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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应当遵守法律?

前手关书 山僧独向山中老 2022-05-03
写在前面的ps:这两年来,越来越多的主权者“法令滋彰”,自己却越来越“逍遥法外”。为此,挖一篇旧文,个别字词和谐处理。源于知乎同名问题的回答。虽然没什么人看懂这个回答,但和知乎法律圈头号大V观点对立,被踩到垫底,可后来这问题也被搜索屏蔽了

奇异博士用生命法庭的权杖暂时控制灭霸

从问题中“却要遵从法律”的“要”切入。“要”,现代汉语的语义是含混的:可以是“需要”,也可以是“必须”,还可以二者兼具。是何用意,要看具体语境——这句的“要”,算是二者兼具。从问题描述,可见用意是“必须”。这有一种命令的意味,对他人之所以有效,因为有强制力做后盾。否则,有哪个孩子天生听到父母说“你必须……”,天生就绝对服从?但自我约束,能叫强制吗?这叫自觉,正如法语的命令式,没有第一人称的用法。

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认为,自己对自己,仍然有两种命令。其中的绝对命令,即将自己某个意志,变为某条普遍性的法则。自我约束靠道德,而不靠强制,所以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因此,你承认的法律,你应当遵守,就像《论语》所谓“言而有信”。其根本的矛盾,不在于你出于私利,恶意违反,比如有人会觉得,我之前说退乎,又因为不甘寂寞等原因又来了。可我当初说的是暂退,故根本矛盾在于,没有“应当”。意志要变成法则,不是阿甘本在《神圣人:至高权力与赤裸生命》中所谓的有效力却无内容的法则,而是内容不确定的法则——意志规定,不应当杀人,可你是不是人,你现在是人,等会是不是人,都需要意志结合经验来判断,康德不认为经验有逻辑的普遍性。而这种认识论是唯我论的,主体和他人是不平等的、不可理解的,你即便说你是人,康德也可以预设或判断你不是人。即便同一主体的意志之间,也会无意中存在诸多矛盾:对康德而言,悖论固然不能成为法则,法则间却存在诸多冲突。新法优于旧法,可以作为一种预设的处理规则,可这仍然违背了自己的意志。而且,这种规则有诸多预设和预设之外的例外,如为了保护公民权益,在刑法适用时可从旧兼从轻。刑法中,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既有差异也有共性;按理应构成想象竞合犯的,有时却规定数罪并罚……

看来,为了使法律既有正当性,又有可行性(强制力、效率),对其同意、承认的意志,只能是根本的、概括的。这正是社会契约论和人m主权说,正是卢梭。通过卢梭,这些理论的问题也集中暴露。同样,其根本问题不在于经验与预设不符,而在于预设中的矛盾。《社会契约论》中,他声称“必须让每一世代的人民都能做主”,却请人民记住那句“定理”——“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换言之,社会契约不可废除、消灭,人们不可回到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可他又说:“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故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成立与消灭,分立与合并。他又说:“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给人加上了先天的依附关系,他不愿维持或订立新的契约也不行;不愿订立契约的人是“外邦人”,他们原居住地不是他们领土,他们要么服从契约,要么离开。针对这种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cp宣言》有句名言:“工人没有祖国。”由于这种矛盾,遵守法律的其实只是作为个体的公民,而不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和人民。阿甘本在前述著作中将洛维特称为第一个注意到极端的m主与极端的专z间关联的人,狄骥却早在《法律与国家》中,将卢梭与康德、黑格尔一并视为专z的国家主义的先驱,因为国家高于法律,只享有权利。

阿甘本更激进而悲观地在前述著作中宣称,西方政治从来就是生命政治。从平德尔的诗和智者派的诠释,将正义与暴力结合,并以暴力为最高权力,到霍布斯、施密特的主权观,最高权力就不可能遵守法律,而必须突破法律而获得存在。即便在其《将来共同体》中,也不认为将来的共同体应建立在社会契约或哈贝马斯的商谈m主之上,仍建立在这个共同体中最高权力的决断。正如英法意等西文中的“权力”,源于拉丁文potentia,而这又源于希腊语的“潜能”。[1]

然而,亚里士多德的那种本质主义和黑格尔的一样,潜在性之所以有那样的优越性,基于灵魂或绝对精神。阿甘本那里却只有现实的“身体”,作为“身体”的共同体,其同一性只能是外在的,如同运动,A从这移动到那还是A,基于观测者的计算与判断。而作为观测者的阿甘本,却认为自己置身于那些共同体,又不像福柯那样对权力做微观的考察,而是宏观的抽象,并将共同体中的矛盾只抽象为潜在性与现实性的矛盾。这种西方哲学经典的主体性,却被这位企图超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比后现代还后的思想家,当成政治与法律领域的利器。当他专研海德格尔的哲学时,或许也该看看《存在与虚无》的开篇——

活动就是一切。在活动背后,既没有潜能,也没有“潜在的持久性质”(exis)和效力(vertu)。例如,我们拒绝在说普鲁斯特“有天才”或“是”天才的意义下把“天才”理解为创作某些作品的特殊能力,而在创作中,这种能力又并未完全耗尽。普鲁斯特的天才,既不是孤立地被考察的作品,也不是产生作品的主观能力,而是作为人的各种显露之总和的作品。最终,我们同样能否认显象和本质的二无论。显象并不掩盖本质,它揭示本质,它就是本质,存在物的本质不再是深藏在这个存在物内部的特性,而是支配着存在物的显象序列的显露法则。这就是系列的原则。彭加勒的唯名论把物理的实在(例如电流)定义为它的各种显露的总和。杜恒有理由把他自己的理论和这种唯名论对立起来,他把这实在概念看成这些显露的综合统一。当然,现象学完全不是唯名论。然而,作为系列原则的本质显然只是诸显象的联系,就是说,本质自身就是一种显象。


在政治与法律的领域中,也要破除二元论,才可能解决法律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之间的矛盾,那就是国家与个人的对立,甚至政治与法律的对立。共同体的词源与要义,应到communism中探寻。

 


[1] 归伶昌指正,原参考姚云帆的论文中,拉丁文的权力写错,希腊文的实现、潜能写反,参见其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求公意志”:阿甘本、艾斯波西多和内格里 对“公共”概念的讨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2期。),阿甘本运用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关于潜在性与现实性的理论,指出了最高权力这种拓扑学的同一性,犹如莫比乌斯圈和克莱因瓶:潜在性和现实性之间有同一性,但前者超出了后者,其本质在于前者,故阿维森纳将前者称为“完美的潜在性”。比如,作家不止会写作,不写作时仍是作家。同理,制xian权如同潜在性,xian定权,即xian法规定的权力,如同现实性,制xian权不可能完全转换为xian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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