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装可视门铃保护自家安全,竟然可能涉嫌侵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橙律师 Author 橙律师




近日,某社交平台上一位博主发文求助:


一位女性朋友的邻居安装了猫眼摄像头,可以拍到走廊和这位朋友的家门口。

之后,邻居向房东投诉称,女生“经常带不同的男人回来”(其实是她的父亲和哥哥),并要求女生“尽量不要穿吊带裙一类的睡衣出入”,称“我家有小孩年纪小……小孩子撞见确实不合适!请您自重!”。


图 / 微博@蟹珍珍whale

博主的这位女性朋友深感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每天几点出门穿的什么,家里谁来了,完全被一个私人摄像头拍下来,不知道对面要干啥”。报警后,事情也未能解决。

事实上,类似情况时常出现。随便在搜索引擎中检索,就能发现无数起邻里之间因摄像头安装而产生的纠纷。因此,在今天的这篇小短文里,橙律师想向大家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住处走廊可以安装摄像头吗?有什么限制?


邻居摄像头拍到我家,违法吗?



在求助的评论区里,网友非常疑惑也非常担忧的一点是:


虽然大家都有权维护自家安全,但文中邻居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她人的生活。难道法律不能管管吗?

当然不是!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可能侵犯了博主朋友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大家看到这里,可能就想问了:是的,我知道我的隐私可以受到保护。但这个法条里说的“私人生活安宁”要如何界定呢?哪里才算私人空间、什么才是私密信息呢?


这个问题,不仅大家会疑惑,司法实务也会有所纠结;我们可以借助真实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


2022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就与此相关。


该案涉及的A与B二人是前后栋的邻居,相距不到20米。A在房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而这种门铃具备存储功能,位置正对原告B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B深感隐私受到侵犯,于是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令A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上的可视门铃大多具有实时监控、储存画面等功能。


法院调查发现,B虽然把可视门铃装在了自家门上,是自有空间。但门铃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能够拍摄到原告B的住宅。


由此,法院认为,“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这款可视门铃可以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被告A可以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了解其日常行为,因此确实侵扰了原告B的生活安宁。综上所述,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


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障家庭安全可以理解,但实现自身权利的前提是不影响TA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回到本文最开头的事件:博主的朋友能否向法院请求维护自身权益呢?

根据多地法院的理解(例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苏09民终1785号案件),人员进出信息被其认定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受民法典保护。邻居的摄像头可以拍摄到博主个人空间的进出人员以及博主朋友本人的进出信息,同时从图片看,也许还可以拍摄到博主房间的部分;因此,该邻居可能涉嫌违法。


尤其是如果邻居可以通过调整机位,增加左右挡光板等方式避免拍到个人空间与信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却仍旧如此拍摄,那邻居就存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过错”。


如果博主朋友所言属实,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图 / b站@看看视频Knews



公共空间,不能安装摄像头吗?



说到这里,可能有的朋友会担心了:可是,监控摄像头确实是保护住户安全的重要工具之一,橙律师之前也提到过一些独居住户面临的危险


出现冲突时,摄像头记录的信息也有助于维权。难道在公共场所就完全不能安装摄像头吗?


有关独居女性的新闻总充斥着负面信息,图为微博热搜。


其实不然。橙律师一再提到:实践自身权利不能侵犯他人权益;反之,如果在不影响别人的情况下,安装摄像头以保护自身,是得到法律许可的。


2020年,河北省承德市审理的一起隐私权纠纷就与此相关。

在该案中,C和D二人住在同一栋单元楼里,但C居住在3楼,D居住在2楼。同样是为了维护自身安全,D在2楼安装摄像头,可以拍摄到D家门前和部分楼梯;而C向法院诉称,D安装的摄像头侵犯了C的隐私权。

经过调查和审理,法院发现D安装的摄像头不能拍到C的私人空间,仅能拍摄公共区域。C未能充分举证证明D安装的两个摄像头对其隐私权造成侵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D存在利用原告C及家人上下楼经过摄像头拍摄区域录制的音视频资料侵害C及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其上诉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上海一中院法官娄永对可视装置是否构成侵权的观点。
图 / “人民法院报”公众号


两起案件,原告的请求一个得到了支持,另一个则被驳回。其案情的区别,正在于第一个案件中,被告的摄像头能拍摄到原告的私人空间,而第二起案件中则不能。


通过两起案件的对比,橙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

摄像头是许多朋友维权的重要证据来源;根据我国法律,在自家走廊门前安装摄像头并不一定违法。但是,在安装时请务必注意不要拍摄到TA人的私人空间,不能破坏TA人私生活的安宁。

当然,博主朋友的遭遇恐怕并不能简单地用一句“侵犯隐私权”概括。

在博主朋友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社会仍然时不时用“有伤风化”概括女性的正常衣着,同时会以“经常带男人回家”这样的恶意揣度她人。


图 /《燃烧》


对于博主的朋友而言,这些歧视性的言论放大了隐私被侵犯带来的伤害,也影响了她私人生活的安宁。

因此,在维权之余,我们也不要忘记:违法的背后往往有更深层的社会因素,而这些因素对大家的影响,也许更为隐微、却也同样值得警惕。


‍P.S. 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图片源于网络。



本文作者


本文审核





点击“在看”,

让更多人看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