。这与国家的领土界限是完全对立的。然而,军事权力很大程度上是与国家权力相重叠的,这是事实。对于垄断了组织化暴力手段的现代国家而言更是如此。不过,我们仍有必要把这两个看作是不同的权力来源。因篇幅所限我不能充分说明这一点。不过,我要简单指出两点:第一,并非所有最有效组织起来的战争都是领土集权性质的——游击队、军事封建主义和武士帮等相对分散的组织在许多历史时期也是非常有效的。第二,军事权力的有效范围并不对应一个单一的、统一的领土范围。事实上,军事权力有两个相当不同的有效控制的领土范围。在对日常行为进行控制时,军事权力需要一个高水平的组织强制力、后勤支援和可供提取的财富盈余。只能住可供提取的高盈余地区和与军队保持密切联系的情况下才是可行的。它并不均匀覆盖整个国土,只集中在小范围区域和通讯路线沿线。例如,在渗透到农业区域方面,它的效率比较低。第二个控制范围针对的不是日常行为控制,而是在一个更大地区建立起形式上服从的基本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控制对象没有遵守一般的约束规则,比如上交朝贡品、展现出表示服从的仪式、偶尔的军事支持(或至少不参与叛乱),军事权力就可能对其实施惩罚性的远征。如果规则得到遵守,则无需进行惩罚。正如欧文·拉铁摩尔(Owen Lattimore)所精辟地指出的那样,军事打击权力的半径通常比政治控制的半径要大得多。这一点对于现代世界而言更是如此,因为现代武器装备能力大大提高了,从某种更加微妙的意义而言,这种情况对于超级大国更是如此:它们能够通过委托军事精英和它们自己的秘密准军事组织而强加一个“友好的”政权,能搞垮一个不友好的政权,但它们不能使这些政权密切地遵守它们的政治指令。一个比较传统的例子就是;英国对于福克兰群岛的军事远征能够击败阿根廷政权,使其丧失合法性,还能够对其实施重复惩罚,但完全不能为这个岛屿提供政治前途。强制性后勤保障——军事权力所拥有的——与领土集权性质的国家的后勤保障不同。因此我们应该区分这两种权力组织。军国主义的国家理论是错误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国家组织与军事组织不一致。马尔维纳斯群岛战争(Malvinas War,又称:Falklands War),是1982年4月到6月间,英国和阿根廷为争夺马岛(阿根廷称“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而爆发的一场战争。马尔维纳斯群岛战争被视为冷战期间规模最大、战况最激烈的一次海陆空联合作战,这场战争同时也创造了海上战略投送的经典战例。[图源:theatlantic.com]国家的组织自主性仅仅是局部的。的确,在许多特定的情况下,这种自主性可能相当小。一般而言,通用汽车和一般的资产阶级,或者天主教、封建领主和骑士、美国军队等,都是或曾经是有能力监控他们所支持的国家。但它们自己不能承担起国家的职责,除非他们改变其社会空间和组织结构。国家的自主权产生于这种差异。即使某个特定国家的建立或巩固仅仅是为了使既定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制度化,也需要将资源和基础设施集中在一个拥有不同社会空间和组织轮廓的机构手中。灵活性和反应速度要求决策制定权必须集中,并倾向于建立起常设的机构。因此,非领土性、非集权性的利益集团在建立起国家政权之后,就很可能无法控制它。领土集权性为国家权力的动员提供了潜在的独立基础,领土集权性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自身独有的。如果我们把国家的必要性、多样性和领土性集权放在一起,我们就可以大体上解释它的自主。国家精英就是通过这些方式独立于市民社会,这种独立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在独立的程度上基本不弱于其他主要集团的权力。国家精英的权力不能直接地、“最终地”或“在最后一刻”(in the last instance)还原为市民社会利益集团的权力。国家不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场所、阶级统治的工具、社会凝聚力的因素、核心价位观的表达、社会分配过程的中心、军事力量的制度化(如同在各种还原理论所展示的),它是一个不同的社会空间组织。因此,我们可以把国家看作是一个具有行使权力意志的行动者,国家精英是这个行动者的具体外化物。我们可以建立一种莱维(Levi)所倡导的国家利益取向的“理性行动”理论。当然,上而分析的原则本身并不赋予国家精英很大的实际权力,因为市民社会集团即使组织方面略有不同,仍然能够很大程度上控制国家。