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深圳中院|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探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 慈云西
本文为作者在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破产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论坛上的主旨报告。
2017年 12月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重点在‘破’、‘立’、‘降’上下功夫”,要“大力培育新动能”“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等要求。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在破除无效供给、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治支撑,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法定程序实现优质资产向健康主体流动,落后产能和产业依法尽快退出市场,从而为健康市场主体增加新动能,以此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为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深圳中院近年来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手段,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破产审判方面逐渐走出了一条创新发展、规范发展、率先发展之路,在破产重整、“执转破”和破产清算等方面,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
破产重整:以市场化方式助力困境企业涅槃重生
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深圳中院共受理重整案件46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6.5%,已批准27家企业的重整计划,其中23家企业的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通过重整,实现债权清偿127.8亿元,安置员工1万余人,保留就业岗位8000余个,实现国家税收3.39亿元,约32万名股东的损失降低到了最低限度,彰显了破产重整制度的旺盛生命力和重要经济社会价值。
(一)在重整程序的启动方式上,尊重当事人意愿。2007年以来,债权人申请重整38家,债务人自行申请重整8家;直接进入重整程序25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务人或者股东申请转重整18家,执行移送破产再转重整1家;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转重整2家。深圳国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深圳大世界商场有限公司,均系房地产企业,涉及众多小业主和普通债权人利益,在宣告破产后出现重整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裁定中止宣告破产裁定的执行,对两家企业启动重整程序。
(二)在重整投资人的选择上,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机会平等、程序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重整投资人的选择权交给债权人、股东和企业等重整关系人。为避免多份重整计划草案同时上会表决,投票结果过于分散,我们设计了“分步走”的方案,即先表决选定重整方,再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从而确保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率。其中,重整方的选定采取“多数决”的模式,即获得同意的债权人过半数、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过半数。2007年以来,3家企业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重组方,25家企业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协商谈判引入重组方。
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1995年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因过度担保导致经营困难,仅靠物业租金和银行贷款维持生存,账面财产8628万元,账面负债1.36亿元,名下有效资产主要为锦湖宾馆。2008年12月,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新纪元公司破产清算,2013年12月根据股东申请裁定重整。重整期间,两名投资人申请参与重整,双方竞争激烈。深圳中院采用竞争方式选定重整方,由管理人详细披露重整方信息和重整条件,交债权人会议决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深圳市罗湖中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获得过半债权人、过半债权额认可,成为重整方。2014年10月,深圳中院批准新纪元公司重整计划,债务得到全额清偿。
(三)在重整计划批准上,尊重市场选择。严格审查,慎用强制批准,确保各方意思充分表达,各方利益平衡保护。提请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必须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至少获得在清算中可以获得的清偿额,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深圳大世界商城的开发、经营和管理。1999年,大世界公司资金链断裂,商城项目停工烂尾。2000年,深圳中院宣告大世界公司破产。18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涉及债权额11.6亿元。后被湖南高院强制执行,10余年来,楼盘烂尾依然,安全隐患不断,众多小业主利益无从保障,不安定事件不断,维稳压力巨大。2012年,经最高法院牵头协调,湖南高院将大世界公司交回深圳中院处理。经广泛征集重整方,多家投资人表达了重整意愿。在此情况下,深圳中院于2016年6月依法裁定中止大世界公司破产宣告裁定的执行,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经两次表决,涉及146名债权人的普通债权组高额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名债权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3名出资人的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深圳中院慎重研究后认为,按照这一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按照重整计划可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未获全额清偿,重整计划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大世界公司可以续建烂尾工程,消除安全隐患、解决小业主的产权问题,社会效益明显。基于这一综合考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避免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出资人的不当“钳制”,普通债权的最高清偿率达到43.5%。
