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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 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
于建嵘
社會學會社
2021-11-17
于建嵘,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曾在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浸会大学、美国哈佛大学进行过学术交流。已发表和出版过《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等大量著述。[图源:sohu.com]
我在前面所讲的故事,实际上是要通过对平县山阳乡长达20多年的移民上访及政府摆平过程的细致展现,来揭示当国家与农民在土地下放、人民公社制度瓦解后的新时期发生集体上访这样的正面遭遇时,权力是如何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实践中运作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集中体现在中国1949年建立起来的独特的科层制运作中。由于这种科层制在治理目标和治理手段之间的不平衡,使它在治理实践中不仅造成了许多的“遗留问题”,而且也很难借助正式的程序技术来解决这些问题。然而,这种被尖锐的矛盾所困扰、被“遗留问题”所包围的科层制却在实践中创生出了“变通”特别是“开口子”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却行之有效的治理技术。
一、有关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
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目前主要有两种,即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
美国著名的农民研究专家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中,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问题入手,探究了市场资本主义的兴起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用“生存伦理”(subsistence ethic)这一重要概念来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并提出了农民“日常抵抗”这一重要概念。他认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而农民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剥削的认知和感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去仔细考察各种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特质,不去探寻那些看似琐碎的农民日常行为的丰富涵义,人们对农民问题的认识便会误入歧途,就可能将农民隐蔽的抵抗与积极的合作混为一谈,从中作出错误的政治、经济决策,诱发社会动乱”(斯科特,2001:1、322)。为了具体描述农民的隐蔽的抵抗,斯科特还以自己在马来西亚农村的田野工作材料为基础,出版了《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这两部著作(Scott,1985,1990)。他指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为了回避这些风险,农民更多的是采取日常形式的反抗,即农民与从他们那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平常的却持续不断的争斗。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这些被称为“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weak)的日常抵抗形式具有共同特点:它们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它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也是其重要特点(参见郭于华)。
《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
Weapons ofthe Weak: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
e)[图源:douban.com]
“依法抗争”这一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性框架是李连江和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从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都兼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特点。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与,而且恰好是处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参与”之间的灰色地带,它在内容上基本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李连江、欧博文,1997)。在“依法抗争”的解释框架里,农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
显然,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连江的“依法抗争”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是具有解释力的。但是,由于斯科特是以东南亚国家农民为考察对象的,他的许多结论对于具有独特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的中国农村和农民来说并不完全适用;李连江考察的主要是10年前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而事实上,现今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较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在抗争的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都已超越“依法抗争”所界定的框架,表现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新特征。我将这些具有新的形式和内容的农民维权活动称之为农民的“以法抗争”(于建嵘,2003)。“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所指有实质差别。这里说的“法”,仍然泛指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但“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