但是这些原则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两个解释权力类型的假设:(1)国家基础权力来源于处于特定时空中的领土集权化所产生的社会效益(social utility),这是市民社会所无法提供的;(2)国家专制权力的大小程度来源于市民社会力量对一经建立后的领土集权形式的无力控制。因此,专制权力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领土性集权的增K;以及丧失对这种集权的控制。第一阶段是功能的形成,第二个阶段则是对这种功能的使用。让我们依次进行分析。因为国家已经承担的社会活动是如此之多,以致国家可以在不同的时间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获得社会的大部分基础协调能力。让我以三个比较没有争议的例子为例:经济再分配所产生的效益、协调指挥军事征服或防御所产生的效益、“后发”国家以集权协调方式回应先发国家的竞争。这些都是常见的有利于社会资源领土性集中的情况。正如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所言,再分配国家(redistributive state)似乎特别适合于人类形成商品交换之前的早期社会。不同生态区域的人们把他们的劳动剩余转送到中央贮藏库,这个贮蔵库后来成为永久性国家。这种观点已经有太多争论,但对考古学来讲很有用。在强调军事作用的代表人物中,最有名者当属19和20世纪初的理论家,如斯宾塞、巩普洛维奇和奥本海默等。他们尽管过于夸大了军事的作用,但毫无疑问大多数著名的古代帝国所拥有的基础权力,都是通过其出于防御和对外征服目的而建立起来的集权的、髙度有组织的、有纪律的、装备精良的军队而得到提升,罗马是其中最有名的例子。第三,后发工业化国家在19和20世纪对先发工业化竞争对手的干预所做出的反应也众所周知:在法国、普鲁士、日本、俄国等一些国家,对经济资源的领土性动员和集中越来越多得到累进性发展,与之携手的还有关税壁垒保护下的国家财政和国有企业的发展。这种情况也曾出现于历史的早期——例如,历史上的亚述或早期罗马共和国,它们模仿更早期的文明,只不过更加集权而已。请注意,在上述所有例子中,经济和军事上的必要性本身并没有提升国家的权力。因为这可能仅仅是把权力置于市民社会的阶级或军事集团手中而已。国家权力的提升是特定情况下经济或军事领土性集权所带来的特殊功效。其他类型的经济(例如市场交易)组织和军事组织(比如封建骑兵或二轮战车、城堡防御)容易导致地方分权和削弱国家权力。在上述所有这些例子中,市民社会的重要权力集团自愿将基础权力授予他们的国家。因此,我的解释是从功能主义的立场入手的。但是之后国家利用其发挥的功能来获取权力,结果就产生了专制主义。现在的假设是,市民社会自愿地把资源交给国家,然后又失去了对国家的控制,并且受国家的压制。这是怎么发生的?让我们首先来考虑一个老问题:国家的起源。在一些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中,“市民”对国家失去控制事实上是自发的。例如,根据军国主义理论传统的观点,领头的军人自动把战争时期临时的合法权威转换成和平时期永久的强制权力。然而正如克拉斯特(Clastres)所指出的那样,原始社会釆取了大量的预防措施来确保他们的军事领袖不会变成永久的压迫者。与此类似,人类学家描绘的再分配国家似乎已设置许多手段来使首领篡权无法进一步发展。事实上,永久性的、强制性的国家在史前史的后期似乎总体上并没有形成。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与冲积平原农业的地区影响相关),“原生型”(pristine)国家得以内源性地演化成型,并且影响了其他所有的情形。这里的问题似乎是,集权的功能倘若要转化为剥削,那么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资源,但这种组织资源实际上只是文明的、阶层分化的、已具备国家的社会的产物——这里陷入了循环论证。然而,在那些已经成型的、层级化的、文明的并且拥有国家的社会,国家权力的集中化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将更加清晰。对于专事军事征服的国家来说,这一过程最为清晰。我们已经对早期罗马和其他一些国家的例子有足够的了解,它们扩展了斯宾塞所谓“强制合作”。斯宾塞注意到,战争能够使新的资源集中于集权化的征服首领手中,使之在某种程度上获得相对于其他集团——它们使征服行为得以开展——的自主权。但斯宾塞的观点同样也可以扩展到农业生产领域。在前工业生产条件下,提高劳动生产通常需要提高劳动强度,这最容易通过强制来实现。军事化的经济体系可以提高产量,大体上増进市民社会的利益,或至少对统治集团来说是有利的。很显然,在大多数农业生产条件下,强制不能经常使用。但是在集中劳动的地方——例如,在灌溉农业、种植园、矿山和建筑工程中——它能够行得通。