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民、李鑫潼:生态文明的中国法治与法典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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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忠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鑫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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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范式,创新性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创性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相结合,共同孕育了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着生态文明建设从单一、静态的法制体系走向多元、动态的法治系统。环境法典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主线、以重构的法律关系为体系化工具、以适度法典化为编纂模式,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佳制度集成,是美丽中国和法治中国发展到新阶段的显著标志。
本文首发在《法治社会》2022年第4期第16~29页。为便于阅读,已删去注释,如需全文,请查阅《法治社会》或在中国知网下载。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 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环境法典
目 次
一、生态文明的国际视野到国内话语
(一)国际视野:西方绿色思潮下的生态文明综观
(二)国内话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西方理论的扬弃
二、从生态文明的法制体系到法治系统
(一)法制体系到法治系统的转型
(二)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
(三)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实践路径
三、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法典化表达
(一)环境法典编纂与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关系
(二)环境法典对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回应方式
结语
生态文明法治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智慧,深刻回答了推进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继承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与方法论并结合国情进行创造性改造的基础上,形成了生态文明的中国话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经历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生态文明理念也逐渐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运行的全过程。环境法典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佳制度载体,它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主线、以重构人与自然法律关系为体系化工具、以适度法典化为编纂方式,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一
生态文明的国际视野到国内话语
(一)国际视野:西方绿色思潮下
的生态文明综观
近代以来,建立在机械论自然观、牛顿力学和笛卡尔哲学基础上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占据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主导地位。它片面强调主客二分、极力倡导人类征服自然,忽视自然界内在价值,是生态危机爆发的思想根源。二十世纪后半叶,人与自然的关系出现总体性危机,现代西方绿色思潮在人类回应这一危机的过程中发展起来。按照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维护资本主义还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标准,可以将现代西方绿色思潮划分为非人类中心主义、弱式人类中心主义、有机马克思主义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四种类型。不同的流派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梳理西方生态文明观的发展与流变并分析其得失,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借鉴价值。
1. 非人类中心主义
非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界看作具有唯一性的实体,组成该实体的每一个部分既相互独立又都属于整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伦理价值。人与自然属于共生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利用与被利用、支配与被支配的工具主义理性。在这种认知下,非人类中心主义坚持将道德的适用对象推衍至整个自然界,试图通过扩展道德适用的范围来解决生态危机。非人类中心主义主要经历了动物权利论、生命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三个阶段。动物权利论主张人对动物负有道德义务,生命中心论将道德的范围扩展至所有生命,而生态中心论又进一步将直接道德义务的对象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可以说,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发展的过程,也是将直接道德义务的范围从人扩大到动物、植物及整个生态系统的过程。
虽然非人类中心主义提出了人与自然利益结合考虑的生态哲学,但它本身具有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仅试图在价值观层面解决生态危机,而实际上生态危机根源于人类对于生态资源占有、分配和使用的不平均。非人类中心主义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制度是导致环境问题的根源。第二,非人类中心主义倡导建立“小的就是好的”社会,反对任何形式的科学技术发展,这种对工具理性的排斥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类社会发展的停滞。
2. 弱式人类中心主义
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的正当性建立在人的理性之上,人的理性给予人一种特权,即他可以将其他一切非理性的存在当作工具来使用。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反对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观点,认为在物竞天择的规律下,任何不为自己谋利的事物都将最终走向失败,因此不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环保运动也将丧失持续下去的动力。其代表人物诺顿将人的偏好分为感性和理性两种,并认为某些感性偏好需要得到压制。将价值分为需要价值和转化价值,需要价值指事物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转化价值指那些有助于理性世界观的形成和感性偏好的调整的体验。虽然大自然及其中的生物对人类具有满足价值,但对大自然的体验能够促使人们反思并且拒绝那些过分物质主义和消费主义的感性偏好,这属于自然的转化价值,对于人类而言同样重要。通过对几种概念的区分和创设,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综合考虑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从而对当下的某些行为进行限制。
3. 有机马克思主义
