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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全球数据相关权益诉讼案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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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5
2024年,全球数据权益诉讼案件呈现出显著增长的趋势。鉴于数据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对于数据权益保护这一问题进行关注和挖掘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在此背景下,数据要素社梳理和分析了2023-2024年度的全球数据权益诉讼案件,供大家参考。













国内案件
01



国内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宣判,原告获赔2000万元


时间:2024年1月


案件概述: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尘埃落定。微博平台的运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诉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亦迅公司)及简亦迅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微梦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通过不断变换IP地址、微博用户账号等方式向微博服务器发出数据请求,骗取了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用数据接口的调用权限,获取了其本无权调用的大量微博后台数据,并予以直接转卖获利,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裁决维持原判:全额支持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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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某软件公司与安徽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3年


案件概述:原告是某电商平台运营管理者,其将平台上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原始数据,通过特定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形成数据分析产品,为用户提供决策参考。被告购买原告的数据分析产品后,允许他人以远程登陆形式使用该产品,并收取报酬,原告遂诉至法院。该案明确了网络平台运营者对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未经许可直接将他人数据产品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工具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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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与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3年


案件概述:被告于2019年在其运营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上,发布了抓取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企业清算信息”,但并未说明该信息系历史信息,造成用户误认为系新变动信息,引发高度关注,原告遂诉至法院。该案明确企业使用公开的公共数据应遵循来源合法原则、注重信息时效原则、保障信息质量原则、敏感信息校验原则,以防止不当使用给数据原始主体带来损害;公共数据使用者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法人或自然人等原始数据主体合法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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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3年


案件概述:被告开发运营“某群控软件”,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在原告运营的某社交软件上,好友聊天、朋友圈点赞评论和转账等信息的批量获取和批量同步互动,原告遂诉至法院。该案明确了数据控制主体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竞争性权益。擅自使用他人数据资源开展创新竞争,应当符合“合法、适度、用户同意、有效益”的原则。规模化、破坏性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弊大于利的,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并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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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杭州某科技公司与汪某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23年


案件概述: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订保密协议。被告利用工作权限分析原告运营的直播平台后台数据,掌握中奖规律,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获得高额奖金。离职后,仍继续登录后台刷奖,原告遂诉至法院。网络原始数据组成的衍生数据或大数据,可依据秘密性要件审查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直播平台中奖数据反映经营者特定经营策略及经营效果,体现用户打赏习惯和消费习惯等深层信息,可为经营者提供用户画像、吸引流量、获得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该案明确数据类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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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某科技(深圳)公司与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3年


案件概述:此案中,原告是某社交平台的运营方,被告使用技术手段绕过原告运营的平台数据防护措施,爬取平台上用户上传的文章信息并进行商业化利用,原告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该案明确基于平台对数据的投入、数据价值等各因素,经营者对平台整体数据资源享有竞争性权益。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产品功能或服务进行限制或破坏,干扰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该网络产品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减损消费者福祉的,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予以规制。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数据抓取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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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时间:2023年


案件概述:此案中,被告开发某直播场控助手软件,使得用户可在原告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内操纵关注数、点赞、评论、送礼物等直播数据,原告遂诉至法院。该案明确通过操控真实批量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以虚假刷流量、涨粉、刷弹幕等方式,帮助网络主播虚假宣传会误导消费者,使平台对虚构数据及用户评价产生错误认知,影响平台数据和直播热度的真实性,该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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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何某、石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年


案件概述:此案中,何某通过登录电商平台客服账号,使用爬虫软件爬取店铺客户订单记录(包括订单号、姓名、电话、收货地址、物流单号等)后,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提现获利。检察院遂提起公益诉讼。该案明确数据控制主体在收集、使用该类数据和信息时应当遵循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正当、合法、必要等原则及具体规则。数据控制者未经授权许可收集、使用数据控制主体所控制的信息数据,将可能同时侵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人格权益以及数据控制主体的数据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6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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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诉杭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3年


