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长安买馒头事件:两种紧急状态的冲突与选择
有人家里实在没吃的了,出去买馒头,被工作人员“铁拳”防控。新闻一出,都知道也都承认肯定是“工作失误”。但其中的法律问题不只这么简单,更值得研究的是两种紧急状态的冲突与选择。
防疫无疑是一种紧急状态,但不是“战时状态”,而是我国行政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应急行为(戚建刚教授很有研究)。我国法律也不只允许国家决断紧急状态,《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个人的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即便违法出门买吃的,也肯定不构成犯罪。问题是,我国行政法上并没有紧急避险,《行政处罚法》并不因此免于处罚。如果将问题换成:当一个人真要饿死的时候,他偷东西吃是否违法?从中世纪的阿奎那,到现在发达国家,乃至我国舆论,都认为这是迫不得已的正当行为。如果禁止他偷,他就会饿死,或者去做更坏的事。当然,这并不允许他专门以此为生。
回到本案,当一个人生命面临死亡威胁时,也应该允许他在损害更小的范围内突破规范限制。毕竟,我国也没有法律规定个人在这些紧急状态中应该献出自己一切。
———
↓相关研究请看↓
———
阿奎那政治哲学研究
法理学、行政法的考查:外卖员在麻辣烫里撒尿该怎么罚?
上饶宠物狗被“扑杀”的行政法问题
列维纳斯哲学的身体政治
欢迎进入关注↑感谢帮转
帮点“在看”、文末推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