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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双赢博弈?薛兆丰说的也未必就正确

乌里单刀 乌里单刀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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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乌里单刀
近日,人文学会公众号发表了薛兆丰老师的文章《知识产权是双赢博弈》,他的观点是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证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薛老师的文章开头用了一个类比:
“想想吧:有些人的家里收藏了不少很好的书,但很少翻阅,一放就是好几年。说这有点浪费,我或许同意,但如果说,久不看的书应该充公,我就不同意了。
假如藏书随时可能被充公,一开始就不会有藏书了。”
这两段话的意思是,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那些发明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就等于被充公了,那么人们就会因缺乏激励而减少创新发明。
这个类比当然是很不恰当的。对于那些有形的财产而言,不管它们名义上是公有还是私有,实际上必定被掌握在具体的人手中,只要财产被某个人所支配,其他人就无法同时使用这个财产。这种财产的支配是自然的事实上排他的,并且应该由法律来保障这一排他性的支配。
私有产权的保护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和平的社会秩序下自由地分工合作,自由地创造财富和追求幸福生活。
如果法律不保护私有财产的排他性支配,人与人之间就会纷争不止。财产充公将使财产的所有权变得模糊,人们将为了支配这些财产而纷争不已,或造成公地悲剧。
产权分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行动学法则之一(客观的意思不是说不能违反,而是说违反这些法则就像违反自然规律一样要付出代价),所以财产权保护是有着客观的科学基础的。
但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并没有具备事实上的排他性,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同时支配同一知识而不影响其他人的支配,那就不存在人际冲突和纷争,也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人为地造成排他性的事实
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一旦公开为人所知,就会被人们借鉴、学习而创造出一个个全新的知识。这和财产的充公完全不同。某样财产被充公之后并不会增加财产的数量,而知识的传播并不是把知识充公,而是人们在接触到知识之后,根据他自己以往的知识储备和经验,以及对新知识的了解,利用自己的智慧生产出了属于自己的新知识。
知识的传播不是某个人,如知识的创造者把知识塞进其他人的脑子里,也没有任何人能够偷走他人脑子里的知识——人类目前还没有这样的高科技。所有人的脑子里的知识都是他自己创造的。哪怕他创造的知识与发明者的类似甚至一样,他也不过是借鉴了发明者的经验。
人在这个世界上看到、听到、闻到、触摸到和感受到的一切都会成为他个人的主观经验,然后根据人类独有的抽象逻辑思维用这些经验材料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知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禁止他利用这些经验,因为这些经验只是存在于他脑子里的想法——试问哪一个人能够在事实上支配其他任何人脑子里的想法呢?(所以“偷”师其实是个语言腐败)
知识产权保护用法律来限制乃至禁止人们利用自己脑子里的想法,把黑手伸到了人们的脑子里,是对人的财产权利的赤裸裸的践踏!
薛老师说: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由政府出面保护的垄断权利。经济学家反对垄断,就是要反对依靠政府行政力量维持的起点垄断。
但知识产权是例外!
经济学家赞成由政府出面,用法律的手段强制保障知识的排他性使用。这些受保障的知识,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
看来薛老师也明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种由政府出面保护的垄断权力。不过他认为,虽然经济学家反对行政垄断,但知识产权是例外。
因为反知识产权人的理由:没有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也仍然会有不断的创新,或许有一定道理,但“申请专利是有成本的,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申请到专利,而如果要申请,就要花费时间和精力。
那些只追求发明创造的乐趣而不求金钱利益的人,不但没有理由操心去申请专利,同时也没有理由反对别人花力气去申请。”
这个反驳非常无力。抢劫也是有成本的,是不是抢劫就有理由合法化呢?
如果你们不是用专利权来限制我们利用自己脑子里的想法来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知识,并把这些知识用于生产有形的产品,我们才懒得管你花多少成本去申请什么破专利呢?
并且,理论上所有人都可以一个同等的基础上研发出相似的技术和知识。好比同一个学校同一个专业的学生,他们同时在研发某个知识,比如某个应用程序——考虑到人与人的天资不同,创造出同样知识所需的时间就有可能不同——假如一个学生率先创造出了这个应用程序(可能不是最优秀、最好用的)并申请了专利保护,那么其他同学之前所做的一切岂不成了无用功?凭什么!?
