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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民、王普:从全球气候变化认识环境利益

广东省法学会 法治社会期刊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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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

王    普    浙江工商大学讲师环境资源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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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全球气候变化是自然世界的变化,所引起的次生影响、综合影响等也都是发生在自然世界内部的变化。把这些变化称为不利变化是因为它们都是对人类不利的变化。表现为直接物理影响、次生影响、综合影响的对人类不利的全球气候变化可以抽象为环境损害。人类环境损害实质上就是人类环境利益损害。未受损害的“良环境”原本并无价值属性。在环境恶变为“恶环境”时,人类产生了挽留自然环境给予的客观便利的要求,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良环境”才突变为人类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就是未遭受损害的环境状态,气候环境利益就是全球气候未发生“不利变化”前的固有状态。


本文首发在《法治社会》2022年第4期第30~39页。为便于阅读,已删去注释,如需全文,请查阅《法治社会》或在中国知网下载。


关键词:

环境利益    环境损害    全球气候变化


目  次


一、全球气候变化是发生在自然世界的变化

二、全球气候变化是对人类不利的变化


三、全球气候不利变化是人类环境损害


四、环境损害就是人类环境利益损害


结语

生态文明法治

如果将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诞生的标志,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经走过了50年的历史。如果以1977年马骧聪先生、任允正先生为起草《环境保护法》开始研究外国环境法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历史的开端,我国的环境法学也已经经过了约45年的历程。然而,直到今天,不管是在环境法学的学术讨论中,还是在环境法制建设的实践中,我们都无法摆脱由环境保护的保护对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律技术构件等基本知识欠缺带来的困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实质上是私益)诉讼的争议、《民法典》颁布以来发生的对《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热议等等,不仅暴露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在重大基本认识问题上的模糊,而且对澄清作为环境保护法基本技术构件、环境法学重要命题的一些基本认识提出了强烈的要求。环境利益就是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都绕不过的一个重大的基本认识问题和基本知识问题。本文笔者曾对环境利益的本质等做过专门研究,本文想通过对一个具体的事例——全球气候变化——的观察品评,展示一项具体的环境利益。希望环境利益实例演示比环境利益本质分析产生更好的说明效果。

全球气候变化是发生在自然世界的变化

全球气候变化,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也称为“气候变化”或“地球气候的变化”(第1条第1项),是人类遭遇的一种环境问题。我国最早出版的环境法学教科书,包括笔者主编的教科书,几乎无例外地将环境问题作为环境法学的重要知识。那么,全球气候变化是怎样的一种环境问题呢?


直观上看,全球气候变化只是自然世界的变化。《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把气候变化解释为“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地球气候”的“显著变化”。这个解释是恰当的。全球气候变化,在范围上是全球。《公约》明确宣布“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序言》第7段)。其使用的“地球气候”这一用语也表明,气候变化是整体“地球”的气候变化,而不是地球上的某个局部的气候(比如“小气候”概念所指的气候)的变化。最近几十年气候变化的基本特征是气候变暖。我国政府对变暖程度的估计是:以往,“近百年来(1906~2005年)”,“升高了0.74℃”;将来,“到二十一世纪末”,将“上升1.1~6.4℃”。不管规模多么宽广,深度多么巨大,气候变化都是自然世界的变化。


全球气候变化引起的最直接的物理性影响,也就是带给地球表面的最直接的显性地理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两极冰川融化。北极和南极的冰川融化速度都在加快。其中北极地区的海冰覆盖急剧减少,秋季和冬季都有所下滑,格林兰岛的冰川融化面积显著增加。第二,陆上“山地冰川”“退缩”。《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到这一变化。第三,海水温度升高。2013年9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一工作组第五次评估报告指出,自1950年以来,气候系统观测到的很多变化是过去几十年甚至近千年以来史无前例的,“变暖体现在地球表面气温和海洋温度的上升”。第四,极端天气与气候现象增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的表达是:“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提高,“强度”加大。第五,“区域降水”“波动”加大。以对我国相关情况的观测结果为例,“华北大部分地区、西北东部和东北地区降水量明显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0~40毫米,其中华北地区最为明显;华南与西南地区降水明显增加,平均每10年增加20~60毫米”。这五类最直接的物理性影响(可以称之为气候变化直接物理影响)都是发生在自然世界本身的变化。


