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们分析2011年的拆迁活动(含本应依法进行的征收),与以前的拆迁活动相比具有七个明显的特点:
1、法律救济缺乏的问题突出
2011年,从两湖、两广、两河、两山到大江南北,拆迁血案依旧频发。尽管传统媒体因有关部门的禁令而经常失声,但在网络已经普及的情况下,多数血案还是被社会知晓而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关注。
拆迁血案的发生,一般是事发地的拆迁矛盾尖锐的结果,已经成为当前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首要来源。如何尽力制止这类血案的发生,应当是全社会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执法者的最重要任务。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无疑是人权中最重要的内容,扼止拆迁血案频发的势头无疑是当前最大的政治!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针对性的多次下发文件力图制止这个势头,但效果不明显。
从已经发生的拆迁血案来看,司法不公的问题十分突出。法律的缺位导致缺少救济是产生悲剧的重要原因。一半以上的省份存在立案难的问题。一些法院以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和维护地方政府威信为由,内部明确规定涉及拆迁的行政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基层法院窗口不收被拆迁人的起诉材料,即使收到送交或邮寄的材料也不签收。上级则以没有下级法院不立案的证据为由拒绝立案。据不完全统计,这个立案难的问题导致超过一半的拆迁行政纠纷法院应当受理而未受理
在北京等地,除了立案难的问题外,不能依法判决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对于一些政府明显违法的案件,法院无视法律规定而维持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人是拆迁补偿权利人,而为了降低成本,拆迁人、裁决机关、复议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有关人员成为选择性的法盲,坚持裁判将房主排斥在外,而将不到该房屋市场价格五分之一的货币补偿定在居住人名下,不仅造成被拆迁人对公权力的敌视,还造成房主与房客的矛盾。
由于征收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权,一些地方法院无视法律和最高法院的规定,滥用强制权力造成血案的问题突 出。如湖南株洲4·22血案、浙江宁波江北区4·28血案、山西朔州6·23血案都是基层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所诱发的。
2011年从总体上说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不能让人完全放心。有的是法院受地方党委、政府影响太多,行政审判的职能基本被搁置。有的是法官受开发商的利益影响将行政审判庭变成了征地事务所和拆迁公司。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大量的征地与拆迁矛盾发生求助于法院时,法院很少站在农民一边。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大局”,法院作出了一个又一个不顾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和一次又一次将求助于法律的民众拒之法治大门之外。在这么的大背景下,处境尴尬的行政审判制度对于社会稳定没有意义,势必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政权的稳定。“依法治国”成为空话的背后是执政危机。
2、“拆违代拆迁”,城管成为强拆主力。
2011年,我们针对数十起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进行研究发现有一股“拆违代拆迁”的邪气在扩散到全国。在此之前,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在一些地方就开始出现了把民众的房屋作为违章建筑来拆除以降低成本的案件和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被拆迁人为了多要补偿,抢建房屋的情况也的确存在,但都还是个案。
然而在2011年,突然发现在全国的城管当中扩散着一种经验,叫以拆违代拆迁,以拆除违法建筑来推动拆迁。从现有资料看,是从湖南的长沙开始,作为一种“成功”的经验向全国推广拆违带动拆迁的“模式”。这个“模式”是在发布房屋拆迁(征收)公告之后,给一定期限,让被拆迁人按照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签订合同。如果不签订合同,就有城管秘密给规划部门或土地部门发一个函,征询规划部门未签约的房屋是不是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或土地部门则给城管部门回一个叫“技术鉴定”的函,认为这个房子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而违法,建议拆除。于是城管就作出决定拆除。政府下发的会议纪要公开讲“拆违带动拆迁不可动摇”,规定拆迁拆到哪里,吊销原有的建房手续和产权证撤销就到哪里,导致长沙大规模的出现了老百姓的房屋有房产证的,被吊销了房产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注销土地使用权证;还有大量的城乡结合部没有产权证,历史形成甚至是解放前的房屋,被城管当成违法建筑拆除了,引起大量被拆迁人来京上访。
