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法官怎么敢认定劳动关系?(案例)
来自本人亲办的案件。
当初开庭前看到证据材料时心中就凉了一大截,没想到最后竟然胜诉了,确实有些出乎意料,特以此记录一番。
本人在承办该劳动仲裁案件之前,大约办过几十个劳动仲裁相关的案件,不算经验特别丰富,但基本可以做到看一眼证据材料后对仲裁结果估计得八九不离十,之所以当时认为该案“铁定”要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某某服装店已经注销,该案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感觉老板都跑路了,事实调查不清,胜算渺茫)
2、委托人小林受雇于一家某某服装店(个体户),从事电商直播行业,但小林与个体户签订劳动合同时,个体户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盖章,只有个体户经营者王某的签字。(当时我认为个体户和公司一样,没有盖章的话劳动关系不成立,事实证明个体户的话有经营者签字就行)
3、某某服装店经营者王某从来没有给小林发过工资,工资是案外人李某发的。(连工资流水也没有!岂能不败?)
4、只有人事手写的考勤打卡记录,并由此主张两个月未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打卡记录真实性无法核实,对方否认的话毫无用处)
开庭时,我脑子里想的全是“死马当活马医”,但感谢上苍,上述问题在一个多月后收到的判决书中被法官一一化解了:
1、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然后以服装店经营者王某为被告去法院起诉,顺利立案。
2、与个体户签订劳动合同不一定需要公章,有经营者签字也能构成劳动关系。
3、经营者王某自认发工资的李某是其母亲,认为小林受雇于李某,与其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法官认为“现实中委托他人发放工资的情形屡见不鲜”(何况还是自己的母亲代发工资),因此认定工资是王某委托其母亲李某代发的。
4、关于打卡记录、未发工资和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发放小林2023年8月、9月工资,小林已提供手写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其在2023年8月、9月提供劳动,其要求发放8月、9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其实,该案被告如果请律师出庭妥善应对的话可能不会败的如此狼狈。至少在未发工资这件事上,被告完全可以提出质疑该考勤打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被告在庭上却说该考勤事宜并不由他负责,且认可小林在9月份才离职,由此法官才敢认定小林8、9月份确实有上班,进而做出如此“正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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