气候变化的直接物理影响显然不是气候变化产生的影响的终点。五类直接物理影响单独地或与其他种类的直接物理影响共同引起了或将要引起其他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影响。或者说,与这些直接物理影响有关,气候变化造成了其他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影响。以下是若干事例:其一,海平面上升。据我国科学家研究,“60年代以来东海的海平面平均上升率”为每年“2.9 mm”;与1990年水平相比,“上海地区绝对海平面”到“2030年将上升9cm”,到“2050年将上升18cm”。其二,流域水资源减少。我国政府对“山地冰川”“退缩”的后果做过分析——“冰川面积和冰储量”“减少”“对以冰川融水为主要来源的河川径流”将“产生较大影响”。具体的影响之一是流域水资源减少。其三,干旱半干旱地区干旱加剧。在本来就干旱的地区再减少降水,只能使这些地区的干旱程度加大。各缔约方在制定《公约》时之所以“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序言》第13段),是因为气候变暖与沙漠化之间有密切联系。其四,史前细菌“复苏”。根据科学家们的判断,“冰川消融和冻土退化,极有可能”将“冰封万年甚至数十万年的微生物”“释放”出来。其五,生物生存空间缩小。北极熊的适宜活动范围变窄就是一例。如果按海平面上升、北极熊适宜活动范围变窄等是两极冰川融化引起的变化、水资源减少是冰川后退的自然反映的逻辑,我们可以把以上五种变化称为气候变化次生影响。这些次生影响也是发生在自然世界的变化。


五种气候变化的次生影响依然不是气候变化影响向外扩展的最后边界。它们又单独地或与他种次生影响共同地,或者与气候变化直接物理影响中的一种或数种共同地引起其他变化。或者说,与这些次生影响、上述直接物理影响有关,气候变化还造成了一些更加直观的影响。比如,引起珊瑚等物种及其所在生态系统衰退等。《公约》在给“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所下的定义中就有“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变化”(第1条第1项)。姑且把这些变化称为气候变化综合影响。


按《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解释,气候变化是“显著变化”。用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尺度来衡量,气候变化当然称得上“显著”的和巨大的变化。气候变化以及气候变化引起的那些“显著”的或“巨大”的变化,包括上述气候变化的直接物理影响、次生影响和综合影响等,都是自然世界的变化。尽管从直接物理影响到次生影响,再到综合影响存在范围上的扩展,但这些扩展都发生在自然世界内部。

全球气候变化是发生在自然世界的变化

对自然系统本身来说,气候变化和气候变化引起的直接物理影响、次生影响、综合影响都既无善恶,也无所谓迟速,因为有生命存在的地球与空寂的土星、水星等星体,与浩渺的银河系、河外星系等一样,都是没有价值高低之分的客观存在。然而,不管是气候变化本身,还是由气候变化引起的直接物理影响、次生影响、综合影响,在科学上都被称为“不利变化”,也就是《公约》第3条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率先对付”的“不利影响”。


科学家所称的不利变化或不利影响都发生在自然系统内部,但它们又是可以给予否定性价值判断的变化。这类变化在规模上是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是极其巨大的,所以其带来的“不利”也是十分严重的。简单枚举便可知晓这些“不利变化”的“不利”之严重。


例一,宜耕地减少。干旱半干旱地区干旱加剧必然带来林草覆盖面积减少、适于耕种的土地减少。我国草地潜在荒漠化趋势加剧就与干旱加剧有关。此外,干旱加剧将为沙尘暴的发生提供条件。对于2021年席卷我国西北华北等地的沙尘暴,我国气象专家认为,其重要条件之一是作为沙源地的蒙古国等地“降水稀少,土壤湿度偏干”形成的“地表条件”。当然,海平面上升淹没沿海低地,也会使低海拔地区的宜耕土地减少。