这个经验被长沙总结出来以后,通过城管系统,迅速扩散到了北方,在一些地方,像山东的青岛,东北的一些城市等等地方,包括北京,都吸取了这个“经验”。今年以来已经发生多起发布征收决定之后,被征收人不签约的,均由城管作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事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 “禁止行政强制”原则规定,原来已发拆迁许可证的,按照原来的政策处理,但是人民政府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拆。在征收的过程当中,补偿决定做出以后,被征收人不搬迁的,也只能是通过人民法院来执行。但是《城乡规划法》规定,人民政府可以行政强拆,于是就有了拆违带动拆迁的这个模式,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交由城管强制执行。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运用这种模式的结果,将使《物权法》2007年实施以来在立法上取得的进步被付之东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尤其是房屋安全得不到保障,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在无情的流失,城管队伍与民众的矛盾日益尖锐。
3、地方政府缺乏房屋征收相关程序
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因为拆迁主体问题而存在争议,与民众关系日趋紧张。而2011年有了“征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人因为缺乏程序性规定出现了混乱。
旧式拆迁和新的征收搅在一起,尤其是一些地方抢在征收条例实施前对一些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也发放了一批拆迁许可证,加剧了混乱局面,而使许多基层干部感到为难。
当前拆迁的这一乱局,土地财政无异是罪魁祸首,其次是配套制度的不健全。为了解决征收程序问题,在住建部没有及时出台规章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工作实际各取所需地自行制订地方规定,这就难免发生超越立法权限和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
4、问责制各地落实不一,加剧了权力被滥用
今年的6月23日,在山西朔州发生了因强拆引起的流血事件。6·23事件是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针对株洲强拆血案发出紧急通知,重申强拆纪律后发生的在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案件。
山西省委、纪委、检察院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专门机构依法追究对于该起血拆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引起6·23事件的法院负责人和对次日吴瑞曹母亲乔香莲在公安机关非正常的死亡负责的警方官员,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工作有明显进展。有关官员已经批捕,这将是国内对于因强拆引起的流血事件的首次追究刑事责任。
从拆迁到征收,对发生的流血事件总是说要依照刑法追究责任,而实际工作中很少使用这一手段。即使问责也往往流于形式,导致流血事件在公权力的推动下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影响到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然而,问责流于形式的实质在挑战中央的权威。以往的恶性拆迁中被处分的干部们,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追寻着这样一种事发后问责,在经过一段冷却时间低调复出,被发现后网络舆论哗然,最后不了了之有惊无险的轨迹。甚至有的官员是假问责真重用。2011年是换届之年,在征地拆迁中,那些负有主要责任被处分的领导干部们,在这一次权利交替之际他们的职务变化到底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展现在我们面前?在这里我们对此进行了调查,情况十分不能让人信服。
例如,吉林长春市朝阳区违法强拆致人死亡案,虽然在中央政府的督办下,长春副市长王学战行政记过处分并辞去副市长职务,其实是已到任职年龄界限。而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其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职务的长春市朝阳区常委、政法委书记曹望庆现改任任朝阳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级领导,级别没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徐源江和朝阳公安分局局长孙钊,实际上职务未有变动。
又如而被通报处理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区长同意强拆致村民与强拆人员对峙案,呼兰区委副书记、区长刘志军只是2011年6月将职务调整为任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让社会广泛关心的株洲市荷塘区法院组织强拆致人自焚死亡案,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侃融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引咎辞职,然而辞职3个月后仍在职活动,引起社会批评后才真正去职。
对于上述问责不彻底的例子还不能让官员受到警示,因为同样更应严厉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的责任人是边受处分边升迁,影响更坏。
2011年7月7日,首次土地违法问责结果轰轰烈烈的公布,有73名涉事官员遭到处分。但经过核对发现,本次被问责官员主要是处级以下干部,厅级干部仅3人“入围”,无人被撤职,无人遭法办,8人已升迁。73人中均是三四线城市的官员,省会城市官员无一上榜。
而令人们吃惊的是,土地违法成为升官捷径,多名被问责官员在问责的同时已升官,其中:襄樊市樊城区区长项晓峰受了党内警告处分后一跃成为四川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大同县时任县长孙永胜受了党内警告处分后升任和顺县县委书记。
辽宁省庄河市时任副市长赵兴基受了党内警告处分后升任庄河市政协主席。
北票市时任市长肖森受了党内警告处分后升任建平县县委书记。
临海市时任市长李志坚受了党内警告处分后升任天台县县委书记。
阳春市时任副市长陈雄枢受了党内警告处分后升任阳春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云南省师宗县时任副县长海建才受了党内警告处分后升任师宗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十分辛苦的问责,可责任人是违法有官升,而上述被问责而升官的地方,也是拆迁力度较大,社会矛盾尖锐的地方,这就等于告诉官员们违法没有成本。
