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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恶性犯罪,下调死刑年龄无用,家长应该为此承担连带刑事责任!

江玖文 江城韓飛子
2024-10-30
近期邯郸发生了一起少年杀人事件,其残暴和恶性程度简直触目惊心。对此,广大网友建议将该三少年执行死刑,并呼吁下调死刑年龄。
然而,仅仅将这三个少年执行死刑或下调死刑年龄就能防止以后出现类似的案件吗?那以后要是出现一起六岁小孩恶性杀人事件,死刑年龄是否要降到六岁呢?
显然,问题并不出在死刑年纪上。
很多十几岁的小孩根本就不了解刑法规定,他们犯罪,要么是纯粹的恶,要么是教育的缺失。
所谓纯粹的恶,就是有些人生来就是坏种,天生反社会分子,坏事做尽,没有任何道德观念,且根本没有悔改的可能。
很多从小受儒家“性善论”影响成长起来的朋友可能一时无法接受这个观点,他们会质疑:怎么会有天生的坏人呢?这只能说他生活的环境太好了,完全活在自己温馨的小世界里。(可以参考电影《伊甸湖》《发条橙》)
实际上,“性善论”和“性恶论”都不全对,有些人确实生来就是善的(例如耶稣佛陀),可以割肉喂鹰舍身喂虎普度众生。而有些人生来就是魔鬼(例如世界各地很多变态杀人狂),他们缺乏最基本的共情,将自己快乐肆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然而,纯善和纯恶的人都非常少见,大部分人是善恶兼有的。
就像一棵树,有绿叶也有枯叶,如果打理得好,绿叶会越来越多,最终绿树成荫,反馈社会,而打理得不好,枯叶越来越多,最终成为有害作物。
而谁来为这棵树的负责呢?当然是当初将其种下去的人。
稍微统计一下可以看出,大部分校园霸凌者的家庭教育都存在极大的问题,父母离异、家暴、吸毒、出轨、溺爱等等。所谓言传身教,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如果一个小孩从小就在一个充斥着暴力、谎言、冷漠、无道德的环境中长大,这样的孩子危害社会的时候,父母作为当初的“栽培者”,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回到邯郸少年杀人案件当中来,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犯下了弥天大罪,家长就一点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吗?
既然民法里规定法定代理人要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负责、母公司要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刑法里为什么没有一个父母要为子女所犯罪行承担责任的“管教失当罪”呢?
父母既然选择把小孩生下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孩子就是自己的身体甚至生命的一部分,对很多家长来说,孩子比自己的手足更重要,那么,父母自己的手足伤害了他人要承担刑事责任,那比手足更重要的孩子伤害了他人为什么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呢?
父母既然选择生孩子,就应该对其负责(至少在18岁之前),如果生而不管,就应该承担“管教失当”的责任!
所以,在我看来,邯郸的少年犯下的罪过自然应受到谴责,但他们的罪过是谁造成的呢?我们应该去挖掘其背后的教育问题,而不仅仅像菜市口的围观群众那样对极刑后的血腥场面处之若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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