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题型上来看,在2017年人大法学考研初试中,宪法主要考察了材料分析题和论述题,材料题考察的是考生的分析材料及与快速与相关课本知识相结合的能力,即实践+理论;从内容来看,宪法主要考察了选举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等相关知识点,首先,这些知识点皆是需要考生结合材料及题干分析得出,故很强调考生的通过材料及题干找题眼的能力,此种能力的培养,需要考生扎实的宪法基本功及平时大量阅读宪法案例;其次宪法需要考生“援法而言”,严格进行宪法教义学的训练,平时对关键法条要记忆并深刻理解,个别题目需要补充宪法学专业论文。
一、材料分析:选举制度中对选民权利的保障。(25分)
1.《选举法》对选举有哪些保障措施?
2.《选举法》对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追究途径?
3.贿选对选举制度存在哪些危害,应该如何防范?——10分
二、论述:民主集中制和总理负责制的关系。(25分)
1. 选举法对选民的保障措施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定位本题考察“选举权及其保障”。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有关“选举权及其保障”的知识点。由于重点在于保障措施,所以要尽量多留意保障措施的问题。如果一时想不到法条具体的规定,可以尝试从理论上入手,如从选举制度的原则开始,推导出为保障落实这些原则,《选举法》会在哪些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当然,我们也可以按照黄皮书第331页,从物质/法律的角度梳理保障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选举法》2010年作出重大修改,将每位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数由1:4调整为1:1,这也是为保障选民权利所作出的重大完善措施。答题时可以适当强调这一点。第三步:答题原则。需要“援法而言”(有法条写出相关法条)。另,由于本题分值小,分类梳理措施,各措施点到为止即可。
第四步:答题。1、先写宪法对选举权的规定,概说选举制度的几大原则;2.列举《选举法》对选民选举权的保障措施。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保证选举制度的运行,要坚持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以及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法》也就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若干具体规范来保障选举权。第一,《选举法》规定了若干物质保障措施。如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第二,《选举法》规定了若干法律保障措施。首先,规定了若干原则来保证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如第4条规定了一人一票原则、第14条规定了每一代表代表相同城乡人口数的原则、第17条规定了保证少数民族代表至少有一人的原则;其次,规定差额选举、县级以上间接选举,县级以下直接选举来促进选举制度的民主性、科学性;再次,设专章规定了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选举组织、选举程序等事项,从细节上保证选举制度的运转。如第9条规定县级以下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同时担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以此确保选举组织机构的独立性。第39条规定了无记名投票方式为选民减少投票的外在影响因素;最后,对于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选举法》也专设第11章规定制裁措施,同时规定相关的罢免制度,以保证选举的正常开展和选举结果的合法公正。2、《选举法》对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追究途径?
第一步:快速审题,结合材料和题干定位本题考察“选举权的保障”,主要是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措施。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有关“选举权及其保障”的知识点。如果不是很熟悉法条规定,我们还是可以尝试回到法理学的角度,思考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即从宪法、行政、民事、刑事的角度分析法律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调动大脑对选举权部分法律责任的相关记忆。结合近几年的人大代表贿选事例,我们尤其要提到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第三步:答题原则。要“援法而言”(有法条写出相关法条)。题干明确问《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时,就要尽量援法而言。第四步:答题。
《选举法》第10章规定了代表的罢免制度,第11章规定了制裁,根据这两章法律规范,对破坏选举活动的法律追究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确认当选无效。《选举法》第57条规定,通过贿选、暴力等非法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伪造相关材料或者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而当选代表的,应该确认当选无效。第二,罢免。《选举法》第48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据此,对通过贿选等非法手段当选的,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即可提出罢免案,罢免当事人。实践中,衡阳、辽宁贿选案也采取了这种措施。第三,行政处分。《选举法》第5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治安管理处罚。《选举法》第57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上述几种行为,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追究刑事责任。《选举法》第57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上述几种行为,破坏选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贿选对选举制度存在哪些危害,应该如何防范?