5、城中村改造仍然是矛盾的热点
在2011年的拆迁纠纷中,城中村改造成为一些城市土地财政的支点,其操作模式因能规避土地和房屋征收法律的监管而成为土地财政的新领域和拆迁新方法。
例如,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而3天前的广州,1月18日下午广州土地市场上备受关注的“新年第一拍”——杨箕村改造项目以4.7265亿元出让底价成交,这个有着962年历史的古老村庄,已经被毁灭。开发商们弹冠相庆,欢呼该市的房地产市场'将正式迎来华丽的转身'。到今天,没有人明确这是一场践踏法律的行政行为。
杨箕村改造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1.496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4.8万平方米,分为村民复建房地块和公开出让地块。其中,出让的地块占地面积为6280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3800平方米,挂牌起始价4.7265亿元。然而由于当地政府为投资该拆迁的开发商量身定做了摘牌条件,其他开发商无法参加竞争,而任其以较低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所有建设项目依法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不用怀疑的是拍卖给开发商进行房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应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是,杨箕村的土地未经国家批准征收,而是由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在没有任何政府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与开发商'合作'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进行拆迁,然后走一个拍卖的过场。杨箕村项目是广州市继猎德村和琶洲村改造项目后,广州第三宗公开挂牌出让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而在全国类似的未经法定的征收程序,以城中村改造的方法拆迁后出让土地的项目不计其数。在北京,除了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外,还有土地一级开发、绿化隔离带等等名义,其核心都是未经征收而进行房地产开发,其中的猫腻我们无法知道,但违反土地管理法则是一目了然。
6、中小企业因拆迁倒闭的状况没有改观
由于国家调控房地产的影响,国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升温,而开发商的积极性受到市场和政策的双重压力大大降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基本绝迹,取而代之的净地出让方式又受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的限制,拆迁规模有所缩小但强度并未减弱。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土地财政的需要,依旧打房屋征收制度的擦边球,在征收的名义下推动违法拆迁。由于公民住宅的拆迁受到的阻力较大,一些城市开始了第二轮的企业搬迁。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内多数城市围绕企业改制和城市改造,已经进行过一次“退二进三”。
由于城市化的进程,原来容纳了相当的中小企业的开发区或工业小区所在的城乡结合部或郊区已经成为城市中心区或贴近中心区。一些城市的第二轮企业搬迁浪潮由于补偿不到位而引起了企业拆迁后难以恢复生产经营的尴尬局面。这一问题主要是现行的政策造成,但也有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作用认识不足的原因。
现行的拆迁和征收补偿对于住宅有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保底条款,而对企业拆迁的补偿虽然有房屋价值、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和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但是这些补偿无法保证企业的重建和恢复生产,更别说企业的无形资产损失。现行补偿标准的特点是主要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现价,仅对企业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考虑,而未考虑企业是一个生存并拼搏于市场的活体。
企业的设备和厂房的价值也决不能与企业的全部价值相当,因为企业还有除去设备和厂房的价值之外的价值,还有更多的社会功能,有经营网络、企业品牌和工业产权等价值不菲的,甚至超过固定资产价值的无形资产。例如企业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人脉关系、物流渠道、融资渠道、销售网络等都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智力投入的。而现有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在多半地区还不足以支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停业造成的生活补助、因企业关闭应支付的工人工资和安置费用。
城市化中的中小企业倒闭问题并非2011年开始,但伴随资金短缺的问题在2011年达到高潮。例如长沙市岳麓区以建设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洋湖医院”(社区医院)的名义征收数十公顷土地和房屋,使10余户家具企业因补偿过低而倒闭,数千工人失业。该地块在基本拆除后却因项目虚假而未能成功出让,土地闲置多日,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7、拆迁引起的冲突在升级
在缺乏法律救济的情况下,许多被拆迁人行使自力救济,奋起自卫。同时,也有对社会绝望者选择了过激的做法。拆迁血案的伤亡者中,不仅有被拆迁人,也有拆迁官员和工作人员,当然还有少量的黑社会人员。