例二,海洋渔业资源衰退。海水温度升高会使相关海域“形成贫氧区”,而这种现象会造成“海洋渔业资源和珍稀濒危生物资源衰退”。


例三,海洋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形成概率”增加。极端天气与极端气候现象增加会使海洋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的形成概率提高。我国北方水资源短缺和南方季节性干旱,洪涝灾害频发,登陆台风强度和破坏程度增加。


例四,内陆“洪涝和干旱等极端自然灾害发生”“概率”增加。“区域降水”“波动”加大,极端天气与气候现象增加会“增加洪涝和干旱等极端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


例五,史前细菌拜访现代人类社会。史前细菌“复苏”会使许多史前细菌或病毒登临“现代社会”,威胁人群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


例六,冰川与积雪融化加速地表失被。“山地冰川”“退缩”除了会引起流域水资源减少之外,还会使更大面积的陆地表面失去雪被的保护,使地球上天然优良的水资源分布失衡。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冰川面积缩小了10%以上,而且这种退缩有加速的趋势。


例七,特定物种消亡或存续危机加重,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两极冰川融化,北极熊等极地生物生存空间严重萎缩,捕食条件恶化,会使一些极地生物物种面临消亡危险或濒危程度提高。其他不少地区也有类似问题。


例八,草原退化,沙漠蔓延,宜牧空间减少。干旱半干旱地区干旱加剧必然带来草原退化,沙漠蔓延,使宜牧空间减少。


例九,海洋生态系统衰退甚至消亡。海平面上升淹没海岛、沿海低地,极端气候现象带来的风暴潮等会造成以海岛、海岸湿地为依托的生态系统消亡。


例十,陆地动植物区系不利改变。极端天气与气候现象增加,会造成陆地动植物区系改变,相应地造成生物多样性降低、生物再生产能力下降。


这些随机列举的变化都是严重的“不利”变化。这些所谓“不利”变化,客观上都是自然系统内部的变化。它们与上述珊瑚等物种及其所在生态系统衰退等“气候变化综合影响”属于同类,都是与“气候变化直接物理影响”“气候变化次生影响”不同的气候变化综合影响。


自然系统内部的变化,不管是直接物理变化、次生变化,还是被我们取名为综合性影响的那些变化,都无所谓善恶、利或不利。科学界、参与起草以及决定签署《公约》的各国精英们为什么要把这些变化以及这里没有提到的相关变化称为不利变化呢?


之所以把在自然系统内部无所谓善恶迟速的变化称为不利变化,是因为这些变化对人类来说是不利的。以气候变化综合影响为例。上例一,不管是干旱半干旱地区宜耕地减少,还是沿海低海拔地区宜耕地减少,对自然世界是没有意义的,但对人类社会是有意义的。这个意义就在于:人类可资利用的“宜耕地”资源减少。之所以把“宜耕地减少”判定为不利变化,是因为这样的变化对人类是不利的。上例二,海洋渔业资源减少发生在自然世界,对自然世界无损,但对人类却是明显的“不利”。因为人类需要鱼虾贝藻等海洋渔业资源。上例三,海洋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形成概率”增加,对于自然世界依然是风雨雷电,不过是无意识的分布、无意义的客观现象,但对人类社会却是灾难,比如会使人类无法正常开展获取海洋渔业资源、利用沿海低海拔土地的活动。上例四,内陆“洪涝和干旱等极端自然灾害发生”“概率”增加,是对人类才有价值的概率变化。人类早就学会了根据水旱条件植稻种黍凿舟修车,所以“区域降水”稳定,晴雨水旱有规律地发生对人类有利。“区域降水”“波动”甚至波动巨大,“洪涝和干旱等极端自然灾害”对人类不利。上例五,史前细菌拜访现代人类社会,对于自然世界来说,这是不需要邀约也不以主客情谊为前提的访问,但对于人类来说也许就是灭顶之灾。现代人类没有接待从“史前”来的不速之客的酬宾能力。上例六,地表失被,也就是原本处于冰封雪覆之下的陆地直接面对日月风雨。海洋与陆地的分布、高原与低地的高低差异等等,本来并没有意义,更多的陆地揭开冰雪的覆盖当然也不存在价值高低的问题。但曾亲临我国西部戈壁沙漠的人们都清楚,这种变化对于人类来说是多么严酷。上例七,特定物种消亡或存续危机加重。这也是在人类价值尺度下的不利变化。人类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的自然世界的居民,各种生物有充足的生存空间,各物种及其所在生态系统健康对人类有利。生物生存空间缩小,致使特定物种及其所在生态系统衰退对人类不利。上例八、九、十也都一样。这些变化发生和不发生,变化的规模是大还是小,变化的趋势是不断加大还是逐步趋缓,对于自然世界都没有任何意义,但对人类却都是不利的。事实上,上述10例,不管是宜耕地减少、海洋渔业资源减少、史前细菌拜访现代人类社会,还是宜牧空间减少、海洋生态系统衰退甚至消亡、陆地动植物区系不利改变,都是对自然世界发生的变化的人类判断,即站在人类立场上所做的判断,是按对人类“利”与“不利”的尺度所做的认定。


