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周泰“判例刑法研究”完成第三周授课
2022年3月7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2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三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薛永奎顾问。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薛永奎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顾问
本次课程主要讨论了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标准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等问题。在主题报告环节,李鹏博同学主要介绍了“户”的空间认定问题。在介绍了司法解释及学界对“户”的规定与理解后,李鹏博同学认为容纳他人赌博的宿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场所特征与功能特征,应当认定为“户”;子女进入父母居室抢劫的,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对近亲属的拟制规定不认定为抢劫罪;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的,一方面很难认定行为人抢劫前对“入户”存在认识,另一方面根据案发时的司法解释标准,该场所非与外界相对隔离;共同租住房屋的共有部分、卖淫女的出租房,以及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等均不具有功能特征,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冯英楠同学的报告主要探讨时间维度,即入户非法目的产生的时点问题。在承认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入户抢劫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在于复合了对他人私人领域与隐私的侵犯。虽然司法解释不断扩张非法入户目的的范围,但仍应将之限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中。对入户强奸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入户是强奸不可罚的事前行为;户内人员与户外人员共谋,抢劫户内其他人员财产的,从法益保护的实质角度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后,冯英楠同学还特别探讨了转化型抢劫问题,行为人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又当场使用暴力的,由于成立转化型抢劫不需要前罪既遂,仅需存在实行着手,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在上述报告的基础上,薛永奎顾问主要讲授了户的司法认定标准、入户目的非法性,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第一,户的司法认定标准。首先就司法解释确立的场所特征与功能特征而言,只要居住成员比较固定即可,不需要具有亲属关系。其次,司法解释对户的认定进行了具体正向规定与反向排除。在此基础上,店宅共用型场所看时间区分是否为户,前店后宅型场所则要具体分析时空标准认定是否为户。最后,对于指导性案例,长期在家中开设赌场的,家兼具赌场与生活的双重功能,入户抢劫认定关键在于抢劫时户的功能定位;卖淫女的出租屋同样要结合案发时住所功能判断是否为户;家庭旅馆中兼作值班和生活的场所,生活功能与经营功能不具有可区分性,不宜认定为户;合租房租户虽然可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不影响户的认定;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不具备生活属性,不宜认定为户。
第二,入户目的非法性。2016年的司法解释对先前司法解释的立场进行扩张,以侵犯户内人员人身、财产为目的,即使仅具有一般违法目的,均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指导性案例,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入户目的不是侵犯财产,不是入户抢劫;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转化条件,只是一般的户内抢劫;入户盗窃数额较小的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应当成立入户抢劫。
第三,其他相关问题。首先住户教唆户外人员入户抢劫的,司法实践会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共犯;其次暴力或暴力威胁从户外延续到户内的,不影响入户抢劫的认定;最后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进入家庭成员居室不宜认定为非法入侵“他人之户”。
薛永奎顾问在讲授最后总结了司法认定的逻辑。首先,入户抢劫加重处罚的根据在于侵犯了家的私密性与安全性,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抢劫,刑法匹配了超高法定量刑幅度,要抓住户的性质、目的条件、空间条件予以认定。其次,司法实践面临更多的问题是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难题。最后,司法实践中暴力侵财案件在不断减少,诈骗案件占据侵财案件的主体地位。要认识到这种犯罪发展趋势。
江溯的讲授首先关注了关于抢劫罪的三个司法解释性文件,强调三者间是递进补充与完善而非相互排斥的关系。其次,江溯老师探讨了入户抢劫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规范。但入户抢劫并非非法侵入住宅与抢劫的简单结合,司法解释已经暗含了其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即进一步实施更严重犯罪的目的。再次,相对隔离的物理空间仅是认定户的形式特征,还要注意更加实质的功能特征判断。复次,关于入户的非法性,司法解释将其范围不断扩张至“以侵害户内人身财产为目的”。能否将图财目的以外的犯罪纳入入户的非法性中,实践存在不同观点。回到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不能将非法性过度扩展。对于进入父母住宅的案件,同样可以从入户的非法性角度出罪。最后是暴力的时空场所。暴力从户外延伸到户内,或行为人户内使用暴力,截取财物发生在户外的,均可认定为在户内使用暴力。
在两个小时的精彩报告与授课后,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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