2011年发生的江西抚州钱明奇爆炸事件和朔州吴学文持刀抗拒强拆事件表明,拆迁引起的冲突在升级。
在血案频繁发生的同时,因征收与拆迁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也在上升。数百人相邀入京信访事件频繁发生,其中以长沙市的被拆迁人最为执着。虽然,为了截访,当地政府采取了各种手段,甚至于聘请北京市的保安公司拦截长沙市的上访者后押送回湘,依然没有扼制住群体到省政府和北京的上访浪潮。
例如2011年3月8日,长沙市10余位来京上访人员在京被截访,用汽车运回长沙途中在湖北赤壁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而在每年“两会”的这几天,国家信访接待司门口,成百上千的“截访”人员顶着寒风,或蹲或站在南二环的辅路上,也是十分的辛苦。
去年北京曾经依法取缔了一家叫做“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其主营业务就是用穿着很有“特警”风范的保安服进行截访,截访之后把这些人带到早就准备好的地点,最终送上火车、遣返家乡。今年这类的公司有增无减,成为一种行业,其使用强制手段堵截、控制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短时间有效,但这些做法没有也不能真正的化解矛盾,而且往往花费巨大,激化矛盾,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2012年的形势分析与建议
2011年,我们盼望形势会有所好转,但我不乐观。因为,2011年的矛盾主要还是发生在原来的拆迁领域,而2012年随着原拆迁许可证所设立的拆迁项目的逐渐减少,新的矛盾浪潮将发生在房屋征收领域。
拆迁变征收了,但土地财政的大背景没有变。所以,我们分析,2012年乃至今后的三年内,中国的拆迁仍然将维持在一定规模,流血事件将无法完全避免。这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化的浪潮中将仍然会把拆房卖地牟取土地收益作为主要的工作。
一是根据最高法院和许多地方法院的顾全经济建设大局、支持政府工作的执法理念,我们也无法指望司法能够独立并坚决的监督和推动政府的依法行政。
二是中纪委和监察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都多次曾经将查处违法拆迁作为工作重点,但还是停留在典型的层面,并没有真正铺开。其难言之隐与法院系统相似。
三是在缺少制约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和降低拆迁成本,仍然会触动暴力拆迁的红线。即使无视社会承受力,一味加大控制手段,增加维稳经费和手段,仍然是治标不治本,无法缓和社会矛盾。
对此,我们分析2012年,土地与房屋征收引起的矛盾仍将是国内社会矛盾加剧的热点之一,是危及中国共产党人依法执政的因素之一。
为此,我们建议:
1、放开媒体对于房屋征收事件的舆论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防止违法征收和拆迁,舆论监督的作用已经被拆迁以来的历史所证明。2011年以来,面对多次的血案,政府屡屡喊打,但表态不少,强有力的措施不多。少了民众通过媒体的监督,假问责才屡屡发生。
2、下决心摆脱土地财政的魔咒。
只要地方政府还依赖于土地财政,暴力或者说是公权力侵犯公民的土地和房屋权利的事就难以避免。我们注意到国务院正在推动房产税的试点,但仅此仍是不能解决对于土地财政依赖的。还需要加快体制改革,减少冗员、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改变对 于官员的政绩考核标准等等要同步进行。
3、加大对于《立法法》的宣传落实。
许多拆迁矛盾激化的原因是由于地方出台的违反宪法的各自为政的土政策。需要通过制度来督促决策者们慎重签发征收令和制定补偿政策的文件时,能够想一想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是否做到了以人为本?所作的决定是否会引起社会矛盾?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4、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落实司法公正。
从全局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更是依法治国方略存废的关键所在。国家要从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忠实于法律,及时受理征收和拆迁纠纷,公正审判相关案件,使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受到司法监督和审查,以减少社会矛盾激化的概率。
5、鼓励律师介入征收和拆迁领域。
当前,拆迁矛盾是社会矛盾最突出的领域,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多数中国律师对此是不愿做、不敢做、不能做、不会做。如果全国20万律师都能关心这类矛盾,有10%的律师能为此提供法律帮助,情况就能大大改观,许多矛盾就可能纳入法治轨道而不致于激化。这需要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但比较居高不下的维稳压力,还是值得的。
6、要继续落实问责制。
2011年发生的恶性案件的问责应当进行复查。复查中要欢迎社会监督。拆迁拆出命案的责任者不受追究甚至提拔重用的现状必须改变。否则,其示范效应将使更多的公务员蜕变成为酷吏,使社会更多的陷于对抗。
四、2011年十大恶性拆迁案件
2011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的时间,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改变拆迁恶性事件在全国不断发生的局面,经国内部分学者和执业律师、记者推荐,2011年十大恶性拆迁案件如下:
(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违法强拆致人死亡案
长春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与长久家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182户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于今年3月26日与其委托的东霖拆除公司组织雇佣数百人、18台钩机进入拆除现场,采取暴力手段对多栋楼房进行强行拆除,致使未及时撤离的被拆迁人刘淑香(女,48岁)被埋窒息死亡。
(二)、哈尔滨市呼兰区违法强拆案