气候变化综合影响是对人类不利的变化,气候变化的直接物理影响、次生影响也都是对人类不利的变化。因为对人类不利才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公约》不是呵护自然世界的圣训,而是防治全球气候发生对人类不利变化的当代法律。

全球气候不利变化是人类环境损害

由气候变化引起的不利变化是多种多样的,或者说气候变化本身有多样的表现。如上文所述,既有气候变化的直接物理影响或直接物理变化,又有气候变化的次生影响或次生变化,还有气候变化的综合影响或综合变化,这些变化或影响都是对人类不利的。因为是对人类的不利变化,所以国际社会才会付出防止此类变化发生及其加剧的努力,才有《公约》等人类制度建设。既然这些不利变化关涉人类,需要国际社会对其加以治理,我们便应将其加工为一项人类知识,以便人类运用“知识”的力量去战而胜之,而不是对具体的不利变化简单地做水来土掩式的匆忙应对。


以上文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类型或表现形式的梳理,气候变化的直接物理影响有5种,气候变化的次生影响有5种,此外还有10种气候变化综合影响。这些变化或影响在质上的共同性在于,它们都是不利变化,也可称为下行性变化。这些下行性变化的本质可以抽象为人类环境损害。


气候变化以及气候变化引起的直接物理影响、次生影响、综合影响等不利变化,变化的是人类环境。人类环境的不利变化就是人类环境从原本有“利”的状态或品质变为对人类“不利”的状态或品质。环境变得对人类“不利”,出现“不利”的结果,这是环境遭到了损害,也就是发生了环境损害。


“不利变化”这个用语包含过程性含义。这个过程就是从有利变为不利。这个变化过程的起点和止点及其发展前景都是人类环境,也就是人类这个“中心事物”的“周围条件”或“周围情况”。人类环境不利变化就是人类的“周围情况”从有利变为不利,从良好变为较差甚至很差。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发生的是环境损害。让我们以上述气候变化综合影响为例来做说明。宜耕地减少就是很好的例子。原本干旱半干旱地区一直稳定地处于干旱半干旱状态,这是人类从事旱作农业、从事畜牧业等的良好环境。沿海低海拔地区土地宽阔平坦肥沃,一般都有丰富的地下水,有河湖港汊联通的交通运输条件;一般都有丰富的物种和生物群落,是良好的人类环境。干旱加剧造成干旱半干旱地区宜耕土地减少,海平面上升淹没沿海低海拔地区,这是人类环境遭遇了损害。海洋渔业资源衰退的例子也方便用来揭示气候变化综合影响之为人类环境损害的道理。在没有发生全球气候变化时,海洋孕育了丰富的渔业资源,曾经被中国古人视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海洋富有渔业资源是良好的人类环境。海水温度升高等气候变化直接物理影响、次生影响等造成了海洋渔业资源衰退,这种衰退的趋势似乎还有进一步加剧的可能。这是人类环境的损害,是人类环境表现为渔业资源“衰退”的损害。