有机马克思主义是将怀特海过程哲学和马克思主义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生态文明思想。它认同马克思主义对于解决生态危机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批判马克思主义所秉持的二元论思想,认为以人类为主体、自然界为客体的世界观最终仍将导致生态危机的爆发。因此,有机马克思主义主张利用怀特海过程哲学对马克思主义进行重建,其三个基本特征是:(1)关联性,万物都是彼此内在关联的;(2)过程性,没有什么事物是永恒不变的;(3)整体性,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有机马克思主义批判现代哲学还原论、机械论的思维方式,试图建立起立足于整体的有机论的思维方式,具有浓厚的后现代主义色彩。但是,它主张马克思主义与生态文明相背离的观点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误解,同时作为一种正在发展中的生态文明思想,有机马克思主义还面临着探寻生态文明建设途径的难题。
4.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发端于对生态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之上。生态学马克思主义首先旗帜鲜明地反对生态中心主义理论所主张的自然价值论和自然权利论,认为人类的需要永远居于自然社会的核心位置,除了人类的需要外并不存在所谓自然界的需要。其次,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注意到生态危机同社会制度的深层联系,从制度矛盾、科学技术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和价值观三个方面展开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在制度方面,奥康纳指出资本主义制度除了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对矛盾之外,还存在着生产力、生产关系与生产条件之间的矛盾,这种资本主义的“第二重矛盾”正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在技术层面,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反对技术悲观论观点,认为技术本身无罪,但资本主义对技术的不理性运用却与生态文明建设背道而驰。在价值观层面,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批判消费主义价值观以利润为导向加剧人与自然的对立。最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为历史唯物主义进行辩护,指出历史唯物主义与生态思维绝不是对立的关系,并通过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新阐释建立起马克思主义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
上述四种西方绿色思潮间的争论可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争论。生态中心主义和有机马克思主义思想同属后现代主义思潮。生态中心主义主张将人类文明与生态文明相对立,企图通过人的自身体验和境界提升构建起自然权利理论,体现出浓厚的相对主义和神秘主义色彩。有机马克思主义对现代性的批判使它具有鲜明的后现代主义特点,它进一步反对规律和决定论以及二元对立观点,属于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范畴。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性质则是现代主义的,它们都将环境问题置于人类利益之上考虑,并且主张经济技术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不矛盾。
二是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分歧。生态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其中,生态中心主义忽视了对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生产关系的考察,单纯从德性增长和个人生活方式变革的角度寻求生态危机的解决之道;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则有意维护资本主义制度,试图在资本主义框架内进行可持续发展。有机马克思主义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则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阵营,其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全方位拒斥与批判。理论基础的分歧进一步导致价值立场的不同,“自由主义”派本质上仍在维护资本主义统治秩序,而“马克思主义”派则直指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弊病,其价值立场是非西方主义的。
(二)国内话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对西方理论的扬弃
西方绿色思潮对于我国生态文明研究有利有弊。一方面我国的生态文明体系建设最早开始于对西方绿色思潮的学习与借鉴,另一方面,在我国对西方绿色思潮进行研究的初期,受不同理论流派影响,曾围绕一些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比如,本体论方面,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价值观方面,究竟选择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发展观方面,如何处理生态文明与经济科技发展间的关系等。对理论体系庞杂的西方绿色思潮不加分析地全盘接受无疑将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走入歧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生态文明系列重要讲话,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逐步形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着眼于现代科技引领的时代背景,辩证吸收西方生态文明理论精髓,对什么是生态文明、怎么建设生态文明等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转换生态文明研究范式。西方绿色思潮或抛开社会制度,仅在抽象价值观层面空谈;或立足于绿色资本主义这一价值立场,希望在资本主义框架内解决生态危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则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分析法为基础,注重从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角度探寻生态危机的根源和解决途径。首先,从生产力方面看,生产力的发展有很多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也能够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的目的。其次,从发展模式看,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社会问题的出现都可以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当中得到解释,因此对生态危机的理解也可以套用这一分析框架。“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必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马克思主义思维范式,从生产方式角度思考生态危机的本质,并由此提出了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绿色生活方式革命等一系列观点。最后,在科学技术与自然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将科学技术置于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下进行研究。一方面,强调“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尊重自然规律与自然价值;另一方面,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并指出科学技术是人类改造自然的中介力量。马克思主义并不排斥对科学技术的运用,但同时又表现出对人类无序使用科学技术、打乱自然秩序,破坏物质交换的担忧。由此,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主张在处理科学技术发展和自然生态保护的关系方面不应偏废,二者应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第二,丰富生态文明研究内容。