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经济开发区袁家屯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截至2011年1月,共有422户村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有8户村民未签订协议。3月28日上午7时,区拆迁办、执法局等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仅经呼兰区政府和利民经济开发区领导同意,组织110人、4台钩机等,对未签订协议的8户村民房屋实施强拆。其间,3名村民站在房顶与强拆人员对峙,并投掷汽油瓶。随后,群众与强拆人员发生冲突,多人受伤。这起经领导同意的强拆案件致多人受伤,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决定免去刘志军呼兰区委副书记、区长职务。
(三)、株洲市荷塘区法院组织强拆致人自焚死亡案
2011年4月22日凌晨5时许,荷塘区人民法院组织对汪家实施强拆,强拆人员破门而入,汪家父子爬上屋顶,并将汽油倒在身上阻止强拆。在强拆现场的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侃融召集有关人员研究,但长达三个小时未作出 撤退强拆队伍的决定。8时40分,汪家正引燃身上汽油,从楼顶滚落。4月30日,汪家正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宁波江北区法院“4.28”强拆案
2011年4月28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提供周转安置的情况下组织千余人、各种车辆近百台强制腾退甬江街道姚江村八户村民居住多年的仓库房屋的过程中,引起冲突法院强制拘传五十余人,司法拘留十一人,5位农民被指控涉嫌妨害公务罪起诉。
(五)、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违法强拆引发伤人案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拆迁办在只与圣潮足道馆所在4层小楼的房屋产权所有人魏军签订补偿装修款协议,未按照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今年5月2日凌晨,未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和民警对圣潮足道馆实施强拆。承租人持刀阻止强拆人员进入,砍伤1名协警和1名强拆人员。
(六)、江苏灌云违法强拆致房主自焚案
2011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灌云县侍庄乡组织工作人员前往陆庄村强拆村民陆增罗搬出暂住的二层违建楼房时,陆增罗点燃屋内汽油,当场死亡。
(七)、长沙岳麓区假借建医院之名强拆企业案
2011年5月30日6时许,湖南长沙市岳麓区城管大队数百人未经征收补偿强拆长沙市星城家俱实业有限公司厂房近万平米。经查,强拆该企业仅是为了建设“洋湖医院“项目而拆迁的占地达数平方公里的众多企业和农民住宅之一。然而,根据“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控制性规划图”,“洋湖医院”规划图显示所在地位于坪塘镇,离星城家俱距离5.5公里。这是长沙市岳麓区以拆违代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典型案例。半年多过去,人们发现,该被拆迁指挥部公告为“国内面积最大的医院”项目子虚乌有,拍卖开发流拍,土地在长荒草,企业和农民的房屋却被损毁。
(八)、山西朔州市朔城区强拆血案
2011年6月23日下午2点左右,朔城区人民法院组织法警和工作人员50余人到朔城区府东街,对居民吴学文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与吴学文及其母亲、妻子以及儿子发生对峙。朔城区住房建设局局长刘志秀与该局职工钟卫爬上房顶,在夺下吴学文手上的刀后被吴学文从腿间抽出的匕首捅伤,钟卫经抢救无效死亡。
而吴学文、乔香莲及儿子吴瑞曹被带回朔城区法院。下午4点多,三人由法院移交到公安机关的。24日下午15:56分,乔香莲被送到了朔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晚上7点23分,乔香莲死亡。
(九)、兰州城管违法强拆冲突案
2011年7月26日,兰州市城关区组织城管执法队数百人未经法定程序对庙滩子旧城改造工程实行强拆而与村民发生冲突。冲突中数十人受伤,其中苗文晓等11名执法人员受伤。次日凌晨,警察出动,马忠亮、毛卫国等17位村民被抓捕后被提起公诉,成为国内目前最大规模的针对钉子户的起诉案件。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和符合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国内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颇有争议。
(十)、郑州二七区强拆自焚案
2010年11月3日下午,郑州市组织约300多人的强拆队伍,来到其位于嵩山路与二环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房屋,欲实施强拆。与身上倒了汽油屋主王好荣和妻子周来勤对峙中,房屋着火,王好荣的母亲、81岁的王刘氏被烧死。
五·2011年和谐拆迁典型案件
2011年,按照惯例,我们应当推荐十大和谐拆迁典型事件。对此,我们十分抱歉地报告在对拟入选的若干个影响较大的疑似和谐拆迁典型案件核实情况时,都发现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和谐的问题。
在我国的拆迁仍然混乱的情况下,虽然许多地方在中央政府的关注和指导下,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认真的处理,努力化解已接近激化的社会矛盾,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有一定成就。但是,我们经认真核查,的确无法找到基本符合和谐拆迁条件的典型案件。有的是中央政府问责,而地方政府规避了。有的案件虽然有的官员受到问责,但被拆迁人的问题没有真正的解决。有的案件在维权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方面效果不错,而责任官员却逃避了追究责任。
经征求国内部分学者和执业律师、记者的意见是宁缺勿滥。如果在今后发现2011年度有基本符合和谐拆迁条件的典型案件,我们将在2012年度报告中补充或及时发布。
为此,我们深表歉意!
