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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扯出的闲话 ——公司法律合规部专业研习浅议

沈悦志 法嘉LAWPLUS
2024-08-25

肇始于去年,延宕至今日,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演化导致的法律规制急剧调整,加之国际上将中美贸易第一阶段协议相关约定落实至中国国内法,导致法律更新急剧加快,对法律人的勤勉研习提出了迫切要求。VUCA时代,没有最高潮,只有更高潮。这不,2020年5月28日,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恢弘七篇,共一千两百六十条;而于此轮立法狂飙中始终勇于争先的最高人民法院岂能落后,早于2020年3月19日便公布,自即日起直至2021年上半年,拟完成49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一时间,法律圈“哀嚎一片”,绝大多数法律人都觉得研习任务与压力巨大。笔者今天就借民法典,扯扯公司法律部专业研习这个“闲话”。


时时自我研习

——法律人躲不掉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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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一位执业近三十余载的中国红圈所元老贤达在为青年律师编著的一本入门级书籍时感慨道:虽已执业近三十载,但仍然无法喜欢律师这份职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需要时时学习。一语中的!就笔者有限的二十载公司法律执业生涯而言,每日(包括周六与周日)若无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应酬,工作日官方下班后的时间或周末空闲时间,基本上除了回复工作邮件,大多数的时间都花在了自我专业研习上,固定四宫格: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案例/专业分析与评述/高质量文本。笔者知道,许多同行只比笔者更加勤勉用心。
从人性角度来说,前述此等“自我强迫症”貌似极度不符合常理,然事实上却是法律人的宿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既为经验,便时时处于积累演变之中,从而法律的时时研习成为必要,此所谓法律人躲不掉的宿命!




先天不足

——公司法律合规部专业研习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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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部律所相比,应该说:公司法律合规部的专业研习存在若干重大缺憾:首先,从机制上,与外部律师需要时时掌握立法与相关司法、行政执法实践最新进展从而确保向众多需求各异的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不同,公司法律合规部在许多情势下并无固定的专业研习机制;其次,与外部律所执业绝大多数情况下聚焦于法律领域不同,公司法律合规部的法律服务绝大多数情势下均需与公司商业实践紧密结合,从而导致纯法律研习的重要性于无意中被忽略;最后,从研习文化氛围来说,不同于绝大多数皆为法律同仁的外部律所,公司内部由业务、各职能部门及法律部构成,就法律研习的文化与氛围而言,亦非佳境。
正是因为有了上述种种缺憾,公司法律合规部的研习首先需要的,不是心力与时间的付出,而是克服不友好氛围,创设并维护自身研习氛围的过程。




牛排还是佛跳墙

——针对不同法律与实务领域的

       差异化研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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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部律所对于不同法律与领域采取差异化的研习方式相似,公司法律部针对不同法律与领域亦应度身定做,因时、因地、因事制宜。


(一) 明确专业研习的目的。


作为公司卫士(corporate guardian)与业务促成者(business enabler)的两重角色,公司法律合规部的研习目的,除其它外,主要还是在于:其一,即时关注跟进相关部门法领域立法、执法及司法领域最新进展,并据之以更新公司合规制度与实践,确保公司始终高标准合规;其二,即时关注并分析研判相关立法、执法及司法最新进展对于公司业务发展所可能带来的挑战与机会,给予公司业务部门前瞻性与战略性法律建议,并确保相关业务部门从法律合规角度的营运自由(freedom to operate,“FTO”)。例如,公司数字化与电子商务实践中,对于中国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的研习,比如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法》的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就存在显著差异,即为一典型事例。


(二) 区分待研习法律的不同性质并确定不同的研习素材与范围。


即所谓区分国际化色彩浓厚与本土化特征突出的相关法律。依据笔者多年积累但仍非常有限的经验,特定部门法或法律实务领域,例如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跨境并购交易等,缘于法律移植或舶来品之故,国际化色彩浓厚(所谓“牛排”),因此相关的专业研习应大量阅读以英语撰写的大量立法、司法、执法及执业相关资料。试举一例,现如今,若想对欧陆风味浓重的中国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有所心得,如不仔细研读欧盟的相关竞争法实务书籍与资料,绝无可能打造自身强健的反垄断分析思维与理论逻辑。与之相对应,另外一些特定部门法或实务领域,例如劳动法、税法、海关法等,缘于其自身发展驱动力主要来自于中国相关执法机关,本土化特征鲜明(所谓“佛跳墙”),故对于此等法律的研习,则应扎根于中国立法条文、行政执法、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立足本土的扎实理论实务框架与核心要点。虽有前述,然参之以经济全球化从而折射于国际商事法律立法与实践的趋同化特点,上述牛排与佛跳墙之分并非亘古不变,而是不断演化,因此,笔者认为:前述分野仍应动态对待之,例如中国海关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即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惯例。