二、农民以法抗争的主要方式
“以法抗争”作为有关农民维权活动的新的解释框架,首先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农民的维权活动在方式上发生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演变。这种演变大体上显现出这样一个重要特点:上访虽然仍是农民抗争的最重要形式之一,但它已具有了新的意义,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新型的更具有主动性的抗争方式和手段。
第一,上访。李连江等人在研究农民的“依法抗争”时指出,农民上访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报警,是将农民生产和生活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希望引起关注最好是能直接解决。他们认为,依法抗争者的上访告状区别于传统的上访告状,也使它区别于当代由种种历史问题引发的上访告状。传统的上访告状基本上外在于民事或刑事范围,在很多情况下,上访者虽然明知自己受到冤屈,但未必能像依法抗争者那样在“公堂”上与当权者唇枪舌剑,一争高低。正是农民对法律和政策的精深了解和恰当运用,使得他们的抗争不仅仅是“合法的”,而且是“依法的”(李连江、欧博文,1997)。应该说,李连江等人的这一分析对我们认识当前农村发生的上访抗争活动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值得进一步追究的是,目前农民进行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时所表现出的新的特征和功能。首先,依法抗争的集体上访,一般是针对具体事件而发生的,集体上访的人员一般也是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直接利益相关的人。而目前出现的许多集体上访并不具有统一的事件作为诱因,而是先由抗争精英发动起来后,再通过会议统一议题,同时每一个上访的人还可以保留本乡镇或村甚至个人的控告信。其次,参加的也不是一般的群众,而是自称为“上访代表”或“减负代表”的抗争精英,出现了有能够代表全县所有不同乡镇不同问题进行谈判的领袖。再次,在规模上出现了全县性的联盟,并具有明确的组织性。最后,上访也从原来的请愿报警引申出了许多新的功能:上访是取得减负上访代表资格最快也是最权威的证明,是获得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的一个渠道,可以认识和联络到其他乡镇的上访人员,还是获得有关新“问题”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这些上访人员在相互交流中如果发现某一“问题”本地也存在时,就会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一问题作为本地的抗争目标。
第二,宣传。抗争精英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有关政策,这是目前中部地区农村最为常见的抗争方式。抗争精英进行宣传的方式有很多种。特别流行的是在农村的集贸市场上、组织的群众大会上、或乡镇干部前往收费的村的入口处,用高音喇叭宣读中央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中央领导的讲话;有的还以耍龙灯、放电影、宣传车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群众,借机宣传党的政策;有的则将文件抄录张贴在公共场所,或用醒目的涂料在墙上或其他地方书写宣传标语,甚至印制有关政策的传单;更多的减负上访代表则在村头田尾、农户家中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政策咨询。
农民抗争精英所进行的宣传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抗争精英运用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将“党中央文件的真相”传达到了村民家里,由于抗争精英宣传的文件精神大都与农民负担、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有关,是一些限制地方基层政府行为的“高压线”。他们通过将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农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使村民们认识到了乡镇村干部的某些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是“非法”的;而抗争精英们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奋起抗争有中央和上级文件保护,是合法的,值得支持和参与。也就是说,抗争精英进行的宣传活动,在揭露地方干部对中央和上级不忠诚、对农民不公道的同时,宣示他们的抗争行为的合法性,让农民知道他们的抵抗有中央作靠山,具有发动群众的意义。这种发动是多方面的,可以是直接动员群众参与,也可以通过发动获得群众的支持,筹集抗争经费。另一方面,这些宣传本身就是一种抗争,而且是一种敢于直接面对地方政府权威的抗争。在一定的程度上,它就是一种宣战,是抗争精英公开向那些乱摊乱派进行公开的宣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有许多宣传活动是需要抗争精英们直接走到前台来的,他们不仅要以新形象来面对乡亲们,同时也要以这种形象面对地方基层干部。这实际上就将自己的身份公开化,是对自己作为抗争精英的一种宣示。而且,有些宣传活动单靠个别人的努力是没有办法做到的。这时,这些宣传活动实际上又是抗争精英进行的有分工的集体活动。