六·2011年本所拆迁典型案件简介
为弥补上述没有和谐典型案件的缺陷,我们谨将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2011年为拆迁命案或当事人有特殊情况而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作以下汇报。
这些案件经过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确定法律援助的方案,尔后指派律师精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本所对社会的“拆迁命案,无偿法援”的承诺。承办律师以诉讼、非诉讼等形式和手段对多起涉及征收拆迁引起了人员伤亡的案件进行了法律援助,其中不乏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一、郑州刘大孬驾车撞人案
本案发生于2010年6月1日,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刘庄村村民刘大孬在拆迁现场驾驶厢式货车导致4死16伤的后果,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刘大孬投案自首后被捕,其家属请求本所进行法律援助,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才亮、任佳慧、栗红为刘大孬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及附带民事代理人。通过对案情的研究,辩护人提出刘大孬并无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故意,本案是发生在拆迁双方激烈冲突场景中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辩护意见。为了让当地决策者了解我们的意图,承办律师给河南省高级法院和郑州市有关写了建议函。该案于2011年7月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二、山西朔州“6.23”强拆血案
2011年6月23日,山西朔州发生强拆血案,被强拆户的户主吴学文捅伤了两名官员,经抢救朔城区住房建设局局长刘志秀已脱离生命危险,而职工钟卫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吴学文的妻子乔香莲在公安局接受调查时死亡。上述血案经各媒体转载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时间,以“中国北欧风光”著称的山西省 朔州市,一下子成为了民众关注的焦点。
吴学文现在押,乔香莲在公安局接受调查时死亡,吴学文与乔香莲夫妻的两个儿子吴瑞曹、吴瑞安均系学生(小儿子吴瑞安在4岁时遭车祸,右腿脚踝部分以下截肢),一家人维持生计的房屋已被强拆。9月是学校开学,学生返校的时候,由于家破母亡,吴瑞曹、吴瑞安没有去学校上学,而是为了维权来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我们办理拆迁纠纷案件多年来见到的最苦的当事人了。
此案符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为拆迁命案提供法律援助的标准,指派王才亮、陈伟律师为吴家提供法律援助。目前,该案的刑事部分已经侦查终结,在由朔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我们提出了该院及朔城区法院不宜管辖的建议被采纳,正在确定新的管辖检察院和法院。
三、内蒙包头拆迁血案
2008年4月12日12时,包头市东河区房管局北梁动迁工作组成员张建刚、孙安奇、袁国洪、孙瑞杰、王飞、黄来宾、韩峰、尹玉军、杨宝强、刘岩龙、丽芳等人来到东河区新太店巷12号院谢廷贵家执行拆迁动员任务。当时谢家在场人员有谢廷贵及其妻子张秀英、儿子谢长青、儿媳王美丽、大女儿谢荣、二女儿谢芸。动迁方与谢廷贵家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发生争议,后发生火灾现场谢廷贵、谢荣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建刚、孙安齐、杨宝强、刘岩龙、王飞、王美丽、谢芸损伤程度为重伤,孙瑞杰、尹玉军、袁国洪、丽芳、韩峰损伤程度为轻伤,黄来宾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事发后10余天包头市刑侦部门才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鉴定属人为发火导致汽油烧伤,包头市公安局将死者谢廷贵及其大女儿谢荣、谢廷贵妻子张秀英、二女儿谢芸、儿子谢长青列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谢长青因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秀英及谢芸无罪,但将死者谢廷贵及谢荣认定为放火罪。一审判决后谢芸及张秀英对认定谢廷贵及谢荣放火的事实行为不服,认为案发时家中并无汽油这类易燃物品,不可能由死者承担放火罪,遂提出上诉。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决定对本案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王才亮、万天飞、黎磊律师组成律师团,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带着许多的疑问我们等待着内蒙古高院看到全部案卷,但在一审判决后该案由包头市检察院通过内蒙古高检申请对该案进行抗诉,案卷至今未移送至内蒙古高院。因谢芸在案发后严重烧伤需要大笔治疗费用,一审判决后,辩护人经过与谢芸本人同意并经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次努力下包头市政府同意协商处理谢芸烧伤及拆迁补偿的问题,包头市东河区信访局局长来到我所协商处理谢芸烧伤补偿及拆迁补偿的问题,并初步达成了协商步骤,后因其他原因该方案没有进行。