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丨郭烁、杨波、罗猛、罗海敏等:新时代刑事辩护制度的机遇与挑战
伴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入发展,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和刑事辩护全覆盖,所以给我们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熊秋红教授从宏观高屋建瓴地认识刑事辩护,她一开始谈到刑事辩护质量、精准辩护和有效辩护,实际上精准辩护应该说是有效辩护的前提。熊教授也提到了一些堪忧,虽然我们律师现在已经达到了52万,再经过几年的时间,会发展到100万,那么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会不会出现法律市场的恶性竞争。提到另一点,近些年的四十一项改革措施,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等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关键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回应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明确自己功能的定位,营造一个新的环境。
新刑诉法修改出现两个亮点,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和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实际上都是由法律援助的律师来承担的,尽管早些年就已经开始了法律援助的研究,但非常的分散,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的成立在樊崇义教授的指导和吴宏耀教授的带领下,对法律援助有着更加系统深刻完整的研究,虽然吴宏耀教授很年轻,但在法律援助领域非常资深。吴宏耀教授从高质量的发展出发,我想到陈瑞华教授说过:“法律援助快成为无效辩护的代名词了。”所以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前提下,我们解决“量”的问题之下肯定要提升到“质”,从量到质的飞跃。刚才吴宏耀教授从三个方面谈了如何实现高质量的辩护,他提到现在法官、检察官已经达到高度执业化和专业化的情形下,律师不仅没有实现执业化,而且专业化的道路非常遥远。阚吉峰律师的书谈到的“精准”我认为其实就是专业化较高的一个层次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这个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樊崇义教授讲到的是律师辩护制度的高质量发展,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熊教授通过四个方面讲到了目前律师行业面临的四大挑战。吴教授从三个方面解读了律师怎么样去构建高质量的辩护问题。
第一点,首先祝贺阚吉峰律师《精准辩护》新书的发布,这本新书的发布代表着我们青年律师学习的榜样,这本书诠释了一位优秀律师如何完成从学术到实务研究的一个跨界,另外一方面,他也确确实实代表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标兵,我们知道刑事辩护本身就是一个小众群体,整个刑事辩护的业务总量就占全体律师业务总量的大概8%到9%左右,非常少,再加上刑事辩护群体能够在我们全国受到如此关注,我觉得阚吉峰主任作为新书的作者,确实值得我们刑辩律师去认真学习,尤其是我们青年刑辩律师。
第二点,我听到樊老师、熊教授、吴院长、以及各位专家学者的课,深受启发。刑事辩护律师这十年来其实有一个转换,从专业发展到质量发展的转换,契合了新时代的要义。专业发展在十年前专业所、综合律所的专业团队的建立就是为了打造律师本身的专业发展,这个时候是以律师素养、律师素质、律师技能为本位,到现在为止是以质量发展,以案件本身,客户本身为要求的,我认为是由律师本位转为了客户本位,这里面表达的可能不是很精准,但一定是符合新时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将来每一个案件一定是以客户为中心,利用我们律师的技能,整合律师的各个方法,以及精准辩护讲解的这种理念方法,来综合性地解决客户面临的难题。
我说四小点,第一个就是数怎么算的问题,吴老师刚才上来就给大家算了一遍数字,我觉得那个数字算的有点道理,但是问题也很多。比如他说到案少人却越来越多了,在中国确确实实是这样的,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稍微做一点比较法的分析,可能大家的看法就会稍微乐观一点。咱们中国13亿人对52万律师,这个除出来大概是多少?国际通行标准算每万人的律师数量,咱们每万人现在是5个人或4点多一点的律师数量,但美国是多少?他们是3亿人,其实是3亿多了,在ABA注册的律师数量将近70万,他们的律师数量是40,也就是说咱们中国每万人的律师数量对美国其实是1:10的,这还远远达不到饱和的标准。当然我们可以说国情不一样,咱们中国不是一个非常好诉的国家,即使国情不一样,咱们打个五折,离20也有四五倍,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我觉得吴老师另外一个数算的也不对,咱们中国刑事辩护案件的总数大概是140万件,150万个被告人,但是以结果往前推的,重罪大概是10%,也就是说律师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大概是十几万件,这个有点道理,但是以结果论,像毛主任、李主任这样的大牌律师,比如说每个案件他都辩护成功了,没准是辩护成3年以下、5年以下的案件了,如果要论结果推的话,这事就说不准了,对不对?