第一步:快速审题,确定本题考察贿选的危害以及如何完善选举制度。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选举制度所要追求和保护的内容,思考贿选会对哪些造成破坏,如从个人、社会、国家角度展开。其次,对于完善措施,我们可以以选举的时间轴为基础,思考每个相应的步骤都有哪些方面还需要改进。也可以在前述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贿选所造成的破坏,提出针对性的完善/防范措施。第三步:答题原则。第四步:答题。
1.贿选对选举制度造成危害如下:第一,破坏选举制度的民主性。选举制度作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最为重要和直接的制度设计,尤其需要发挥其民主性。贿选否定了选民按其意愿选举代表的可能性,造成选民与政治生活的进一步疏离;第二,进一步架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限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效用。政治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存在空洞化倾向,在此基础上,贿选还极有可能降低代表素质及相关的专业能力,从而不能优质完成人民代表这一重大任务。也因此,导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难发挥其效力。另,贿选中出现官商勾结,也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发挥其作用;第三,加剧地方治理结构的权力失衡,最终导致治理危机。地方党委的领导权、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和地方政府的执行权,在中国政治格局中不是分权制衡的关系,而是一个分工合作的关系,是可以相互增强的权力关系,但共同服务于执政党的执政效能和执政安全。而大规模贿选导致地方人大机关的异化,无法形成一个良性的分工合作关系,最终可能威胁到执政党的政治效能和执政安全;第四,扰乱社会治理秩序,不利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2. 防范贿选的措施如下:第一,构建法治秩序,提高选举过程的法治化水平,是预防和惩治贿选的治本之策。法治秩序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特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是稳步提升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根本保障;第二,完善民主制度,适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和公正性,为有效治理贿选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一方面,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提高选举的民主性,将更高一级的政权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而且可以进一步调动选民的政治积极性,有利于大幅度降低贿选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可以在正式候选人产生中直接引入预选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竞争的选举方式,在选举过程中试行张贴海报、巡回讲演以及固定场所回答选民咨询、质询等方式,增加竞争环节,增强选举竞争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三,建立专业完备的选举组织和监督机构,保证人大代表选举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尽可能减少贿选发生的机会和空间。从选举组织机构的角度来说,需要建立更加具有专业性、包容性、独立性的常设选举组织机构。具体而言,应通过对参政能力的考察,在选举组织机构的人员构成中增大社会力量的比重。同时,以往的选举组织机构同时承担了组织和监督选举的功能,应该实现执行与监督的分开,成立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4、论述:民主集中制和总理负责制的关系。(25分)
第一步:快速审题,并梳理出关系类型问题的答题框架,即各自概念、二者联系、二者区别。第二步:在脑海中检索有关民主集中制、总理负责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知识点。第三步:答题原则。要体现“援法而言”的气质(有法条写出相关法条)。内容上,就在关系型问题的框架上填充具体知识点。第四步:答题。1概念辨析;2.二者联系;3.二者区别。
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条和现行宪法第3条分别规定的“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国家机构的基本组织原则。其理论意涵主要包括:第一,立足于“集中有效执行民主、克服决而不行”;第二,立足于“民主有效制约集中、防止各自为政”。这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价值上互相支撑,因而是既具有民主正当性,又具有科学与效率的政治制度。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即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长对本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是宪法第86条和105条明确规定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中最为核心的“负责”一词,需要作出含义理解。这里的负责,包含了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政治责任也叫宪法责任,它是指行政首长由于行使行政权不当而引起政治后果,依照宪法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报告工作、回答质询、提出辞呈以及接受罢免。法律责任也叫个人责任,它是指行政首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民主集中制与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之间也是具有众多相同点的。第一,领导和决策的目的和目标相同。两者在主观上都希望做出的决策是正确的,贯彻落实决策是高效率的;第二,领导和决策运作运行的程序和基本环节相同。如在决策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决策时要经会议讨论、决策后需贯彻落实等,两者都是一样的;第三,领导和决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如调查研究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集思广益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等,两者都是认同的;第四,领导者的素质要求一样。如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与自己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能够 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果断决策。这对于领导集体或领导者个人来说都是需要的。但与此同时,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以至于对二者的关系,存在众多需要厘清的地方。如有人认为二者彼此矛盾,互相矛盾,有人则认为二者属于不同层次的原则,存在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辩证关系。下面就说一下二者的主要区别。第一,授权的形式和方式不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其领导者的权力是由选民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这是选民直接授权的表现形式。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或单位,除各级主要行政首长由选举产生外,其他干部则由上级领导自上而下提名委任。它是选民委托授权的一种形式;第二,行使权力的主体和决策的原则方式不同。 民主集中制领导制度行使权力的主体是领导班子集体,而非领导者个人,其实施领导和决策的原则方式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也称其为委员会制。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制度行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首长个人,而非领导班子集体。其实施领导和决策的原则方式是行政首长个人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依据个人对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做出抉择。所以,也称它为首长制、一长制、独任制。第三,领导层成员的地位和责任不同。实行委员会制的组织,其领导成员在班子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决策时一人一票,权力相等、责任相同,决策后果由领导班子集体直接对选举人、党代会或人代会负责。因此,又称其为集体领导制。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其领导成员在班子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正职、副职、委员间都是上下级关系,权力和责任也不相同。第四,行使权力的主要目的和目标不同。实行委员会制的组织实施领导和决策的主要目的和目标是,反映和维护广大选民的意愿和利益,维持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公平、民主是其追求和遵循的首要准则。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或单位实施领导和决策的主要目的和目标是,迅速有效地把上级领导机关的决策或上级领导的意图变成实际的成果。效率、效益是其追求和遵循的首要准则。总之,两种领导制度虽然具有本质区别,并且各自适用不同的对象,但它们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彼此取长补短。购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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