在具有现代性的全球生态治理话语体系中,西方绿色思潮占据主导地位。在学习借鉴西方生态治理经验时,本土立场的缺失成为国内生态学界存在的普遍问题。马克思曾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在马克思看来,历史为理解现实问题提供了宏大的背景叙事,同时又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思路与启迪。鉴于此,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汲取智慧,并立足于当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不断拓展中国传统生态文化的适用情景,更新其生态意蕴。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中华传统文化进行了创造性和创新性发展。在价值观念上,赋予传统自然观以时代内涵。以“天人合一”为例,中国古代生态哲学犹为重视天人关系,《易经》《老子》《庄子》等典籍中都有关于天人合一的表述。传统天人合一观念从个人道德修为层面看待人与自然关系,认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运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重新解释“天人合一”观,认为它一方面包括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需求,另一方面体现出敬畏自然、尊重自然的要求,二者的结合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在方法论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吸取传统生态治理的有益成分,助推生态文明治理现代化。比如,将古代虞衡制度与使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联系起来,强调将生态文明观念上升至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语言表述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善用古诗文传递生态文明思想。这不仅可以增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同感,而且能够创造出一批具有中国特色、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生态文明概念。
第三,创新生态文明治理观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形成了德法兼备的生态治理观。所谓德法兼备,指生态文明治理既依靠生态环境文化与道德从内部修养人的德性,又依靠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从外部约束人的行为。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价值观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作用,因为任何经济的发展都会受到文化的影响和制约,文化对社会进步起到基础性作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态价值观一方面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与自然关系观,另一方面吸收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以生态道德为内核,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理念,以在全社会形成爱护环境的道德风尚为终极追求。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由此形成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创新。
习近平生态文明治理观以“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原理。一方面,自然生态属于一个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理论体现出对自然界系统整体的认识方法和协同综合的生态治理观念。另一方面,“生命共同体”概念扩展了生态文明的治理边界,不再局限于国别或种族的差异,而是通过地球这一唯一的家园将全人类联合起来,强化同舟共济思想,共同承担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既吸收了西方绿色思潮之精华,又批判和超越了其局限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汲取中国传统文化智慧,在人与自然关系、经济技术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等方面具有原创性。其德法兼备的生态治理观强调内部德行修养和外部硬制度约束的双重作用,并以“生命共同体”为核心观点发展出系统治理观和全球治理观。可以说,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开阔国际视野的同时立足国内情况,构建起了适合当代中国、面向世界的生态文明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
二
从生态文明的法制体系到法治系统
(一)法制体系到法治系统的转型
“法制”概念一指法律制度,二指法律体制和体系。而法治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系统性概念,至少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念。法治理念认为法律应该居于统治体系的最高位阶,甚至执政者和国家最高权力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统治。其核心在于“法律的统治”,其中又以约束国家权力为重点。第二,法律本身的价值。失德之法不是法治之法,纵观法治发展历程,不管是亚里士多德口中的“良法”,还是普通法系中的权利之法,亦或大陆法系法治国概念中的正义之法,都在强调法治是良法之治,只有符合法律德性要求的法才是合格的主治者。第三,实现法律权威程序化的机制。正如哈耶克为防止法治陷入空谈而指出的那样,“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更为重要”。综上所述,法治概念以法律至上为宗旨,包含以良法之治为内容的实质法治和以规则之治为表征的形式法治。
“法制”与“法治”,虽仅一字之差,但含义却相去万里。从价值来看,法制是一个中性概念,既有民主的法制也有专制的法制,既有保障自由的法制也有侵犯自由的法制,法制概念具有工具性特点。而法治则带有鲜明的价值判断,它包含了人人平等的价值判断,与民主、人权保障等密不可分。从内涵来说,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它不仅包括了完备的法律体系,还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保障法律实施、用法律约束权力和治理社会。从外延来讲,法制是静态的,相当于各种法律规范的机械加总;而法治是动态的,它包含静态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运行的全部环节。
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目标,到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党中央首次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稳步建立。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其一,转型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力度。法制体系以秩序为核心价值,一方面,维护秩序是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也在间接上起到保障公民权利的效果;但另一方面,单纯强调对法制秩序的维护也很容易以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扼杀为代价。此时的法制与人治相连、与专制为伍,由此构建起的法制秩序是社会动乱之源,终将难以维持。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根本价值目的和终极追求,正是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了法治体系的庞大图景。法治不仅保障公民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不受他人侵害,也通过限制权力保障公民在官民交往中的正当权利。此外,法治同样重视法的秩序价值,强调普遍守法,认为任何人的权利不能凌驾于法律体系之上。也就是说,法治保障法律之下的权利与自由,这是法治的正当性基础,也是法治相较于法制的一大进步。