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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会员因个人原因申请退费,工作人员:不支持!这合理吗?

深圳市消委会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2023-11-11

健身房 收钱容易退款难


近日,林女士和朋友在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年卡当天缴费并签约入会工作人员当时是这么说的“您什么时候来健身房什么时候才正式开始算时间”

可惜,林女士因工作调动原因

需要离开当地

且当时并未开卡

于是要求健身房退款

工作人员却这样说

“入会申请表规定了

会员因个人原因退会的话

所缴纳的费用概不退还”

林女士一头雾水

开卡时工作人员并没说有此规定

当时参与签约的经理也已离职

健身房借着该理由拒绝回应

遇到这种情况,林女士该如何维权?

实践中,商家通常会对年卡制定一些条款来规范服务的使用,属于格式条款,但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案中,林女士因为自身原因申请退款,但前期商家并未明示告知限制性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寻求解决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消委会温馨提示



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均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同时经营者应当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
消费者在“办卡”时要结合自身需求、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度理性消费,不要被商家的宣传和打折促销、赠物返利等宣传所诱惑。尽量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周期短、金额少的消费卡。


法律锦囊已经备好

其他的凭家人们理性看待了

按需购买,理智消费!

END


来源:深圳市消委会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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