但是这需要维持集权化的军事主义,因为一个集权化的政权将更有效地使用最低的军事资源来发挥最大的功效。这确实值得详细阐述。由于军事力量产生的倍增效应(multiplier effects),因此我在著作中将其称作“军事凯恩斯主义”(military Keynesianism)。这些倍增效应提升了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的专制权力,因为它们使维持集权下的强制合作有益于社会,这是市民社会自身在开始时不能提供的。这是一个集权化如何增加一般社会资源的例子——因此,任何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集团都不希望抛弃国家——然而这也同样增加了国家精英自身的权力资源。现在,这些资源能够被专制权力用来反对市民社会。一旦国家活动产生出了额外的资源,它就具有了特殊的后勤优势。领土性集权提供了有效的动员能力,能够把这些资源集中起来反对任何市民社会集团,即使国家性资源总量上不占优势。市民社会集团可能会真正认可国家权力。如果国家支持既有的生产关系,那么占主导地位的经济阶级将会对高效的国家集权产生兴趣。如果国家保卫社会免遭外部入侵,或者抑制犯罪,那么它的集权性就会受到很广泛的社会支持。当然,有利于市民社会利益的集权程度将会因为所涉及生产体系或者战争方式而不同。正如埃森斯塔徳(Eisenstadt)所指出的那样,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可以看到集权性。国家与其所服务的利益总是通过宣称其领土之上的某种“普遍性”来支持其权威,从而与亲属、地域、阶级、教会等所有特殊和狭隘的利益关系区别开来。当然,在实践中,国家可能会代表特定的具有亲属关系的集团、聚居地、阶级等利益,但如果它只做到这一点,那它将失去其所宣称的独特性和合法性。因此.艾森斯塔徳恰当地将国家称作“自由浮动的资源”,意思是它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利益集团,能够漂浮在领土明确的社会之上。这种类型的国家权力似乎是令人感到畏惧的。然而,在20世纪之前,国家自主权的成就普遍有限和不稳定。大规模农业社会对集权政体的后勤和基础权力有根本限制。让我们回过头来考察一下,惩罚性军事行为比有效政治统治的范围更大。无需深入到具体的后勤计算,仅仅通过恩格尔(Engel)和冯·克里菲尔德(van Creveld)的原创著作就可以估计,在直到亚历山大大帝时代的近东帝国社会,对军队来说,缺乏后勤供应的最大限度的行军距离可能大约是65-70英里。亚历山大和罗马人可能已把之扩大到近100英里,这仍然是直到18世纪时欧洲的最高纪录。18世纪以后,欧洲农业生产的大幅度提升为更大的活动范围提供了后勤基础。在此之前,更远的行军距离需要逬行一次以上的战役,或者需要与当地盟友就物资供应进行精心的谈判——这是寻求某种程度的政治控制时普遍采取的做法。如果在缺乏军队支持的情况下迫求常规性政治统治,那么,上述措施就需要进一步得到提升。因此,即使是最自命不凡的专制统治者,实际上也是通过地方权贵进行统治的。所有大规模的社会在现实中其实就是“领土性联邦”(territorially federal)。在此类社会,帝国的实际统治总是比外表上的传统形象要微弱得多。于是,我们从这个例子当中可以看到两种相反的趋势——先是军事方面的集权化,之后生的是碎片化的联邦主义。把它们结合起来,我们得到了一个辩证的产物。如果强制性合作是成功的,它将同时増加国家的基础权力和专制权力,但它通常也増加了社会的基础资源。后勤方面的限制意味着新的基础设施无法完全被限定在国家政治体当中。国家代理人会带着国家的资源不停地“消失”于民间社会。这种情况在此类政体中会一直持续发生。征服行动获取的战利品、政府赠给军官的土地、官职的设置、税收、文字、货币所有都会经这过两个周期,首先成为国家财产,然后变成私人(从“隐含”意义而言)的财产。虽然存在碎片化阶段导致社会崩溃的情况,但仍然存在这样一些情况,即市民社会不需要一个强大的国家就能够使用专制国家已经制度化的资源。比如,亚述人、腓尼基人和希腊人使用和进一步发展了由近东专制国家所首创的技术,基督教欧洲也延用了罗马的遗产。我的例子相对而言只限于军事方面,这仅仅是因为军事过程是最容易描述的。这种过程在农业社会通常是辩证性的。换言之,帝国政体与封建政体之间并不只是(如韦伯、考茨基和许多其他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此消彼长地波动,它们通过一个辩证的过程而彼此交织在一起。专制国家首先开发出一系列基础技术,此后为市民社会所采用(反之亦然),然后出现更进一步的集中协调。这种过程不断重复出现。这种情况在早期现代社会和我所举例的古代社会中都一样。