案件概述:此案中,被告在获得原告企业会员账户和密码后,不断登录原告企业网站付费会员账户、密码,以“撞库”方式查看、获取、使用原告经销商数据库信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该案明确经销商数据库系经脱敏、聚合、加工而形成的衍生数据,具有商业意义和商业价值,可以获得保护。他人在获取相关数据库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限度的原则。以“撞库”不正当途径获取经销商数据库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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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全国首例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侵权商业秘密案


审判时间:2024年1月3日


案件概述: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案件结果:法院判令三某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与数据提供者共同承担责任。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40103/Articel06005GN.htm





11


我国首例生成式AI侵权案


审判时间:2024年2月8日


案件概述: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全球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平台立即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防止生成侵权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本案聚焦于知名动漫形象“奥特曼”的AI生成作品侵权问题。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平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权行为。


https://aigcdaily.cn/news/a24m65oi2m5thmg/





12


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时间:2024年4月23日一审


案件概述: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发现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三某软件公司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法院查明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的声音。


案件结果: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40103/Articel06005GN.htm





13


智能大屏行业首例数据权益纠纷案


受理时间:2024年5月16日


案件概述:在安徽电信 IPTV “某视频内容业务”的新旧代理商业务交接协商过程中,安徽电信数生未经原代理商欢网公司同意,单方面擅自将欢网公司已上传的全部数据资产强行割接给新代理商使用,使新代理商无需付出任何成本和劳动就可以直接通过欢网的数据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就此,欢网已对新代理商及安徽电信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法院已于受理此案。


案件结果:目前正处于诉讼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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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时间:2024年6月2日一审


案件概述:本案中,被控侵权软件具有收集、存储及监控微信产品数据功能,即便两被告经过了微信平台中相关经营性用户的授权许可或者经营性用户对于自己提供于微信平台的信息享有数据携带权,但上述微信数据并非相关经营性用户单方信息,还涉及微信平台中作为经营性用户微信好友的其他微信用户个人账号数据以及经营性用户与其微信好友通过相互交集而共同提供的用户数据。两被告擅自将该部分并不知情的微信用户的数据移作由自己存储或使用,不符合用户数据可携带的基本要求,构成了对微信用户信息权益的侵害。其次,两原告的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其主要功能是帮助用户与其他用户相互交换信息、交流情感进行交际。微信用户对于其个人微信数据具有很高的敏感性及安全性要求。两被告的被诉行为已危及微信产品用户信息安全,势必导致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丧失应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减损微信产品对于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进而会恶化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的经营生态,损害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实质性损害两原告对于微信产品数据资源享有的竞争权益。


案件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6/id/5264431.shtml






15


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


时间:2024年6月20日一审


案件概述: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两起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认定使用他人视频“换脸”后制作模板再提供“换脸”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案件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出镜的视频,通过深度合成技术替换成他人面部,再上传至涉案APP作为模板供用户使用。这一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权,但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被告公司最终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廖某、吴某精神损失各500元,赔偿廖某财产损失1500元、吴某经济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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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抓取并使用导航电子地图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判日期:2024年6月28日


案件概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导航电子地图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中,原告是某电子地图的运营方,通过分析处理其收集的电子地图数据、用户出行数据和实时交通信息等原始数据形成了一款数据产品,以帮助用户更准确地了解交通拥堵状况。法院认为,在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利用变换IP地址等不正当手段抓取相应数据产品的数据,并在其经营的某付费软件上以商业化为目的使用上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结果: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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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


时间:2023年12月14日一审,2024年7月4日二审


案件概述: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隐木公司侵犯数据堂公司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隐木公司未经数据堂公司许可,获取案涉aidatatang1505zh数据集子集,并在隐木公司官网向公众传播,以获取用户访问、注册


案件结果: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隐木公司侵犯数据堂公司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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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案件


01


马斯克起诉“亮数据”