(三) 区分待研习法律的不同属性,决定不同的研习方式。


依然依据笔者多年积累但仍非常有限的经验,于公司法律合规部的日常执业实践中,特定管制性行政法规,例如市场准入、证照审批,一般而言,在掌握其框架的基础上,通过研习,牢牢掌握其核心要点,即禁止性规定、授权性规定等即可,所谓“消灭盘子里的那块牛排即可”;而对于特定部门法核心法律,又可再细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相关部门法核心法律且富于专业逻辑与思想沉淀,例如公司法,则除了需对公司法十三章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核心条款了然于胸之外,还要熟稔相关的司法解释、法理逻辑及代表性司法案例,最终形成自身扎实的公司法领域的实务思维;另一种是作为相关部门法核心法律且于旗下衍生出许多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例如对外贸易法,对其研习则不仅要包括作为核心法律的对外贸易法,还要包括其下第二层级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亦要包括与其紧密相连但从属于它的海关法,掌握其规制框架、核心条文及分析方法。所谓“佛跳墙”,不仅盅中之物珍贵,盅中汤汤水水亦是宝贵营养。



单练还是切磋

——公司法律合规部研习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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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囿于公司所处乃商业环境,公司法律合规部的研习氛围与环境与外部律所相比,存在并不友好的先天不足,那么要克服此等先天不足,则公司法律合规部研习的范式便至关重要。兹分述其要点如下:


1. 法总的榜样示范作用——犹记曾有两位专门研究法总的美国学者(Prashant Dubey 与 Eva Kripalani合著《The Generalist Counsel 》,牛津大学出版社)所言,公司法律部与法总发展至今,法总必须得成为通才与多面手(generalist)。而成为通才与多面手的背后,是艰辛的自我研习任务。也许不可能成为公司商业运营所涉及各法律实务领域的专家,但必须得对相关领域具有基础的了解与把控,否则无以指导团队成员的工作,以及与外部律师及其它法域同事的沟通与协同;


2. 单练与切磋相结合——区分公司法律合规部内部不同的业务单元与实务领域分工。法总可以安排相关法律顾问分别对其负责的相关领域的新法律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定期团队会议上,就相关新法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要点相互交流切磋。个人陋见:此等单练与切磋相结合,兼顾专工与高效分享;


3. 公司内与公司外相结合——就特定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邀请专业造诣精深的外部律所与公司法律合规部团队共同举行研讨会或闭门会。例如就收购中国上市公司,分别从外部律师角度与公司法律部实务操作及协同各业务部门的角度,分享自己的研习心得,以期形成智识与经验的聚合(fusion);


4. 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就前述国际性色彩浓厚的部门法或实务领域例如反垄断法,充分利用总部法律部与各兄弟法律部的经验、智识及资源,通过网络视频分享会(virtual meeting)、sharepoint数据库,共享不同法域的观察、执业经验及智识,反思自身实践,持续改进,最终实现全球智识与经验共享,一起精进。



当然,不论如何研习,文本学习与实践操作终究存在差别,在公司法律部中仍需要通过实干操练,将book-smart转换为street-smart。




沈悦志

德国汉高集团北亚区

(大中华区、韩国及日本)

总法律顾问

德国汉高集团大中华区

执行委员会委员

沈悦志,法嘉导师,资深总法律顾问,拥有逾十九年的跨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经验,任职德国汉高集团至今已逾十三年,期间带领团队处理了数目众多且纷繁复杂的跨境或国内公司重组、业务剥离、并购、劳动、反垄断、税务、海关、争议解决、政府事务、合规及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或项目,并于2015年被ALB评选为首届中国最佳总法律顾问之一; 此后于2018年与2019年被钱伯斯评为“大中华区最具影响力的总法律顾问(25位)并多年连续入选Legal 500 GC Powerist。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学得再好,

也不如在打假的战场上斗一场!

*此处引用电视剧《精英律师》中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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