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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自由与权力》

乌里单刀 乌里单刀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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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乌里单

《自由与权力》的作者是约翰·埃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1834-1902),他是英国历史学家、剑桥大学历史学教授、政治思想家、自由主义者。
本书是阿克顿第一部分关于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论文集,也是其思想的精髓。第二部分《箴言录》收入了他的十九个主题箴言,主要是些从历史经验中得出的只言片语,不成系统,也没有什么论证。
阿克顿的名字在其生前并不为一般公众所熟知,但是他的著名格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当今世界已广为人知。
阿克顿是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徒,他希望把宗教价值注入世俗生活,又想把世俗价值注入宗教生活,以便调和或超越二者的冲突。在他眼里:权力,不管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是一种堕落的、无耻的和腐败的力量。
其实历史上这两种权力既有同流合污,也有矛盾冲突。宗教曾为世俗权力背书、给君主统治提供合法性支持,君主则以保护宗教特权为回报。当君主谋求进一步的集权时才威胁到了教会的权力,二者才发生了冲突。
阿克顿对宗教在人类追求自由中发辉的作用评价很高。他热情地赞颂道:“宗教是自由之母,自由是宗教的嫡传……宗教自由是世俗自由的源泉,世俗自由是宗教自由的必要条件……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若没有17世纪宗教动机所提供的威力,世界朝向自治的进步便会束手就擒。”
尽管宗教在人类追求自由的历史上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这不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现代人也必须要宗教提供道德信仰的支持才会去追求自由。
首先,过去的人生活在完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毫无疑问也有着与现代人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就算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下,不同的人也会作出不同的反应。历史只是过去的人的行动的记录,并不能证明人要有相同的环境刺激才能作出相同的行动。人没有这样固定不变的行动规律。
因此历史不可能重复,现代人是否追求自由,取决于他们对自由观念的认识与理解,也取决于其价值判断。
其次,追求信仰自由(包括不信任何宗教的自由)固然是引发追求世俗自由的一个重要动机,但对于世俗的人们来说,信仰自由并不是一个能够充分解释“你要自由做什么”的理由。
经济学通过揭示自由与个人幸福、社会繁荣乃至人类文明之间的因果关系,给了自由以世俗的、功利的坚实基础,人们已经没有必要单纯的依靠宗教信仰和伦理道德去追求自由和捍卫自由。
书中对财产权几乎没有什么论述,也可能因为如此,阿克顿对自由的论述多是些抽象的断言,他说自由的含义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它是对身处弱势的少数人的权利的保障。(2)它是理性对理性的支配,而不是意志对意志的支配。(3)它是被超越人类的上帝所尽的义务。(4)它是理性支配意志。(5)它是公理战胜强权。
第一点对保护弱势和少数人的强调,其实没有必要,自由就应该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否则就容易像现代白左那样,弱者即正义,少数即正义。第二到第四点定义稍嫌有些抽象。第五点是什么样的公理呢?没有说明。
在以“自由”为主题的箴言录里,似乎只有这两句比较符合自由的意义:“自由的本义:自我驾驭。自由的反面:驾驭他人。”
自由不是阿克顿说的是“存在于幸福之外的其他世界的东西”。相反,自由与幸福密切相关。幸福是主观的欲望满足,到底什么或怎样才能让一个人幸福,只有他自己才知道,任何其他人都无法、也没有权力来决定什么能让他更幸福。因此必须保证每个人的自由,这样才能让所有人更好地去追求幸福。
阿克顿对自由的一些阐述是逻辑不一致的,甚至似乎走到了自由的反面。“自由乃至高无上之法律,它只受更大的自由的限制。”这句话明显自相矛盾:自由本该是普遍适用于每一个人的自由,是平等的自由,况且前半句还说了自由是“至高无上”之法律,怎么后面又来个“更大的自由”呢?这听着就好像说“大家都是平等的,但有些人更平等?”
阿克顿说:“有许多事情是政府所不能做的——即使是许多出于美好愿望的事情也不能做。政府必须把这些事情留给社会上的其他企业去做。政府不能对人民实行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包办政策,不能代替人民去发财致富,而让人民坐享其成。政府也不能充当人民的教师爷,对人民指手画脚。政府更不能强行改变或迫使人民信仰或放弃某种宗教。”
