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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内在联系
写在前面的ps:前两个月不知怎的,知乎掀起争论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劣问题,甚至争到一些不可描述的内容。在这不好多说少,就说点法律和历史的冷知识,可以窥见两种制度在规范与现实中都存在内在联系,而不是断裂。希望偏执于密谋论的人,重新学习一下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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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国家就推行“四固定”。简单说,就是将农村土地长期固定给特定生产队占有、使用。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生产队之间争夺土地,甚至械斗,并不少见。现在,一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认定,都得追溯到“四固定”;可是,很多老一辈的人都不记得这次运动,这次运动也没有法制化,为后来不少农村土地纠纷埋下隐患,这也是为什么相关案件既属于行政诉讼,目前行政诉讼又难以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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