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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观点︱“一带一路”规则体系与条约法律保障——“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讨论情况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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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长克里斯托弗·伯纳斯科尼(Christophe Bernasconi)主持该议题讨论。他表示,法律对保障“一带一路”至关重要,贸易走廊的建设需要基于国际标准和规则的法律框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可以提供相关的国际私法准则。“一带一路”倡议也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全球规则制定机构带来重要机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了诸多国际私法方面的公约,这些公约是保障“一带一路”倡议顺利运行的国际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建设还需要更多规则,包括法律选择规范、程序性规则、国际商事合同所适用的原则等。

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前法官张月姣表示,“一带一路”倡议遵循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体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法治合作可以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签署的合作协议,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符合WTO协定等规则;各国应合作建立法律框架及相互查明法律的联络点,使国内立法更加透明,便利投资者决策;各方应共同努力,促进法院判决、项目决策程序等相关信息和数据的交换;“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需要多元争议解决方式,磋商、调解、仲裁都非常重要,但需考虑成本与可执行性问题。

印度尼西亚外交部条法总司秘书长苏莱曼·萨里夫(Sulaiman Syarif)表示,印尼欢迎“一带一路”倡议,相信这将加强中印尼合作。印尼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正致力于建设“全球海洋支点”战略,双方应加强相互对接。考虑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较大,在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方面,应加强沟通,凝聚共识,照顾各方的舒适度。相关合作可通过签署新条约或者利用现有条约等方式开展,东盟10+1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东盟全面投资协议等均可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为确保“一带一路”参与国的参与度,建议先从建立不具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开始,循序渐进推进相关合作。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陈福利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是一项需要沿线国家和地区长期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系统工程,规则建设是倡议行稳致远的重要支撑。“一带一路”倡议已取得丰硕成果,但由于沿线国家政治和文化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将不可避免的产生诸多涉外法律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服务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目前仍是一个新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商务部把开展双边、诸边经贸规则谈判,加快区域经贸规则一体化作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要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规则体系发展,更好地发挥条约法律的保障作用,增进经贸合作,强化互信互利,为规则发展提供空间;完善政策沟通,推动既有规则互联;坚持市场作用,增强企业规则意识。

欧洲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史蒂夫·布罗克曼斯(Steven Blockmans)表示,欧盟尚未就“一带一路”倡议形成共同政策,但共同政策是必要的。与其对“一带一路”抱着怀疑甚至批评的态度,欧盟更应当对外明确其要在什么条件下参与到“一带一路”倡议当中。关于投资安全问题,《欧盟竞争法》可规制收购行为、确保公平竞争。中国决策者强调“一带一路”是双赢倡议,但欧盟政策制定者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应加强交流,顾及对方关注点。

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局局长黄解放表示,“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是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对接各国政策和发展战略,促进协调联动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因此,“一带一路”的构想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特别是“不让任何国家掉队”的理念高度一致。国际民航组织的任务是建立和维护世界人民互联互通的蓝天纽带,构筑和拓展空天丝绸之路。民航组织在航空安全领域起到了引领作用,在联合国系统19部反恐公约中,有8部是在民航组织框架下制订的,其中《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两部法律文书,也凝聚了中国智慧和贡献。

非洲统一商法组织常任秘书长多罗泰·柯西·索萨(Dorothé Cossi SOSSA)表示,“一带一路”倡议覆盖全球,非洲统一商法组织肩负区域责任,但两者均致力于改善国际区域贸易框架。非洲统一商法组织面向非洲大陆国家,当一国面临经济困难时,该组织会协助其寻找解决方案。非洲是古丝绸之路的一部分。“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经济、法律和司法等问题,是一个雄心勃勃的社会经济项目,需要各国法律制度的支持。法治是推进“一带一路”的杠杆。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也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推动合作,保护不同群体与不同合作方的权利。相关条约和协议须协调一致,强化“一带一路”倡议在法律上的确定性。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总法律顾问杰拉德·桑德思(Gerard Sanders)表示,“一带一路”倡议和亚投行相互补充,关于倡议的讨论几乎都涉及融资问题。亚投行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同目标都是促进相关地区的基础设施发展,但其投资政策并不必然参照“一带一路”倡议,在评估项目时,也不要求对方是“一带一路”参与国。亚投行建设理念与古丝绸之路一样,目的是促进人员、物资和思想的流通。虽然亚投行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不一,但不少项目都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二者虽然没有法律或者制度上的连接,但亚投行的投资可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补充。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教授、悉尼大学名誉教授本·博尔(Ben Boer)关注“一带一路”倡议对环境法的影响,表示在推进“一带一路”过程中,中国环境保护法的一些政策和原则也可能对当地国家带来影响,但同时也要尊重东道国家的主权及自主性。建议将“生态文明”等概念纳入“一带一路”相关条约和谅解备忘录等文件当中。

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副局长孟刚重点就“一带一路”金融创新的法治思维发言,表示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各国应充分发挥规则和法治在凝聚共识、平衡利益、支持发展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制度性金融创新保障体系。一是在国际合作层面,深化法治互信与法治合作,发挥各类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完善区域治理规则。二是在国别风险管理层面,重视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加强国别法律环境的前瞻研究和动态管理。三是在项目管理层面,平衡发展与风险,创新融资机制和融资模式,完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四是在公司治理层面,建立符合“一带一路”投融资特点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提高全面依法治行水平。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在评议时表示,“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是互联互通,需要实体性联通和非实体性联通作为保障。法律属于很重要的非实体性联通。互联互通的程度越高,就更重视国际法和国际规则。要在不同的法律制度间搭建桥梁,协调各国的法律和规则,在不同法律制度的东道国之间建立联系。“一带一路”倡议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要重视实体法的建设,还要考虑技术和科技等的影响,目前这些领域还缺少相关规则。此外,还要关注程序法,例如争端解决机制等。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还可考虑制定示范法,示范法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在确保灵活性的同时,有助于增加统一性。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法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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