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照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编制科技研发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科技研发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科技研发资金预算; (四)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发布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 (五)储备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资金追偿,跟踪、检查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科技研发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且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加强对第三方评审机构和有关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督,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科技研发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一)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科技研发资金的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预决算、中期财政规划工作,统筹安排科技研发资金预算规模,做好科技研发资金的整体调度; (四)审核按规定提交的科技研发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适时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资金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并且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落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转移; (八)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科研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引导大型企业、民间资本投向基础研究领域; (九)与增强深圳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本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持续性支持。 (一)事前资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二)事后补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即对项目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或达到的技术水平,对其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奖励补助;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资助或国家级科技奖励,给予奖励或配套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资助项目给予创业补贴;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评估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对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适时作出调整。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机构,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深圳市相关部门诚信异常名录。 申请的市科技计划类别对申请条件有具体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预算编制流程和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且同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目录清单、申报指南应与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事前资助的项目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二)支出预算科目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详见附件)。 市政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支出预算科目等另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总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第三方资金。 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科研团队在符合下列使用要求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使用设备费用、人力资源、绩效支出等费用: (一)科研团队应当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技专项,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对单项2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置费应单独列示。 (二)财政性资金占单位总收入低于50%的项目承担单位,其自有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项目,可以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列支人员费,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人员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工资性开支。其他单位不得在科技专项经费中使用财政资金开支人员工资和福利。 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以开支劳务费,同时将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科研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应当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确认。多个单位共同申请一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申报单位,并且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 第十六条 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调整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设备费,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类资助方式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前资助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任务书。合同或任务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对于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无需签订合同或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活动; (三)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技术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单位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通过后可一次性拨付不限定用途的立项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科研项目资金认定条件的项目资金,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或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项目资金拨付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资金。 (二)在项目完成审核立项、签订合同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在市财政部门提前预下达指标规模内预拨项目资金,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三)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属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简化拨款流程,立项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属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在确保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的基础上,项目立项后拨付市财政资助金额的50%,按任务目标完成度进行项目监理,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不再实行科研经费科目用款控制;对于其他项目单位,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四)对于事后补助、奖励类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拨入基本户或者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的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基于市科技研发资金而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科技研发资金通过项目经费的形式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研发及创新、创业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一)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经复议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未按要求退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受理该单位资助申请;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具体追缴方式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项目的,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受理该单位资助申请;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项目视作该项目验收不通过,按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除追缴未使用的项目资金及孳生利息外,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二)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 (三)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和绩效费用等管理制度; (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制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制度,并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五)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野外考察、邀请外国专家来深交流等确无法取得报销凭证的,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报销规定,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按规定程序据实列支; (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引进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以及高端人才,可以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和项目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一)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人力资源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金额30%的,预算编制时不需提供测算依据。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事前资助类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