在经过了一年多的漫长等待和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刘娜法官的努力下,该案全部案卷于2011年10月移送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至此我们看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经过查阅该案全部案卷,辩护人即与本案主审刘娜法官沟通认为案发当时有公证处的人员全程录像,要求法院调取本案关键证据“视频录像”,主审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调取了案发时的录像资料,但该“视频录像”唯独没有案发起火起因视频,辩护人认为该“视频录像”很可能经过剪辑,遂与高院主审刘娜法官沟通提出对该证据进行鉴定,并递交了鉴定申请及本案二审代理词。本案二审尚未宣判。
四、龚泽林强拆撞人案
本案发生于2010年11月,湖北武汉黄陂区组织公安、城管、国土两千余名执法人员,对区内后湖村80余处、近9万平方米违建房实施强制拆除。村民龚泽林于2007年建造的7间四层住宅也遭到强拆。龚泽林情急之下驾车冲向执法人群,撞伤11名强拆人员。当日,龚泽林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在龚泽林家属的请求下,本所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王令、栗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接案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目前,该案的刑事部分还在二审审判阶段,尚未宣判。
该案的行政部分是龚泽林委托王令、栗红律师代为起诉政府强拆违法的诉讼。经承办律师努力,由新洲区法院异地管辖,强拆行为违法已经被初步确认。
五、福州百人进京上访事件
2011年10月11日下午3点,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朱孝顶、章建勤律师接待了来自福州市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马尾区、闽侯县等各区县的拆迁户共一百零八人。据介绍,这些来自福州市各区县的拆迁户10月8日挤满一节火车车厢,历十九小时抵达北京;另有多人上火车前被不明身份人员阻截。各上访户所反映的案件涉及国有土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旧城改造拆迁等问题。其中反映出比较共性的控诉有:野蛮断水断电逼迁、株连式拆迁、黑监狱、暴力拆迁、无证拆迁。
事件发生后,福州市派出工作组进驻北京,有关领导至本所与律师会谈,承办律师建议其认真倾听百姓声音,不要抓捕关押激化事端。福州市信访局林姓副局长表示已于15日晚至16日凌晨将上访人员请回福州。
六、抚州钱明奇爆炸案
2011年5月26日9:18至9:45,钱明奇在江西抚州市检察院、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临川区药监局旁边的马路制造连环爆炸,造成包括钱明奇在内的4人死亡,5人受伤,震惊全国。
在案发后得知该案与拆迁矛盾有关消息的第一时间,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就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王才亮、王令、万天飞、朱孝顶组成律师团接受钱明奇家属的委托,为该案善后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先后赶到抚州,了解情况,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鉴于对于钱明奇制造爆炸案的内情,其子女一无所知。在配合必要的调查之外,我们建议希望善后处理不要影响她们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建议希望媒体朋友尊重她们的生活和隐私。我们的这个建议得到各个方面的赞同,到2011年6月3日,该案的处理方案已经明朗。
3日晚8点,抚州市委开常委会,决定:临川区区委书记傅清、区长习东森当日被免职。在班子调整后,其拆迁补偿以及其亲属的有关安抚工作全部落实到位。
七、鄂州王锦兰强拆自焚案
2011年4月20日上午7时许,发生在湖北鄂州的48岁女教师王锦兰,为了保护自己家园,反对强拆,在拆迁现场“自焚”(着火原因有争议)。
48岁的湖北鄂州市女教师王锦兰是一名有着33年教龄的农村教师,王家五口人居住的房屋于1989年在宅基地上建造,位于湖北鄂州市鄂城区岳石洪村,共580平方米。2009年7月25日,因当地建设“大广高速”,王家房屋被强拆。事后,王锦兰一直坚持信访,并在房屋废墟上搭起窝棚继续居住。
直到2011年4月20日上午7点半,几十个不明身份的年轻人乘六辆汽车来到王家,意欲强拆王锦兰暂时栖身的棚屋。混乱中,王锦兰将汽油泼在身上,着火后致重度烧伤。
王锦兰于当天被送到黄石市第五人民医院急救室抢救,经医生诊断,全身烧伤面积达45%,医院随即下达病危通知单。受其亲属邀请,才良律师事务所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派出王令、杨轶群律师于23日清晨自北京赶赴湖北。在与其家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开展工作的重心放在抢救伤者,防止事态扩大。
24日下午,律师接到了鄂州市委的决定:1,认真倾听家属意见;2,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3,采取积极治疗态度,对转院没有意见。
最后的解决方案由于其亲属间产生分歧,承办律师中止了相关工作回京。但该案在社会的关注下,当地政府承担了救助责任。
八、武汉邹斌刺死强拆人员案
