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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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审查后应及时向院机关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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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2022年查处的科研不端案件处理决定(第一批次)

2018,233(8):5895-5907.”(标注基金号81271225、81171012、30950031、81571055、81400902、81570531、81672731)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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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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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科研经费“诈骗罪”部分案例(知史鉴今3)

四、虚构投资事实、编造虚假项目、编写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引导基金、省引导基金3855.6万元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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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 国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中共中央办公厅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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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

六是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聘用解聘、考核和奖惩,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任免,学术带头人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和奖惩考核等。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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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科发〔20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方案》,经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2月11日北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本市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科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试点方案如下:一、试点目标针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探索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及技术路线决策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激励、信任为出发点,最大限度简化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环节,给予科研人员充分信任,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获得感。坚持分类实施。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创新主体的特点和科学研究规律,制定分类标准,注重分类指导,实施分类评价,确保“包干制”发挥实效。坚持绩效导向。探索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管理与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的制度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确保项目成果“看得见、摸得着”。坚持持续推进。建立“试点—反馈—修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不断总结积累试点经验,持续推进“包干制”管理改革。三、试点范围自2021年起,选择由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相关科技专项作为试点,试点期限为3年。(一)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中由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纳入试点。(二)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专项将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支持的项目统一纳入试点。(三)支持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科技专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高精尖技术创新领域,遴选一批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研发目标和经费支持额度,将对应支持该研发机构的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点研发机构专项)纳入试点。四、试点内容(一)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新星计划项目采取定额方式资助,项目申请人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重点研发机构专项由科研机构拟订预算、经费使用规则及设定可考核的绩效目标,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后续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年度预算拨付及经费管理。(二)实行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捐赠、投资、赞助、罚款及支付在职人员学历性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试点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三)经费使用过程充分放权试点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建立与试点项目相适应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经费“放得开、管得住”。经费在不违反“负面清单”前提下,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使用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由试点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查后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四)建立结果导向评价机制试点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期满后,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对其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财政局备案,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价工作要强化契约精神,要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严格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五)实施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签署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五、试点管理(一)具体管理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包干制”试点按照《关于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管理。2.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专项按照《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3.重点研发机构专项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本着“激发创新人员活力、引导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的原则遴选确定,相关细则另行制定。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北京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面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3)集聚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领衔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具备业内领先的研发实力,同时能够引入社会资本,与产业对接紧密;(4)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险可控;(5)单位主动申请参与试点工作,围绕试点工作制定并完善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能够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二)各方职责1.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包干制”试点方案。根据财政预算编报要求,组织编报“包干制”试点专项经费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绩效评估管理等工作。2.市财政局负责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共同制定“包干制”试点方案。审核并批复“包干制”专项经费预算。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效果评估,对“包干制”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3.试点单位对本单位“包干制”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自主提出参与“包干制”试点的申请。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内部科研和“包干制”经费管理制度。对试点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负责在试点项目实施到期时开展财务审查,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成果和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内部监督。4.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接受所依托的试点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克服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实施,持续优化“包干制”管理。(二)加强监督评价。为确保工作实效,各相关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反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联合市财政局于2023年对“包干制”试点工作开展效果评估,为下阶段推广奠定基础。推进群众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统筹衔接。(三)加强履约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试点单位、试点项目等信息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试点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单位内部监督。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违反承诺书等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取消试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包干制”试点及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四)加强宣传引导。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开展“包干制”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为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内部宣传和培训,精心组织并推动试点工作高效开展。来源:北京市科委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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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常见问答(2022年)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资助项目计划书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决算编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编报相关的文件和规定有哪些?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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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编报要求(2022年)

来源:基金委《2022年度项目指南》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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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部分教育、医疗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science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纂改数据、不当署名、不当标注行为。对葛海波作出如下处理:撤回论文,撤销博士学位,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给予警告处分和党内批评教育。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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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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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工作细则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2022年1月24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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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4)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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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备案的通知

1.2021年获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管理专项项目的依托单位;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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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5号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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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第六条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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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第十四条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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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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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2021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四批次)

来源:基金委相关阅读:基金委2021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三批次)基金委2021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二批次)基金委2021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一批次)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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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平台中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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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

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由财务专家填写专家个人、专家组课题资金评议打分表(见附件1、2)。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财务专家应填写课题审计报告质量评价表(见附件3)。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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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262号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有关单位: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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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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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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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不再收回。科研院所应当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
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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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对于2021年8月5日以后批准的预算制项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进一步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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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以开支劳务费,同时将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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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并做到设备选型、合同签订、审批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完善设备和材料验收入库、出库、退库等手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应加强对先导专项购置设备使用情况监管,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第十条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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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

市基金办应当对试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验收以及履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统一纳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管理。第十九条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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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21〕1822号市属各单位(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各区财政局、科委: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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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2021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三批次)

经查,上述论文系共同通讯作者任煜东和第一兼共同通讯作者杨德五共同撰写发表,在此过程中大量抄袭剽窃了他人已发表论文内容,任煜东、杨德五须负同等责任。此外,任煜东还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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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2021年10月)

项目预算科目衔接对照表来源:基金委相关阅读: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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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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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十不得”行为

2021年9月底,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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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附10大案件盘点)

最高检: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附10大案件盘点)
202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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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在资助项目计划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按计划拨付至依托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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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结题项目结余资金的通知

来源:基金委相关阅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32号文)干货要点:科研经费10大变化(国办32号文)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文件汇总(2021.8)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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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涉及按原政策规定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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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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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要点:科研经费10大变化(国办32号文)

科研经费10大变化(国办32号文)1.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由9个变为3个。原: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新: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2.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原:设备费调增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他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新:设备费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其他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3.扩大经费使用包干制实施范围。原: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中实施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无需编制项目预算。新: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4.结余资金不收回。原:项目结余资金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有剩余的,退回项目管理部门。新: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5.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原:500万元以下的20%,500-1000万元的15%,1000万元以上的13%。新:500万元以下的30%,500-1000万元的25%,1000万元以上的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进一步提高到60%。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6.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原: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新: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7.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原: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控制。新: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8.全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原: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新: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9.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原: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都通过,项目验收才通过。新: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10.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不进行招投标。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新: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相关阅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32号文)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文件汇总(2021.8)
202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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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问答

三是《若干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相关阅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32号文)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文件汇总(2021.8)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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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编报和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编报和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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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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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中央级科研院所负责落实)(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借鉴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年薪制的经验,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二)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司法部、财政部负责落实)(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负责落实)(十九)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地方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给予稳定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部、财政部负责指导)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审计署、财政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七、组织实施(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查。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部、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来源:中国政府网相关阅读: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11号文)中办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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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

有利于更加科学公正地配置资源,增强中央高校发展活力。项目设置面向所有中央高校,主要采取按照因素、标准、政策等办法科学合理分配资金,促进公平公正竞争,增强中央高校发展活力,提高发展的包容性。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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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二、主要工作措施(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三)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培育高水平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协调。科技部要发挥主责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与监督评估,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行业、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在本意见出台半年内完成本行业本地区有关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二)开展改革试点。选择不同类型单位和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探索简便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解决改革落地难问题,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三)落实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评价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一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四)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注重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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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课题)验收的组织实施,形成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并配合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承担。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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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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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部门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