再以气候变化次生影响为例。海平面上升是明显的人类环境损害。海平面稳定是人类期待的良好环境。人类可以根据稳定的陆海关系安排海洋活动和陆上活动,开展海洋渔业、海洋航运等生产或作业。海平面上升不仅会导致沿海低海拔地区的某些局部被海水淹没,而且会使原来支持人类生产生活的陆海依存状态改变。流域水资源减少也是再明显不过的人类环境损害。江河径流水资源丰富、便于通航,是良好的人类环境。水资源减少、河道变浅、可通航距离缩短等,是对人类良好环境的损害。


气候变化的直接物理影响也是人类环境的损害。事实很清楚,气候变化次生影响、综合影响中的“次生”“综合”是相对于气候变化直接物理影响的“直接”而言的。气候变化次生影响和综合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直接物理影响引发的。反过来说,是因为发生了直接物理影响才有了次生影响、综合影响,就像上述由于“海水温度升高”才有海洋生物资源衰退的事例所反映的那样。我们对气候变化直接物理影响与次生影响、综合影响之间关系的处理虽然不以经科学上验证的因果关系为依据,但上述从直接物理影响到次生影响和综合影响的扩展过程,直接物理影响与次生影响、综合影响之间的大致响应关系,都是成立的。气候变化直接物理影响和次生影响、综合影响,都是气候变化带来的人类环境损害的同一个过程的不同表现形式。不管是气候变化直接物理影响如“两极冰川融化”等,还是次生影响如“流域水资源减少”等,抑或是综合影响如“宜耕土地减少”等,都是人类环境损害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都可以抽象为环境损害。


全世界共同应对的全球气候变暖是能够帮助我们理解环境损害的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管是“地球气候的变化”,还是由气候变化引起的直接物理影响、次生影响、综合影响等不利变化,都是环境损害。《公约》在给“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定义中提到的“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第1条第1项)的不利变化等是环境损害。《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提到的“农作物发育期提前”“部分地区林带下限上升”“山地冻土海拔下限升高,冻土面积减少”“森林病虫害爆发范围扩大”“森林火灾发生频率提高”等,也都是人类环境损害。


如前所述,“不利变化”这个用语包含过程性含义。与此相一致,环境损害也包含过程性含义。全球气候变化这个案例将环境损害的“过程”展示得十分清楚。气候变化之为“不利变化”的过程是“从有利变为不利”,而环境损害的过程是从环境良好到环境受损。在这个过程的起点上是良好环境,我们可以称起点上的环境状态为“良环境”。这个过程的终点和变化趋势指向的状态是受损环境,我们可以称之为“恶环境”。环境损害就是从“良环境”到“恶环境”的变化过程。前述“干旱半干旱地区一直稳定地处于干旱半干旱状态”是“良环境”;干旱半干旱地区干旱加剧,以至于林草覆盖面积减少、宜牧空间减少,是“恶环境”。沿海低海拔地区土地宽阔平坦肥沃,地下水丰富,河湖港汊密布,生物群落繁盛是“良环境”;海平面上升沿海低海拔地区被淹没,这是“恶环境”。海洋富有渔业资源是“良环境”;海洋渔业资源衰退,珍稀海洋生物陷入濒危,这是“恶环境”。海平面稳定是“良环境”;原本支持人类生产生活的陆海依存状态改变是“恶环境”。江河径流水资源丰富、便于通航是“良环境”,江河水量减少、河道变浅可通航距离缩短等是“恶环境”。环境损害就是人类环境从“良环境”恶变为“恶环境”的过程。