其二,转型助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治优于人治,“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法治对现代国家治理的作用可总结为指引、规范、激励、制约四个方面。应该说,法治不仅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手段,更是现代国家治理所追求的目标,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开启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也必将助推未来中国在改革道路上行稳致远。其三,转型整合了法治诸要素,使其成为完整的法治体系。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它侧重对静态法律制度的集成与汇总。法治体系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生成,它以法律体系作为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前提,但同时又极大地丰富了原有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治体系共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部分内容,其中既涉及静态的法规范体系,也涉及动态的法运行体系;既包含了对以国家强制力量为后盾的“硬法”进行规范体系化的要求,也体现了将以党内法规为代表的“软法”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期待。法治体系不仅关注法制的内部构造和体系安排,更关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情况和实现程度。相较于法制体系而言,法治体系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更强的适用性和解释力。
(二)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
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由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共同孕育,是回应生态文明转型诉求的法治形态,其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法治为基本遵循,法治必须对生态文明的重要理念予以回应。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发展,二者在价值观和方法论方面互为借鉴、相互契合。
价值观层面,其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均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保障和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同样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并进一步丰富其内涵。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以“生命共同体”为基础概念,主张在“生命共同体”视域下阐释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观念矫正了近代西方的机械自然观和强式人类中心主义下人与自然相对立的认知,强调人的发展与自然的发展休戚与共,人与自然关系应从单方面索取向谋求共存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变。“生命共同体理论”深化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拓宽了其实现路径、揭示出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是人类在新时代全面发展的必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通过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生命共同体”为纽带的重要连接。其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追求。传统观点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效益、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又在此基础上引入新型价值观。以生态安全价值为例,长久以来对于“安全”是否应该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争议颇多,它通常被秩序、正义等价值所吸收从而处于“隐身”状态。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维护生态安全作为其价值目标,是对传统法律价值体系的重大更新。由此可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同样的价值观追求,生态文明的加入也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观,使其与时俱进,更加适应当下的时代特性。
方法论层面,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相同的法理渊源,二者分别在生态和法治领域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方法论进行了再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此可做三个方面的解释:第一,将“依法治国”放在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看待,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第二,在内容上,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法治也离不开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第三,在法治的具体手段上,重视制度的系统化集成,法治的五个子体系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法治建设注重各个体系间的联通和配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同样坚持系统观念,在主体上认识到现代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向传统的单纯由行政机关主导的治理模式提出挑战,更加强调环境多元共治的重要性;在客体上注意到自然界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的特性,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的思路;在手段上要求发挥多种治理手段的协同作用,指出“环境治理是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系统性和整体性方法论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共同遵循,它们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体现出二者在方法论层面的契合。
(三)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实践路径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价值观和方法论层面相互契合和作用后的必然要求。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以“生命共同体”为核心概念,创新生态文明法治价值论;以系统观、整体观为方法论,着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生态文明法治是生态文明的新发展、法治文明的新类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亮点。其实践路径应依法治构成要素展开,分为生态文明法治立法、实施和监督三部分。
