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吉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庭立方 2022-07-06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吉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7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司法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关于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6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应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见附件)。本标准为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三、新增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由省司法厅确定其收费项目,并由省物价局确定其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我省制定的有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附件:吉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司法厅

2016年4月29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