环境损害就是人类环境利益损害

全球气候变化,即发生在自然世界但却吸引了全世界目光的气候变化,是《公约》这一全球性法律文件的处理对象,不管是表现为直接物理影响,还是表现为次生影响、综合影响,其实质都是人类环境损害。当然,我们也可以将其具体化为气候环境损害。学者们关注的各种环境问题,包括写在教科书中的那些环境问题,实质上都是环境损害,都是人类环境的损害。通过分析气候变化这个案例得出的“气候变化以及气候变化引起的那些不利变化都是环境损害”的结论是十分有价值的。因为它进一步说明了环境法发生的依据,说明了环境法在法律家族中担当的使命的特殊性。本文作者曾通过对环境法和环境法学发生史的溯源发现,环境法是由于不正常的环境的出现而引发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而所谓“不正常的环境”或出现了“问题”的环境就是受到损害的环境。人们常说的“环境问题”都表现为环境损害,或者说是对环境损害的反映。按照已经取得的关于环境损害的认识结论,环境法由“不正常的环境”引发这个判断的更准确表达是:环境法是由环境损害引发的。在对环境法的使命的理解上,可以把“应对”“不正常的环境”改为应对环境损害。按照这新的理解,环境法就是通过“调整”为应对环境损害而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防治环境损害的法。一切真正的环境问题都是环境损害。一切经审慎创制的环境法都是防治环境损害的法。《公约》和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都是环境损害防治法,是环境损害防治法的一个具体的分支。我们可以在环境损害防治法序列中给它们一个更恰切的称号——气候环境损害防治法。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还告诉我们,所谓环境损害,也就是人们长期将其轻描淡写为“不利变化”“气候变化”的那些情形,都是人类环境利益损害。人类环境利益就是良好的环境品质,“就是以人类为尺度的环境状态或品质”,“存在于‘人的现实的自然界’中的有利品质”。人类环境原本具有“有利品质”。全世界注意到“环境问题”,把环境问题当作难题来对待,是因为人类环境原本具有的“有利品质”丧失,原本品质优良的环境遭到了损害,准确来说是原本品质优良的环境的某些方面遭到了损害。这种损害是人类环境损害——环境品质从优良变为不优良的损害。这种损害也就是人类环境利益损害——人类原本享有的品质优良的环境受到损害。对气候“不利变化”的变化过程的分析直观地呈现了人类环境利益从品质优良的环境到品质不良的环境的利益损害过程。例如,沿海低海拔地区地势平坦、土地肥沃、水源充足,这是人类环境利益得到实现的环境状态;海平面上升将这个地区淹没,这是人类环境利益遭受了损害。再如,“区域降水”稳定,这是人类原本享有的环境利益。“区域降水”“波动”甚至严重“波动”,这是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甚至严重损害。如前所述,气候变化不管是表现为直接物理影响,还是表现为次生影响、综合影响,其实质都是人类环境损害。海平面上升淹没沿海低海拔地区等是环境损害;“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的不利变化等是环境损害;“农作物发育期提前”“林带下限上升”“山地冻土海拔下限升高,冻土面积减少”“森林病虫害爆发范围扩大”“森林火灾发生频率”提高等也都是环境损害。那么,在明确了环境损害与环境利益损害的关系之后,这段话便可以改写为:不管是表现为直接物理影响,还是表现为次生影响、综合影响等不利变化,都是人类环境利益损害。海平面上升淹没沿海低海拔地区等是环境利益损害;“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的不利变化等是环境利益损害;“农作物发育期提前”“林带下限上升”“山地冻土海拔下限升高,冻土面积减少”“森林病虫害爆发范围扩大”“森林火灾发生频率提高”等也都是人类环境利益损害。环境损害不是别的,就是人类环境利益损害。