首先,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开展倚仗完备的立法体系。自生态文明理论提出以来,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可总结为四个方面:(1)按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之精神,制定和修改了一批环境单行法。比如,2018年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在价值目标方面体现出强烈的生态价值追求,它创新性地区别“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并将生态风险作为独立的价值因素予以考量。又如,2020年通过的《生物安全法》则采用了最广义的生物安全观念,遵循生态整体主义伦理观和风险预防原则,为生物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再如,2020年通过的《长江保护法》对我国流域立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医疗法”整体思维,站在生态文明的高度,着力化解长江经济带立法涉及多层级、多机关、多法律关系的矛盾,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目标的法律转化。(2)传统部门法生态化工作持续开展。例如,我国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就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做出专门规定,“绿色化”成为民法典编纂的重大创新。2020年12月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首次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纳入刑法,还对污染环境罪提高了量刑档次。此外还补充了在自然保护区非法建设、非法引入外来物种两类新的犯罪,体现出传统部门法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3)构建党内生态文明法规体系,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建设方向正确、各项举措可行、成果惠及人民。党内法规所规定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相协同有利于构建最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制体系。(4)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重点领域开展有益探索,如《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在国家公园、环境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前沿问题上先行先试。
其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包括执法、司法、守法三个环节。在执法环节,要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为此,一是要继续推进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二是要构建多元化的执法监督机制,一方面要构建协调有序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应创设多元参与的外部社会监督制度;三是要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手段,创新环保执法形式、丰富执法手段、引入柔性治理等,满足环境治理的高需求。在司法环节,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系,以公正司法维护生态环境公平正义,逐步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与专业化:在司法组织方面,从2007年首个专门环保法庭在贵州省清镇市成立,到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稳健发展。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993个,形成“高级法院普遍设立,中级法院按需设立”的格局。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专门机构设立步伐加快。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第八检察厅,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已有27个省级人民检察院单独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专门化组织逐渐健全。在司法机制方面,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发展,具体表现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模式,广泛建设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等。在司法规则方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多项司法解释,环境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功能效用不断增强。在守法环节,要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守法意识,形成守法普遍化的新格局。对于普遍守法而言,既要保证守法主体的多样性,又要实现守法客体的体系性构建。环保守法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要将法治思维和生态思维进行融合,用“生态人”的思想改造守法主体。守法客体是守法主体遵守的对象,也即法本身,良好的法律体系能够为守法主体提供规范指引和制度约束,对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整合是普遍守法的前提和应有之义。
最后,法治体系的良好有效运行离不开监督,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也是生态文明法治实践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分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三部分,它们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共同构建起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成为民主政党的标志之一,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必然要以党内监督引领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人大监督由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系所确立,环境治理领域的人大监督主要通过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方式展开。其中,法律监督主要保证环境治理相关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保持一致;行政监督旨在确保环境行政权力规范化行使;司法监督则敦促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从而构筑起环保领域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监督在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中起补充性作用,通过发动政协、社会组织等社会面力量,不仅能够保证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能够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消除监督盲区。
三
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法典化表达
(一)环境法典编纂与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的关系