2010年8月1日傍晚六点多,武汉汉阳区汉阳汽车齿轮厂邹厚珍住房前,邹厚珍之子邹斌与前来的强拆人员发生流血冲突。导致对方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随后,邹斌被武汉市警方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受邹厚珍委托,才良律师事务所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派出李金平、刘建民律师作为邹斌的辩护人。该案于2011年3月15日在武汉中院一审开庭。
2011年7月19日,武汉市中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邹斌的鉴定结论为脑颅损伤致精神障碍、外伤性癫痫,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1月4日在武汉市中院宣判:邹斌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邹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才良律师事务所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李金平、刘建民律师继续作为邹斌的二审辩护人。
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
九、株洲汪家正强拆自焚案
2011年4月22日5时,荷塘区人民法院组织对汪家实施强拆, 8时40分,汪家正引燃身上汽油自焚, 4月30日,汪家正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汪家正亲属邀请,才良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
5月1日,王才亮律师与助手朱铭飞往长沙机场转车到株洲。当晚即与株洲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交涉。争论的焦点是法院强拆是否有过错?对于自焚后果有无责任?至凌晨三点,我们的观点被认同。次日,政府与汪家正亲属善后达成协议。对于法院和强拆指挥者的责任经国务院督查组检查,作出结论并于2011年9月向国内外通报。
十、正定县强拆李建国自焚案
2011年4月20日晚8时许,河北省正定县三里屯村民李建国因家庭住宅遭遇当地政府强拆而自焚身亡。其亲属就善后和维权求助于我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亲自接待,提供法律援助。免费提出的善后方案得到李建国亲属的重视。该事件协调解决,政府和当事人方达成善后协议并圆满履行。
十一、宜黄县强拆自焚案善后
2011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被紧急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79岁的伤者叶忠诚9月18日因伤势严重死亡,引起社会关注。
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就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王才亮、王令、万天飞、朱孝顶组成律师团接受钟家委托,为该案善后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师到江西开展工作后,所提出的方案得到各个方面的肯定。
2011年9月17日晚,抚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县委书记、县长立案调查(后在10月9日双双被免职),强拆现场负责的副县长等6名官员免职。随后,伤重的钟家母女被转移至北京304医院接受治疗。
在钟家母女到北京治疗以来,律师与钟家和当地政府继续保持有效沟通,为其治疗康复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目前,母女俩已脱离危险,正在恢复之中。
十二、郑州市11·3强拆命案
2010年11月3日下午,郑州市组织约300多人的强拆队伍,来到其位于嵩山路与二环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房屋,欲实施强拆。与身上倒了汽油屋主王好荣和妻子周来勤对峙中,房屋着火,王好荣的母亲、81岁的王刘氏被烧死。事发后,王好荣和妻子周来勤被行政拘留后释放。现场:郑州八旬老太抗强拆自焚身亡:http://v.ifeng.com/v/qzcq0846/index.shtml#6dd8a9b1-59d2-4bf1-b93c-47dad170355b
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就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王才亮、万天飞、朱孝顶接受王好荣委托,为该案善后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在律师到郑州开展工作后,政府方代理人来函建立协调渠道。
附注 :
1、本报告形成与才良律师事务所的上述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包括差旅费)全部来自于才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没有接受任何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资助。
2、我们的工作完全出于一个法律人的良知与社会责任,没有其他任何政治目的。报告内所引用的案例均来源于公开报道,不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
3、在本报告形成与才良律师事务所的上述法律援助工作中得到众多的学者、媒体朋友们的无偿的支持,没有丝毫的金钱交易。我们在此对朋友们一并感谢,恕不一一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