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伦上海 | 刑民交叉下的破产程序,如何推进?—浙江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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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乃菲莎·尼合买提、王荐芹、鄢文琪: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刑民交叉下的破产程序,如何推进?—浙江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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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破产案件的数量近年显著提升,刑民交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涉及企业破产案件时,往往会存在企业、企业实控人或其高管、法定代表人等涉及刑事犯罪之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出台,为此种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当破产程序遇到刑事程序时,两者处理路径如何?当两者路径解决之后,刑事受害人如何受偿,其清偿顺位如何?在涉及此类人的财产分配时如何处理,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刑民交叉处理模式
目前主要存在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两种处理模式。根据《九民纪要》第13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适用何种处理模式的判断要件为“民商事案件是否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具体到破产程序中,当破产企业、企业实控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控股股东、高管等涉及刑事犯罪时,也应以“破产案件中相关程序的处理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这一要件进行判断。
因此采取何种处理模式的核心依据在于——涉案的财产与破产财产是否能够区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浙江万振能源有限公司与湖州锡昌数控工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中,都体现了将“涉案的财产与破产财产是否能够区分”作为是否审查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依据。
二、刑民交叉中刑事受害人的清偿顺位
在破产案件中若刑民交叉,刑事受害人的清偿顺位问题因未存在相关法律规定而存在争议。但笔者根据考察现有法律法规和基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对刑事受害人在两种不同模式下的受偿模式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01
先刑后民模式下的清偿顺位
1.先刑后民模式:刑事受害人能够通过刑事退赔从而优先获得清偿。
2.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所以此时,当刑事案件判决后,受害人可通过刑事退赔的方式获得优先清偿。
02
刑民并行模式下的清偿顺位
在刑民并行模式下,刑事受害人的清偿顺位是否优先,应取决于涉案的赃款赃物是否能与破产财产剥离,或赃款赃物能否特定化。笔者通过下图总结刑民并行模式下的刑事受害人的清偿顺位问题。
三、破产案件中刑民交叉的债权申报问题
(一)申报债权的名义
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其在第4条中对于涉集资类案件刑事侦查终结后的相关债权人,以是否列入刑事案件受害人为依据对申报债权的名义进行了规定:
1.未列入受害人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可以以民间借贷债权人名义申报债权;
2.列入集资犯罪受害人的,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给予受害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表决权。
(二)可征询政府有关部门意见
该《纪要》第5条也明确还应当综合平衡破产程序中民间借贷债权与涉集资类犯罪被害人申报债权的数额,申报方案在管理人拟定后,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在拟定债务人企业民间借贷(涉集资类犯罪被害人)本息清偿标准时,可以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刑民并行时保全应解除、执行应中止
当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继续执行或保全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第5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均提到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的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要依法解除保全、中止执行。所以当刑民并行时,刑事案件所涉的相关财产的保全应解除、执行应中止。
五、破产案件中刑民交叉的财产分配
01
预留犯罪受害人债权分配额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八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时,管理人可将登记为破产债权的犯罪受害人的分配额留存。
此外,《纪要》还创造性提出可针对三类财产作出附条件的分配方案:
(1)解除刑事查封、冻结措施后交由企业破产程序分配的财产;
(2)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追回的财产;
(3)不属于涉集资类犯罪赃款赃物,依法发还的债务人企业合法财产。
这一规定,在考虑刑事案件进程的前提下对犯罪受害人的债权给予了合理的考虑。
02
债务人及企业股东和高管的财产合并处置
1.合并处置前提:企业财产和企业股东或高管的财产高度混同。
2.法院对合并处置作出决定:高度混同的前提之下,由法院对合并处置作出决定,法院在结合债权人会议讨论意见,或者征询主要债权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将债务人企业及“企业股东及高管”的财产合并处置的裁定
3.保留相关人员生活必需费用:在法院裁定合并处置债务人企业及企业股东和高管的财产后,在合并处置清算分配方案中,也应当注意保留合并破产的企业股东及高管自身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此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结语
当破产程序涉及到刑事程序之时,如何处理涉及到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只有通过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可有效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妥善处理好刑事案件受害人和一般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及财产分配问题是目前立法尚需进一步细化之处,笔者相信我国在不久的将来,会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该问题更具操作性!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不良资产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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