编纂环境法典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共同孕育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重要回应。从形式上来看,环境法典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生态文明,运用体系性、整体性方法构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这与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要求相一致;从实质上来说,环境法典编纂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回答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这个新时代终极追求之问,这与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追求相契合。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价值观和方法论上的指引,环境法典又是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在实践中的具象和承载,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编纂环境法典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因此更加需要构建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尚存一定的差距。首先,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将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保育相分立,这导致二者之间存在一些不衔接与不协调。其次,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等构成,加之环境治理存在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情形,使得现行环境法制无法应对具有高度综合性和整体性的环境问题。最后,我国的环境单行法在不断的修改过程中出现了“逸出”基本法的现象,严重破坏了环境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法典,以实现环境法制的体系化。
其二,环境法典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佳形式。当前,我国环境法领域存在环境立法混乱、体系性不强等弊端,这既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所要求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化治理相违背,也不符合习近平法治理念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而环境法典遵从体系化安排,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生态法治建设对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此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想应用于实践,需要切实的制度载体,而环境法典不仅可以承载“生命共同体”理念的价值追求,也可以运用体系化编排方法统合各项环境法律规范,是契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佳法律表达。
其三,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编纂环境法典提供坚实基础。首先,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环境法典编纂确立了基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类关心自然、保护自然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人民,良好生态环境必须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法典编纂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旨归,必须惠及全体人民。其次,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价值论与方法论指引。从价值论角度观之,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所强调的“生命共同体”所秉持的是一种理性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它既反对纯粹的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简单视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工具,也反对极端的生态中心主义一味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忽视人类的发展利益,这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价值论上的指引。从方法论角度观之,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强调“绿水青山不仅是金山银山,也是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保障”,环境法典编纂采用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方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
其四,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全球视野。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对内指导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对外为应对全球生态危机提供了中国智慧。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通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国际合作新格局、建设全球生态环境新秩序等,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提供了重要借鉴。在此基础上,环境法典必须以国际视角重新审视中国环境法问题,并对国际环境问题作出回应。
(二)环境法典对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的回应方式
1. 逻辑主线:可持续发展
首先,通过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溯源和西方绿色思潮的回顾可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可持续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源性。其一,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提出背景相同,都建立在对工业革命以来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从而导致生态危机的反思之上。其二,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理念相同,二者都试图调和人与自然关系,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人类社会的高质量永续发展。其三,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在实践中相互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践行可持续发展观所倡导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也将带来生态文明的结果。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更加关注现实性问题和实践效果,因此环境法典编纂应该秉持求同存异原则,遵循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公约数。
其次,以可持续发展为逻辑主线能够提升环境法典的全球视野和国际站位。环境保护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我国的环境保护理念应与国际同步,并逐步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当前,可持续发展观已经成为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通用语言和最大共识,在我国系列政策文件中,当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概念同时出现时,二者的定位是:“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治国理政方略,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目标”。生态文明建设内含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蕴意和实践抱负,而可持续发展理念既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又能展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博大胸怀,无疑是当前编纂环境法典最为合适的逻辑主线。
2. 体系工具:重构法律关系