(四)在重整方式上,实行因案定策的差异化重整
1.对利益关系复杂的企业实施预重整。预重整是与正式重整衔接的一项困境企业拯救制度。在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前,由管理人介入企业内部,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并直接进行重整谈判或者协助企业开展重整谈判,完成重整准备工作,以利于重整程序的顺利展开,提高重整成功率。按照重整所处的阶段,预重整又分为程序内预重整和程序外预重整。
程序内预重整,是在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保护措施启动后,转入重整程序前进行的重整准备,其优势在于可以通过破产保护防止资产流失,通过破产止息防止债务进一步膨胀。如深圳中院2014年办理的水指公司重整案,即适用这一方式,在水指公司陷入大量诉讼、执行案的困境中,通过破产程序防止资产流失,再经过程序内重整,实现数百名拆迁户、购房者实现安居梦,众多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
程序外预重整,是在有关当事人提交重整申请后、重整程序正式启动前进行的重整准备,其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合理评估重整可行性,避免危害重整的因素进入重整程序。如被评选为全国法院十大案例之一的福昌电子重整案,即是在收到债权人的重整申请后,深圳中院决定在受理前指定管理人进行预重整。通过搭建政府、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出资人协商沟通平台,成功解决职工债权、投资人引进、管理层侵占、公司资产抵押等问题,有效稳定债权人预期,为进行正式重整扫清了障碍。2016年6月,深圳中院裁定福昌电子正式进入重整程序。目前福昌电子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生产经营已经恢复,实现了多方共赢。
2.对“母子公司”进行整体重整。尊重“母子公司”各自的法人独立性、经营性质和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关系,在重整程序中进行整体安排,妥善协调重整方案。截至2017年,深圳中院共对8家“母子公司”进行整体重整。“ST深泰”是一家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不及时重整,将直接面临退市。由于该公司的资产主要集中在其多家子公司中,仅重整上市的母公司,子公司债务得不到解决,仍然无法解决母公司的问题。鉴于以上情况,深圳中院于2010年裁定受理“ST深泰”重整案后,综合考量其子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先后裁定受理泰丰科技、西部公司、华宝饲料、华宝实业4家子公司重整。母公司由管理人接管,4家子公司则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1+4”重整模式下,全部债务由母公司偿还,子公司股东则将股权全部让渡给母公司,获得债权人、出资人普遍支持。通过整体重整,深信泰丰利润增加12.49亿元,净资产增加16.26亿元,债务规模减少16.26亿元,彻底摆脱了债务危机。
3.对破产企业实施联合重整。利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优势,通过破产企业优势互补,放大资产价值,避免破产清算。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迅宝系企业,是生产环保型餐盒的行业龙头企业,因过度扩张,资金链断裂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首批挂牌上市企业,受1998年金融危机影响,陷入债务危机,负债规模高达18.74亿元,已经没有可变现资产,价值主要体现为“壳”资源。两案进入破产程序后,深圳中院指导两案管理人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在重整安排中将“迅宝系”资产作为重组标的注入中浩集团。中浩集团则通过增资扩股、股东让渡获得偿债股票。由于中浩集团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重整计划将偿债股票注入专门成立的偿债基金,重整方则以每股10元的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持有的股票,变现用于清偿“迅宝系”企业和中浩集团的债务。通过资产注入、股票回购清偿,债权人获得了高达21.5%的清偿率。
“执转破”:打通“执”、“破”衔接壁垒助力破解执行难
2016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视频会议,全面部署“执转破”工作以来,深圳中院迅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从制度建设、人员保障、流程管理、程序简并等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扎实推动“执转破”工作纵深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总结推广,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和杜万华专委亦先后批示肯定,《人民日报》及其《内参》、《人民法院报》等中央媒体作了专题报道。
(一)全力推进:从个案探索到制度搭建
1.率先探索,积累经验。深圳中院早在2011年就提出“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并制定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实施标准》。在为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设计退路时,提出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作为终本案件退路的设想,同步加强执转破的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2012年深圳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若干意见》,在全国法院最早启动执转破的实践探索。自2014年12月宝安法院移送第一宗执行案件进入破产审查以来,至2016年12月最高法院执转破视频工作会议前,深圳中院通过执转破渠道移送了中力通数码公司等29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涉及执行案件283宗。通过率先探索,为全面落实最高法院执转破工作部署积累了实践经验和先发优势。