薛老师的第二条反驳其实是一种暴力的自我循环实证,也是证实谬误,并且犯了幸存者偏差的错误。
暴力的自我循环实证,指的是暴力可以强制人们作出选择,然后形成事实,再通过这些事实来证明暴力本身的合理性。
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法(法是暴力)的存在,一些专利流氓与律师流氓狼狈为奸,利用专利权碰瓷、敲诈勒索,所以他们会尽可能地抢先注册一切未被注册的技术专利和商标。
而企业为了保护自己,避免这些流氓的纠缠和随之而来的巨大损失,也必然尽可能地把自己的生产技术和商标等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
这就形成了一种发明创造活跃的局面,从而“证明”了专利权的合理性,也就形成了一个循环论证
难道说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之前的发明创造不活跃吗?对不起,因为没有专利局的登记注册,所以就没有“事实”的证实。
事实不能证明事实,相关性事实不能替代因果性事实。张三、李四、陈五、王六等千百个人都没有看到赵大杀人,这些事实能够证明赵大没有杀人吗?不能,这是证实谬误。
而因为幸存者偏差,死去的人不会说话,由于专利权保护而被抑制了的发明创造不会有现身说法的机会。
发明创造当然来之不易,因为它们都是黑天鹅。那些“偷师学艺却很容易”的所谓专利不过是毫无技术含量或毫无用处的东西罢了。
正如《黑天鹅:如何应对不可预知的未来》一书的作者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所说,发现的经典模式其实是这样的:你寻找你知道的东西(比如到达印度的新方法),结果发现了一个你不知道的东西(美洲)。用一句谚语来说就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
黑天鹅效应可以说明,专利权与促进创新发明并无因果关系,因为没有任何一项科学发现或重要技术来自按部就班的设计和计划,它们都是黑天鹅。如青霉素、计算机、互联网和激光等对世界影响巨大的新发明、新技术,都是非计划和出乎意料的事件。
人的每一个新的行动都指向一种未知的未来,在这个意义上,任何行动都是一种风险性投机。专利权保护本质上仍是一种官僚计划,它并不能消除这种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而是鼓励人们把毫无技术含量乃至无用的东西申请为专利,营造表面上专利权保护促进发明创造的现象。
至于为什么“学术领域要设那么多奖项,采用那么多复杂的头衔,那么重视论文和思想的引用”,是不是“为了极尽所能地保护无形的知识”,这些行动的目的我们不得而知。
如果是真正的民间自发的行动,当然无可厚非,那是对财产权的正当行使。但如果是官方主导或背后扶持,恐怕只是为了招安罢了。
第三条反驳说:
有一种反对专利的理由是,持有专利者会把发明创造束之高阁,阻碍发明创造的应用。
“如果有人发明了一种技术,能够使灯泡的寿命延长一倍,那么这种技术就会直接威胁到现有灯泡公司的生存。为了自保,灯泡公司就会设法把专利买下来,藏起来,然后继续卖他们落后的产品。
反驳这个观点的是赫舒拉发(J. Hirshleifer)。
他在1971年撰文指出,消费者购买的是照明服务,而不是灯泡本身。如果灯泡公司把这项技术用到他们生产的灯泡上,他们不仅能多提供一倍的照明服务,多出售一倍的价值,还能节省一半的成本(少用一个灯泡),何乐而不为?”
这个反驳不完全错,因为利润的激励,不管有没有获得专利垄断的情况下,公司也会用新技术降低成本,以赚取更多的利润。
问题在于,由于专利权垄断,竞争者将无法应用这些技术去为更多的消费者服务,垄断者也因此获得超过市场竞争下的利润,这一切都是以损害广大的消费者为前提。
最后,薛老师说:
“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一个更深的层面,就是在科研领域霸占地盘的问题。
纵观浩如烟海的专利注册,大部分是既没有、也不可能直接用来普及推广和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
为什么研究者还热衷于注册专利?”
这还用问,因为(政府干预造成的)囚徒困境啊。我不注册你就会注册,如果你在我之前先注册,当我要用到时就必须花大价钱购买原本我自己也拥有的知识,那我为什么不抢先注册呢?
但薛老师不这么认为,他说“目的是为了抢占研究地盘,从而保障将来牟利的可能。甲知识不可能牟利,但它能创造出乙知识,乙知识也不能牟利,但它能创造出丙知识……,只有最后的癸知识才能牟利。
正是为了保证将来到达癸知识的可能性,研究者争相霸占地盘,结果是一部手提电话,包含了成千上万项专利。
人们或许会看到争霸地盘的消极面,认为它阻碍了一些本来可以实现的进步。
但这庞大的专利数目本身,正反映了取得一点进步是多么的困难。
不靠成千上万的专利护送,光靠兴趣和爱好,人类是绝对走不了这么远的。” 
不过我看到的却是,这“庞大的专利数目本身”恰恰反映了专利权对创新的阻碍。
自由是第一生产力”,有自由竞争的地方才有活力。专利权阻止了世界上所有的聪明人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创造、创新的尝试,怎么可能促进科技的进步呢?
只有自由才能充分释放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在不人为限制人们利用自己的财产和聪明才干的情况下,人们才有可能更快地利用甲知识生产出乙知识、丙知识至癸知识。
综上,从权利角度看,人们将各种技术、知识用于工商业活动并不会产生冲突,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去行动而不会阻碍其他任何人的行动,也就不会侵犯他人的自由。
从功利角度看,不管是知识本身还是作为其载体的产品,只有让人自由地竞争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人的聪明才智,从而创造出更多无形的知识和有形的财富,使社会更加的繁荣。
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只要有利可图,不管这其中的“利”是经济利益还是纯粹的心理收益,人总是会付出行动。
行动又面向着不确定的未来,谁也无法保证自己一定能获得利润(用一种更满意的状态替换当前不那么满意的状态)。
企图用暴力垄断的手段来获得确定性的收益,就必定要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为代价。
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为代价来获得收益的零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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