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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2022年第4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广东省法学会 法治社会期刊 2023-03-25

《法治社会》2022年第4期

目录及内容提要


【本期特稿】

1. 粤港澳大湾区的特异性与协调发展

合作治理之法律问题


董皞   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生态文明法治

2. 生态文明的中国法治与法典表达


张忠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鑫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3. 从全球气候变化认识环境利益


徐祥民   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

王    普    浙江工商大学讲师环境资源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民法典论】

4.《民法典》合同篇“一般规定”的体系构成及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贯


钟瑞栋    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5. 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上的利益衡量

——从规范类型区分理论出发


唐晓晴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奇琦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范笑鼎    澳门大学法学硕士


6.民法典视野下欺诈性抚养纠纷的困境破解

——基于197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王浩然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探讨争鸣】

7. 忠诚协议制度化的法经济学考察


侯学宾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家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法学博士;

曲    颢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8. 新兴科技与体育增强:反兴奋剂制度的法理反思


郑玉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钱端升青年学者,法学博士



【实务观察】

9.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关系研究


王志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昊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10. 论企业合规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刘方可    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期特稿


粤港澳大湾区的特异性与协调发展

合作治理之法律问题

董皞


【内容提要】

湾区经济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与区域的法治性特征。粤港澳大湾区既具有一般湾区的特性,但同时也具有顶层推动、制度差异、法律障碍、经济目的与法律手段等特异性。因此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必须要协作发展、合作治理,以地方政府合作为主、民间沟通为重要方式,创立平等协商、共商共识、各自立法的实践模式,从而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差异、法律障碍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当对大湾区内地方立法、司法、基础设施、生态的协作方式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特区租管地、国际私法的适用等具体问题展开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特异性   协作治理   区域法治  法律问题

生态文明法治

生态文明的中国法治与

法典表达

张忠民    李鑫潼


【内容提要】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范式,创新性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创性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相结合,共同孕育了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着生态文明建设从单一、静态的法制体系走向多元、动态的法治系统。环境法典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主线、 以重构的法律关系为体系化工具、以适度法典化为编纂模式,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佳制度集成, 是美丽中国和法治中国发展到新阶段的显著标志。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

 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环境法典



从全球气候变化认识

环境利益

徐祥民    王普


【内容提要】

        全球气候变化是自然世界的变化,所引起的次生影响、综合影响等也都是发生在自然世界内部的变化。把这些变化称为不利变化是因为它们都是对人类不利的变化。表现为直接物理影响、次生影响、综合影响的对人类不利的全球气候变化可以抽象为环境损害。人类环境损害实质上就是人类环境利益损害。未受损害的“良环境”原本并无价值属性。在环境恶变为“恶环境”时,人类产生了挽留自然环境给予的客观便利的要求,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良环境”才突变为人类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就是未遭受损害的环境状态,气候环境利益就是全球气候未发生“不利变化”前的固有状态。


【关键词】

环境利益    环境损害    全球气候变化

民法典论

《民法典》合同篇“一般规定”

体系构成及其与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的融贯

钟瑞栋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宗旨和灵魂,贯穿于《民法典》的各项具体制度和规范设计中。《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是依循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技术而作出的“公因式提取”,在功能上既要明确其作为所有合同规则的一般规范,又要宣示其担负的实质债法总则功能;在价值取向上,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统率和引领。本章各条规定均或明或暗地设置了合同编与其他分则编乃至其他法律的衔接管道,是《民法典》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相互融贯的典范,也是管窥《民法典》编纂科学化和体系化的重要窗口。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一般规定     内在体系   外在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上的利益

衡量

——从规范类型区分理论出发

唐晓晴    吴奇琦    范笑鼎


【内容提要】

        《民法典》的颁布,必定伴随大量过渡法难题。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却不足以全面覆盖所有问题。大部分过渡法问题,仍必需求诸抽象的利益衡量。对于新法追溯效力范围的判断,可以通过区分新法属于“涉及法律事实的规范”抑或“涉及法律状况的规范”,以确定当事人之信赖在时间上的位置。


