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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2年8月27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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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田静。
上周,在一个普通的居民区里,发生了一起明目张胆的谋杀案。
出事地点,又是唐山。
一名年轻女孩,被人驾车撞倒,反复碾压身亡。
现场视频的残忍程度,让人不敢看第二遍。
然而,一周时间过去了,这件事的进展,竟然还停留在“情侣矛盾”。
更让人胆寒的是,“情杀”,居然成了合理的作案动机。
事发于8月2号11点多,一男子驾驶私家车,从一名白衣女子身上碾了过去。
受害者王某某,是小区附近游泳馆的工作人员,之前一直在正常上班。
现场的几位目击者,合力将她从车轮底下,拖到不远处的停车位。
他们本以为两车之间是个安全的停留点,足以让女孩脱险。
没想到,男方竟然再度猛踩油门,又一次碾压女生,将两旁停放的车辆,都撞了出去。
行凶者绕了一圈后,不顾周围人的阻拦,再次瞄准受害者的位置,重复碾压她的身体。
从现场视频看,前后至少碾压了5次,地上的一圈圈车轮印混着血迹,清晰可见。
当天下午3点,嫌疑人张某某被警方抓获,而受害者王某某,已不幸离世。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相当恶劣的故意杀人事件。
但是通报中,这件事却被描述成:男子因矛盾撞倒碾压女友。
整件事的性质,似乎变成了一地鸡毛的情感纠纷。
纠纷二字,容易让人误以为两人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留下揣测受害者过错的空间。 在案件初始定调,并不够客观。
然而,它却往往成为社会新闻中最常见的作案动机。
不管是凶手的身份是前男友、前夫,还是单方面暗恋,只要稍微沾上点关系,最终都会化作空泛、模糊的「情感纠纷」。
比如6月30号发生的一起类似事件,一男子在驾车撞飞女生后,两次碾压致死。
新闻报道中,给出的理由是“离婚纠纷”。 但是据受害者的堂姐所说,过程中二人并未发声争吵,甚至提出要当天离婚的人,也是男方。
到底是纠纷,还是蓄意杀人,可见一斑。 所谓“纠纷”,指的是争执不下的事情。
在极端的杀人案件中,用“纠纷”一词简单概括,难免有「混淆重点」之嫌。
好像只要有了层或真或假的情感关系,什么恶行都能变得合理,施暴者一定“情有可原”,受害者肯定“罪有应得”……
通报中模式化的用词偏差,就这样轻易地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以至于在唐山反复碾压事件中,还有人认为,这样残忍的恶行,是因为“太爱了”。
不只是新闻和通报中的滥用,“纠纷”这个词,还曾成为恶劣杀人案件中,对罪犯从轻处罚的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应酌情从宽处罚。
2008年,云南男子赛锐,向21岁女孩吴倩求爱不成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狠狠刺向对方。
尽管女孩一直抱头哀求,赛锐根本不听,还骑到对方身上,连刺了27刀。
吴倩的妈妈这样描述现场的情形:“不仅喉管被割断,头部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鲜血溅满整个墙壁,惨不忍睹。”
这样一起虐杀案,最终因为存在情感纠纷,加上嫌疑人在被追捕的过程中,向警方自首,最终只判了个死缓。
△罪犯赛锐(2017年,法院认为他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减刑为有期徒刑至2034年5月1日止)|图源:百度百科
不过好在近几年,这类重大刑事案件中,对“情感纠纷”的定义,有了一点变化。
2020年6月2日凌晨,四川南充35岁的顾某芳和不满8岁的女儿,正在家里睡觉,半夜忽然听见有人踹门。
一个男人闯了进来,拿着菜刀对她猛砍56刀后离去,小女儿目睹了全过程,吓得浑身发抖。
这件事也被认定为“情感纠纷”。因为此前顾某芳曾和凶手屈江谈过恋爱,后发现对方其实已婚,自己无意中成为了第三者,就果断分手了。
但男方一直跟踪、纠缠她,甚至威胁要杀了她。顾某芳曾四次报警,警方也对屈江进行了教育批评,但完全没用。
△罪犯屈江|图源:潇湘晨报
案发后,屈江为了减轻罪行,说自己多次找受害者,是属于谈恋爱过程中的正常交往、拌嘴,至连随身带刀都说成防身。
一开始,案件也按照惯例“因有婚恋纠纷而从轻”,一审判处死缓。
但由于情节过于恶劣,这个判决遭到多方抗议,在二审中改判了死刑。
判决认为这已远远超出正常恋爱范畴,不应认定为“婚恋纠纷”。
但到底什么是“正常恋爱范畴”,却是一件很模糊的事。
我们需要改变,我们正在改变
在其他更为普遍、情节更轻的案件中,我们更容易看到“恋爱”这个概念,在男女观念中的差异。
去年7月,广西一女子,凌晨在街头遭人锁喉拖拽,挣扎尖叫一分多钟。
最后因为是“情感纠纷”,男方只用出面道歉,再写一封“不再骚扰”的保证书。 然而事实证明,保证书只能“保罪犯”,并不能保受害者。
2021年,男子刘某,持刀骚扰同事周某,并强行拘禁。
女方报警后,他也写下保证书。
结果一个月后,刘某就把女方砍死了。 在这样的不幸中,网友的关注点却是:有没有情感纠葛,是不是女方给他释放了信号?