法理学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学的“逻辑中项”。环境法典中的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生态环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后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一方面,以环境法律关系作连接有助于促进环境法典体系融贯。环境法律关系对内可以协调法典内部公私法法律关系,对外可以作为与民法典、行政法典等沟通的核心话语。另一方面,环境法律关系的多元性与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相契合,对“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法典对于法律关系的重构基于对传统主客二分理论的反思之上。尽管环境法典编纂并不否认“以人为本”“人是最终目的”这一命题,但同样也认识到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是人类发展的内在需要,生态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应该对传统的主客二分理论进行改造,居于主体地位的人类应弱化其主体性,承担更多对自然的义务和责任;而居于客体地位的自然也享有环境伦理意义上的自然权利,以此对应人类承担的相应义务。需要注意的是,重构后的“人—自然—人”法律关系最终仍然落脚在对人类权利的保障和人类发展的维护之上,它反映了新时代对人类主体性的重新定位,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
3. 编纂模式:适度法典化
适度法典化指对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编纂。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典编纂应选择最能够体现环境法本质的内容以及对实现国家任务最根本的部分进行整合。二是适度法典化降低法典编纂的严格形式要求,以缓解环境法领域理论和实践间的矛盾关系。三是适度法典化下的环境法典是一部保持开放性的法典,未来可以根据环境法理论的发展和实践需求的变化对环境法典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放眼全球,各国的环境法体系基本可以分为“基本法+单行法”与环境法典两类。我国环境法典编纂选择适度法典化模式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第一,由于各个历史阶段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同,导致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既缺乏体系化整理又难以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因此,需要通过法典化对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进行梳理,解决各环境单行法之间相互矛盾的难题,并将生态环境立法上升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高度。第二,环境法律体系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阶段,环境法典必须保持一定程度上的开放性。此外,也存在很多环境法典不能取代原环境单行法作用的领域,以及虽然与环境法相关但属于其他领域的立法因而无法被环境法典所囊括的领域,因此,适度法典化是当前环境法典编纂的合理选择。
环境法典编纂采取“总—分”模式,按照“风险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救济”的逻辑展开。总则编是各分则编的纽带,同时整合不适宜放入各分则编的跨要素规范和综合性规范,主要包括环境法典的价值体系、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治理体系、基本制度等。
三个分则编分别对应可持续发展观中的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社会“三大支柱”,按照“保障人群健康”“维持生态平衡”“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顺序展开。污染控制编在对现行污染控制单行立法进行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探究制度创新的特殊需求。具体而言,“调整范围上注重污染控制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关联、制度体系上注重保护对象从单个环境要素向整体环境的转型、法律价值上实现从环境到人的拓展”。
自然生态保护编主要贯彻落实环境与资源辩证统一的整体自然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协同治理的综合治理观。在体系结构上分为十章,除第一章一般规定外,第二、三、四章分别着眼生态保护规划、区划和信息,作为自然生态保护编的基本制度;第五、六、七章着眼生态要素与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实现要素与区域的协同保护;第八章关注物种与基因多样性保护;第九章自然生态退化防治与改善,立足于整个生态系统,关注现有生态状况的改善与提升;第十章规定激励制度。这样的编排体例统筹损害防治与改善提升,兼顾禁限规制与鼓励支持,最大程度上实现对自然生态的一体化保护。
绿色低碳发展编则从被动抑负转向主动增益。不同于前两编单纯填平环境损害、维持生态平衡的制度设计,绿色低碳发展编立足于可持续发展内涵和新时代国家发展目标,以实现绿色发展为中心,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逐渐加码升级的过程、实现了作用领域从单一环节到能源开发利用全流程的扩展,也在运作机理上实现了事先防、事中控和事后治的统一。绿色低碳发展编遵循“先总后分再总、先国内后国际、先既定后未定”的编纂方针,将“双碳目标”分解规定于一般规定、清洁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保障与监管、气候变化与国际合作等各章节,坚持柔性为主、刚性为辅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正向效益的增进。三个分则编的内容体现了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守成与创新,回应了可持续发展这一逻辑主线,兼顾了生态环境保护从防控到治理的全流程。
最后,生态环境责任编以具有威慑力及可执行性的生态环境责任保障环境法的实施。生态环境责任编实现环境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统合,力图创造环境法特有的综合性的责任体系。此外,本编还整合了责任追究机制及环境领域新型诉讼模式,在环境法典中实现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
结 语
现代西方绿色思潮在价值立场上秉持西方中心主义,在理论性质上容易陷入相对主义和神秘主义误区,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研究范式,以人民利益为旨归,以生命共同体概念为核心,以系统治理观为方法,实现了对现代西方绿色思潮的批判和扬弃。静态的法制体系难以关照法治运行全流程,不能形成良法善治的法治格局,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生及其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结合,为生态法制向生态法治的巨大转型指明方向;两大思想所共同孕育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
扬弃了国际观点、形成了国内话语,超越了法制体系、转向了法治系统,由此,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逐渐形成“以公正为导向的生态法治伦理观、以良法为目标的生态法制创设观、以双严为标准的生态法治实施观、以法治社会为中心的生态守法观和以美丽世界为愿景的全球共赢观”组成的综合体系性范畴。环境法典立足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它对内整合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在保持一定开放性的同时使各项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在法典框架内有序运行;对外承载两大思想的共同价值追求,集中展现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各项成果,是美丽中国和法治中国发展到新高度和新阶段的显著标志。
(责任编辑:刘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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