【关键词】

民法时间效力  规范类型  利益衡量  法律事实   法律状况


民法典视野下欺诈性抚养

纠纷的困境破解

——基于197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王浩然


【内容提要】

        实证研究表明,欺诈性抚养纠纷在实务中呈快速增长态势。细致分析197份判决书,发现该类纠纷在法概念释义、法规范援引和法效果考量上都存在论证不足,导致存在抚养人损害赔偿的困境和亲子关系否认的困境。损害赔偿困境的破解之道在于,首先厘清欺诈性抚养的概念内涵及适用范围,其次确定抚养人的身份权保护作为请求权基础,将其纳入《民法典》的身份权保护体系,最后依据比例原则计算损害赔偿范围。亲子关系否认困境的破解之道,在于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初步构建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包括建立作为逻辑前提的亲子关系推定制度,确定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适用前提、适格原告和诉讼时效,妥善处理抚养人权益救济与未成年婚生子女利益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欺诈性抚养   民法典   损害赔偿  身份权   婚生子女否认

探讨争鸣

忠诚协议制度化的法经济学

考察

侯学宾    曲颢


【内容提要】

        忠诚协议意指约定夫妻之间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付财产赔偿的民事协议。应不应当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需要在法经济学视角下被重新审视的问题。婚姻可以被视为一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长期契约,长期契约的特性易导致婚姻不忠现象的发生。忠诚协议能够发挥担保功能与定价功能,提高婚姻不忠行为的法律成本。相对于刑事处罚制度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忠诚协议制度具有自身的优势,这说明忠诚协议制度是法律规制婚姻不忠现象的制度备选。忠诚协议制度化要求明确规定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化考量,完成规范性建构工作。


【关键词】

忠诚协议    忠实义务    婚姻不忠    法经济学   制度竞争


新兴科技与体育增强:

反兴奋剂制度的法理反思

郑玉双


【内容提要】

        现代竞技体育是实现基本善的重要实践,因此禁止使用兴奋剂被视为竞技体育的伦理防线。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和生命科技等新兴科技形态的迅猛发展,本身就面临着屡禁不止、执法效果低下和程序严苛等实践困境的反兴奋剂制度背负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重担:反兴奋剂的伦理正当性争议。生命科技对人体机能的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对训练方式的更新、兴奋剂药物的层出不穷,使得很多理论家质疑兴奋剂禁令的公平性并倡导反兴奋剂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当前迫切需要对新兴科技冲击下的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制体系进行理论反思。相比于一元论模式和反思平衡模式,重构模式是更为合理和动态的理论方案。反兴奋剂制度需要构建解决兴奋剂之伦理争议的元道德,将新兴生命技术对人体机能的革命性改进、人工智能对竞技表现的数字化和算法化等因素纳入考量,完善捍卫体育之善、强化科技与人文互动的反兴奋剂机制。


【关键词】

 兴奋剂  体育精神  体育增强  人工智能  基因科技

实务观察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

强奸罪的关系研究

王志祥    李昊天


【内容提要】

        根据实定法关于女性性同意年龄的规定,年满14周岁的女性具备性同意能力,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非其身心健康。由此,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同意完全真实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不涉及法益侵害性问题,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本罪。本罪所规制行为的范围仅包括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违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和在该类女性性同意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前一种情况与强奸罪之间存在竞合,所以,本罪与强奸罪之间存在法条交叉竞合的关系。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奸罪 法益  法条竞合  《刑法修正案 (十一)》


论企业合规对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的影响

刘方可


【内容提要】

        刑事责任的理解是有层次的,第一层是“可谴责性”,第二层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单位犯罪刑事归责的核心问题是“单位犯罪意志”,就此,有个人责任模式、组织责任模式、决策责任模式三种方法。企业合规视域下的组织体责任论(“单位独立意志论”)并不能表明企业没有犯罪意志或者犯罪意图,只是表明企业一贯良好经营的“法人品格”,其并不能发挥否定单位犯罪可谴责性的作用,无法发挥犯罪构成层面上的出罪功能。这意味着,企业合规无法有效减少单位犯罪。单位刑事归责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的决策责任模式。在“犯罪的法律后果”这一层面上,企业合规作为“法人人格”的体现可以为构罪企业提供司法程序上的出罪红利以及刑罚裁量上的减轻、免除效果。总之,应当否定企业合规的“实体出罪”功能,强化其合规不起诉及刑罚减等功能。


【关键词】

企业合规  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法人品格  组织体责任


《法治社会》2022年第3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法治社会》2022年第2期目录及内容提要

《法治社会》2022年第1期目录和内容提要

张文显:法治是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

钟南山 曾益康 陈伟伟:我国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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