第二个观点,尊敬的樊老师在2019年的时候就写了这么一篇文章,当时的认罪认罚率还不到这么高,2019年的三四月份也就百分之三四十,是最高检的力推,在2019年年底达到了80%左右。在百分之三四十的时候,樊老师写了一篇文章说认罪认罚制度一提出会对我们刑事辩护的市场有着很大的分化作用,大体上可以分成普通案件审理的案件和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的案件,这是樊老师在两年多之前就已经提到了,阚吉峰律师是山东的律师,山东好多地级市的检察长在跟我们做交流的时候,在地级市的范围看,认罪认罚的数量都已经达到了95%到98%,相当于美国的辩诉交易数了,这可是一年多以来变化的数字,今天咱们重点不是讨论认罪认罚,所以咱们不用探讨背后的东西,它确确实实会带来好多分化或者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刚才吴老师已经提到了。
第三个就是吴老师刚才提到的证据的问题,在普通程序案件之中口供的地位在下降,其实在认罪认罚案件之中口供的地位反倒提高了,至少在部分案件之中是这样,在普通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证据的种类在变多,不是以口供为王,但是这个情况带来的是什么?带来的是程序辩护更加重要了。大家想一想这即便是不能说有因果关系但也有很强烈的相关性的。
原来我们都不重视,比如说数据,视听资料,刚才熊老师提到的《监察法》里边特别奇怪的4个字叫做留存备查。什么叫做留存备查?大家可以仔细琢磨琢磨,还有比如说微信,还有一些鉴定意见的笔录,鉴定的意见等等,这些程序性辩护的事项,对于律师来说确确实实是一个更加高标准严要求的方向了。
第四我做一点总结,刑事辩护是一个良心活,是一个法律伦理的活,我觉得归结来就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职业伦理的问题。刚才吴老师也提到了江苏省连云港市冠县,我们都觉得无力吐槽、匪夷所思,这都2021年了,怎么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可是大家想一想做一个类比,在这一两年之前,认罪认罚制度大规模推行以来,我们好多律师都在吐槽一件事情,我不跟你做认罪认罚,我觉得这个案子没什么认罪认罚的,然后检察官就不理你了,他绕过你直接去找值班律师,用的就是实施办法和刑事诉讼法里“或”这个字,“委托律师或值班律师”,这完全是在恶意解释刑事诉讼法,这跟刑事诉讼法的技巧,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任何关系。以上是我的四点看法,谢谢大家。
特别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感谢主持人,在这个会议上还能见到令人敬仰的樊老师特别的开心。当然还要祝贺阚吉峰律师发布新书,引领了我们刑事辩护这样一个精准化的道路。
关于新时代刑事辩护制度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我想从人权保障和刑事司法改革这两个角度谈两点自己的感受。可以说近年来我们国家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始终是伴随着我们人权保障水平的大幅提升,刑事司法改革阔步的前进和发展而同步发展的。就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来说,我们大家都知道它始终是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内生动力,体现在国家层面,对人权保障的一个高度关注,实践在立法当中。人权保障写入刑诉法的同时也在各个制度层面得以强调。那么总体而言,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一项人权保障的制度,它背后的问题受到人权保障水平的制约,它的发展也必然得益于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这是人权保障这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从刑事司法改革这个层面来说,刚才熊老师也谈到了,我们国家刑事辩护制度主要是围绕着司法改革展开而得到推进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是得益于我们刑事司法改革的大力推进,比如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的改革和全覆盖的改革。
在司法中心的改革过程当中,我们知道为了推进庭审实质化,实现庭上对抗,事实形成于法庭,我们自然就要强调律师的积极充分的参与,由此就推动了以保障执政权为核心的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当然也推动了有效辩护制度这种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探索。
在以审判中心的改革的背景下,从有律师辩护、到律师提供有效辩护,对律师辩护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推动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一个方面。同时我们知道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当中,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生命力,为了实现控辩的平等协商,首先需要律师的全面介入,由此催生了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值班律师成为和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并列的一股重要的力量。
另外认罪认罚程序当中,律师同样也需要提供有效辩护,由此也就发展出来不认罪案件当中控辩对抗的一个辩护模式,与它相对应的控辩协商的一个辩护模式,司法程序当中协商性辩护的主要内容、辩护的主战场、辩护的方式,包括律师辩护的主要构成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也带动了我们由单一的、原来的、传统的那种对抗性的辩护,到现在协商性辩护的存在,极大地拓展了刑事辩护的空间,也丰富了刑事辩护的理论内容。