2.执破衔接,完善机制。去年12月,最高法院部署开展“执转破”工作以来,深圳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列为全市法院重点改革清单及2017年重点工作。在院党组的强力推动下,深圳中院执行局和破产庭协调一致,迅速召开全市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明确思路,凝聚共识;在深圳中院组建执行移送破产专门合议庭,专门负责筛查执行移送破产案件,指导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审查并审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对执转破案件一抓到底,为执行移送破产全流程提供专业保障;严格流程管理,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终本报结前,对案件移送破产进行评估,并在终本报告中予以说明,未完成此环节工作的不能终本报结;实行考核激励,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数量作为绩效权重进行考核折算,纳入案件考核体系,充分调动执行法官的移送积极性;根据实际需要,拟定执行移送破产文书样式,明确执行移送破产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要件,确保案件移送顺畅、程序转换顺利。
3.注重总结,统一标准。在最高法院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法院若干意见的基础上,深圳中院从审理的百余宗“执转破”案件着手,着眼“执转破”案件的特殊性,围绕“快进快出”的审理理念,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和《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分别从法院和管理人层面对该项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操作指引》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的推进为主线,分为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理程序,重点规范执行与破产的衔接问题,明晰各阶段法院、合议庭、承办法官、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确定职责内容、审批权限、完成时限。《管理人指引》针对执转破案件多属小额破产和无产可破的特点,规范破产管理人如何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快速推进工作。明确、细化管理人与债权人、法院之间的职责划分、统一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原则。两部工作规范内容上相互对应,为法院审理执转破案件和管理人快速推进执转破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引,为执转破案件提供了规范化、标准化的操作模式。
4.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针对执转破案件中小额案件、无产可破案件较多的特点,普遍适用简易程序,通过在各个关键节点上简并程序,缩短时间,提升效率,案件审理期限从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实现快进快出。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完成;尝试在一定范围内由破产审判部门直接裁定予以解除保全措施;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部分功能重合的优势,承接和沿用执行程序中查询、评估和拍卖结果;对于无财产的债务人,可以暂不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执行移送破产的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对于财产处置采取了时间提前、周期缩短、程序简化的方案等。深圳中院首批审结的深圳东道物流有限公司执转破案件,管理人迅速对其名下19家分公司进行了清理排查,并适用简易程序推动案件进展,三个月内终结破产程序,企业退出市场,对应的1966件执行案件顺利结案。
(二)成效显著:从数据看效果
1.执转破案件“过百超万”。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移送执转破案件102件,中止执行案件10720件。破产立案受理75件,适用破产简易程序审理69件,已经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29件。
2.结案效率高。已立案受理的75件案件中,2件宣告破产、27件终结破产程序,平均审理期限不到90天,使26家僵尸企业迅速退出市场。
3.助力解决执行难效果明显。执行程序中,由于公司管理制度不规范、信用体系缺失,往往出现公司无钱可还、股东有钱不还的局面。执转破打破了这一僵局,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后,通过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制度和股东清算责任制度,使股东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得以落实。截止目前,通过执转破,共终结执行案件4931件,每审结一宗执转破案件平均消化执行积案176件,既解决了终本库里的存案,也解决了部分在执、财产处分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
4.加速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以执转破工作为契机,全面推动建立“立审执+破”全流程联动,呼应完全市场经济对市场退出机制的法治化需求,确保市场出清有畅通的渠道。通过立审执程序的审查处分,将破产程序作为涉企业民商事案件的最后环节,对确实缺乏经营和清偿能力的企业经由破产清算程序处理,净化了市场环境。
5.社会效果好。已经终结破产程序的27件案件中有3件由股东代为清偿全部债权,占比11%,对应的67件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其中7件涉员工工资债权,通过执转破,实现全额清偿。同时,由于执行程序中的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非常严格,部分正当经营但由于市场风险或决策失误导致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的企业长期列入名单对清偿债务无益,从长远来看,也会打击部分创业者的积极性,对市场经济发展不利。执转破制度帮助债务人通过合法途径,对公司进行全面清算,终结公司营业,有效帮助了诚信经营的债务人从困境中解脱出来。
破产清算:以创新发展思维实现市场主体依法出清
从2007年统一的企业法人破产法律制度实施时起至今,深圳中院共审结破产清算案件400余件,清理债务519亿余元,涉及债权人1万余名,清偿债权242.7亿元,安置职工5000余人,393家企业经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242.7亿元资产通过市场化途径得到重新配置。南方证券、大鹏证券、汉唐证券等三大证券公司,以及翡翠航空、唯冠科技等一批公司破产清算大要案均在深圳中院得到成功审理。
(一)实行破产清算案件繁简分流
