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观点】如何实现对债务人的有效接管?
作者介绍:蒋先锋,男,籍贯云南省昭通市,现任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如何实现对债务人的有效接管?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管理人具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但就接管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并未予以进一步规定。那么问题来了,社会中介机构或具备管理人资格的个人一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其对债务人的接管何时开始,如何开展,才是切实履行了接管的职责呢?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的债务人自然应当采用不同的接管方式。
(一)无人员、无资产、无资料的债务人
针对该种情形,管理人自然无法真正接管到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资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为了一定程度上防范持有债务人公章的人员随意使用公章,用以虚构债务、追加担保、私自收取应收款,管理人可总考虑债务人的规模、业务地域范围等因素,及时在合适的平面媒体上对未能接管到的印章和证照登报挂失。
(二)有主要负责人但无资产、无资料的债务人
针对该种情形,人民法院应与管理人同时但分别对债务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其中由人民法院先行向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送达受理裁定书,并告知债务人应负担的法定义务,同时向其个人送达通知书,告知其在破产程序期间的移交、配合等义务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后,管理人根据预设的提问提纲对该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如果债务人仍持有部分印章、证照,则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交接;如果债务人无法移交任何印章、证照,则由管理人按上述方式进行登报挂职处理。
(三)有主要负责人、有资料但无资产的债务人
针对该种情形,对主要负责人的询问、调查以及印章、证照的接管可参照上条的方法操作。但如需接管财务资料,尤其是体量较大的财务资料,可采取先行确定审计机构,管理人会同审计机构一并接管,并直接由审计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和保管,便于后续的财务审计工作。另外,如财务资料跨越时间较长,可视情形先行接管受理日前三年的财务资料。其他年份的财务资料暂时封存在固定场所,由管理人予以控制。
(四)无人员、有资产的债务人
1、资产属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在内的有形固定资产,且无租赁。针对该种情形,管理人可先行进驻债务人企业,通过聘请安保公司实现对债务人资产的看护,避免可能造成的资产流失。同时,管理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债务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测绘并评估,对绿化、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存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清点造册,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接管。
2、资产仅有机器设备、存货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生产经营场所系向第三方租赁。针对该种情形,如债务人的资产与第三方的资产分别存放在不同场所,管理人可会同评估机构和租赁方一并对债务人资产进行清点造册,通过摄影、拍照等方式对接管过程进行固定,并将债务人资产进行封存,避免他人对债务人资产的使用、侵占、毁弃。如债务人的资产与第三方的资产共同存放在同一空间,若体量较小,可移至另一场所进行封存保管,若体量较大不便搬离或无其他场所可供放置,管理人可采取上述方法即会同评估机构、第三方进行清点造册造册,通过摄影将接管过程留影,通过拍照确定债务人资产范围,同时告知第三方妥善保管以及不当保管和处置的法律后果。
3、资产仅有机器设备、存货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生产经营场所系出租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尚在使用过程中。针对该种情形,管理人应在充分掌握租赁物范围的情况下,向第三方告知配合清单、评估的义务、妥善使用和保管的义务,以及不当使用和侵占、毁弃的法律后果。对于双方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予以解除,另行就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著文分析。
综上,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债务人的及时接管事项重点和难点在于两项:债务人无人员配合的情形,只能通过债务人及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梳理、分析进行现状接管;债务人有资产的情形,一看资产的类型、二看债务人和第三方配合的程度。管理人是否勤勉关键在于是否在职权范围内及时的、穷尽手段的进行接管,并形成可查阅的笔录资料、视听资料,供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核查。
有效接管,是管理人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一步。万事开头难,集思广益、各方努力,办法总归有的。
推荐:【先锋观点】职工债权表决权行使范围和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蒋讲破事锋讽人生》,已获作者授权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仅供读者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本平台转载文章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公号将第一时间处理。小编微信号:13955189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