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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是一份好职业吗?——漫谈国内隐私保护的理想与现实

冯坚坚 法嘉LAWPLUS
2024-09-05

直播预告 .2023.2.9 / 周四


主题:Sole Counsel 生存指南

时间:2月9日 20: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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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在国内顶级互联网公司从事隐私保护管理工作,对隐私保护的理想与现实有深刻的体悟和洞察。本文深入浅出,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普通读者,相信读完后都会有所收获。


随着技术、立法、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隐私保护相关行业,同时也有更多年轻人将隐私保护作为职业规划的选择之一。作为职场中人的我们都明白,现实必须能够支撑理想,否则只是眼高手低的空谈;理想如果能够照进现实,则可以在更高层次满足人的需求。本文试图从一个“圈内人”视角,谈谈国内隐私保护的理想与现实。


 1 

理想部分


“隐私保护是作为个体的人抵御未来和传统夹击的最后防线”



01

来自未来的挑战


民法典对于隐私的定义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①]。由此可见,刘慈欣笔下的三体人大抵是没有隐私的,因为其个体之间的思维完全透明。虽然作为低维度文明,我们承认三体文明在科技、军事上对地球文明的碾压,但绝大多数地球人应该都不向往从“思维隔离”到“思维透明”的进化。至少作为地球人的笔者,最大的担心是:如果进化到这一步,到底还有没有个体的人格存在,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会否坍塌,每一个自然人是否会变成统一意志下的一个细胞。


人类大脑的发达决定了原始部落中就开始出现秘密与阴谋,但是现代语义中的隐私是随着科技进步而产生的。西方社会的隐私保护最早可追溯至十八、十九世纪的贵族阶层维护自身尊荣的诉求[②],而上流社会面对柯达(Kodak)照相机被发明并武装于八卦小报记者,更是难掩内心恐慌。隐私最终从贵族诉求推广为普遍法权,一方面是因为在社会平等趋势下,贵族无法继续将隐私利益以法律特权形式予以维护,另一方面是互联网普及、大数据技术发展给普通民众的生活带来了深刻影响和改变。在感受便利的同时,几乎每个国人都经历过操持南方口音的电信诈骗,都有使用A软件后在B软件上看到相关推荐的不适感,都开始对“人在科技高度进化的未来能否保有隐私”产生怀疑。



在基础科学领域尤其是能源领域尚未涌现新的重大突破之前,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力量主要依赖效率提升,而打破信息不对称、融合多维度信息是信息时代提升效率的重要抓手。因此,过去几十年中的应用科学领域突破(例如互联网、大数据等)和商业模式创新(例如线上购物、网络支付等)大多与数据和信息强相关;同理,在可预见的未来,让人和与人相关的一切尽可能线上化、数据化(例如元宇宙、脑机接口、万物互联等)仍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断言的是,人的数字化生存程度越高,其隐私必然面临越大的挑战;而当个人对于整个系统而言接近于单向思维透明时,人的自由意志将很可能成为一种假象。


由此我们来到了隐私保护职业价值中相当热血的部分:上述断言显然是悲观的,悲观主义者的预言也往往是正确的;而隐私保护从业者则恰似希腊神话中不断推着大石头上山的西西弗斯,在被人类生存与发展欲望所驱动的数字洪流中,艰难维护个体的尊严和自由意志,确保人不被彻底物化为系统的一个零件。



02

来自传统的挑战


作为传承儒家文化的东方大国,我们的隐私保护虽然受西方立法影响颇深(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但总体而言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该特色集中反映于社会对“集体VS个人”的价值权衡取向。投射到具体社会生活实践中,表现为国人更倾向从道德而不是法律层面去理解和评判隐私相关的热点和矛盾,而该倾向显然迥异于诞生自希腊哲学的西方价值观。


跳脱价值观和文化、制度的优劣评价,单从隐私保护的角度看,中国的传统文化会对个人权利的主张和实现造成更多羁绊,也会给企业的隐私保护工作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在疫情期间的社区防控工作中,居民对于个人隐私的边界会给予最大限度的退让,包括在小区微信群内上传家庭成员信息和健康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并从大局出发自我限制以个人隐私权利对抗集体防疫利益的诉求主张。同时,企业的用户隐私保护工作并不仅仅以合法合规为标尺,还必须接受来自公众的道德评判;而这种道德评判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社会传播规律的影响,相较于法律法规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总之,西方自由主义、人本主义的文化基调与面向个体人格权利的隐私保护更具契合度,而国内的隐私保护从业者必须更加注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动态权衡。这也使得国内的隐私保护从业者更追求成为“平衡艺术大师”而不是“斗士”。