第三,阻收。阻收是指抗争精英通过直接阻挠乡(镇)村干部收取税费的行动来制止乱摊乱派的一种抗争方式。它是一种更为主动的抗争形式。抗争精英们对那些他们认为是乱摊乱派的税费不仅抗拒缴纳,而且还会采取办法帮助那些不敢抗争的群众拒交。其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在乡(镇)村干部到农户家收取税费时,抗争精英们会动员许多群众前往,并要求干部们讲清楚是如何收的,有什么文件依据,并指出哪些税费不合中央或省市的某某文件精神,不应该收取,农户也不能交这种不合道理的税费。从某种意义上,阻收也是一种宣传行为。但这种宣传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宣传的时间和场景都是特定的,是在乡(镇)村干部收取税费时进行的不准乱收费的宣传。因而,它是一种面对面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是抗争精英对自己行为的进一步宣示,而且直接将自己摆在了具体的干部的对立面。这种行为,是在乡村社区范围内、一个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是需要极大的勇气的。一方面,抗争精英要突破人情关系这一关,要同收税费的人“拉下脸面”;另一方面,他们还有可能遇到人身伤害及为可能发生的更大事端承担责任的风险。因为这种面对面的抗争,往往会激怒那些一无所获的乡(镇)村干部。有时乡(镇)村干部就会凭着人多势众时对抗争精英施加暴力,而这就会激起更多群众的愤怒和觉悟,有时甚至会发生更为严重的事件。
第四,诉讼和逼退。农民抗争精英根据法律规定,就农民负担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最近10年来农民常用的抗争形式。然而,许多农民集体诉讼案件不仅过程漫长而且对农民不公,判决后执行也存在许多困难,这往往使农民感到失望。逼退则是指抗争精英采取各种办法逼迫某些部门或单位将多收了农民的钱退还给农民的一种抗争方式。近年来,在那些抗争精英较多且组织性较强的地方,产生了一种更为直接和有针对性的逼退方式,即强制性纠错。具体来说,就是抗争精英们拿着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直接到违反这些规定的机关或政府部门与负责人交涉,借助同行者和围观群众造成的集体压力,要求负责人当面立即承诺纠正自己的错误。一般的情况下,由于抗争精英们提出的要求十分具体而且有非常明确的文件规定,有关部门的错误也较为突出,所以效果也就比较明显。
第五,静坐和示威。到目前为此,静坐作为一种具有胁迫性的抗争行为方式,一般是在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事件得不到处理时才有可能发生。近年来,由于土地征用、乡镇干部暴力征税等事件增多,农民在党政机关门口、交通要道等地方采取静坐的方式时常发生。采取静坐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将事态扩大,以引起更高一级的党政和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重视。除了高举标语口号进行游行外,抗争精英还通过召集群众大会等方式扩大影响。这些以示威和动员为目的的群众大会的主题一般是“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这类具有直接挑战性的问题,而且一般都将会议地点确定在党政机关所在地。由于静坐和游行示威都涉及到明确的法律问题,需要经过特别的批准程序,因此,许多学者将静坐和示威及引发的暴力抵抗,称为体制外行动(赵树凯,2003)。各级党政也常以此作为理由来进行阻挠,结果往往会与抗争精英及群众发生正面冲突,有的还产生了死伤人员、烧毁公私财物等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从上述抗争行为的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农民抗争不再停留在拥护党的政策和要求党的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的层面,而是进一步扮演了监督政府是否执行政策,甚至自行解释、宣传并执行中央政策的角色。
图为江苏省两农民因多次上访,被镇政府强制缴纳300元“信访保证金”,只有不再上访才能归还。图为二人手持保证金收条。[图源:news.163.com]
三、农民以法抗争的基本目标
“以法抗争”的基本目标具有十分明确的政治性,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抗争的内容具有公共性。目前抗争的主要问题有“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由于这些问题在目前的农村普遍存在并较为严重,同时均有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因此,很容易确定抗争精英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二,由于上述问题一般都是公共权力机关施政行为造成的,因此以法抗争的对象主要是乡镇一级基层党政机关以及村级组织。这种用国家法律来抵制国家最基层政权来达到农民维权目标的活动,是一种政治行为。因此,政治性是目前农民以法抗争的一个显著特征。
在具体的实践中,农民以法抗争的目标总是以具体而明确的问题的方式提出来的。这就有一个“问题化”过程。这里的“问题化”,主要是指抗争精英将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作为一把尺子来衡量县乡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并根据农民生活状况提出抗争目标或要求的过程。这是抗争活动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应星在研究移民上访时指出:“农民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纳入政府解决问题的议事日程中,就必须不断运用各种策略和技术把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应星,2001:317-318)。事实上,对于许多已远远超出上访层次的农民抗争活动来说,“问题化”就不仅是为了将解决问题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更重要的是为抗争精英构造合法性和动员群众的工具。也就是说,无论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抗争,还是有关普遍性的权利抗争,要想取得成效甚至开展起来,都首先需要对“问题”的性质、程度等方面进行识别,只有搞清楚发生了什么问题,才能提出抗争的目标和要求。