人类环境利益是在人与自然关系场域中的人类环境状态。如果“环境状态或品质”是良好的,我们便可以说人类环境利益得到了充分实现。如果“环境状态或品质”不良,我们便可以说人类环境利益遭到了损害,包括已经特定的环境利益丧失这样严重的损害。不管是人类环境利益得到了充分实现,还是人类环境利益已经丧失或遭到损害,都是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事。说沿海低海拔地区地势平坦、土地肥沃、水源充足符合人类环境利益要求,这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判断。在水量充足的江河径流为人类提供水源和通航便利的判断中,包含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不管是说稳定的天气、气候对人类有利,还是说极端天气或气候现象有规律地发生对人类有利,述说的也都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存在于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环境利益并非一直都具有利益的价值属性。全球气候变化案例告诉我们,存在于人与自然关系(本文作者也将其简称为人天关系)场域中的人类环境状态并非一直都是环境利益。事实上,不管是在史前时期,还是在工业革命发生前,全球气候环境也好,处于人天关系中的资源环境、生态环境等也罢,都不是环境利益。干脆一点说,都不是利益。在几乎全部的人类历史上,沿海低海拔地区一直都是地势平坦,土地肥沃,地下水充足,江河径流,至少非季节性河流一直都在给人类提供水源便利、通航便利,天气和气候一直按固有规律周而复始地运行,“区域降水”长期保持稳定,各种生物一直在足够宽阔的空间自由活动。这一切都只是客观的便利。这些便利既无降低的可能,也无被抢走的风险。享有这些便利既不需要花费加工打磨的功夫,也不需要准备工具或其他消费条件。如果一定要把它们称为利益的话,此类原来状态的全球气候、原本良好的资源环境、生态环境等此类便利都是客观利益。与之相应,那输送这种“利益”的人天关系是客观关系。大自然孕育出人类,使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种纯自然的关系客观地出现了。在纯自然的人天关系中,人类客观地利用大自然具有的便利,大自然客观地向人类输送便利。这种便利包括招引人类“靠水而居”的“水”,包括培养起人类“逐水草而居”生活习惯的可供人类“逐”的“水草”及其自然分布,包括孕育了以“神农尝百草”为根基的农业文明、中医药文明的“百草”“万草”,还包括支持人类通过“搆木为巢”“钻燧取火”开启文明之门的那个有“木”有“燧”的世界,等等。


如果说利益一定是对意志主体的有用性,那么,环境的有用性只有在主体提出需要的时候才可能产生与主体“愿望”“相符合”的效果,转化为主体的利益。环境损害造成大自然给予人类的客观便利的丧失,激起人类挽留客观便利的愿望,提出防治环境损害的要求。人类挽留大自然提供的客观便利的要求、防治环境损害的努力、赋予环境便利以价值,使原本的客观环境便利突变为人类环境利益,使原本只是客观地孕育出人类和支持人类生存繁衍的环境具有了价值属性。


在全球气候变化案例中,因为地势平坦、土地肥沃、水源充足的沿海低海拔地区将被淹没,江河径流水量将不再充足,不能像以往那样继续为人类提供水源和通航便利,原本稳定的天气、气候不再稳定,大自然以往无私地供奉的便利已经或即将丧失,或者其便利程度已经降低或即将降低,总之,“良环境”不复存在或受到严重损伤,所以人们才产生了挽留稳定的全球气候这种“良环境”的愿望,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从而赋予全球气候以人类利益属性。《公约》对气候变暖将对人类“产生不利影响”的“忧虑”(《序言》第3段)就以承认气候的人类利益属性为前提。


根据对全球气候变化案例的分析,环境利益就是环境损害过程起点上的未经历“不利变化”过程的环境状态,就是环境损害发生之前的“良环境”。全球气候这项人类利益就是未变暖的气候状态,就是既没有发生10种气候变化综合影响,也没有发生5种次生影响和5种直接物理影响的气候状态。用气候变化直接物理影响的事例来说,就是“两极冰川融化”“陆地冰川退缩”“海水温度升高”未发生时的气候状态,就是“极端天气和气候现象”未“增加”、“区域降水”“波动”小甚至未发生“波动”的气候状态。


结   语

全球气候变化,是最典型的环境损害案例。人类正在经历着这个案例的进展——由“良环境”恶变为“恶环境”。因为它是正在演出的活剧,因为我们都是剧中人,所以,作为学者或者环境保护工作的参加者、环境保护事业的主人,我们有条件也有责任认清这一环境损害的特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设计出或选择出防治这种环境损害的合适的法律武装。气候环境损害就是人类环境利益损害。人类防治气候变化的法就是防治人类环境利益损害的法。气候变化防治法所要维护的环境利益不是什么个人得失,比如以《民法典》为依据公道处置的得失,而是良好气候状态的维持或向曾经有的良好气候状态的回复。环境利益不是现代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等——的私利,而是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环境状态。


                          (责任编辑:刘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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