无论面对未来还是传统的挑战,隐私保护在理想层面的价值均毋庸置疑,其捍卫了人之为人的最后底线,也平衡了个体与外在世界的价值冲突。这是隐私保护从业者在现实中屡屡受挫后,仍能抖擞精神投入工作的动力源泉。


2

现实部分


“隐私保护的价值实现最终离不开数据的应用”



01

数据领域的主要矛盾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它矛盾的存在和发展”[③]

当前数据领域的主要矛盾是什么?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数据孤岛?缺乏数据权属制度和基础设施?在笔者看来都不是。数据应用场景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数据应用技术仍不成熟,数据带来的社会总体福利无法有效抵消其负面效应,才是当前数据领域的主要矛盾。换句话说,现在的问题不是数据用得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太窄了,太浅了。


此外,数据流动不畅与数据应用不足之间,流动不畅是果,是现象,应用不足才是因,是本质。如果搞反了因果关系,不将主要科研力量和政策资源投放于数据应用,而是主要解决数据流动问题,无异于舍本逐末。当然,数据应用的前期探查、测试、模型训练可能需要数据先行流动和融合,此时应当对此给予更大的政策包容空间,不要让隐私合规成为卡点。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业界称其为“数据二十条”。客观说,“数据二十条”对于数据基础制度提出了框架,对于数据真正发挥生产要素价值提出了期待;但是,如何通过实际政策引导、刺激市场主体解决“数据应用”这一主要矛盾的主观能动性,有待我们对政策落地的进一步观察。拿改革开放中的经济建设做类比:搁置“姓资姓社”的路线争议、建立现代化公司制度、“三通一平”,这些都很重要;但最终还是要通过招商引资、企业投产经营,才能收获GDP增长、财政增收和人民富裕的成果。


因此,隐私保护作为数据领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围绕“数据应用”这一主要矛盾开展工作,为其提供解法,扫清障碍。如果数据无法通过应用创造价值,或者创造的价值无法抵消数据应用带来的隐私顾虑和负面损失,隐私保护的价值将无从实现,即使有再伟大的理想做支撑,亦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02

隐私保护的价值实现


在当前数据应用场景中,个性化营销、金融、安全风控是具备较成熟商业模式的典型数据应用“大户”。但一方面,个性化营销在过去几年已经被“污名化”,整个行业在全世界范围都面临隐私立法和监管的重拳出击,而且在国内甚至波及到了有更正当理由的金融、安全风控领域,数据应用本就不足的矛盾雪上加霜;另一方面,数据应用的增量场景没有成形,商业模式、隐私合规、技术发展或多或少成为了新场景涌现的障碍。


因此,本着服务数据应用这一主要矛盾的原则,隐私保护在个性化营销场景应着重于维系其合法合规地位,确保商业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配合监管、媒体,让个性化营销更加透明和公平,打消公众的隐私顾虑;在金融领域,隐私保护应当做好金融特色监管(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控制信贷风险)与隐私监管的政策交叉研究,在确保监管放心的前提下,提高数据应用的效率和能力;在安全风控领域,隐私保护应当充分研究和利用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④],为数据应用寻找更广泛的合法性基础,同时为该领域的技术创新保驾护航。



元宇宙、万物互联、人工智能是笔者目前能想象到的潜在数据应用“大户”,其中元宇宙能够带来颠覆性的社交和游戏体验,万物互联可以将线上和线下彻底连接打通,而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类似蒸汽机取代马车的生产力飞跃。虽然三者目前离大规模的成熟商业化均有一定差距,但对于隐私保护从业者而言,仍然是很好的细分发展赛道,同时其各自涉及的隐私问题都非常迥异于当下以智能手机、APP为宿主的隐私保护实践。


最后回到文章标题的提问,隐私保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一门在科技前沿和社会学前沿交叉发展的学科,理想的天花板很高远,现实的地板也足够接地气,作为职业其适合具备学习能力的全年龄段人群。而且,其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潜在制约者,至少不用担心被人工智能所取代。




参考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1032条

[②] James Q.Whitman. The Two Western Cultures of Privacy: DignityVersus Liberty[J].Yale Law Journal,Vol.113(2004)

[③]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矛盾论》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作者:冯坚坚

来源:坚持装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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