199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首次规定小额破产简易程序制度。深圳中院率先对破产案件简易程序进行实践探索。2014 年,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小额破产案件快速审程序改革试点单位后,深圳中院确立了“繁案细审、简案快审,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的繁简分流改革要求,并构建起系统的破产案件简易程序机制: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的小微企业,在案件受理、公告、管理人尽职调查、审计、终结、注销等环节予以简化,并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以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对没有财务账册或者财务账册不齐、无法审计的企业,通过执行查控网对企业证券、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后,根据现有财产状况直接宣告破产清算;没有财产的,同步终结破产程序。凡适用破产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则上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在提高简案办理效率的同时,全面加强审限管理,明确一般破产案件审限为2年,重大破产案件审限为3年,特别重大破产案件审限为5年。2014年至2016年,深圳中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157件,审结84件,平均结案周期约200天;今年以来,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86件,平均结案周期101天。
(二)推行关联公司合并清算
对财产、人员、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严重混同,资产与负债无法区分的关联企业,采取合并清算的方式,降低清算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2006年,深圳中院对华茂学校、香港人子弟学校、台商子弟学校、华茂学校幼儿园等“三校一园”进行合并清算,对“三校一园”资产实行整体拍卖,通盘考虑学生转学、教职工安置、教育储备金清退等复杂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该案系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按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的第一例民办学校清算案,开创了破产清算民办学校的先河,也为我国非企业法人破产清算开拓了新的审理模式。
(三)探索建立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新模式
为改变长期以来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破产财产处置成交率低、变现价值低、程序透明度低的“三低”问题,今年6月,深圳中院借鉴执行财产网络拍卖的做法,与阿里拍卖平台合作,在全国首创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管理人+辅助拍卖服务+网络平台”新模式。相比传统的司法拍卖模式,破产网拍以管理人为拍卖主体,由管理人负责启动破产财产的评估、网络拍卖文件的起草、网络拍卖程序的启动、拍卖过程的跟踪、拍卖成交的确认等。拍卖全流程由管理人主导,法院只履行程序推动和监管的职责,不具体负责拍卖事项,更加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和要求。该模式自2017年9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截止12月22日,深圳中院在破产网拍平台上公开拍卖23件拍品,涉及破产企业13家,其中,有10件拍品已经成交,成交金额为52901.3966万元。翡翠航空破产清算案中,三架波音747飞机历经6次拍卖均流拍。适用该拍卖模式后,顺丰航空有限公司以共溢价6000多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得其中两架;境外公司ACE Aviation III Limited以溢价4800万的价格成功拍的一架,溢价率高达49%。此举亦引来境外资本竞买,受到世界银行关注,被认为是国际资本参与中国内地破产事务的重要途径,提高了我国破产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四)创新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采取现金分配、实物及其他非现金分配、记账式提存等多种分配方式,确保破产财产公平分配、及时分配、有效分配和合理分配。
一是首创破产财产实物分配。在南方证券破产案中,南方证券重仓持有“哈药股份”和“哈飞股份”两只股票,所持仓位占该流通股的90%。如对债权人进行现金分配,需在二级市场抛售,极易引起股价深度下挫,也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给市场造成灾难性后果。为此,深圳中院决定对两支股票采取实物分配方式,以分配日后60个交易日的均价确定最终分配受偿率。分配到位后,“双哈”股票价格并未出现大的波动。通过这一创新举措,既快速完成了财产分配,避免了对股市的冲击,又兼顾了债权人的选择,部分债权人因交易操作得当获得了100%的清偿。
二是尝试未决债权记账式提存。南方证券案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涉诉债权金额高达40亿元,可供分配的财产约70亿元,如对涉诉未决债权分配额进行提存,债权人的第一次清偿率将会非常低。如何在不影响未决诉讼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提高第一次债权清偿率系该案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合议庭经过对涉诉债权的相应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分析,结合后续破产财产远大于应当提存的分配款的实际情况,大胆采纳了“计账式提存”的方案化解僵局,即不为上述未决债权实际预留相应分配款项,只是记录在账,如提存债权得到确认,则以后续变现的破产财产按分配比例清偿。通过计账式提存这一创造性举措,南方证券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率达39.6%,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及时排除了大额债权诉讼对破产财产分配的干扰,从而保障了广大债权人及时、顺利得到分配款项。对此,《人民法院报》以《从“开先河”到“立标杆”-来自南方证券破产案的创新之举》作了专题报道。除此之外,深圳中院还在不良破产财产打包拍卖、权属瑕疵破产财产现状拍卖和境外财产委托追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可以预见,破产审判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地位将更加重要,任务也将变得更为艰巨。下一步,深圳法院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贡献深圳法院智慧、提供深圳法院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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