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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仲裁协议译析2】对经验的挑战|安联保险公司和天狼星国际保险公司vs. 通星有限公司

Wonderful 中美法律评论 2022-10-05

作者 | Audley Sheppard QC, Ben Luscombe, Sam Luttrell, Philip Hill, Peter Harris, Clifford Chance

译者 | Wonderful, 伦敦大学学院LL.M.

审稿 | 吴如闻, UMN LLM; 孙济民, 上海交通大学

编辑 | Rachel, CWRU S.J.D.


英国仲裁协议译析:对经验的挑战


安联保险公司和天狼星国际保险公司

vs. 

通星有限公司


在最近的安联保险公司和天狼星国际保险公司诉通星有限公司一案[1]中,上诉法院重新审议了仅有保险或再保险法律事务经验的律师是否能满足合同对仲裁员具有“保险或再保险经验”要求的问题。上诉法院的回答是:是的。除就仲裁员的资质要求提供指导之外,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包含了一些重要的推理,其中涉及遵循先例原则。


Part 01

案件事实


安联保险公司和天狼星国际保险公司(再保险人)与通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星”)签订了再保险合同。该合同最终承保的业务包括“9.11”世贸中心袭击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向纽约港提出索赔的保险合同。纽约港给予了索赔,并根据其责任险提出索赔。这一索赔导致通星向再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通星根据合同对再保险人提起了仲裁程序,该合同包含由联合超额损失委员会(JELC)编制的一套标准格式的“超额损失条款”。JELC条款第15.5条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由具有不少于十年保险或再保险经验的人员组成。”


再保险人任命Alistair Schaff QC先生为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Alistair Schaff QC先生是一名常驻伦敦的大律师,在保险或再保险纠纷方面拥有超过30年的咨询和代理经验。然而,通星对这一任命提出质疑,理由是Schaff QC先生没有再保险的保险业务经验,而只是有保险法或再保险法方面的经验。通星援2000年未报道的裁决(X公司v. Y公司),该裁决为第15.5条旨在进行“贸易仲裁”(因此要求指定行业仲裁员,而不是为行业提供服务的律师)。通星主张,高等法院应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24(1)(b)条,撤销Schaff QC先生作为“不具备仲裁协议要求的资格”的仲裁员的职务。


在高等法院的初审中,主审本案的Teare法官认为Schaff QC先生不是保险和再保险行业的人,他必须遵循先例。因此,在X公司v. Y公司之后,主审本案的Teare法官认为Schaff QC先生无法在本案中担任仲裁员。

 

通星在上诉中援引对主审本案的Teare法官的裁决。

Part 02

争议焦点


高等法院将仲裁员必须具备“保险或再保险经验”的要求解释为只有具备保险或再保险行业经验的仲裁员(而不仅仅是该行业的专业顾问)才能满足这一要求。


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即经验要求可能包括为保险或再保险事宜提供咨询的律师。


然而,要求具有特定行业经验的仲裁员资格要求可能被解释为不包括经验仅限于提供咨询服务的候选人。


在起草具有仲裁员资格要求的仲裁协议时,需要谨慎。


在作出决定时,上诉法院似乎认为,与提供法律确定性的原则相一致,一审法院不必考虑自己受到明显错误的未公开报道判决的严格约束。


Part 03

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撤销了高等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1.保险和再保险的实践和法律方面相互交织,律师和市场专业人员都具备成为合适仲裁员所需的技能。

2.纳入JELC第15.5条的各方应理解具有十年及以上保险或再保险经验的大律师具有必要的经验。

3.X公司v. Y公司的判决是错误的。

4.尽管X公司v Y公司的判决是错误的,JELC第15.5条可解释为允许在仲裁协议条款范围内任命Schaff QC先生为仲裁员。



Part 04

评论


这个案例提出了几个有趣而重要的问题。首先,关于仲裁员的资格要求,在一般层面上,它表明英国法院(或至少是上诉法院)愿意对此类要求进行广泛解释。然而,考虑到任命Schaff QC先生所产生的困难,起草仲裁协议的各方最安全的行为是确保他们使用明确的语言来表达其仲裁员所需经验或资格的性质和范围。正如上诉法院所指出的,JELC似乎采纳了这一建议,因为JELC超额损失条款的最新版本(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已经修改,以满足经验要求是:“仲裁员应为具有不少于10年保险或再保险经验的人员(包括退休人员),或在行业内担任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人员”。根据通星案的裁决,希望在仲裁协议中纳入经验要求的各方应考虑该措辞是否无意包括或排除了任何类别的仲裁员候选人。当事人还应了解,如果他们在仲裁协议中列入了经验要求,败诉方可能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1)款(d)项)援引不满足经验要求的标准来反对执行裁决,如果“仲裁机构的组成”是“不符合当事各方的协议”的,则可拒绝执行裁决。


本案第二个特别有趣的特点是上诉法院将保险行业与法律实务联系起来。上诉法院Leggatt大法官承认,存在类似的经验要求,即要求仲裁员具有不少于10年的体育、工程或电信经验,如果仲裁员被证明具有超过10年的体育、工程或电信纠纷咨询和代理经验,则无法满足要求。一些读者可能会发现这种区分有问题。虽然法律和保险之间肯定存在协同作用,但所有仲裁都必然涉及法律纠纷的存在,因此,当然,根据相关合同的措辞,当事人可能确实考虑到,例如,可以指定一名建筑律师来审理他们的工程纠纷。这显然需要注意澄清经验要求。


最后,上诉法院对尊敬先例原则的评论值得讨论。在判决书中,Leggatt大法官花了一些时间阐述了有关当局的看法,确认出于提供商业确定性的需要,后一个法院必须与前一个法院的判决保持一致。然而,他自己对这一原则的解读、理解(第21段)似乎有意开放:“以后的法院可能认为坚持以前通过的解释是正确的,即使从前通过的解释是首次面临的问题,他们也本可以采取不同的观点。”这一说法的推论似乎是,后来的法院可能也不认为他们需要遵循先前的解释。Leggatt大法官接着说,虽然确定性很重要,“法律体系纠正错误的能力也很重要,缔约方可能会被告知,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被推翻。”在这种情况下,X公司v. Y公司的判决被重新评估了,因为该案件没有被报道,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时考虑了该案件。Leggatt大法官得出结论:“如果一项决定不太可能成为重大信赖,或者如果这种依赖的后果不太可能是重大的,那么确定性的重要性就会降低。如果一项决定站不住脚,那么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允许它继续存在。”所有这些似乎都给了下级法院一些理由,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它们可以发出这样的呼吁:尽管存在先例,但它们可能不需要盲目地遵循先例——如果它们这样做并弄错了,上诉法院将纠正它们。



脚注:

[1] See Allianz Insurance Plc and Sirius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orporation v Tonicstar Limited [2018] EWCA Civ 434.

参考文献:

[1] Allianz Insurance Plc And Sirius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orporation V Tonicstar Limited [2018] Ewca Civ 434,at Paragraph 21

 

声明:本文于2018年4月以英文原版首次发表在Clifford Chance官网。Clifford Chance保留对该文章的所有权利,但原作者之一Ben Luscombe已给予中美法律评论对其翻译和转载的许可。Clifford Chance尚未审阅该翻译,英文原文仍为本文的最终版本(https://www.cliffordchance.com/content/dam/cliffordchance/briefings/2018/04/the-challenge-of-experience-allianz-insurance-plc-and-sirius-international-insurance-corporation-v-tonicstar-limited-2.pdf)。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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