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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的创业过程有如踏进“高墙”前的征途

张元龙 网络传辩与直合研究 2021-08-12

当前,电子商务平台的创业过程有如一步一步踏进“高墙”前的征途。

除非你若干年前已经成为了阿里巴巴、“淘宝”、已经成为了京东、或有着庞大实业支撑的“国美”,在大家还未觉醒和公平正义觉悟还未来到之时。否则,电商平台的涉众性、吸储性、争粉丝流量本质特性终会将平台一步一步送入“高墙”。这就是电商平台伴随着的“原罪”。

经过这些年来的发展,依托于网络平台、借助于移动互联网终端使用、广泛普及和4G网络的运用,电商平台逐渐脱掉神秘的面纱,为广大民众所熟悉和接受。由于电商平台定位非p2p平台,而是属于提供服务或购买商品依托线下实体的线上连接场景,经营者常常发挥平台连接优势淋漓尽致,但是对于提供服务或购买商品块投入不足,导致常有平台涉罪被屡屡查封。

电商有其优势也有其劣势。其优势在于线上“连接”、瞬间到达属性(微信营销迅速、便捷、贴身),以各种营销手段、促销措施吸爆人的眼球、争揽人气和流量,汇集粉丝和会员。有了粉丝和流量,就好办事,这是电商铁的定律。当平台运营到一定的阶段,有好的商业模式和前景,经粉丝跟随和吹捧后,轻易的会员不断飙升、“井喷”达到高度,由此平台具备资源掌控的天然优势,内中暗箱操作无人知觉。正因为如此优势,也造成了召集人、掌控者在资金高度聚集时失去理智,无心创业,不追求稳定和长远运营。

其劣势在于,随着电商平台的非法集资、传销案件频发,立法上给予了规制。其中电子商务法,将其定位为提供服务或购买商品依托线下的线上平台。如果平台只注重线上人气聚集、资金积累、搭建资金池,而不注重线下的实体机构服务或货真价实的商品提供,平台注定会成为一种欺骗性质或“庞氏骗局”的模板,常常有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传销犯罪被查封和关停。然而,立法上也存在一定模糊与欠缺,在提供商品的货真价实、物有所值程度、提供服务的具体质量程度上,字面上也还没有更细的明确规定。(例如,美国立法就有规定,货真价实,价格与价值的比要达到50%以上)。

如此,就导致了实务中很容易让人混淆线下实体和线上虚拟两者所占比重的关系、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价格和价值两者比重值关系,经营者也常常混淆不清,或左或右,对模式合法与非法问题摇摆不定、将信将疑,难以对企业长久运营充满情怀。

【笔者: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夏国际传销犯罪辩护与直销(营销)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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