这当然是对的,但他又说:“自由也蕴涵着这样一种理念价值:使老人安享天年,救治有疾患的孩子,拯救战争中失败的幸存者——因伤残废和绝望的士兵;自由也蕴涵着这样一些努力:尽最大的努力和花最大的代价去改造罪犯,而不是把罪犯送上绞刑架时去乞求刽子手廉价的可怜。”这种理念价值,可以肯定是非常白左式的自由观了。
关于民主,阿克顿问道,“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民主?因为民主意味着让人民大众享有自由。哪里不存在强有力的民主制度,哪里就不存在强有力的自由。”
但“直接民主是不受制约的民主,代议制民主则创造了相互制约的机制。因此,从原理上讲代议制民主要比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的水平高。”
“有时自由的进步以牺牲民主为代价,这种道理并非总是能够被人察觉。民主并非是唯一的政府形式;如果政府是纯粹民主性质的,它就不会宽容,它就只考虑自身的利益。每一阶级都应当享有并运用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因此,任何阶级都不应当主宰统治。”
事实是不管民主与否,都可能与自由冲突。如果人民观念败坏,法律就不会保护财产权,因为民主将使人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制定法律,那么无论是民主还是法律,都会成为人民谋取利益、互相掠夺的工具。
阿克顿当然也主张保护财产权,他说这是法理学和法律的目标,还说财产而非良知是自由的基础。同时他又认为财富会创造不平等的法律、不公正的自由,使自由成为一种特权。
他说:“财富不是最神圣的权利。当一个富人成为穷人时,这是一个不幸,但它在道德上不是罪恶的。当穷人一贫如洗时,这就是一个道德上的罪恶,他会给社会和道德带来伤害。因此,作为最后的补救措施,穷人对富人的财富享有某些权利,只要这样做能使他们免于道德上和贫困上的堕落就行。”
我不太理解,为什么穷人一贫如洗就是一个道德上的罪恶?到底是谁的罪恶呢?
在野蛮的古代,富人或许多半是些依靠政治手段获取财富的人,比如“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算现代市场经济,也仍存在着不少依靠裙带关系致富的人,这些人当然是有罪的,罪名是掠夺。
掠夺是零和博弈,一部分人的所得来自另一部分人的所失,应该说这些利用政治手段致富的人需要为社会普遍的贫穷负责。但如果因为这样就合理化劫富济贫,那么这对通过经济手段也是正当手段致富的人是不公平的,它将犯下同样的掠夺罪行。
正确的做法是坚决保护财产权,制止和惩治掠夺行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穷人能够自由的迁徙、打工、做小生意,从而逐渐摆脱贫困,乃至发家致富。
在一个财产权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里,人们可自由成立互助会、保险公司和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可有效应对各种意外事故,也能够更有效率地帮助有困难的弱势群体。
阿克顿强调良知的理念:“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在这个堡垒里人们完成其性格的塑造并发展出抵御榜样和众多法律条文之影响的能力来……良知自由是所有各种自由中的首要先锋,因为它是人们得以避免邪恶的自由……良知是自由的基石。”
良知当然重要,但现实中人们怀着良好的意愿去帮助穷人和弱者,结果却常常使穷人和弱者陷于更恶劣的境地,就因为他们采用了错误的手段。因此没有正确的知识,人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良善。
把对自由的追求寄希望于唤醒人们的良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普及经济学知识,使人们认识到自由对个人幸福与社会繁荣的因果关系,才能真正赢得人们对自由的支持。否则,大众的良知只能成为擅长道德表演与煽动的知识分子与野心家实现其个人目的的工具。
阿克顿十分清楚权力对自由的危害,也主张对权力的严格约束,但分权制约只能延缓而不能有效控制权力的扩张,因为权力的属性是暴力强制,是侵略,它就是一个天然渴望扩张自己势力范围的怪物。
权力的势力范围是私人领域以外的“公共领域”,它可以通过许给群众福利,并与知识分子狼狈为奸,用各种花言巧语利诱、哄骗大众,以便把更多的私人服务纳入公共福利之中,不知不觉它就能成功地扩张、膨胀起来。因此对权力最好的制约也许就是——消 灭 它。
说实话,阿克顿的政治哲学比起奥派来差远了。这本《自由与权力》无论如何都比不了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和米塞斯的《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也比不了巴斯夏的《财产、法律与政府》。
不过第一部分还是可以读一读的,比如古代自由史,宗教自由史,论民族主义,以及美国革命的政治原因和法国大革命的背景等,尤其是“美国革命的政治原因”,值得一看。
原以为第二部分箴言录会比较有意思,谁知道读完以后有点失望,因为这些箴言都是些从历史经验中得出的只言片语,缺乏有效的论证。果然读了奥派之后,其他伦理学和经济学理论都是渣渣。




延伸阅读:

1、路线图: 穿过窄门,投奔光明

2、财产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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