一般来说,“问题化”可以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阶段或内容,即“问题识别”和“目标确定”。首先识别有关“问题”是否存在,问题的性质或严重程度,而“目标确定”则是根据问题识别所作出的目标选择。显然,“问题识别”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但无论是“问题识别”还是“目标确定”,都需要抗争者掌握相当的技术和专门的知识,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对农民的抗争来说,问题识别,首先要解决的是农民的生活处境和遇到的实际困难,是不是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忠实执行中央和省市的相关政策造成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国农民都是在中央和省市政策的语言框架内进行思考的。因此,更多的了解中央和省市有关各种税费、村民自治等有关农民贴身利益的法律和政策,就成为了农民抗争精英自觉的行动。正因为如此,近几年来,许多地方的抗争精英在“减负、反贪、维权”这一主题下,具体的抗争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笔者在湖南某县调查时发现,前两年这个县的减负上访代表的主要“话题”有:农业税、特产税、生猪税、基金会、乡统筹、村民委员会选举、村务公开等问题;去年因税费改革,又出现了计税田亩数量、每亩产量、粮食价格等问题;目前减负上访代表又将并不直接归属乡镇政府管辖的学校乱收费等“问题”列为了抗争的目标。他们还计划将电费、水费等问题作为抗争的问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地区农民的抗争活动实现全县“联网”之后,问题化就不仅仅是某些人或某一地方的事情了,它还关系到统一和协调行动的问题。因为,只有那些全县性的、起码是大多数乡镇都共同的问题才能成为全县性行动的“问题”。这就要求,抗争精英们不仅要对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更多的理解,而且要对全县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为此,那些抗争领袖们就不得不经常在一起交流情况,讨论行动方案。当然,有时如果某一抗争精英获得了关于某一“问题”的中央或省市文件,找到了存在某一“问题”的真凭实据,经抗争精英讨论认可后,其他乡镇的抗争精英往往不需要进行“问题识别”就可以把这个“问题”作为本地抗争的内容。而能够识别或发现某一“问题”的存在或者获得某一“问题”存在的真凭实据(中央或省市文件)的抗争精英,往往被视为有功之臣而受到农民和其他抗争精英的称赞,并在这种非正式的网络式组织中获得更为重要的“地位”。在这种潜在的激励机制的作用下,有许多抗争精英为了获得这些称赞或“地位”,就想尽办法去了解更多和更新的法律和政策及全县性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提高了他们的文化素养,也增加了地区性的联系。而且,随着抗争内容的不断变化,特别是许多离开了具体事件的全县性问题的提出,使问题化技术变得更为重要,抗争精英在网络中的作用和地位也就不断发生变化,从过去敢说敢做型向有谋略的文化型方向转变,这就为农村知识精英加入抗争队伍提供了动力。
由于农村知识精英的加入以及农民减负反贪这些具体的目标难以实现,使目前农民的抗争目标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些知识型抗争精英就认为,目前农村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些干部的所作所为,而是国家政权体制出了问题,他们抗争所追求的目标很难在现行的体制框架内得到解决。为了淡化由于提出具体目标不能实现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抗争精英也相应地改变了“问题化”策略,将“目标”和“问题”从具体的权益向抽象的权利转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有些抗争精英明确提出了要解放“现代农奴”的目标。这标志着农民政治诉求发生了重大升级。
四、农民以法抗争的组织特点
“以法抗争”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抗争精英的维权活动具有明确的组织性。农民抗争精英通过相互联系建立稳定的组织网络来实现协调和计划行动。在中部地区,就有直接命名为“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减负监督组”、“减负维权会”的农民抗争组织,有的地区农民还在筹建政治性的农民协会。目前各地农民的以法抗争组织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有一定数量的意志坚定的抗争精英。这些农民抗争精英的身份特征较为复杂,其中起主要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年龄一般在30岁至45岁之间;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大都当过兵或在外打过工;也有少数党员和村组干部;家庭比较富裕,在当地可算中上水平。他们大都对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掌握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民抗争事件上的基本态度。在他们看来,尽管没有进行选举式村民授权或国家正式组织的授权,由于他们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他们在一起组织了“代表队伍”,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减负上访代表”。这些抗争精英的行为,已具有了相当强烈的政治信仰色彩。在他们看来,党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中央是农民的保护神,党的政策是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所以只要他们以执行中央的“减负”政策和其他诸如推进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为旗帜,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争取合法的政治权利为目的,他们的行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和必胜的。因此,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与普通农民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那就是经常在公众场合表现出强烈的英雄主义情怀,他们宣称以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此不怕流血牺牲。
