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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岗位,男的要本科,女的要硕士,不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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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女性的招聘要求,是性别歧视吗?




新闻中的招聘,在同一岗位抬高女性的应聘门槛,无疑是对该岗位的性别进行限制,这是有违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场性别歧视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至于招聘人员解释所称的“女性无法适应公司长期驻外等工作性质”,也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本意是保护妇女,具体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对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例如禁止安排女性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


所谓长期驻外的岗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在招聘时设置性别限制,是职场性别歧视,更涉嫌违法


在今年2月我国九部门联合下达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遭遇就业性别歧视,劳动者可以通过拨打12333、12338、12351热线,举报投诉,勇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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