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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7号)
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办: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司法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等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对原《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