第二,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联名上访”同时是“减负代表”集合起来的目的。他们的目标具有梯队式的层次,而且在不断发展着,从乡镇统筹到农业特产税、生猪税不能按人头分摊,到税费改革没有按实际土地计征;从要求纠正学费、水费,到要求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等等,农民抗争精英就这样不断地与时俱进改变着他们的具体抗争目标。但其总方向一直没有改变,那就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成员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分工,客观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分工是组织进行运转并实现其目的基本条件,组织内部结构只不过是分工的表达形式,在这些分工中,需要形成能够保证“同周围环境进行游戏”的权威(克罗齐埃,2002:199)。目前农民抗争精英无论是组织起来上访,还是组织起来宣传、直接阻收或逼退,都有一定的分工。比如笔者调查过的某一农民减负组织,为了动员农户联名上访,发起人对集合起来的13位减负代表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分工:他本人是一个“牵头人”,负责协调工作。另一代表负责物色更多的“成员”,经“牵头人”同意后成为正式的“减负代表”。如一位被称为“老党员”的成员就是这样成为正式的“减负代表”并具体负责宣传工作的。其他的人则到各村各组收集材料,共同起草“关于减轻农民不合理的负担的报告”,并挨家挨户请村民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和筹措上访经费。从实践的结果来看,他们的这一分工是有效率的,因而达到了预定的目标。
第四,具有一定的决策机制。经济学家西蒙将决策过程分解成了三个阶段,即情报活动(探查周围环境,作为要求决策的条件),设计活动(发现、开发和分析可能的行动方案),选择活动(从各种可供合作的行动方案中选择出一个特定方案)(西蒙,1988:31)。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民抗争精英之间具有许多独特的信息机制,他们为了获得农民负担的真实信息,利用私人关系来收集相关证据,并对什么人收集什么样的信息都有非常明确的分工。在进行这种类似“情报活动”的时候,他们之间定期举行会议,通过会议的方式交流和整理信息,分析村民们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及村民和各级干部对他们行动的态度,就如何找村民们签名、如何收取上访经费、如何应对乡镇干部的干扰等,确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在这种决策过程中,虽然作为“牵头人”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但集体会议是最为主要的形式。甚至可以说,所有具有“重大意义”的行动,都是通过会议的方式决定的。这种会议方式决策,与他们所强调的独立的“减负代表”的自愿“集合”是一致的。
希尔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在心理学、计算机、经济学等领域都做出过开创性的贡献,被人称作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和人类历史上罕见的通才,主要著作有《管理行为——管理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a study of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in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图源:day.mirrorcn.com]
其五,具有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到目前为此,笔者还没有在所调查过的“代表队
伍”中发现成文的奖励处罚制度之类的东西,但并不是说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激励—约束机制。他们所具有的内在推动力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义”,是对他们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保护,同样,他们中间也具有许多诸如要保密、要勇往直前不能后退等无形的约束。这些都是靠群体评价和社区评价构成的。而且这种评价与一般的社会评价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它不仅仅是称赞或指责,而且会变成许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状况。比如,如果“代表队伍”里的某位“减负代表”提供了一份中央文件或领导群众抵制了某项税费的信息,他不仅获得减负代表或村民们的称赞,还往往意味着在代表队伍分工时,他有了更大的影响力,会承担一些更为重要的工作。而如果某位“代表队伍”最后退出抗争活动,他就会被视为“叛徒”,甚至他与队伍里其他人之间最基本的人际关系都会受到破坏。社会学家科尔曼认为,任何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都是以一定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科尔曼,1992),在中国农村的社区范围内,这种信任关系又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组织者来说,虽然没有获得正式的约束力,但他们往往会借用国家的法律来对其成员进行约束,这也是由组织的依法抗争维护合法权益的宗旨所决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以法抗争”所建立的这种自发组织还处于“非正式”阶段。这里所说的“非正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所以没有取得“正式组织”的资格;二、就其组织形态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没有建立明确的科层制;其成员也没有明确的加入和退出程序;相互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
五、简单的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农民维权活动与学界已观察和讨论过的“日常抵抗”和“依法抗争”等抗争形式和内容上都具有了重大的区别。具体来说,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所谓的“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而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它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而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
*本文原载于《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注释及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封面图为一农民通过上访讨回了征地补偿费。[图源:lzb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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