另外在两种程序改革的同时,我们全覆盖的改革也实现了刑事辩护的全方位,这个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不管是法律援助的全覆盖,还是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全面介入,从庭前辩护到庭审辩护的拓展,刑事辩护的范围实际上都得到了一个空前的发展。我们正在朝着每一个被告人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和关键的程序节点都有律师辩护的这样一个目标发展,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谢谢。
我讲三点内容,题目叫“新时代刑事辩护制度的机遇与挑战”,我首先讲一个新时代。新时代刚才吴宏耀教授已经讲了是高质量发展,现在各行各业可能都在制定十四五规划,我想我们目前有没有提纲挈领、高屋建瓴的十四五规划,我想在座的同行可以思考一下,这第一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讲挑战。目前我们刑辩律师当中的挑战是什么?我想部分人员他的能力达不到,少数人员不适应,应该是刑事辩护供给侧改革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主要矛盾。我们都在讲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数量我们讲是基础,刚才各位老师讲的都比较多了,那么质量最重要的是一个保障,最关键的是后面两个效率、效果,那么效率是目标,效果是结果,我就讲这三点,谢谢大家。
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这个机会,能够学习到樊老师各位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因为这个题目确实非常宏大。我仅就其中的一个小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思考,被羁押者的律师权利保障问题。在被适用了未决羁押措施以后,拘留或者逮捕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上处于一个与外界完全隔绝的状态,跟自己的家庭社会正常工作等等完全隔离,不仅因为丧失人身自由而面临巨大的精神上的压力,事实上他的辩护条件也处于一个更加恶劣的一个状态。因此相对于其他没有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这种被追诉而言,我觉得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获得律师权利和律师帮助的这种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保护被羁押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认同他在哪一个诉讼阶段,哪一个时间节点能够有律师给他提供帮助是非常有关的,但更为重要的是介入的律师到底能够享有哪些权利,他的权利保障程度是如何的,他的救济性的途径、渠道是怎样的?
从国际公约和域外国家的规定来看,对羁押这个状态也是非常关注的。从他们立法规定包括条文规定的发展来看,对被羁押者或者律师帮助的时间起点上是有一个明显前移的一个发展过程,从被追诉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时间节点开始就赋予他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甚至将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在这个节点上规定进去、纳入进去,这样的做法日益普遍。同时在介入律师的权利保障方面,保障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能够私下的、自由的、及时的进行交流,保障律师能够享有在场权,能够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等等,这些都得到了普遍的确立,包括相应的这种救济渠道的设置。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被羁押者他和律师之间交流会见的权利也会有克减的这种可能,包括在反恐的情况下,但这种克减往往是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
那就我们国家而言,2012年刑诉法确立了这种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以后,同时把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前移了,但正如刚才各位专家提出的,我们的刑事辩护率是非常之低的,特别是侦查阶段的辩护率,我觉得可能连20%都不一定能够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被羁押者他事实上是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帮助的,但问题现在的背景是百分之七八十以上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在侦查阶段他就已经要同侦查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在这种情况下,羁押的状态完全与外界隔绝的状态下,又没有专业的法律帮助的状态下,他如果想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达成这个意愿的话,它的自愿性、明知性怎么样保证,我觉得还是有很大担忧的。
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挑战也是机遇,可能在这样一个制度的适用下,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会有更大的空间来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非禁强制措施的适用,也为整个逮捕制度的适用可能带来一些新的机遇,我的大概的看法就这么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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