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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需要冷静期,立法才需要

乌里单刀 乌里单刀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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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本文字数约2400字,阅读需要8分钟左右

文/乌里单刀
5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建议,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此事迅速引起了热议。
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其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天的缓冲期即为离婚冷静期”。
蒋胜男为什么要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呢?主要理由如下:
离婚冷静期条款出台的初衷本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在已经确认失败的婚姻中被迫延长痛苦,甚至因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为冲突,很可能结果与良好初衷适得其反。
虽然有规定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必要设“离婚冷静期”,但要如何判断这个家庭是否该设冷静期,标准是什么?谁来认定?无法落实,这也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再者,因为民间家务事避讼畏讼传统观念的影响,最终走向诉讼离婚的情况偏少。而且离婚诉讼中还存在着“久调不判”“多数驳回”的现实存在,在诉讼离婚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人为再增加协议离婚难度,容易造成更多社会问题。
“离婚冷静期”违背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让全员强制进入“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权某种意义上的背离,也是对公民理应对自我负责行为的承担义务能力所做的剥夺。
任何一种关系模式,如果只有顺畅的进入机制,没有顺畅的退出机制,都会影响人们选择进入的意愿,让人们变得谨慎。结婚也同样如此。当离婚的成本变高,变成不能说离就离,而是经历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拷问才能离时,对于那些想要步入婚姻的人们来说,无疑增加了望而却步的可能。
看了新京报对蒋胜男的采访,我完全赞同她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的理由。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契约,本来就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缔约和解除,甚至都没有必要由民政局来负责登记。
相比蒋胜男,有些专家真的令人不敢恭维。
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
杨立新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就像是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在韩国与德国,都有类似的规定。
两个人真正想离婚,是没有办法冷静的。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让“可离可不离”的人再思考一下,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
在杨教授以及立法者眼中,离婚似乎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所以才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离婚冷静期”正是为了“防止不好的事情发生”这样善意的目的而设计的法律程序。
用哈耶克的话来说,这种善意的立法就是致命的自负。立法者根本就无视受不幸福婚姻折磨的人们的痛苦,还自以为比当事人更清楚什么状况对他们更幸福!
有一种冷叫做“你妈觉得你冷”,有一种好叫做“你妈也是为了你好”,但实际上你妈都未必知道什么能让你幸福。立法者比你妈还了解你,可能么?
当今世界,法律似乎已经成为了一尊全能的神,这个新的全能神犹如上帝一般无所不能。上帝说,要有光,于是便有了光。法律说,人民要幸福,人民就真的就能够免除了痛苦吗?
不,法律作为一种手段,并不能赐予人民幸福。因为幸福是欲望得到满足而感到愉悦的一种状态,这种愉悦的满足感是主观的,任何人,包括立法者都没有办法了解、也无权决定什么能让当事人更幸福。
追求幸福的目的要通过行动才能达成。行动是行动人寻求以一种更令人满意的状态去替换当下不那么令人满意的状态的努力调整。
如果行动达到了目的,即获得了更满意的状态,那么行动人就得到了正的(心理)利润,即盈利
反之,如果行动失败,即行动结果更不令人满意,那么行动人就得到了负的(心理)利润,即亏损
只有在保障人们不受阻碍地行动的前提下,法律才能够辅助人们更好地改善不那么令人满意的状态,从而摆脱痛苦或获得更幸福的生活,即停止亏损获得盈利。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当事人寻求以一种更令人满意的状态去替换当下不那么令人满意的状态的努力调整。那么法律就应该尽量地简化结婚和离婚的程序,越简化越好。如此人们才能更快地享受幸福的婚姻,或更快地摆脱不幸福婚姻造成的痛苦。
因此,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并不是件坏事,而实在是件天大的好事!相反,设置“离婚冷静期”只不过是徒然增加人的行动成本而已。
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又有什么不好呢?价值是主观的,因人而异,也因时而异。当时因为痛苦、愤怒而一时冲动离婚,也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事后后悔并不能证明他不理性。
行动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人不是神,他不可能知道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指责他人行动不理性的行为,不过是事后诸葛亮,或是以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去代替他人的主观价值判断。
就算当事人真的是一时冲动,离婚的结果不但没有让他们摆脱痛苦,反而陷入更大的痛苦,那么他们完全可以随时复婚(前提是结婚登记程序也尽可能简化),以便结束这更大的痛苦。
所以我们完全看不出草率离婚、冲动离婚有什么问题,又有什么必要给离婚增加“门槛”。
至于“韩国与德国都有类似的规定”就更加莫名其妙,韩国与德国的规定就一定是正确的吗?韩国与德国的规定多了去了,都要一律“接轨”吗?
“两个人真正想离婚,是没有办法冷静的”,很好奇我们的立法者是如何判定当事人冷静不冷静的,但就算不冷静,离了婚也可以复婚,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
更令人惊讶的是专家“‘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限制离婚,也不侵犯离婚的自由”的说法。你都拖延了三十天不给人办理离婚手续了,还不是限制离婚?如果人们真的拥有离婚的自由,难道不是想离就离,当天就能把手续办理清楚吗?
离婚不需要冷静期,立法才需要。我们需要设置立法冷静期,让那些可立可不立的法先静置个十年八年再说。
我们需要给立法增加门槛,不要让那些专家动不动就瞎立法、乱立法,以免让那些不必要的法律妨碍我们的行动、阻止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追求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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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价值与客观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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