上述观点拒绝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共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之间的简单对立,这种对立在我们时代的意识形态中很常见。这种观点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看作是连续或者偶然交织在一起的关系。更具体地说,这种观点认为,私有财产——以及统治阶级权力——的大规模集中得益于成功而专制国家的分裂(fragmentation),而不单独是市民社会力量的产物。因此,国家和阶级两者的权力自主,隹本质上是波动的和辩证性的。就国家自主权(专制权力)而言,根本不存在某些通行而“恒定”(timeless)的模式。但当代的情况相对而言并不那么清楚。权力基础随着工业革命而快速跃进,工业资本主义摧毁了“领土性联邦”社会,民族-国家取而代之,并且可以渗透性地实现对领土的统一控制和监督。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领土的后勤渗透(logistical penetration)已经极大増长。如果某个国家获得了历史上分散在国家、资本主义企业、教会、慈善协会等机构之间的控制权,那将会发生什么?这种情况是否意味着,由于国家能够保持其所获得的所有控制权,前面所说的辩证关系的终结?显然,从宏观的历史角度来看,苏联可以用一种以前任何国家都绝对做不到的方式来控制其地方代理人,进而控制其所辖的行政区域。此外,虽然其独裁的有效程度很容易被夸大(比如在“极权主义”理论中)。但是它的集权趋势在程度和形式上都是新式的。它的集团斗争没有导致像资本主义民主国家那样的去中央集权化(decentralized),也没有导致像农业社会那样的分裂。斗争本身是集权性质的:这里存在某种因素将主要竞争力量——“自由派”、“技术专家”、“军事/重工业联合体”等——集中于常务委员会(Presidium),它们无法像农业社会中持不同政见者那样回避国家,也无法像资本家和工人那样在国家之外展开斗争。这个独裁的国家是不是极为专制地“凌驾于”社会之上,利用自己的自主权力资源来强制社会?抑或它是一种更加温和的独裁专制主义,首先是作为一个最强大社会力量进行斗争和妥协的场所,其次是作为一套把妥协结果强加于每个人的强制机制?苏联的理论专家对此争论不休,我并不认为我知道答案。西方的官僚国家同样出现了问题。在后勤权力开始高速增长之前,它们基本处于一种相对的权力关系之。它们的基础能力不管得到怎样的增长,都没有抑制其主要的权力竞争者,即去集权化的资产阶级。今天的跨国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等行动者仍然像其一个世纪前的前辈那样利用了类似的资本主义理性要素。国家精英并没有获得更大的自主权,尽管它们的基础能力更大了。然而,这里同样触及到一些当代社会没有得到解决的核心理论问题,并且同样没有解决的方案。事实上,解决这些问题可能需要比我们这一代人更长的历史视野,以决定工业革命是否终结了我所描述的存在于农业社会中的辩证关系。因此,国家自主性对于专制权力的影响并不确定。传统理论的结论似乎令人失望:国家从未始终拥有巨大的权力——或任何固定的权力水平。但我已经讨论了另一种不同而有趣的权力进程。在农业社会,国家能够利用它们的领土性集权,但通常是不稳定的和临时的,因为专制权力在市民社会也产生了自己的对立面。在工业社会,集权国家的出现更有可能导致专制主义,但这仍然有争议和不确定。在资本主义民主国家,自主的国家权力——专制主义类型的自主权——几乎凤毛麟角。但是,也许如大多数传统理论一样,我们迄今是在一个错误的地方寻找国家权力。通过进一步研究基础权力,我们可以发现情况确实如此。任何一个想要获取或利用社会资源的国家,都必须以基础权力作为支撑。基础权力使国家能够依赖于规范和武力的手段来管制既有的社会和领土关系,巩固抵御外敌的边界。由以前社会互动而临时形成的边界需要通过国家的普适性和垄断性规则才能得到稳固、规范和加强。在这一意义而言,国家为活动范围会超出自身的社会互动关系划定了一个领土边界。国家是其领土范围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浓缩、结晶、加总的场所——这是普兰查斯经常论述的观点。然而,尽管表面看起来如此,但这却并不支持其国家还原论的观点,因为国家在这里发挥者积极的作用。国家通过巩固领土可以促成巨大的社会变迁,没有国家这一切不会发生。这一作用的重要性与国家的基础权力成正比:国家的基础权力越大或变得越大,社会生活的领土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即使国家迈向专制主义的每一个行动都被市民社会成功抵制,由国家主导的大规模基础权力的重组仍会出现。