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允许个人可以自由地将各自的知识用于各自的目的之抽象规则为基础的自发秩序,另一方是建立在命令上的组织或安排,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理解自由社会的原理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在以下各节做些细致的解释,这特别是因为自由社会的自发秩序也会包括许多组织(包括最大的组织——政府),但是有两条秩序原理,我们不能希望以任何方式混为一谈。自发秩序的第一个特点是,通过利用形成秩序的力量(协调其成员行为的常规),我们可以达到一种秩序,其中所包含的事实,要比我们刻意安排所能取得的情况不知复杂几何,但是如果我们想对这种诱发秩序的可能性善加利用,使其达到换了别的方式便无法达到的程度,我们就要限制自己对该秩序的细节施加力量。我们应当说,在采用前一条原理时,我们只应对该秩序的抽象特征而不是其具体细节施加力量。同样重要的事实是,和一个组织相比,自发的秩序既无一定目的,也不需要为了在这种秩序之可取性上达成一致,而对其导致的具体后果也达成一致,因为它独立于任何特定的目的,可以用于和帮助人们追求形形色色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人目标。具体而言,市场秩序并不取决于相同的目标,而是取决于相互性,取决于为了参与者的相互利益而使不同的目标之间做到相互协调。因此,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到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是仅仅提供最佳渠道,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我们可以借用奥克肖特教授的话,把这种自由社会称为nomocratic society(法治社会),它有别于无自由的telocratic society(受目标统治的社会)。
自发秩序或法治的极端重要性,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它扩大了人们为相互利益而和平共处的可能性,这些人不是有着共同利益的小团体,也不服从某个共同的上级,由此才使一个巨大的或开放的社会得以产生。这种秩序是逐渐成长起来的,它超越了家庭、部落、种族、部族和小国,甚至超越了帝国和民族国家,至少为一个世界性社会创造了一个起点,它以采用——无需政治权威,甚至常常反对政治权威的愿望——某些规则作为基础,而这些规则之得以确立,是因为遵守这些规则的群体更为成功,而且在人们意识到其存在或理解其运行机制之前,它就已经存在了。
有人说,人类天生就是左派。但如果一生都是左派,那一定是没有遇到哈耶克。
诺奖得主弗里德曼说:世间再无人的影响力能匹敌哈耶克——他让“铁幕中人”变成“铁幕的掘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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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摘录自哈耶克《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一文,参见《哈耶克文选》,冯克利 译,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09-511页。转自“保守主义评论”。延伸阅读:
哈耶克:自由国家的宪政
哈耶克关于货币的六大洞见
哈耶克:从部落社会到开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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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法律规则不是法律,而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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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 哈耶克谈民族的崛起与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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