诉讼时间:2023年7月


案件概述:加州的一家法院彻底驳回了埃隆·马斯克所控制的X(前身为Twitter)对Bright Data(以下称“亮数据”)提起的诉讼,裁定 X 未能证明其违约主张


案件结果:法院站在了亮数据一方,法院裁定 X 在诉讼中提出的任何主张都不能证明继续审判是合理的,并且有法律先例允许亮数据的数据抓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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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巴斯巴尼斯诉微软公司


诉讼日期:2024 年 1 月 5 日


案件概述:2024 年 1 月 5 日,两名非虚构作家在曼哈顿联邦法院起诉 OpenAI 及其财务支持者微软 (MSFT.O),称这两家公司滥用他们的工作来训练流行聊天机器人 ChatGPT 和其他基于 AI 的服务背后的人工智能模型。作家 Nicholas Basbanes 和 Nicholas Gage 在一项拟议的集体诉讼中告诉法院,这两家公司将他们的几本书作为训练 OpenAI 的 GPT 大型语言模型所用数据的一部分,侵犯了他们的版权。


案件结果:最终结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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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Raw Story Media, Inc. 诉 OpenAI Inc.


诉讼日期:2024 年 2 月 28 日


案件概述:美国最大的独立进步新闻网站 Raw Story 起诉 OpenAI,指控其使用数千篇 Raw Story 的新闻文章来训练 ChatGPT,违反了《数字千年版权法》。


案件结果:案件仍处于初步阶段,没有明确的判决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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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Intercept Media, Inc. 诉 OpenAI, Inc.


诉讼日期:2024 年 2 月 28 日


案件概述:包括 The Intercept 在内的多家知名新闻机构已在纽约联邦法院对 OpenAI 提起诉讼。诉讼称,微软支持的 OpenAI 非法利用其文章来训练其广受欢迎的 AI 聊天机器人 ChatGPT。


案件结果:该案件仍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审理中,尚未有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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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张某诉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案件概述:一群视觉艺术家试图对 Google LLC 和 Alphabet Inc. 提起集体诉讼,指控他们对文本到Imagen生成 AI 系统 Imagen 的训练和操作构成直接侵犯版权(由 Google 实施)和间接侵犯版权(由 Alphabet 实施)


案件结果:具体的最终结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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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每日新闻》诉微软公司


诉讼日期:2024 年 4 月 30 日


案件概述:美国各地拥有报纸的公司集团起诉微软和OpenAI,声称他们对ChatGPT和Copilot等文本到文本生成AI系统的训练和运行导致了直接和间接的版权侵权、版权管理信息的删除、热点新闻盗用、商标淡化、商业声誉受损等。


案件结果:具体的最终结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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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比利时数据保护局对某违反拒绝权和删除权的公司处罚


审判日期:2024年6月3日


案件概述:比利时数据保护局(Belgian DPA)于2024年6月3日发布了第87/2024号决定,对一家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公司处以罚款。


案件结果:比利时数据保护局对某违反拒绝权和删除权的公司处以172431欧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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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意大利数据保护局因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非法公布个人数据对其罚款20000欧元


审判日期:2024年6月6日


案件概述:意大利数据保护局(Garante)公布了2024年4月11日发布的关于第235号案件的决定。其中,意大利数据保护局决定在一名申请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INPS)职位的候选人提出投诉后,对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罚款20,000欧元。


案件结果:意大利数据保护局因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非法公布个人数据对其罚款200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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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比荷卢经济联盟汽车巨头Van Mossel使用数据分析公司Rawda-mental服务来训练AI模型,致用户数据泄露


审判日期:2024年6月


案件概述:比荷卢经济联盟最大汽车经销商Van Mossel以及其他公司使用数据分析公司Rawdamental的服务来训练AI模型,但由于Rawdamentak公司的Kibana 仪表板(用于搜索、可视化和分析存储数据的工具)上缺乏身份验证程序,导致客户数据泄露。


案件结果:具体的最终结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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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数据要素社综合整,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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