国家精英与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每一个争端,以及通过国家机构日常调节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每一个争端,都会把市民社会的关系和斗争集中于国家的领土层面,巩固领土上的社会交往,创造领土化的机制去镇压各种抗争或实行妥协,打破小范围的地区社会关系和较大范围的跨国社会关系。让我举一个例子。从13世纪起,欧洲两个主要的社会进程有利于更大程度的领土性集权。首先,战争改变了军队的命令结构,使之能够对专业化的步兵、骑兵和炮兵进行常规和复杂的协调,由骑士、家臣和少量外国雇佣兵组成的松散的封建军队逐渐被淘汰。这反过来又要求建立起一种常规化的“强制汲取的循环”(extraction-coercion cycle),为军队提供成年男子、金钱和物资。最终,只有以领土为中心的国家能够提供这样的资源。于是,大公国、大主教和市镇联盟的权力流向刚刚形成的“全国性”国家手中。第二,欧洲扩张,尤其是经济扩张越来越多地釆取资本主义的形式,这要求增加国外军事保护,提供更加复杂的有关财产和市场交易的法律条例,以及采取国家财产的形式(比如对公共土地的权利)。资本主义财产所有者在这些事情上向领土国家寻求帮助。因此,欧洲国家逐渐获得更大的基础权力:定期征税、垄断军事动员、常设性官僚行政、垄断法律制定和执行。从长远来看,尽管国家存在专制主义的尝试,但并没有因此而获得专制权力,因为它也同样增加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能力,特别是资本主义财产所有者的能力。这一点在西欧表现得最为明显。当地缘政治力量的平衡向西倾斜时——尤其是向英国倾斜——专制权力虚弱的国家成为现代社会普遍的国家模式,国家与资产阶级共享统治权并且通常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但是,这一过程和联盟却推动了完全不同类型的、本质上是基础权力的崛起。当资本主义占据统治地位时,它采取了一系列的领土分割形式——即大部分产品和交易系统虽然不是全部但很大程度上被限制在国家的边界内(包括国家能够影响的海外范围)。我们自己时代的民族-国家体系并不是作为纯粹生产模式的资本主义的产物(同时,也不是封建主义的产物)。它在这种意义上是“自主的”。这种自主性来源于扩张性的和自然发生的资本主义关系,资本主义关系赋予既有的国家一它们最初是一些在专制权力和基础权力上都非常弱小的欧洲封建国家一以管制的边界。在12世纪,即使是最强大国家的汲取量也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假如我们能够测量它的话),有时,仅仅为了进行一场为时30天的战役,它们便必须出动高度分散的军队来向一两万人征税。因为它们不能以任何常规的方式征税,它们只解决整个社会争端中的一小部分——实际上,它们对于大多数欧洲人的社会生活来说处于边缘地位。然而,这些弱小的国家对于构建我们今天生活的世界却具有决定作用。对领土性集权的需求导致了欧洲的首次重构,然后是整个国际社会的重构。核恐怖(nuclear terror)平衡就是在这些弱小欧洲国家的后继者之间展开的。民族-国家在当今的国际经济体系中似乎是集体的经济行动者。今天,遍布于大多数政治经济学著作中的昂首挺胸的主体是像“美国”“日本”“英国”这样的民族-国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存在某种共同的“国家利益”,这只是说,在国际社会当中存在一系列集体组织权力的行动者——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经济作用不容质疑:维持一个与国际市场一定程度相隔离的国内市场、国家的货币价值、国家关税水平和进口配额、支持本土资本和劳工等。实际上,民族-国家的整个政治经济都渗透着这样一个理念:市民社会是民族-国家的统治领域。国家领土催生了具有自身生命的社会力量。在这个例子中,领土性的提升并没有增加专制权力。在专制权力方面,12世纪的西方国家是弱小的,如今它们也仍然弱小。然而,基础权力渗透的提升极大地增强了领土的约束性。这似乎是社会发展的一般特征:国家基础权力的增加同样也增加了社会交往的领土性约束。我们也可以假定专制权力会产生同样的趋势,虽然比基础权力弱得多。一个没有强大基础设施支持的专制国家只会追求占有领土。就像罗马和古代中国,它可以建筑城墙以保护自己的国民和驱逐“野蛮人”,但它的成功是有限的和不稳定的。所以,我们在这里又可以构建出一种历史辩证关系:国家基础权力的增加将使社会关系领土化。如果国家对其资源失去控制,这些资源将流失到市民社会和分散开来,并将失去领土性。