说到底,在他们心目中,只要男方认为自己是在“恋爱”,无论女方什么态度,二者都是“恋爱关系”。
于是,“情杀”就是这样简单地被人为制造出来了。
所谓“情杀”,更合适的名称应该是——亲密谋杀。
来自亲密伴侣的谋杀,正是女性常见的非自然死亡原因之一。
据世卫组织报告《了解和应对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全球针对女性的谋杀案中,超过35%是亲密伴侣所为。
在国内,有另一个参考数字:亲密谋杀中,“男杀女”案达到8成。其中,常见的有男方挽回关系未果、怀疑女方婚外情等情况。
美国法医精神病学家Park Dietz曾对亲密谋杀做出总结,认为作案男性的动机主要有愤怒、害怕失去、嫉妒或有自杀倾向。
这些动机并不能说明犯罪的合理性,但却能帮助我们窥见一种危险的集体心理状态。
当这样的案件一次又一次发生,比较「谁更坏」、「谁更惨」、「谁在情感中更弱势」,并不是重点。
我们要看到,让女性处于更危险情景中的深层社会结构。
父权社会中显性和隐性的性别规范,给男女安上了不同的角色、任务和美德。
追求女性,是属于男子的竞争权利,而女性则要自发扮演付出者的角色。
当权利遭到拒绝,暴力就成了惩罚付出者「不守规矩」的极端惩戒手段。
美国康奈尔大学哲学系教授凯特·曼恩,在《应得的权利》中,讲述了一个观点——男性认定自己有资格获得女性的关心、爱与性,如果女人胆敢拒绝,就是不守规矩。
为了确保自己获得这份权利,男性会使用各种手段。
轻则言语骚扰,重则肢体侵犯,处于极端远处的,则是亲密谋杀。
从这个层面来说,亲密谋杀不只是个人的怨恨,更是社会性的惩罚。
它有两个功能,一个是对违反规定的女性,进行惩罚;另一个是对尚未违反规则的女性,提出警告。
为了维护这种“男性权利”,甚至有人不惜用造谣的方式,来让女人“死有余辜”。
2020年8月,无锡17岁女孩被一男子当街割喉,有网友造谣称,是因为女孩绿了男友,才引发的情杀。
而女孩的家人,立即否认了这种说法。 还有人将女孩的不幸,归结于她“不了解雄性动物的实力”,借此震慑其他女性。 在这类“情杀”案件中,与对受害者的苛责相比,施暴的男性,却十分容易受到大家的“理解”。
2020年,还有警方发文,称男子杀害与其离婚的前妻,展现了自己的男子汉气概,虽然犯罪,但值得同情。 请记住,在这个惩罚体系中,顺从也许能一时位于「相对的安全区」,但没有人能永远处于绝对的安全中。
因为好与坏,道德败坏与否,全由父权规则定义。
这些男权私法的规则,就这样在一次次的社会性惩罚中,成为常年来难以动摇的“道德准则”。
而我们想要打破这种规则,就得从把“情杀”,变成“谋杀”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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