事实上,当今政治经济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在于:在跨国公司兴起的同时,两个相继的霸权国家(英国和美国)的地位却在不断衰落,这一过程是否开始发生在当代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我这里把它留作开放问题。我在这一章想表明,国家本质上是一个舞台、一个场所——就像还原论所认为的那样——而这正是国家自主权的起源和运作机制。不像市民社会的主要权力主体,国家是有领土界限和集权性的。市民社会中的某些活动需要限制在一个集权的领土界限之内,这一点对于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强势阶级、教会和其他意识形态权力运动和军事精英来说皆如此。因此,它们将权力资源委托给国家精英之后便不能完全收回来,这一点正是因为它们自己的社会空间组织的基础是非集权性和非领土性的。以这种方式形成的国家权力资源及其自主性可能刚开始不起眼。但是,如果国家使用这些被授予的资源产生了更多的权力资源——事实上,市民社会集团本身也期待如此——这些权力通常会流向国家的手中,由此导致权力自主性达到相当髙的程度。因此,一般说来,国家的自主性权力来源于领土性集权对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好处。这种好处在社会历史进程中会产生相当大的变化,国家权力也随之发生变化。我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国家权力:专制权力和基础权力。前者即国家精英凌驾于市民社会中各个阶级和精英之上的权力,这就是文献屮国家权力一词的通常含义。我给出了一些经济的、意识形态的和军事资源的领土集权性如何加强国家专制权力的例子,但国家却很少能够长期保持这种权力。在历史上,专制权力的获取通常是不稳定的,因为它们缺乏有效的渗透和协调社会生活的后勤基础设施。因此,当国家增加“自身”资源时,这些资源通常会被代理人带入市民社会。马克斯·韦伯首先分析了由此造成的帝国/世袭制政体和封建政体之间的转化。然而,通过关注基础权力,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两类政体的相互转化事实上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辩证关系。各种基础权力首先是由专制国家建立起来的。当它们“消失”在市民社会的时候,一般的社会权力增加了。在我所著的《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中,我表明农业社会发展的一个核心部分就是,集权的、权威的权力结构(“军事帝国”是最好的例子)与分权的、发散的权力结构(“多元权力主体的文明”是最好的例子)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强国在发展中的作用基本是变动的——有时候促进,有时候阻碍。但我也强调了国家基础权力的第二种结果。当基础权力增加时,社会生活自身的领土性也得到了提升。由于作为最重要概念的“社会”在社会学中具有不受挑战的地位,所以第二种结果通常在社会学中被忽视了。大多数社会学家——事实上在任何地方使用这一术语的大多数人——认为“社会”的意思是领土国家,因此,有“美国社会”“英国社会”“罗马社会”等。“社会构成”(social formation)和(较小程度上)“社会体系”这些近义词的情况也一样。然而,国家边界与我们所说的社会的内涵之间的关联始终是局部的和差异巨大的。中世纪学者通常不把他们那个时期的“社会”限定在国家范围之内,而更可能是指一个更广泛的、跨国的名称,比如“基督教世界”或“欧洲社会”。然而,这个贯通于中世纪和现代之间的变化正是伟大现代转型最具决定性的方面,正如现在的民族-国家与“世界体系”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理解20世纪后期的社会所具有的重要性一样。社会是怎样获得领土性和集权性的?我们发现最重要的理论问题存在于此,那就是,是国家对社会生活行使了巨大的权力,而不是那些传统的争议领域,即国家精英凌驾于阶级或其他精英之上的专制权力。国家对于我们理解何谓社会至关重要。当国家强大之时,社会就会被相对地领土化和集权化。这是我所作的关于国家主权最概括的观点。*本文选自《当代国家理论:基础与前沿》中“国家的自主权:起源、机制与结果”章节,章节译者王永香,全书编译郭忠华、郭台辉,广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为阅读及排版便利起见,本文删除了注释,敬请需要的读者参阅原文。**封面图为位于卫城山的雅典娜胜利神庙(Temple of Athena Nike)。[图源:images.fineartameri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